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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文新品》朱大可:五四的天真叙事和政治美德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9 22:26 发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基本原则。跟自治有什么关系?
更何况有些地方(例如新疆)本来是省,共匪硬给改成了自治区,有何道理可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基本原则。跟自治有什么关系? 

和自治没有关系?你装傻吧,美国各个州的法律就不一样。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执行不同的法律有神马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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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9 22:27 发表

对少数民族网开一面,就是犹太思路。我非少数民族,没有获益,我凭什么认为对?

对少数民族网开一面,就是犹太思路。我非少数民族,没有获益,我凭什么认为对?

本来对少数民族是残暴统治,现在胡耀邦网开一面,你就反对?你不是弱智就是天良泯灭。

共匪绑架了100个人质,现在胡耀邦说网开一面,先把少数民族的童鞋给放了,你就反对?你不是弱智就是天良泯灭。

共匪在全国实行残暴统治,全国监狱人满为患,胡耀邦说网开一面,先把少数民族的犯人统统放了,你就反对?你不是弱智就是天良泯灭。

假如大赦天下,是不是对以前的犯人不平等啊?是不是又该反对泥?
放方励之出国,是不是对其他被捕的六四民运人士不公平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你也反对吧。
乌坎村民可以赶走村支书,自己重新选举自己的村委会,是不是对其他农村不公平啊,你也反对吧。
陈光诚维权就可以去美国,是不是对其他被捕的维权人士不公平啊,你是不是也反对啊。

你不是弱智就是天良泯灭。

正确的述求应该是:既然少数民族可以两少一宽,汉族也应该可以,坚决反对从重从快从严以运动方式施行专政,把少抓捕,少杀人,处理从宽推广到全国。

而不是相反,要求统统不准两少一宽,必须一起死。

你不是弱智就是天良泯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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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耀邦给囚笼开了个口子放生,你坚决反对,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家要死一起死。你不是弱智就是天良泯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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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 
第七章 附则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从理论上而言,“平等本身是一种哲学或价值观念,其实质是对政治、文化、宗教、风俗、自然条件相适应的人权以及人权内含的规定和尊重。因此,在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平等观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程度”。




简要阐述少数民族犯罪的司法控制

钱贵



  少数民族犯罪司法控制是少数民族犯罪控制的重要环节。 “严打”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践与反思民族地区的少数民
族犯罪具有特殊性,更多地受到地理因素、文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是否更进一步地影响到严打的效果?如何在民族地区执行严打,如何在两少一宽与严打之间实现平衡,都需要进行探讨。

  根据笔者对民族地区的严打斗争的观察,严打政策把握失当的问题,总结起来包括:其一,严打的对象的界定失当。中央提出的“严打”的对象都是非常明确和具有针对性的。但是,这种限定需要与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部分地区在严打过程中,对因文化习俗不同引发的犯罪也进行严打,从而拓宽了严打的对象范围。其二,严打与“两少一宽”的协调问题。“两少一宽”作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经过数十年的检验,发挥了维护民族地区治安稳定和民族文化认同的功效。应当说,它是一条成功的并且相对于适用于全国的其他刑事政策,是一条考虑到犯罪地理学和犯罪人类学的特殊的刑事政策。“两少一宽”与严打在民族地区应当同时适用,在一定意义上说,“两少一宽”作为特殊的刑事政策还应当优先使用。但严打期间不考虑两少一宽的做法,是置民族刑事政策于不顾,是极端错误的。

