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忠康
2009年5月16日一个周末的上午9点40分,夏俊峰和张晶夫妻二人,骑着“倒骑驴”(一种座椅后置的三轮车),驮着煤气罐上街,准备卖烧烤。此时,沈河城管执法分局滨河中队队长申凯带领十多名城管队员,分乘四辆车来到此地。他们跳下车后开始包抄围堵,许多小贩们都作鸟兽散逃掉,夏俊峰夫妻二人没有逃脱,城管把他们的倒骑驴扣下后把煤气罐没收。
张晶苦苦哀求:“我们这就回去,我们不卖了。”但是回答的却是:“今天收拾的就是你!”十多个城管人员围着夏俊峰殴打,又把张晶打翻在地。夏俊峰这时急了,“你们这些畜生,别打女人!”张晶跪在地上:“求你们别打了,东西都给你们,你们别打了!”
夏俊峰的煤气罐被没收,烧烤扔了一地,人也被带上了车,被带进沈阳城管滨河中队的勤务室。
进屋后开始遭到两个城管的暴打。据夏俊峰称述,进屋后,他遭到了两名城管队员的殴打,有人用铁茶杯砸他的头,有人用脚将他右膝盖踢跪下,甚至用脚踢他的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他所指的这把刀只不过是一把折叠用的普通水果刀,在折叠状态下仅不到10厘米,打开也才15厘米左右,整个刀刃还不到夏的手指头长。平时,夏俊峰就是用这把刀切香肠用的,作为烧烤工具而随身带着。面对两名身高近1米8的城管队员申凯与张旭东的暴打,夏俊峰就掏出了这把水果刀,朝他们猛扎,为此他的手指头也被自己的水果刀而割伤。
在法庭侦讯过程中,警方称夏俊峰是主动上车去的,没有任何挟持逼迫上车迹象。按照逻辑推理,没有一个这么傻的摊贩不逃反而自愿上车去挨罚的。即使是主动、自愿,但是当一个人被强盗劫持时,面对手持凶器的蒙面大盗,只能乖乖地束手被擒,被其捆上绳子塞进车内,这种主动和自愿都应该打上引号的。
两年过去,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夏俊峰当庭高呼:“不服,他们乱说。”此案判决后,许多网民为他伸张正义,大喊:夏俊峰冤枉。
其实此案非常简单又很清楚。
首先应该弄清楚:夏俊峰是什么人?他为什么要杀人?杀的是什么人?
我们知道,夏俊峰是一个以自食其力为生的街头摆摊者,他与妻子以摆摊度日,没有招人惹人,做的是流动性的摆摊买卖。如果他有错的话,那也是在摆摊的地方或时间上不妥当而已,这种错误完全可以用说服教育方法来劝止和克服,但他们却遭到了暴力殴打。
而被杀的人是谁?是城市管理机构的城管人员,他们只是维护城市秩序的执法者。然而如今的城管机构和城管人员,鱼龙混杂,许多素质低下者穿上了老虎皮制服后,依仗着统治人和管理人的权力,直接行使着治安警察、甚至超越警察权的职能,如罚款、轰赶、没收、殴打、监禁公民等。因此在人们的心目中,城管执法队就像是一个非法的暴力集团。
这样我们就清楚了。此案的双方,一方是弱势群体的做小本生意摆摊糊口的夏俊峰,一方是有强大实力的以国家机器支撑着的暴力执法人员。
一个弱者能去无缘无故的杀死两个暴力执法人员吗?当他们被这伙执法人员抓住时,不但被罚款,被抢走他们赖以维持生计的工具,还要被殴打。当妻子跪在地上苦苦哀求时,并没有打动这些冷血动物的心。他们把夏俊峰带到执法机关里继续进行毒打。于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用这把水果刀进行了反抗。
因此,夏俊峰用刀子捅死城管人员,没有主观的杀人动机,没有蓄意的杀人手段,他的水果刀是用来切香肠用的一把普通的刀具。当他被殴打得快要没命时,他知道以他一个人的力量是斗不过身高超过他三个训练有素城管人员的,一种本能的反抗是每个人先天都具有的,当他因痛楚而摸到小刀时,随手操起了这把刀才变成了反抗暴力的工具。这把刀不是用来杀人的,是用来反抗暴力的。
可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夏俊峰故意杀人罪判决其死刑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它可能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冤案。它只能给人们这样的一种印象,那是政府部门的一种官官相护的判决,表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是知法犯法,草芥人命。
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重新量刑,应该以正当防卫罪来判处,即使要判刑,也只能以防卫过当判刑。
在这个案件中,城管机构倒是应该汲取教训,这些城管人员不要披着老虎皮的衣服,仗着是国家机器中的人员,在弱势者面前耀武扬威,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弱势者的忍受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当弱势者被逼得走投无路时,申凯和张旭东的下场就是最明确的回答。
2011-6-16
来源:[
http://www.guancha.org]《观察》文稿,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