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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再设“道德祭坛”——从“方韩之争”说开去

回复 29# 写实 的帖子

你不想看到韩寒可能有假,那自然就看不到。
至于各种抹黑,双方都在用,没必要过分认真。从一开始,韩寒就骂人,这个你也没看到吧?
参见28楼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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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 nkpoper 的帖子

还是那句话,那些东西算个狗屁的证据,还直接证据?先去补习一下什么才叫直接证据吧,只要有别的可能,都叫间接证据,只要不能排除别的可能,这些东西就都不能算证据,好吧,又教了你一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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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1# bluefull22 的帖子

你认为那些不是证据,而且荒谬到了狗屁的程度。
那我也没办法。
跟挺韩的人就事论事,只能得出这种结果。一方面提证据,另一方面直接把证据归结为狗屁。
那就没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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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2# 写实 的帖子

我给的链接中,有韩寒自相矛盾的说辞,有笔迹分析。也有对“自相矛盾”的法律意义的判例(一开始就是)。
这并不是“感觉”、“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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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5# 写实 的帖子

关于笔迹分析,“是”字的情况,文章作者分析得很清楚,也有图为证。
更何况也不止是笔迹分析。大部分篇幅都不是。

而且,这也不是定罪。质疑跟定罪完全是两回事。
就算是检察院提出起诉,最后不能定罪的人也有的是,而人虽然定罪,但是罪名不能全部确认,更是常见得很。无论国内国外,公诉方都不可能百发百中。又岂能说起诉失败,就是图谋陷害?
更何况还没起诉,貌似也不打算起诉,跟文字狱有什么关系啊!汗。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3-3 18: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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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3# nkpoper 的帖子

你看,这就是我们之间的区别,你认为是证据的东西我认为是狗屁,至于我为什么认为那些是狗屁的理由前面已经说了,这是常识,而你缺乏这种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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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luefull22 于 2012-3-3 18:45 发表
你看,这就是我们之间的区别,你认为是证据的东西我认为是狗屁,至于我为什么认为那些是狗屁的理由前面已经说了,这是常识,而你缺乏这种常识
如果你确实说了什么具体内容,希望你把链接给我看看。
如果你只说了“这是常识”,那我也没办法。你认为我缺乏常识,且不必解释,我有什么办法?你大可以继续保持你对我的优越感。那是你的自由。即便是弱智,他也有认为自己很聪明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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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9# 写实 的帖子

所以,别人的分析你想不承认就不承认。那我有什么办法?
这怎么叫抓错了呢?抓谁了?除了韩寒一度想控告方舟子,这个事跟抓人有任何关系吗?

公权力机关,必须谨慎,不能随便抓人。但即便如此,也不能说公诉失败的案例,都是陷害。
言论自由,根本无须那么谨慎,更何况你又没办法就事论事进行反驳。岂能随便说几句,人家就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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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韩寒代笔的事实,这个可以争议,我也不全信。
但是,人家讲了那么多理,你一句话就给归结为狗屁了。那你就赢了?这就能算赢?
这要是能赢,那辩论可太容易了。
不管你说什么,我一句”你说的全凭你的感觉“,我也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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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2# 写实 的帖子

笔迹分析是有一定依据的。作者列举了各时间的字迹证据。而非仅仅”过去“和”现在“的不同。
当然,这部分,文章作者也不说绝对确定(因为他也不是职业的笔迹分析专家),只能说是可疑。
这部分也不是文章的主要部分。

至于”自相矛盾“是说谎的直接证据,才是文章的主要部分。更是文章中反复解释的。而且列举了相关判例,你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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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4# 写实 的帖子

这跟写得多少有什么关系?写一万句”狗屁“,也是狗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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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6# 写实 的帖子

我说的是,人家讲了那么多道理,你一句”狗屁“就给否定了。
道理讲得再多,也可能全部是错的;但是你总得一一具体批驳吧?
只用一两句话,诸如”狗屁“,”全是你们的感觉,而没有丝毫客观标准可提供“之类,就加以全面彻底否定,怎么可能?