  1.民族地区严打对象需要重新界定
  从我们已经展开的三次严打整治斗争来看,都指向严重的刑事犯罪。从1983年和1990年的严打斗争来看,圈定的对象都是当时意识形态和社会体制下的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类型和方式,但当时为了稳定治安局势,没有照顾各地区的实际情况。2001年展开的严打斗争对象指向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作为重点。但这次中央的部署中要求各地区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瞄实际,明确打击重点。正如张穹同志指出:“严打”刑事政策在始终不渝地严厉打击重大自然犯的同时,针对各个时期的社会现实,有针对性地打击法定犯。①这种趋势需要注意。因为民族地区地域偏僻、经济落后、文化不发达,自然犯的范围与汉族地区有所不同。比如,对于抢亲案件中的“强奸”行为,不能一律按照严打来加以处理;又如,对于因民族封建迷信而发生犯罪不能一律采取严打措施。如果对此类犯罪采取严打,会使法律与政策在民族地区的进一步推行受到阻挠。此外,越来越多的法定犯进入“严打”的视野,更会导致严打的全国性刑事政策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相脱节。比如,部分民族地区农牧并举,国家法律允许制售和持有猎枪。对于民族地区的涉枪犯罪不能一律采取严打措施,部分牧民以制售枪支并出售给邻舍为业,不能“从重从快”地给予处理。针对国家统一部署的严打整治斗争,各少数民族地区可以考虑适应本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风俗习惯在统一限定的严打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严打的对象,以更好地维护民族地区的治安稳定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协调两少一宽与严打的关系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从政策精神和总体趋向上讲是一致的。民族自治地区,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又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政策的指导精神上都是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治安稳定问题,总体趋向上是趋向于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因而,在适用两项政策处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犯罪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犯罪中严重犯罪必须从重从快,不应当搞例外。但是,两少一宽作为一项特殊的刑事政策,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应当按照“一般之例外适用例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根据犯罪类型加以判断,是否对严格地执行严打政策。严打的依据是犯罪的轻重,而犯罪的轻重是群体对犯罪的感受程度。民族地区因风俗习惯而产生的犯罪,一般能够得到本民族公民的谅解和宽容。考虑到这种因素:对于少数民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一般不做从宽处理,如在严打范围内应当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对于实施故意杀人、抢劫、重大盗窃、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这里不包括因风俗习惯而发生的案件),如在严打范围内应当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对于因破坏婚姻自由或争山林坟地等发生集体械斗的类似的民族地区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即使在严打范围内,应当略作调整,按“两少一宽”政策处理。
  第三,少数民族犯罪与汉族犯罪的处理相比较,应当有所区别。前述按照犯罪类型鉴别是否严打可以说是一个原则,比如对涉及与少数民族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有密切联系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正确适用刑法及“两少一宽”政策慎重处理。但对于属于严打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犯罪,处理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比如,对于采取有组织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实施严打,也必须讲究政策,略为从宽。当前,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的颠覆破坏活动加剧,达赖集团、民运分子、台独势力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猖獗。处理此类少数民族犯罪案件时,必须从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出发,一方面给予严厉的惩治,另一方面体现政策对少数民族公民的从宽精神。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两少一宽不是让你对于违法犯罪放手不管,是要你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搞两少一宽,就是告诉你不能以恐怖对付恐怖。】(见3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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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一宽” 所谓“两少一宽”,中 央 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和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在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在司法上从宽的面较广,只要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一般该从宽都要从宽。


“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


  一、静态存在的民族刑法

  现行刑法是一部兼重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双重机能的刑法。静态存在的民族刑法包括刑法总则关于少数民族之变通规定和刑法分则关于少数民族的若干规定。


  从总则来看,关于刑法之变通规定存在两处:一是总则规定刑法适用效力范围上,少数民族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部分地不适用刑法规定。即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根据本条规定,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或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利益或外国利益,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少数民族地区自然属于我国领域内,应无例外地适用我国刑法。但是,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民族文化的差异、民族传统的不同、民族习惯的遵循),通行于全国的刑法部分条款不能适用于民族地区,宜采变通规定。换言之,刑法在效力范围上要求将民族地区特别刑法视为“有特别法律规定”,优先适用特别法。《刑法》第90条进一步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即刑法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很不平衡,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也很不一致。由此,凸现对少数民族人权之保障。


  从分则来看,存在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罪群,即罪名体系。中国刑法分则规定专门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与利益的单独罪刑条款,包括第249条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的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1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于这四种犯罪,理论上可以将其视为一个罪群加以研究。共同客体是少数民族的民主自由权利: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体是少数民族平等权,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客体是少数民族平等权与民族尊严,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客体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从条文规定的罪状看,4罪采取的是情节犯的规定方式,即要求“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考虑到此类犯罪行为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刑法将情节一般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并规定较为轻缓的刑罚。这四个罪名构成均较为简单,但它们为少数民族的宪法性权利即基本人权提供了充分而坚实的后盾性保证。


