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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第一案受阻的背后是权力垄断

反垄断第一案受阻的背后是权力垄断

日前,被称之为“反垄断第一案”的四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违法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起诉超过期限”为由,书面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是从2005年4月开始得知,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下称中信国检)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供消费者向该网站查询。以企业得知时间到今年的起诉,这样算来,似乎是超过了起诉期限。但是,法院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任何时候起诉都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法院以“起诉超过期限”为由拒绝受理,不仅令普通民众哗然,更是对法律本身的无情嘲弄。按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岂不是明确告诉公众“任何处于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要有关利益相关人没有在一定期限内起诉,过了相应期限就可以继续违法了?”

依照刚开始生效的《反垄断法》,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垄断经营的违法行为实乃客观事实,法院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法院的公平形象,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的。但是,法院搬出的法律依据并不是《反垄断法》的有关条文,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指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法院搬出的荒唐依据,恰恰印证了反垄断的根源不在于经营的垄断,而是行政权力的垄断。权力的垄断不打破,《反垄断法》不过是一个治标不治本,束之高阁的法律画饼。

四家企业表面上是诉讼电子监管网,实际上这个案件触及的是行政部门权力垄断下的企业经营行为。法院一旦受理,就必须掂量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权力裂变所产生不可预估的后遗症。从这个案件的表面看,法院受理起诉,按照现有的法律条文,电子监管网败诉的几率几乎就是100%,电子监管网一旦败诉,一直深受垄断侵害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就会有了起诉垄断行为的个案依据,给打击垄断撕开了一个法律突破口。行政权力衍生的垄断企业因此将面临大规模的法律诉讼和法律赔偿,将在中国迅速掀起一场对行政权力垄断下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围剿,而首当其冲将是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动、中国电信等真正的权力支撑下的垄断企业,电子监管网不过是用来试剑祭旗的小鱼。

司法不独立一直是中国司法的诟病,法院实际也是目前体制垄断下的权力产物,维护体制才是法院的最高利益。法院一旦受理四家企业的诉讼,在电子监管网上撕开了打击垄断的突破口,不仅是打击垄断行为那么简单,而是击毁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原灶”,既得利益集团必然使出浑身解数予以阻止,甚至搬出这样的垄断行为是“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不但不能打击,而且还要强化。在这样的状况下,法院首先考虑的不是律法的尊严,而是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保护行政权力的垄断,实际上也是维护法院在行政权力垄断下的自身既得利益。法院不受理对电子监管网的诉讼请求自然就容易理解了。

反垄断第一案受阻,期望既得利益集团放弃自身利益所得显然不现实,既得利益集团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不惜以破坏律法的尊严来强力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只不过是利益集团推到前台的一堵防火墙。行政权力如果得不到来自民众的有效监督,期望既得利益集团让出垄断所获得的利益那无异于痴人说梦的一厢情愿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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