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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野蛮拆迁

求助:野蛮拆迁

今天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冲到我家,还没弄清是怎么回事,爸爸就被六个彪形大汉强拖出了家,妈妈的奋力抵抗,换来的是挥舞的拳头,弟弟吓得失了魂,只知道不停的哭,我想保护他们却势单力薄…..就这么眼睁睁的看着我们家的房子倒在推土机的铁爪下……
去年,我们接到通知,某开发商要买我家所属的这块地方修新房,准备以6000元/米的价格买断我们的房产,我家地处湖北省武汉市集家嘴汉正街,有一座两层楼的私房,家里的生活主要靠出租一楼的房子。前两天,拆迁办派人来粗略量了一下我们的房子,但由于他们测的面积与我们测的不符,未达成共识。没想到还没过两天,野蛮拆迁就落到了我们头上,没有任何正式的谈判,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家里的东西都未搬走的情况下,被一群流氓强行拖出自己的家,唯一的住所就这么硬生生被拆了,天理何在?打电话给楚天都市报,记者不来,拨110,派出所派了两个人过来,把那群流氓遣散也没有了下文,连笔录都没有一个,一家四口流离失所,谁来救救我们?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在和谐社会的条件下,如何才能生存下去,如何才能讨回我们的房子?找律师还是找政府?

今天拆迁办的叫人传话,拆房子的时候损毁的家具、电器等物品报个清单上来,他们照价赔偿...并且,放话给街坊,说之前和我家谈了六七次,没有谈拢,由于我家是违章建筑,所以才强行拆迁...
只能无语了,从房地产商那里,看到了毛泽东的统一战线的实践。团结同志,拉拢中间分子,打击敌人!我觉得我们的敌人实在过于强大了...

再次声明,我这个帖子不是要揭露社会的黑暗,不是抨击GCD,只是想向大家寻求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看到楼下有人说需要照片证明,我想我就是贴上图片,也不是为了证明这个事情的真实性。有人评论这件事情还不知道谁对谁错,我想这个不是问题的关键,GCD总是强调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我想我住我自己的破房子,靠自己一楼的房子收房租,供养一家人,应该属于生存权吧。我没有剥削他人,没有破坏和谐社会,我积极拥护GCD、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在学校我积极学习党章,努力成为一个正式的GCD员,无论从哪个角度,我都对政府没有威胁,只希望能够给我一口饭吃,不要让我成为在街上乞讨的人。结果,还是不放过我。退一万步,就算我向拆迁的房地产商要高价,也不能算我的错吧。我家的房子,为什么不能要高价?何况,房地产商根本没有来谈啊~~我家都天真的等待开发商来和我家谈价格的...

我家的概况:我住的地方属于汉正街小商品市场集家嘴段,离江汉路步行街有大概十五分钟的路程。不是临街的门面,临街的门面都是汉正街小商品市场做生意用的,租金可以达到1000元/平方米!所以,一楼的门面没有临街的门面那么大的商业价值。之前租给一个外地人做副食商店,一个月房租2000元。爸爸、妈妈没有工作,爸爸帮别人一个仓库做保卫,一个月800块,妈妈由于身体不好,时不时要去住院,所以没有固定工作。我和弟弟正在读书。实际上,我家的收入不能算是贫穷,可以达到温饱,只要节省用钱,家里的基本生活还可以维持。现在拆了之后,生活就面临很大的困难了。

经过一天的商讨,总结出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1. 如果你家面临拆迁,要迅速联络街坊其他居民,统一拆迁的价格,统一立场,避免被房地产商各个击破。
2. 找到政府指定的评估公证单位,对家里目前现有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并拍照留存。
3. 对于家中的贵重物品,要收拾好,避免出现我家这种措手不及的情况,将损失减少到最少。
4. 强行拆迁现场,要偷偷拍照或者摄像。教会年纪大的爸爸妈妈使用数码相机等拍照摄像的设备。
5. 避免和黑社会直接冲突,除非你豁出去不活了。(不过也不建议这样,要死也要拉个重要人物,那些黑社会也是贱命一条,不值得)
6. 强行拆迁时要报警,警察会等拆得差不多的时候来,然后赶走黑社会。一定要让他做笔录,因为笔录是事情发生的证据!不做笔录,什么都没有了。

目前就想到这么多,现在是我为鱼肉,任人宰割了。只能说,看能从房地产商那里拿到多少赔偿是多少,一切的努力和抵抗都是徒劳的。打算考研究生,但是我实在不知道如何解答政治试卷,如何去写下关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题目...
只能面对惨淡的人生,继续苟且的活下去。谢谢各位,祝,拆迁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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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拍点现场照片   视频   
人被打,有伤的话,也得拍照,去医院看,留下单据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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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ebmaster 于 2009-2-8 00:34 发表
先拍点现场照片   视频   
人被打,有伤的话,也得拍照,去医院看,留下单据作证。