  二、动态运行的民族刑法


  动态运行的民族刑法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指导民族地区刑事司法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二是补充刑法适用的民族刑事习惯法。


  (一)“两少一宽”刑事政策


  “两少从宽”刑事政策是针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实行的特殊刑事政策。基本要求是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应当“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一政策意旨在:对于少数民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同罪行和认罪态度最相类似的汉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相比较,一般要适当从宽,并要坚持少捕少杀。


  基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到目前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教育、文化上,同汉族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事实上的差异状态,反映在犯罪产生的条件方面,则是抑制犯罪的“社会化”因素较弱,而诱发犯罪产生的消极因素较强。例如,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反映群婚制残余的落后婚姻形态的原始方式往往导致流氓、强奸、重婚犯罪产生。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实行“两少从宽”的政策,就是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变通处理。


  关于“处理从宽”,是定罪从宽还是量刑从宽,是实体从宽还是程序从宽,是立法从宽还是司法从宽,存在不同的认识。我认为,“从宽”是一个综合性的政策要求,既包括定罪从宽,也包括量刑从宽;既涵盖实体从宽,也涵盖程序从宽;既要求立法从宽,也要求司法从宽。从宽是一个政策性的情节。理论界有学者建议通过刑事政策的形式对之加以规定,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两少一宽不是绝对从宽,也非无限制从宽。它存在一定的适用条件或者说适用范围。必须从危害行为的起因上把握行为与其民族特点有无直接联系,比如因科学文化知识贫乏而导致、因遗留下来的山林纠纷导致,与宗教信仰相关联、与少数民族落后的生产方式相关联。究竟“两少一宽”政策在什么地区对哪些少数民族犯罪人适用,我认为,该政策的适用应以民族自治地方为主,其他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特殊问题也可适用,对散居少数民族是否适用要具体分析。


  回顾“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出台及适用20年,其制定从少数民族的文化差异出发,其实施针对少数民族的特点适用,其发展自然需要因应民族关系之发展。如何发展与完善这一政策,推进政策理念的成熟和实践中的执行,一要积极引导,逐步向统一执法过渡,即既要承认少数民族在文明程度上的差别,采取有区别的政策;也要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积极引导的办法,以逐步向统一执法过渡。二要将多年的刑事司法经验及“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纳入变通立法。刑事立法是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将多年的刑事司法经验及“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纳入变通立法,是我们一贯的经验。“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刑事司法经验及“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为少数民族地区适用刑法提供指导。


  (二)民族刑事习惯法


  少数民族拥有丰富的习惯法资源。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民族的“活的法”,是一种普遍的存在。民族刑事习惯法是各民族在自身历史发展过程中,基于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积淀而成的,是一个民族原生的刑法文化的规范基础。它对于国家刑事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具有补充作用。一个民族的刑法文化无论在多么强大的外力的推动下,都会被原生刑法文化打下深深的烙印。民族刑事习惯法作为原生刑法的一种相对稳定而活跃的重要载体,是一种“准法律规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民族刑事习惯法已经形成一定的犯罪种类体系,包括: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权利罪、危害集体安全罪、危害集体内部秩序罪等。民族习惯法针对严重程度不同的危害行为发展了不同的刑罚,包括罚款、逐除、囚禁、肉刑、抄家、死刑等。


