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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原教旨主义的荒谬(原创,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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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一种规则?
自由是什么样的规则?是不是恰好是对发展经济最有利的规则,就被称为自由?
保护知识产权,恰好15年,多一年你就是妄想,少一年你就进去了。这就是自由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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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4# nkpoper 的帖子

哪你是认为知识产权不是私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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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xopm 于 2012-5-16 23:52 发表
哪你是认为知识产权不是私产了~?
如果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私产,那就是私产。但那不是因为它是私产,而是法律如此规定。
法律规定一张纸是货币,那它就是货币,这不是因为它就是货币,也不是自由,这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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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7# nkpoper 的帖子

呵呵~
我说过了,自由的规则就是,别人的私有财产就是你自由的边界。
就好比你有言论的自由,但没有在我的家里大放厥词的自由,我可以请你离开我家。
而对经济发展有利(相对于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是自由的必然结果。
有一些经济学家会为了维护市场而做一种功利性的论证,但不能简单的说维护市场就是为了发展经济。
实际上持这种论调的都是一些新古典的经济学家,他们想把经济学发展成一种价值中立的科学,就像自然科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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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到底,知识产权要保护到何种程度,这是一个权衡问题。
如果一味推崇严厉保卫知识产权,这当然也无所谓不对。但是再把它命名为自由,这就完全不对头了。
自由=限制?
至于说知识产权就是私有财产,这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种人为规定,而从法律的现实规定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一般私有财产的保护也不完全是同一个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硬说知识产权就是私有财产,当然也无所谓不对(因为有的时候,两者是同等的;虽然有的时候不同),但这终究是一个修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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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2# xopm 的帖子

你的逻辑就是:先把知识产权命名为私有财产,然后再要求和私有财产同等的保护。
实际上,知识产权如果被命名为私有财产,那也仅仅是法律规定;即便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是私有财产,但是恰恰没有规定把知识产权和私有财产同等保护。
所以你的逻辑是不通的。就算可以视知识产权为私有财产,那也是一个修辞问题,不能用保护私有财产的逻辑来替保护知识产权辩护,因为法律并没有把两者等量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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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9# nkpoper 的帖子

如果法律规定是他才是,按这种逻辑,那在法律没规定杀人犯法之前,杀了了人白杀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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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5# xopm 的帖子

是的。没有法律的原始社会,杀了就是白杀。除非对方反抗或报复。对方反抗或报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算是自然法。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不是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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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4# nkpoper 的帖子

呵呵~
在我的表述里我从来没对知识产权是不是私产做过任何判断,
我一直在问你认为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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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7# xopm 的帖子

这就如同问:你是不是中国公民?
如果中国公民的定义,是户口本在中国,那我就是。
如果中国公民的定义,是必须服从共产党领导(这是中国对其公民的要求),那我就不是。

私有财产也是如此。
如果知识产权是私有财产,意味着它在某些方面受到和私有财产类似的保护,那它就是私有财产。
如果知识产权是私有财产,意味着它在所有方面都和私有财产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那它当然不是,法律也没这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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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6# nkpoper 的帖子

你既然认为知识产权不是私有财产,那就没有侵权这回事了嘛。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就是侵犯了你的自由,是恶法,应该取消呗。
不就这么简单的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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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xopm 于 2012-5-17 00:19 发表
你既然认为知识产权不是私有财产,那就没有侵权这回事了嘛。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就是侵犯了你的自由,是恶法,应该取消呗。
不就这么简单的事嘛,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侵犯自由,但不等于是恶法啊!
你没有贩毒、吸毒的自由,那就一定是恶法?
保护知识产权侵犯自由,说明市场原则的本意是刺激经济发展,而不是保护自由。从保护知识产权法的各种细节(例如,有时效性),很显然是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除非你把社会经济发展直接定义成自由,否则保护知识产权,怎么可能不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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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0# telos 的帖子

你可能不知道什么叫自然法吧。
你说的那种情况只是没法惩罚杀人者而已。
但杀人者是剥夺了被杀者的生命权,这个价值判断不管有没有法律条文都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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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1# nkpoper 的帖子

侵犯自由的法还不是恶法啊~呵呵
禁止贩毒和禁止吸毒本质上也是恶法,毒品交易行为是两人自愿,吸毒是个人自愿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没有受害者。
而你说的知识产权的实效性问题确实是个矛盾的东西,哪些为知识产权辩护的经济学家逻辑是不自洽的。
但这是他们自身的水平问题,因为经济学家只是对现象进行解释,解释的水平当然就会有高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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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4# telos 的帖子