更何况,我举那个链接,也不是想说明”韩寒确实代笔“,而是要说”韩寒是否代笔,这终究是一个应该就事论事的事“。
岂能说人家讲了半天的道理,在你眼里,不仅不对,连就事论事的资格都没有,”全是你们自己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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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8# 写实 的帖子

你认为我举的那个链接不算证据,必须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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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易中天是属于温和派,表达的都很好,不可能都是艾未未,刘晓波,韩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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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艾未未先生一直没有什么事,突然偷税,韩寒一直没有麻烦,突然代笔,我不想讨论,我质疑动机,所谓:欲加其罪,何患无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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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zhaochaojiu 于 2012-3-3 20:29 发表
艾未未先生一直没有什么事,突然偷税,韩寒一直没有麻烦,突然代笔,我不想讨论,我质疑动机,所谓:欲加其罪,何患无词
很多事都是突然发生的。
我看到的是:韩寒一直没麻烦,突然写出个韩三篇,然后麻烦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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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8# nkpoper 的帖子

"只要有别的可能,都叫间接证据,只要不能排除别的可能,这些东西就不能算证据“我说了,这是常识,只是你看不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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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luefull22 于 2012-3-3 23:13 发表
"只要有别的可能,都叫间接证据,只要不能排除别的可能,这些东西就不能算证据“我说了,这是常识,只是你看不懂而已。
文章中说得很清楚。单纯自相矛盾,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例如文章中所举的那两个案例:移民案和杀人案。移民案在开头部分,你看不见?杀人案我把它贴过来:
<<<<<<
2002年,27岁的拉西突然失踪。事发后,丈夫彼得森向警方报案,声称妻子神秘失踪,并说出事当天他驾船去湖边钓鱼去了。4个月后,有人在海滩上发现了一具无头尸体和一个男性胎儿。虽然警方怀疑彼得森是谋杀犯,但由于没证据,他们搞不清楚彼得森是如何谋杀拉西的。
2004 年6月,彼得森谋杀案开始审理。法官找不到任何证据证明彼得森杀了妻子,但发现彼得森的说法穿帮了:
彼得森在拉西失踪当天告诉他情妇弗雷: “ 拉西失踪了。 ” 他没说他找了好几天没有找到妻子。但他报案时说找妻子数天无果之后去报案“ 妻子失踪了 ” 。二人的说法穿帮!
加上心理学逻辑推理,经陪审团投票:彼得森杀害怀孕8个月的妻子拉西罪名成立,法官判处他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裁决一宣布,法庭外的几百名民众立即爆发出欢呼声。人们的喜悦不难理解,在高度重视证据的美国,公众也都认为穿帮就是谎言的直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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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3-4 09:03 发表

文章中说得很清楚。单纯自相矛盾,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例如文章中所举的那两个案例:移民案和杀人案。移民案在开头部分,你看不见?杀人案我把它贴过来:
<<<<<<
2002年,27岁的拉西突然失踪。事发后,丈夫彼得 ...

nk说:【文章中说得很清楚。单纯自相矛盾,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你说,文章说得很清楚,单纯自相矛盾,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但是事实不是这样。事实是有其他多项间接证据,而不是仅仅靠嫌疑人说法穿帮就定罪。
 

为了达成判决,陪审团辩论了七天,过程曲折,有两名陪审员遭到撤换,原因不详,而陪审团也因此必须两度重新讨论本案,他们在定案前分别在周三与周五(12日)讨论了七个小时,而法官不准电视转播宣判的实况。

全案审理过程中,检方一共传讯了174名证人,提出数百件证物,包括电话录音和审讯录影,以证明彼得森是一个说谎和偷腥的丈夫,一方面装著在找失踪的太太,另一方面却正在甜言蜜语地讨好情妇佛瑞(按摩师)。


而彼得森在太太失踪前,买了钓鱼的执照,效期两天,后来又说临时不去钓鱼而去打高尔夫球,因为天气不佳,检方也提出证物指控他用一包水泥做成块状,绑在尸体上让她沈入海底。

被告律师也指出,彼得森对婚外情和其他事情的交代,前言不对后语,是因为他已经因为太太失踪而精神崩溃,喃喃自语。

佛瑞的律师阿芮德获悉判决结果后说,「陪审团在听到电话录音里彼得森谎话连篇之后,不可能再以同样的眼光来看待他了」。也就是说,评审团确认彼得森说谎,就不再信任他,不再采信他的证言。这和韩寒自己的证言一样,你可以不相信他的证言,但是不可以作为确定方舟子指控成立的唯一依据,方舟子的指控成立必须有其他确凿有效的间接证据,而且这些间接证据必须排除其他可能,"只要不能排除别的可能,这些东西就不能算证据“。