  针对民族刑事习惯法存在的质疑。罪刑法定原则“排斥”习惯法,认为习惯法不是刑事法的渊源,禁止援引习惯法。但是,民族地区的习惯法作为刑事法的重要补充,发挥着裁判、调整、规范、教育等重要功能,应当传承创新而非废止。即使在今天,仍存在赔命价、赔血价等制度。比如,某些少数民族公民相互殴斗导致死伤的,如果没有通过双方“长老”的协调并约定殴伤的损害赔偿,即使经过刑法介入定罪量刑,不能平息争议,仍会引起连续的“报复性”殴打。近年来在很多民族地区,已经以乡规民约的形式在一定意义上恢复了习惯法。同时也应当承认,民族刑事习惯法存在消极的因素,比如血亲复仇、神判等做法。从价值判断上讲,民族刑事习惯法只要不与国家的法律相矛盾,便应该继承和发展。在继承和创新民族刑事习惯法中,必须坚持:(1)以科学、理智的态度尊重民族刑事习惯法;(2)以现代化的行为准则检验民族刑事习惯法;(3)以国家法律引导民族刑事习惯法的演变和发展。


  动态中的民族刑法关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关注民族刑事习惯法。其出发点都是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差异,保障少数民族的人权。


  三、民族刑法是什么,如何构建


  民族法是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的部门法。民族刑法是刑法与民族法相交叉形成的子集,即以调整民族关系为对象,具有调整民族关系机能的含有刑事法律内容的法律。构建民族刑法,需要从理念、原则、制度上同时进行。


  民族刑法理念上,重在强调刑法的民族性。民族刑法应当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这为宪法所规定,具有合宪性。相对于普遍适用的广义刑法而言,民族地区因民族特色形成的是特别刑法。其形式如何,在以民族为单位还是以地域为单位上存在争议。究竟是一个少数民族制定一部特别刑法还是一个民族地区制定一部特别刑法?在考量这些问题时必须立足于目前的行政建制和司法体制,而不能脱离实际地空谈,一个民族制定一个特别刑法的设想不符合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难具操作性,而一个民族地区制定一个特别刑法则比较妥当。


  民族刑法原则上,同样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刑平等原则。但特别刑法的基本精神是考虑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的特殊性予以从宽,这种从宽的刑事责任是否违反罪刑平等原则?需要将罪刑平等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考察应当根据行为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时间、地点、条件发生变化之后,原来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能变成没有社会危害性,原来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能变成有社会危害性”。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来看,因民族习惯文化等差异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当时当地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有所减弱,且实施刑罚没有效果,应当尊重民族习惯和民族传统而不予以处罚。如果对少数民族公民适用刑法上完全搞“一刀切”,会伤害少数民族感情,遭到少数民族抵制,从而“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消灭了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 。例如,对流行“抢婚制”地区的抢婚等,不能入罪;又如,某些民族的习俗是若婚后多年无子女或无儿子,丈夫可以纳妾形成“一夫多妻”现象,即构成刑法的重婚罪,对这种情况需要作“出罪”处理。因此,民族刑法应当增加刑事责任从宽作为重要原则,这具有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等多方面的根据。


  民族刑法制度上,刑法变通规定的制定必须提上日程。尽管宪法、立法法和各部门法都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因民族特色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但是至今为止,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仍未出台,散居少数民族法仍在制定之中。民族地方的变通规定集中在民事法上,尤其是婚姻法方面。关于各民族自治地方之刑事变通规定到今天仍应付阙如。对于何种犯罪宜在何地作何种变通规定,需要根据民族特色具体分析,必须强调对各民族地方民情民俗进行详尽的实证调查分析之后进行。具体变通内容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传统观念、文明程度、宗教信仰、封建迷信等因素。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并形象地概括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们研究民族问题,探讨民族政策的历史背景。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⑿ 这是我们研究民族刑法以及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基本背景。2004(甲申)年9月在北京举行的“2004文化高峰论坛”上,许嘉璐、季羡林、任继愈、杨振宁、王蒙等70余位文化界人士联名发表“甲申文化宣言”,明确提出:文明多样性是人类文化存有的基本形态,文化多元化对于全球范围的人文生态,犹如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物种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主张:每个国家、民族都有权利和义务保存和发展自己的传统文化;都有权利自主选择接受、不完全接受或在某些具体领域完全不接受外来文化因素;同时也有权对人类共同面临的文化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宣言虽针对全球化而发,但是对于建立民族刑法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之间的连接却不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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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33楼

非常简单。

“两少一宽”,即1984年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你认为不对?应该怎么搞?是不是应该“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多捕多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严”?

