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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

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

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

      【金柱按语】:杨金柱今晚首先和王兴律师最后定稿明天上午开庭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交给法庭的第一份材料:关于本案指控裴日红有罪的所有言辞证据全部属于非法证据的线索和证据。待该文定稿以后,我争取在今晚为李庄此文写一篇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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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人瞩目的北海案开庭在即,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控辩双方至今仍难决高下,从与律师团成员的多次探讨中,得知本案存有很多玄机至今没有破解。


    其一,被告人原来口供有用尖刀和拳打脚踢伤害被害人,而法医鉴定是钝器所致颅脑损伤死亡,未见锐器伤,亦未见拳打脚踢的致命伤,难以想象原来的锐器伤害口供如何形成;


    其二,法医鉴定遗漏最重要的鉴定内容——被害人死亡时间,而是推断的死亡时间;(选择性推断)缺乏科学性、可信性;


    其三,头颅承受钝性损伤的力度多达数百公斤,起诉指控的拳打脚踢很难致颅底骨碎,即使世界拳王泰森,要想击裂他人颅骨,也非易事。;


    其四,首次开庭后,发现鉴定(钝性伤)与口供(锐器伤)矛盾,又再次鉴定为钝性伤、软组织挫伤,极易让人再次联想是选择性鉴定;


    其五;尸体高度腐败之后,如热涨后的气球,一触既破,除颅脑损伤之外的其他皮外受损,很难排除尸体在打捞、运输过程中的擦划所致,本案的最后一份法医鉴定,检测出了前几份鉴定没有的伤痕,说明了高度腐败的尸体,会有越来越多的表皮擦划伤痕出现,不能简单认定是拳打脚踢所致;


    其六,至今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钝器”(凶器)出现;


    其七,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当场伤害被害人致死或将其抛尸如海;


    其八,本案最为关键的是,第一现场(打人)与最后一个现场(尸体打捞)之间还有几个现场,在这几个现场又发生了什么,这些都有待控辩双方进一步提交证据,当然,主要提交义务在控方。


    以上几个悬念如没有破解,武断的推论谁是加害人、谁是伪证者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


    近两天,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室专家多次就本案进行探讨,不排除酗酒后仰天倒地、高空坠地、他人钝器击打等多种致死可能性,尸检发现肠胃排空,非常符合酒后特征(死后排空)。


辩护人应当询问被告人,侦查机关是否依照刑诉法121条将鉴定结论送达;被告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是否依照刑诉法154条申请鉴定人回避。


    与此同时,辩护人可依照2010年7月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讯问人出庭,接受各方就法医鉴定、被告人口供的形成进行的质证。也可以单独申请重新鉴定。    


    2006年11月08日,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制定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第二条指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要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同时,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 


    该原则第五条又强调: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这一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综上,望北海能够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这样,于国于民有个交代,对上对下也好卸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9aa0dcd0100xrg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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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案庭审两天印象:杨怪侠发急,被告人翻身

致四律师、三证人被追诉的裴金德等故意伤害(致死)案,9月14日复庭后,根据辩护人的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结果,第一天下来,对两份被告人供述(讯问笔录)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尚未完成。

    北海中院主管领导急了(当然,也有可能是其他领导急了)。于是,在次日(15日)开庭前召集全体辩护人开会:这样审下去得审到什么时候?能不能加快进度,庭审中不要重复,不要纠缠?辩护人们表示也希望加快进度,一定不重复,不纠缠,但希望充分发表观点。

    第二天过去,两份讯问笔录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仍未结束。今天将继续。

    过去两天的庭审中,为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所作两份讯问笔录合法,公诉人出示了审讯录相、深圳警方出具的对裴日红的“抓获经过”、北海警方余飞、黄湛两位侦查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对裴日红腕部伤所作的“说明”等证据,并申请多位警察出庭作证(其中四位已出庭)。

    没想到,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成了辩护人及被告人指证警方违法取证的证据。其中仅审讯录相,就足以证实,裴日红的第一次供述笔录(讯问笔录)完全属于非法证据:此份讯问笔录是提前制作好,然后作审讯状最后由裴日红照着侦查人员写好的内容签字并进行录相的。

    尽管出庭作证的警察对辩护人、被告人及公诉人发问的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表示“记不清了”,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及被告人裴日红当庭的指证,可以证明的事实是:北海警方2011年5月17日早上8点就在深圳将裴日红抓获,并在当日晚押解回北海,直到5月19日下午15时,才将裴日红送到看守所羁押。辩护人要求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份讯问笔录,正是入所之前所做,违背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裴日红当庭指证其17日晚被押解回北海后,先是在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办公室受到捆绑、电击、吊铐等刑讯,18日又被押到合浦县公安局进行捆绑、电击等刑讯,当晚被从合浦押回海城分局后,在实在受不了的情况下才于19日凌晨在公安人员制作的笔录上签字的。之前,其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一直说没有参与“水产码头”事件(所谓在水产码头打死黄焕海的事);入所当天,办案人员对进行审讯时,之前被刑讯作了“有罪”供述的他,再次辩称没有参与“水产码头”事件。(这两次笔录辩护人未在从法院复制的卷宗材料中发现。)   

    有趣的是,出庭作证警察成被审问对象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审问一向审问别人的警察,都表现得情绪很高涨。而警察在出庭作证时,似乎也表现得不那么适应,对辩护人及被告人的发问颇有抵触情绪。一出庭作证以证明没刑讯逼供的警察,在回答被告人裴日红发问时,说他的问题在辩护人发问时已回答过了,裴日红理直气壮地说:“现在是我问你!我有这个权利!”

