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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的主任才判5年半,抢了40元无业青年却判10年半,这是谁的国家,大家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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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1名村委会主任因竞选失败雇凶伤人获刑



2012年05月10日11:08中国新闻网[微博]赵小燕 瓯文我要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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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温州5月9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瓯文)2011年,浙江温州瓯海区南白象街道一上届村委会主任林某因在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中,不敌竞选对手陈某(现任村委会主任)而败选。事后,他竟怀恨在心,雇凶“教训”陈某。近日,林某等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林某原系该区南白象街道一村主任,因村委会换届选举与现任村主任即被害人陈某产生不满。


  2011年4月份的一天,林某授意潘某对陈某进行教训,并给予一万元报酬。潘某先后纠集舒某、马某和成某等人,并准备好辣椒水、菜刀及铁锤等作案工具,预谋伤害陈某。


  2011年4月21日上午,马某、舒某伙同成某驾驶由林某提供的黑色现代越野车来到该区南白象街道该村委会办公大楼,由马某在车内等候,舒某及成某进入村委会办公大楼三楼等候陈某。当马某看到陈某来到办公大楼上班时立即报信,舒某及成某持辣椒水、菜刀和铁锤等工具在楼梯上拦住陈某,并用辣椒水对其喷射,成某持菜刀砍伤被害人陈的腿部,后二人乘坐被告人马某驾驶的越野车逃离现场。事后,林某再次支付潘某报酬一万元。


  经法医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在审理过程中,林某的家属与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林某、潘某、舒某、马某、成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某、潘某、舒某、马某、成某作案手段恶劣,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潘某、舒某、马某、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结合各被告人的不同作用,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故分别对五人作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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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邢台电  5月7日上午记者获悉,本报持续报道、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宁晋耿庄桥开发商雇凶撞死“反映问题”村民一案,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其中一人被判处死刑。

案情:

“反映问题”村民被谋杀

邢台中院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郭占起多次带人阻挠被告人安建刚、郭永涛、郭贵锁承建的耿庄桥村新民居工程施工,2010年7月,安建刚、郭永涛、郭贵锁密谋找人开车撞郭占起,并商定由郭永涛具体找人实施犯罪。随后,郭永涛找到被告人温日学,温日学又打电话找到江山,江山又找到被告人张江华,让其实施犯罪。

2010年7月30日,郭贵锁在宁晋县城邮政储蓄所支取现金20万元交给郭永涛,后郭永涛在温日学办公室将其中10万元交给江山,另10万元放在温日学处。同年8月16日上午,张江华驾驶一辆213吉普车,在宁晋县澧河大桥上将郭占起撞死。随后,江山开车接应张江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量刑:

一人死刑,一人无期徒刑

另查,2005年7月28日晚,被告人张江华受董强(已判决)指使伙同高东超、梁建利、张进宁(三人已判决)在308国道赵县段拦截宁晋去山西拉西红柿的大货车,殴打司机闫少江,砸毁大货车的玻璃、车灯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另查明,被告人张江华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4月16日到宁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故意杀人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深,因此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人江山、郭永涛、安建刚、郭贵锁、温日学能积极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5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规定,邢台中院判决被告人张江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江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郭永涛、安建刚、郭贵锁、温日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五年到十三年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剥夺期限不等的政治权利。被告人张江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2525.5元。

【注意】
安建刚、郭永涛、郭贵锁密谋找人开车撞郭占起,并商定由郭永涛具体找人实施犯罪。
被告人郭永涛、安建刚、郭贵锁、温日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五年到十三年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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