俺理解,“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就是能够不抓捕的就不要抓捕,要少捕人;能够不杀的就不杀,要少杀人;处理的时候能够从宽的就从宽,尽量不要从严处理。很人性化的政策,符合世界潮流。世界潮流现在干脆已经趋于免除死刑了,无论你犯神马罪。



(你的理解变成:汉人能够抓捕的少数民族就不要抓捕;汉族能够杀的少数民族就不杀;处理的时候少数民族能够从宽的汉族就要从严处理。
胡耀邦是这样说的


两少一宽,就是反对两多一严,就是否定以前的残酷压迫政策,就是不让你继续多捕人、多杀人,不让你处理从严,为什么不对?

对于共匪来说,尤其应该如此,共匪就是经常滥捕滥杀,动辄从重从严从快。对于少数民族更加残忍,一有反抗就以暴乱的名义当做恐怖分子论处。

当然,两少一宽不是让你对于违法犯罪放手不管,是要你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搞两少一宽,就是告诉你不能以恐怖对付恐怖。

美国的辛普森案件就是范例,宁可错放,绝不错杀。对于少数民族也是如此,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人,非常正确,你居然反对?

绝不能把共匪失败的民族政策归罪于两少一宽,共匪的民族政策问题就是失信于少数民族,法律已经明确自治,为什么依然是党治?不乱才见鬼呢。


你看懂了?

难道你认为宁可错杀,绝不错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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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耀邦提出两少一宽,就是反对两多一严,就是否定以前对于少数民族的残酷压迫政策,有神马问题?维护少数民族的人权就是打击了汉族的人权?神马狗屁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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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了少数民族的人权就是打击了汉族的人权,支持了陈光诚个人的维权成功,就是打击了那些在监狱里面的维权人士?就是不平等?靠!神马猪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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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耀邦提出两少一宽,反对两多一严,就是否定以前对于少数民族的残酷压迫政策,就是在切实地维护少数民族的人权,恰恰就是维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你讲的是神马平等?
难道维护少数民族的人权就是不平等?维护少数民族的人权就是打击了汉族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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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继续执行两多一严,继续实行以前对于少数民族的残酷压迫政策才叫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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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维护了少数民族的人权,就必定会打击汉族的人权?王八蛋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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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讲的是神马平等?要死一起死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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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不抓捕的就不要抓捕,要少捕人;
能够不杀的就不杀,要少杀人;
处理的时候能够从宽的就从宽,尽量不要从严处理。


何错之有?损害了汉族的利益?


能够不抓捕的一定要抓捕,要多捕人;
能够不杀的一定要杀,要多杀人;
处理的时候能够从宽的绝不能从宽,尽量要从严处理,绝不容许网开一面。

这样才符合汉族和NK童鞋的利益,才是体现了人人平等。


[ 本帖最后由 黄河水 于 2012-5-10 10: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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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10 07:21 发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基本原则。跟自治有什么关系? 】和自治没有关系?你装傻吧,美国各个州的法律就不一样。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执行不同的法律有神马不可以。
装傻的是你。
美国是各个州法律不一样,但是任何一个州针对任何公民的法律都一样。
中国是全国法律一样,但是对少数民族和对汉人不一样。
这是一回事吗?

美国的州本来就是准国家,各州法律不同是理所当然的,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什么关系?要是有关系,你干脆拿中国和美国法律不同说事好了。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1: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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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3# 黄河水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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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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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人从严,有什么好处?你是少数民族?
那些在马路上做贼的维吾尔人抓了就放,甚至根本不抓,岂能不继续祸害社会?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0: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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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0:46 发表

装傻的是你。
美国是各个州法律不一样,但是任何一个州针对任何公民的法律都一样。
中国是全国法律一样,但是对少数民族和对汉人不一样。
这是一回事吗?

美国的州本来就是准国家,各州法律不同是理所当然的 ...

