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daojianghu2005 于 2008-10-23 07:05 PM 发表 
1、市政动迁比商业动迁补偿价格低。
2、动迁补偿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即动迁安置对象,再由动迁安置对象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3、房东对承租人的补偿,有合同依合同约定,没合同的可以遵循公平原 ...
本人不同意楼上的这位仁兄的说法,因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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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以上仅是国务院的规定,具体还要参考每个省的规定,愿你早日摆脱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