没有自然法概念,不代表没有自然法
自然法是经由人的理性发现的,不是发明的。
在人类发现自然法之前,它就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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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xopm 于 2012-5-17 00:48 发表
侵犯自由的法还不是恶法啊~呵呵
禁止贩毒和禁止吸毒本质上也是恶法,毒品交易行为是两人自愿,吸毒是个人自愿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没有受害者。
而你说的知识产权的实效性问题确实是个矛盾的东西,哪些为知识产权辩 ...
自由本来就是需要权衡的。
你认为禁止贩毒是恶法,这本身已经超出现实太远。接下来,恐怕还会认为禁止器官买卖是恶法,禁止卖身是恶法,禁止酒后驾车是恶法,等等。
(其实,酒后驾车当然会增加出事的几率,但是绝大多数酒后驾车的人还是没事的。真的,我见过酒后驾车的事有好多起,谁也没出事。出事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已。任何事都有负面的可能性,例如:器官买卖当然会增加犯罪的可能性。)
这种立场失去现实意义了。
关键是:我们是承认要对自由进行权衡;还是把自己喜欢的东西命名为自由,然后强加给别人?
知识产权绝非自然法,却一定是对人们行动的限制,又何谈自由?这要是自由,那么任何看起来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事,都命名成自由,不是太方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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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举一个私有财产权的权衡的例子

根据一般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其实中国也差不多,但是中国的法律算个屁),关于拆迁,情况是这样的:
如果是私人对私人的拆迁。则私有产权是绝对的。被拆迁方可以漫天要价,也可以直接拒绝,拆迁方无论如何不得申请强拆。
但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例如修建公路、铁路等设施,则只需要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虽然可能要得很高,但终究不可以拒绝拆迁。
美国先判拆迁,后来被拆者又赢回官司的案例,是一种特殊情况。当地要对整个地区进行重新规划,并不一定都是公共建筑,但肯定有公共建筑。

由此可见:
私有财产权也并非绝对的。之所以在第一种情况绝对不可以拆迁,第二种情况可以,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人们在何种程度上享有自由(也就是保有产权,如果把产权看成自由的话),终究是要权衡的。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5-17 01: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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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6# nkpoper 的帖子

禁止酒后驾车不是恶法,因为酒后驾车有潜在风险而禁止饮酒才是恶法。
我说过了,自由主义者(通常也是市场经济的支持者)嘴里的自由已经是定义过的了,他的边界就是私有财产。
推荐这篇文章《私有财产的伦理学和经济学》
http://chengye.blog.163.com/blog/static/10847046220101062401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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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8# xopm 的帖子

任何事情都是有风险的,驾车本身就有风险。到底是否禁止,终究不能以“有风险”为标准,而只能以“风险是否可以容忍”为标准,也就是需要权衡。
你这个链接里,充满了权衡,更说明所谓的财产权保护到何种程度,并不是一个天赋权利的问题,而只是一个“在何种程度上有利”的问题。而且,未提及知识产权。
如果我们以自然法为底线,则实物私有财产终究应该保护,保护到何种程度,有权衡在内;而知识产权是否应该保护,完全都是权衡的结果。而权衡的标准,肯定包括经济利益,而不仅仅是人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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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0# telos 的帖子

如果你真了解什么是自然法,你提的那个问题就已经有答案了
另外我的语言已经够通俗了,很多表述非常不严谨。
双方的讨论要想有个结果,必须对一些基本概念有基本的共识,要不然就是鸡同鸭讲,个说个的。
问对方度过什么书,其实就是在问对方对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你要觉得我掉书袋你可以别参与讨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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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1# xopm 的帖子

书袋不是你这么掉的。
掉书袋,指的是:不自觉地(或者是装作不自觉地)把自己看过的书中的内容,拿出来秀。
不是说,列个书单,强求别人都看过。
这个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经济学家就是凯恩斯和弗里德曼,最近最火的,大概是哈耶克。到了你这里,他们都不算奥派,只有奥派的书才需要看.......你要是给我评博士论文,拿这个标准也是仗势欺人吧?更何况我这只是在说世事,又没打算评教授,你不拿世上影响力最大的人来说,拿别人算干什么的?
你看过的那些书,都不能用来说事,只能用来说“我看过,你没看,所以你的说法就不能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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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两个现在是公开的双宿双飞了。
恐怕就是一个人吧?天天装神弄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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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elos 于 2012-5-18 17:40 发表
这个论坛能够允许你这货这么放肆,实在是奇迹!

不满意?去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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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导自演,自己的贴自己顶,以为自己很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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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逼遭雷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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