胡耀邦并没有要求少数民族和汉族的法律不一样,只是在执行的时候要做到两少一宽,这是一种政策性的调整,就是对于两多一严的纠偏,俺已经说了,就是可抓可不抓的就不抓,可杀可不杀的就不杀,这个就是体现了处理从宽的精神,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如果能够大赦,统统放人,更好,和你所说的神马少数民族和汉族法律不同完全是两码事,所以,是你装傻,或者你根本就是傻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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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0:4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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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
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人从严,有什么好处? ...

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人从严,有什么好处?你是少数民族?

对少数民族从宽,并不必然意味着对汉族从严,法律还是那个法律,胡耀邦是意思就是要纠偏,从两多一严改变成为两少一宽,这个精神当然汉族也可以参照执行,胡耀邦木有说对汉族必须两多一严。就像放走了陈光诚并不意味着对监狱内的维权人士的从严,恰恰相反,是福音,是汉族的福音,就是胡耀邦在致力于维护人权,从少数民族做起。

俺虽然不是少数民族,但是俺是中国人,少数民族也是中国人,你可能不是中国人?

有句话说得好:
当纳粹来抓共产主义者的时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当他们囚禁社会民主主义者的时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社会民主主义者。

当他们来抓工会会员的时候,
我没有抗议;
我不是工会会员。

当他们来抓犹太人的时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犹太人。

当他们来抓我的时候,
已经没有人能替我说话了。


你呢?当胡耀邦说要少抓少杀少数民族的时候,你跳出来骂胡乱邦。你认为共匪对待少数民族是仁慈的,所以你认为绝对不可以心慈手软,你不是装傻,你就是个纳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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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0:4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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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
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人从严,有什么好处? ...

那些在马路上做贼的维吾尔人抓了就放,甚至根本不抓,岂能不继续祸害社会?

这个还用得着俺再次重申?
当然,两少一宽不是让你对于违法犯罪放手不管,是要你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搞两少一宽,就是告诉你不能以恐怖对付恐怖。】(见33楼)

你不是在装逼,你就是个纳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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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人从严,有什么好处?你是少数民族


对少数民族从宽,并不必然意味着对汉族从严,法律还是那个法律,大家都一样,胡耀邦的意思就是要纠偏,从两多一严改变成为两少一宽,这个精神当然汉族也可以参照执行 ... [/quote]


改编一下名言:


“在中国,起初他们追杀右派,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右派; 接著他们追杀民主人士,

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民主人士,后来他们追杀藏族人、维族人,我没有说话——

因为我不是少数民族; 此后他们抹杀宗教信仰,我没有说话—— 因为我没有信仰;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 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09-11-6 08:08 编辑 ]





NK童鞋能够看得懂吗?









[ 本帖最后由 黄河水 于 2012-5-11 08: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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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匪对少数民族心慈手软吗?


有一份记录拉萨市第一监狱内暴力警察恶毒的施虐方法:




1
被吊起来用电棒毒打



原出生在拉萨市尼木县达青寺院的尼姑扎桑于一九九四年遭到中共当局抓捕后被迁往拉萨第四监狱古扎监狱内服刑。第二天,尼姑扎桑被警察用布蒙上头带到拉萨市达孜县监狱内关押。当时狱警将她吊起来,使用军棍毒打扎桑,使尼姑扎桑当场昏厥。等狱警泼冷水将扎桑再次弄醒后继续毒打她。就这样,尼姑扎桑被狱警连续毒打了一个星期,但最终还是没有得到警察所需要的任何口供。两天后,尼姑扎桑被带到达孜县监狱内,狱警在这二十一天内不断地毒打尼姑扎桑,到现在扎桑身上还留有很明显的疤痕。和尼姑扎桑一起遭到如此毒打的还有拉萨尼木县达青寺尼姑桑吉曲珍和多吉玉珍、尊追旺姆。





1
电棒狠击头部



出生在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江孜县的扎西曲林寺尼姑郎卓拉姆在拉萨扎细监狱内遭到狱警电棒狠击头部,当时警察还抓着尼姑早已长出来较长的头发往墙上撞,尼姑随即倒地后军警用力往上面踩,到了最后,造成尼姑精神失常,后来,尼姑郎卓拉姆做什么事都会疯疯癫癫地与监狱内的管教进行对抗,由此,三次被关禁闭。当尼姑郎卓拉姆独自一人时,她还举行绝食抗议,有时候还说她要去自杀等,由于狱警的暴力虐待,尼姑郎卓拉姆现已精神失常,成了一个疯尼姑。