弑妻案凶嫌彼得森,尽管有多位知名律师为他辩护,指称检方提不出任何目击证人、犯案凶器和动机等实质证据,但检方最终仍根据多条间接证据,推断彼得森冷血谋杀妻子与腹中胎儿,把他起诉,并说服陪审团定罪。

检方的多条间接证据如下:
1.在案情陷入胶著之际,警方发现彼得森涉案的可能性越来越高。彼得森原先供称,在蕾西失踪当天,他是开船去湖里钓鱼,有不在场证明,但家人根本不知道他买过船,犯案动机明显。

2.蕾西的无头尸体和胎儿遗骸被分别被冲上离住家住家约145公里的海岸处,也就是离彼得森声称案发当天去钓鱼的地点不远。

3.彼得森在同月18日被捕时,人是在离家650公里外的圣地牙哥,身上带著1万5000美元现金,本来脸上乾净的他留起胡子,深色头发和山羊胡都染成金黄色,一个大袋子里装满猎刀、净水器、浮潜和钓鱼装备、铲子和胶带。警方还在他身上找到好几套换洗衣服、四支行动电话、两张驾照、六张信用卡和一张两天期的海钓执照,怀疑他打算亡命到墨西哥。

4.检方则在审判中传唤174人作证并呈现数百件物证,从秘密录下的电话通话内容,到警方拍摄的调查纪录,证明彼得森是为了逃避婚姻与父亲责任、重过单身生活,才痛下杀手。

5.彼得森开始和一个按摩女打得火热,跟她说他未婚。其实,结婚没多久,他就有过第一次外遇,蕾西一直蒙在鼓里。检方说,他是在恋上按摩女后,动了杀机。

http://www.cqzg.cn/viewthread-218599.html


看见了?nk童鞋,检方一共传讯了174名证人,提出数百件证物,包括电话录音和审讯录影,并不是如你所说的神马“单纯自相矛盾,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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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就在拉西遇害前两天,彼得森曾购置水泥并申领了出海驾船垂钓的行驶证。检方提出证物指控他用一包水泥做成块状,绑在尸体上让她沈入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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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6# 黄河水 的帖子

单纯自相矛盾,就是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我没说本案就这一件证据吧?
韩寒案,也不止一件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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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争议的是,我前面也说了,不是要证明韩寒一定代笔,而是说“代笔案”是有证据而言的,是可以就事论事的,绝非狗屁。
那个杀人案,法庭显然是接受了“自相矛盾”可以作为证据,而没有像某些人那样,把此证据直接归为“狗屁”,或者“你们自己的感觉”。这就足够了。
至于韩寒是否真的代笔,那要综合所有情况,而且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这并不是我要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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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3-4 10:34 发表
单纯自相矛盾,就是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我没说本案就这一件证据吧?
韩寒案,也不止一件证据吧?

看见了?nk童鞋,检方一共传讯了174名证人,提出数百件证物,包括电话录音和审讯录影,并不是如你所说的神马“单纯自相矛盾,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你呢?可以提出几件证物?几个证人?
杀人案,是可以自证清白的,代笔,如何自证清白?你给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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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9# 黄河水 的帖子

在传讯之前,就必须有疑问。否则一个人都不会被传讯。现在就在质疑阶段。
如果现在定韩寒的罪,你再用174名证人来反驳,也来得及吧?
杀人案,也不一定能自证清白。提不出直接证据的,那就没办法自证。
反之,代笔案和杀人案一样,也可能自证清白。杀人案可以有“不在现场证人”,代笔案也可以有“被人看着写作的证人“吧?(当然,两者都不能是他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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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3-4 10:48 发表
在传讯之前,就必须有疑问。否则一个人都不会被传讯。现在就在质疑阶段。
如果现在定韩寒的罪,你再用174名证人来反驳,也来得及吧?
杀人案,也不一定能自证清白。提不出直接证据的,那就没办法自证。
反之,代笔 ...

代笔案也可以有“被人看着写作的证人“吧?

你的意思,韩寒每次写作,旁边必须有作证的人在场?哪个作家可以保证做到?
然后呢,韩寒再证明这个证人是韩寒不认识的,是公正客观的?怎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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