对对对,医院的诊断病历一类的也得留好了,相关的东西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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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 要么以死抗争
要么拿钱走人
政府是不会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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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xiaoyezi_aa 的帖子

如果给钱合理——大家都会拿钱走人
如果给钱不合理——大家就不会走
大家不走——暴力拆迁
暴力拆迁——住户被伤
住户被伤——发帖求助

所以
楼主发该贴求助是因为给钱不合理,楼上所言无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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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好像还是按照拆迁管理条例,拆迁法还是草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人又不是為了遠大的目標而活著,渺小的目標才能成為生存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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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先见之明,为什么不把一层的一间房灌满钢筋混凝土,看怎么拆。
看你的情况应该是嫌补偿款不够而不同意拆迁吧,这种事谁对谁错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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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是我们漫天要价,住在那个地方,我们家已经两代人了。如果按照他给的价格拆迁,按照武汉的房价,我们只能搬到比较远的郊区,每天上班得1个半小时。
关键是,他们连你和他们谈价的机会都不给,来试探一下之后,直接动手拆掉!连住破房子的权利都没有吗??!?!
谁对谁错?我不懂楼上怎么想的?你认为我们是那种有了好多套房子,还凭借这个老房子的地理优势,漫天要价?我们家只有这一处地方,是奶奶留下的!如果是那样,也不会求助于这个论坛了。
现在很多人说应该去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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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BBC,纽约时报,德国之声之类的国外媒体,一旦有了国际影响.党必定对你家关爱有加.
这些媒体在国内都有办事处,很容易找到,而且他们的记者也乐意这样的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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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应该不止你们一户  找个能主事的  联合起来 和他们死磕  事情闹得越大越好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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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能把他们雇来的打手弄残一个 , 让他们看看你们不好惹,他们才有可能主动和你们谈;
现在你们打不还手,一看就吃定你们了,和你们谈判岂不是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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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hdt 的帖子

强势用特权的暴力手段侵害弱势的合法权益,怎么可能分不出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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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三年大变样”,野蛮拆迁,冲突不断,天天都有人上访!
因为土地是“公有”的,政府就可以“依法”拆掉“公有”土地上面的“私有”的房子,
政府不给钱,只许愿给你不知具体地点、不知何时才能建好的房子。安置费要等建好新房再补,现在你得自己掏钱去租房。
我的房子也快要拆了,工作这么多年,辛辛苦苦,买下了建在公有土地上的私有的房子,现在,快要变成无家可归了!
我草它马勒戈壁!
诸法因缘生,诸法因缘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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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发点图片或视屏、医药单啥的,将来打官司也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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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lank001 于 2009-2-8 13:17 发表
我们这里“三年大变样”,野蛮拆迁,冲突不断,天天都有人上访!
因为土地是“公有”的,政府就可以“依法”拆掉“公有”土地上面的“私有”的房子,
政府不给钱,只许愿给你不知具体地点、不知何时才能建好的 ...

我去石家庄的时候就看见过硕大的广告牌子,上面写着什么“三年大变样……新河北”云云,楼上不幸居住在那?


我想起了“三年赶英,五年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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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之將亡 必有妖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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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bmoz 于 2009-2-8 10:13 AM 发表

我去石家庄的时候就看见过硕大的广告牌子,上面写着什么“三年大变样……新河北”云云,楼上不幸居住在那?

我想起了“三年赶英,五年超美”……  


河北省承德市。
原承德市委书记艾文礼,大力推行“三年大变样”政策,2009年1月当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

诸法因缘生,诸法因缘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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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和他们搞武斗,吃亏的只能是你,要斗智,要斗法,要善于利用网络的优势
不是别人高大,而是因为人家站着,自个跪着。也许注定要跪着生存,但也要尝试着站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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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标志,不是直立行走,而是站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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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楼上的种种说法,我心里也没底了,
我家这也要动迁了,评估的人也只是粗糙的看看,
是不是意味着我也要成为无家可归的流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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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什么地方都有坏人,也有好人
我只想吃一碗担担面!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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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他们讲法?!  法院是他们家开的,你还没进法院门 就应该晓得结果,上告!漫漫上访路你走到头也不会给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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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我呆过段日子 你们位置比较繁华 ,动用媒体 是比较好的办法,你们离汉口步行街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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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lank001 于 2009-2-8 14:58 发表
河北省承德市。原承德市委书记艾文礼,大力推行“三年大变样”政策,2009年1月当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

wow~真是庙小妖风大,水浅王八多啊,他们干的这种事只有一个词能形容——幺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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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ZF有个P用,可悲啊。。。。中国人真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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