2
光身捆绑在树上进行鞭打



拉萨附近的噶热寺尼姑江村曲宗与江村拉桑、阿旺桑珍等于一九九二年在拉萨市古扎监狱内被狱警脱光了衣服捆绑在树上,遭到狱警狠命鞭打。后来,其中一名尼姑江村曲宗被鞭打后腹部剧痛,身体卷缩,抬不起头来,平常只能低着头走路。





3
犯人被当作练拳的靶子



一九九五年,出生在西藏拉萨市附近林周县的嘉热寺院尼姑阿旺丹增在监狱内排成列队接受牢房内管教人员所谓的体育锻炼时,警察谩骂尼姑阿旺丹增,说她故意不站稳,身子还左右摇晃……”等理由,让尼姑阿旺丹增出列,让尼姑阿旺丹增站在两个军警中间,被军警轮流拳打脚踢。等到尼姑阿旺丹增被打倒在地后,军警上前呵斥让她站起来,再次向尼姑左右开弓,大打出手。如此反复,后来尼姑阿旺丹增被打成重伤。





4
直击腰部,拳打脚踢



拉萨市林周县夏瓦本巴(音译)村的尼姑曲尼江村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四日被监狱内的领导对准腰部狠命地拳打脚踢,当时被打倒在地,倒下后军警再对准尼姑曲尼江村的腰部猛踢,她被打成重伤。尼姑曲尼江村于二零零零年流亡印度,在医院内经过检查后,尼姑曲尼江村在流亡社会接受医生实施的腰骨抽水,进行治疗。





5
捆绑双手,蹲下走路



这种虐待方式的实施过程是,军警用绳子反绑着犯人,犯人要像鸭子走路那样长时间内前后走动。于一九九三年,被关押在拉萨市古扎监狱(拉萨市第四监狱)内的著名女政治犯、尼姑阿旺桑珍等人受过军警如此的虐待。





6
女犯被脱光后遭毒打



原拉萨市第一监狱——扎细监狱内的女犯就受到军警如此对待。也就是说,军警让女犯脱光了身上所有的衣服后面朝地横着躺下,然后,军警就用军棍从头到尾地毒打女犯。





7
用电棒插女犯的阴道



一九九八年五月,在拉萨市第一监狱扎细监狱内,拉萨市林周县夏瓦本村尼姑赤诚桑姆和拉萨市尼木县卓瓦佛塔处的尼姑德西央宗、尼木县觉布寺尼姑更卓云丹三人不但遭到当局特地派来的三个藏汉混血种军警肆意的虐待和毒打,军警还用军棍狠命地插进尼姑们的阴道进行了惨无人道的虐待。当时监狱内的其他犯人听到尼姑们撕心裂肺的哭喊声,后来还获悉,一名尼姑被打得大便失禁。由于军警会不断的虐待和毒打,到了一九九八年六月七日,上述三名尼姑均不幸去世。



8
用滚烫的热水泼犯人的脸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拉萨市扎细监狱内,由于没有说出对中共政府的四种赞颂语,拉萨市尼木县觉巴寺尼姑扎西拉姆在拉萨市第一监狱扎细监狱的女管教人员白玛布赤家里遭到女警白玛布赤用滚烫的开水泼脸,当时尼姑白玛布赤的脸被大面积烫伤。后来尼姑白玛布赤在参加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的和平抗议活动时被军警当场枪杀。



9
在冰面上久立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如上所述,由于没有说出对共产党的四种赞颂词,拉萨市第一监狱扎细监狱旧牢房内的女犯大队中的政治犯们被军警命令长时间地站立在冰面上,时间久了,他们的脚粘在冰块上,等到要脱离冰块时,脚底一层脱皮,流出很多血。由此,每年寒冷的冬季,这些受虐政治犯的腿脚就会疼痛的厉害,有的则由此得了关节炎,有的还患上了严重的肾病。





