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鲁直 来源:凯迪社区
哄抢盐的风潮刚退,与此相关的另一场风潮又悄然上演了:退盐。
据悉,很多地方,前几天疯狂抢盐、抢高价盐的人们,此刻已换了一副脸孔,以受害者的角色去退盐了。
尚未看到官方对此的统一表态,但是网络上已可见一些半是调侃半是幸灾乐祸的支持退盐论调,也看到一些义愤填膺的抢高价盐者义正词严地高喊理当退盐了。
对此,整个社会该如何对待?我的看法,是坚决反对给哄抢者退盐。
首先,支持退盐就等于变相鼓励哄抢——既然哄抢在证明是“先见之明”时就自个儿享受和赚了,吃亏上当了可以退,那为什么以后不每次都抢?反正亏了就退,赚了实得,不抢白不抢,不抢的才是傻子呢。此例一开,相信以后一有风吹草动甚至没有风吹都会到处潮起潮涌了。如此,社会秩序何在?
其次,支持退盐相当于支持出了事就委过于人。抢盐的群体据说以40、50岁以上的人为主,他们都是成年人。既然是自由的成年人,能作出抢盐的决定并付诸实施,那就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现在以他们信了谣传于是盲目抢盐而容许他们退盐,那岂不是支持委过于人?而事实上,喜欢委过于人也是国人的一大劣根性——远的不说,一场文革下来,到如今少有自我反省和承担责任的。都是别人的错,自己也是受害者,全民族都是受害者——十分吊诡的是,既然都是受害者,那加害者、帮凶都去了哪里了呢?大到政治运动,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此喜欢委过于人、没有担待,不都是我们一次又一次的姑息和惯出来的吗?
如果说以上所言,只是情理,似乎还不至于上纲上线到多严重的地步,那我们不妨静下来深入想一想,此次抢盐潮和退盐潮背后的实质——论人性,我们这个民族极端自私甚至邪恶;讲与现代社会接轨,我们从来就没有契约精神、没有法制意识!
抢盐是因为自私、贪婪和邪恶,自私到全然不顾别人死活!抛开愚昧、盲目等等不谈,即便盐可以救命,每个人可以选择为了维护自己乃至家人而买一袋盐、买几袋盐甚至买一箱盐,买够相应的分量即可,这样虽然自私,从情理上还说得过去。可是,事实却是,很多人面对排成长龙买盐的人,不惜买远远超过维护全家份额的多少箱盐、甚至所有的盐!既然早已超过自家所需,还买那么多干嘛呢?无非买回去囤积、牟取暴利吧——为了囤积获利,哪管你们其他人的死活!这里表现出的就不光是自私,而是绝对的贪婪和邪恶了。当然,有的也没想那么多,只是本能地多买,越多越好——这不是下意识地更暴露了贪婪邪恶深入骨髓,和“哪管死后洪水滔天”有什么两样?同样,退盐也是因为自私——这次抢错了,买亏了,对自己不利,所以要去退,哪管是否造成超市混乱和人手紧张,是否对其他购物人员不便,反正只要自己不吃亏就行!
从契约的角度,超市明码标价,顾客自愿花钱抢盐,在交钱的那一刻,契约已经完成。对于没有外力胁迫、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一经完成,双方即不得反悔。现在,盐本身并无质量问题,买盐的却要、也可以无故退货了,信用何在、契约精神何在呢?
从抢盐潮本身而言,如果说有人谣传、有人囤积获利都是违法,应该惩处,那么制造、参与哄抢者有没有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算不算帮凶甚至从犯,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我们的传统是法不责众,但是不问责就是没责任吗?
从退盐本身而言,前面已经提及,商场公开展示标的、明码标价,这就是合法的要约;不受外力胁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顾客付钱买货,就是以实际行动完成了合同。除非对方有意欺诈或货物有质量问题,合法的合同就受到法律保护。现在顾客无故单方毁约,法律如果维护公平正义,岂能支持退货?
当然,我们的传统是同情弱者,面对鸡蛋和石头相碰时站在鸡蛋的一边,这样才能显示同情心和正义感,获得众人称道。相对而言,即便再多的哄抢顾客,他们相对于组织和法人(商场与超市)是弱者,我们当然可以同情弱者,但作为一个需要走向公民社会和法制社会,需要重建正义与公平的社会,同情弱者是不是就该姑息、偏袒弱者?这又是哪里的公平和公正?
当然,有些奸商囤积货物,借机牟取暴利,扰乱社会秩序,需要受到惩处。但是一码归一码,那已经是工商、物价等管理、执法部门的事情了,该处以何种惩处,实在是与哄抢的盐民无关,并不需要盐民们用退货的方式去惩处和报复。更别说,正常的法制社会,盐民也没有权力去惩处和报复。
所以,制造哄抢风潮的盐民们,与其去退货,不如老老实实在家里花上十年、八年慢慢地享用那当初兴高采烈抢回来的盐。如果因为盐太多、太咸,正好借机反省下自己、教育下家人吸取教训,遇事多思考、少起哄,这样对自家有利,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国家、民族的明天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