    而在两天的庭审中,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的“杨氏刀法”让审判长很不适应,发言多次受到警告,让辩护席上及旁听的律师们的心提到了嗓子眼,真担心他被审判长让法警请出法庭。(难怪,老杨在审前法庭召集的协调会上,提出让审判长少敲法槌,不要说让法警协助律师退庭。)而老杨在向出庭作证的警察发问时,宣称已用了湖南最好的普通话,却仍多次被出庭作证的警察“刁难”,说是“听不懂”他说了什么。气得老杨有时不得不让与其搭档的王兴律师充当翻译,或将发问机会交给王兴律师。期间,多次受到警告的老杨不时示意法庭请假后,离开辩护席,外出“消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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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北海庭审消息


 


杨学林律师微博 :


北海案#鉴于出庭的一位公诉人曾经在侦查人员讯问裴日红时在场,在上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辩护人申请该公诉人作为“其他在场人员”出庭作证。审判长宣布,由于这两天的庭审该公诉人均在法庭上,其已参与了全部庭审活动,故该公诉人失去了证人资格.


 


#北海案#上午的庭审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控方申请的第五位警察证人出庭。可是该证人却带着一份材料上庭,这被全体辩护人所反对。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复庭后,法庭对该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是证人的工作记录,可以带进。我仍然有异议。


 



#北海案#在上午的庭前碰头会上,公诉人以发牢骚的口气说,要放裴日红的审讯录像就全放,四个小时。我们忙说已经看过了,不必全放,节省时间。谁能想得到,庭审中当审判长问裴日红是否要看四个小时的审讯录像时,裴坚决要求全放。这样,下午的庭审将全体看录像。裴日红为什么要如此?有奖竞猜。


 


#北海案#上午的庭审交锋激烈。@律坛怪侠杨金柱 认为出庭作证的警察说谎,涉嫌伪证罪,并认为一位公诉人在警察讯问裴日红时在场,也涉嫌伪证罪。该公诉人也不是吃素的,当庭举报杨金柱涉嫌诬告陷害罪。审判长予以制止。这个情节令记者们心跳加速。


 


周泽谈案说法[转载]10月16日北海庭审消息


#北海案#今日上午庭审,为反对警察看着事先写好的材料作证,杨金柱举右手要求发言。审判长未允,其随即举双手;仍未获允许,其起立并举右手;还未获准,遂又举起左手,作投降状。审判长让坐下,金柱不坐,法警遂到辩护席将其摁下。金柱要求暂时退庭,审判长不允,又要求如厕,审判长仍不允。金柱服了。


 


 


王兴律师微博:


#北海案##威胁#今天下午庭审,出庭作证的北海公安海城分局城北刑侦大队警官韦超强在接受我发问时公然威胁:“你给我小心点”。北海公安果然威武!


 


 


#北海案#今天这是怎么了?警察证人当庭威胁辩护人,审判长两次敲法槌制止公诉人,辩护人和公诉人互相申请法庭训诫对方,公诉人庭审结束后气急败坏说起了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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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案女审判长值得一赞

【赞审判长】

 


     #北海案#为审查第一被告人两份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女审判长控制的法庭已用了三天时间来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还将继续。本案影响如此重大,坦承第一次尝试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审判长所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其做到的耐心、坦诚、克制、果敢,值得所有律师尊敬,也值得所有司法官学习。


    坦率地说,北海案审判中,女审判长主持的庭审并非没有失当的地方。9月20日开庭时,不按起诉书所列被告人的顺序进行审理,不先审第一被告人裴日红,而是先审第二被告人裴金德;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未听取辩护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要求,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是直接让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轮到辩护人发问时,又回溯程序,询问被告人裴金德对朱明勇和陈光武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的意见,使两位律师被“不用”,从而导致辩护人退庭。应该说,这是重大的失当。


    10月14日复庭前一天的协调会上,审判长对9月20日开庭时引起辩护人强烈质疑的问题作了解释,坦承第一次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理案件,经验不足。虽然对9月20日开庭情况的解释不那么令人信服,但10月14日复庭之后,审判长根据辩护人的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在三天庭审中,确实做到了我前面所说的耐心、坦诚、克制、果敢。我从中看到,审判长已经为本案的公正审理,做了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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