10
在碎石堆上久跪



原在拉萨市第一监狱扎细监狱内,军警让政治犯们赤露着膝盖长时间地跪在碎石堆上,到犯人忍受不了,身子摇晃时,军警就会马上冲上来用皮带狠命地抽打犯人。





11
在烈日下长久站立



同样在上述监狱内,监狱管教让犯人憋足气久久站立在烈日暴炎下,还呵斥犯人说他们乘机低头,为了防范,就在头顶放上一个装满水的碗,若身子摇晃,碗中的水倒出来,就会受到军警的毒打。军警还指示犯人看下面,而不准他们闭上眼睛。这种虐待导致犯人头部剧烈疼痛,长时间头昏眼花后昏厥。这是一种极痛苦和恶毒的虐待方式。





12
原地旋转



在接受军警所谓的体育锻炼时,若使管教感到不满意,他们就会让大家在原地不停地急速旋转。不一会儿,犯人会感到头昏眼花,感到天地与房屋都在旋转,且会觉得天地与房屋都向着自己倒塌下来后昏厥过去,当他们从昏迷中苏醒过来,才会知道自己倒在地上,还开始恶心呕吐,头昏眼花。过了几天后仍然感到昏头转向,恶心的吃不下饭。





13
马步站立下蹲



这是一种马步蹲下后马上又站立起来,然后又坐下站立这样反复多次的一种虐待。若如此长时间地进行站立蹲下运动后,犯人会忍不住昏过去。到了第二天,会感到小便困难,上阶梯床困难等。





14
正步抬脚,脚上放砖头挺立



在拉萨市第一监狱扎细监狱内,军警想出来一种虐待的方法。狱警让犯人们正步抬脚,在抬起来的一只脚上放上砖块,若砖头掉落,则会受到军警毒打。



除了上述这些,西藏各所监狱内那些失去人类基本正常心态、早已思想扭曲了的管教人员和暴力军警们还想出各种稀奇古怪的虐待方法对待犯人。比如,在审讯期,审讯人员在夜半三更突然提审头脑昏沉的犯人;关禁闭在只能卷缩着身子的小间黑牢里;禁食;进行超额的体力劳动;这些都是中共当局在西藏三大区域各大监狱中的管教人员与武装暴力警察普遍实施的虐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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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22, 2011







中共暴政自一九四九年侵略西藏以来,不断地对西藏实施了破坏、杀戮、压制、监控等政策。共匪对于少数民族一贯的胡作非为,胡耀邦甚为反感,所以才有两少一宽,要求少抓少杀。可惜,胡耀邦为顽固派所不容,共匪中的死硬分子顽固派和你NK 持有一致观点,对于少数民族绝不能心慈手软,必须从重从快从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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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9# 黄河水 的帖子

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族从严,这是共匪的司法事实。也是胡乱邦默许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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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8# 黄河水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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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其中:“少捕”仅指轻罪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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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路上扒窃,又很难证明其是惯犯,当然就是轻罪。对于汉人,也判不得重刑,对于维族自然是抓了就放,让他继续危害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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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苛严,历代多有。
岂能因为这个,就把选择性宽容看成是好的?
元朝的时候,对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执法标准就是不一样的。岂能说因为对汉人的执法太严,所以对蒙古人进行宽纵就是合理的?
中国人福利不够,又岂说因此就可以提高官员的福利?
你愿意让少数民族/官员代表普通汉人享福,我可没那个兴趣。

而且,二少一宽也直接对汉人不利。比方说:一个汉人和一个维子发生冲突,如果汉人失手打死了维子就要重判,反之就可以轻判。这不就是汉人畏惧维子,让维子放心为非作歹的主要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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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8:43 发表
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族从严,这是共匪的司法事实。也是胡乱邦默许下的。

你的意思是胡耀邦仇视汉族?为神马?你有铁的证据?还是你在栽赃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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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4# 黄河水 的帖子

关于71楼,我说的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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