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攻坚:农村干部应转变为“民意代表”及“政府雇员”
中国占人口70%的农村,与西方占人口30%以下的小城镇,国情不同。在美国及发达国家,事实上已没有城市或乡村之分,只有城市(City)大小差别。即使在农业区,如美国的德州、俄亥俄、田纳西等地的小城镇居民,也不一定从事农业。他们主要从事农机及汽车修理、加油站、餐厅、旅馆等服务业。真正的农民(其实应是农场主)则是一家一户分散居住在各自的农场里,只有办事时才开车半小时,去趟小城镇。其实这些农民只是坐在办公室里打电话或发Email,聘请从事耕地、播种、撒药或收割等“专业公司”,开着拖拉机或农用飞机为农场耕作。只有不能使用机器的拾棉花,才从外地(墨西哥)临时招聘大批人,干完活就送走。
西方农村议员和市长只是“民意代表”,没有实权
发达国家的农村及小城镇(small city or town)的管理和服务,通常是由居民选举的议员和市长(这类Mayer实际上只是区长或片长,只管几百人),与县市(County or City)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分支组成。议员和市长只是“民意代表”,只代表农民反映民意,并对政府进行监督,而不能取代政府,行使“行政职权”。他们一般没有薪金(大都已是富人),只有一些大城镇才由当地政府发给“职务补贴”,在其选举任期结束后,“补贴”也就取消。
但是这些民选的议员和市长监督的权力却很大,他们在议会里投票制定地方政府必须遵守的法律,监督政府的每个部门和每一个人。政府官员被这些议员们拉下马是经常的事。
而小城镇的具体管理和服务由县或市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包括警察局(治安、路边摊位、交通都管),环保局(回收垃圾及对污染者罚款)、社会福利局(审核及发放社会福利)、消防队和教育局等。这些部门还在有需要的村庄或居民点,派驻分支部门。所有职员大多都是政府“官派”的公务员,基本都是终身职业。他们必须在当地民选的议员和市长监督下工作。
制度创新:改变农村干部职能,限制农村干部权力
中国农村干部官小权大,缺乏监督。在农村目前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即使是由农民选出来的村干部,也因权力也过大难以监督。再加上农村支部与乡镇政府是上下级关系,当然不可能对上级行使监督。所以中国农村行政改革重点应是:改变农村干部职能,限制农村干部权力。
从行政管理学角度看,最实用的制度创新应是把农村干部转变“民意代表”及“政府雇员”。在完善农村选举制度后,给予农村选出来的干部“职务工资(高于公务员)”,避免他们必须靠“以权谋私”维生,同时,严格限制他们涉足经济的权力。包括限制他们对集体所有土地擅自使用及支配权;以集体的名义开发土地,投资及经营赢利性企业;挪用国家给予农民的救济和社会保障等。
立法规定:各级政府不能“与民争利”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只能由乡镇以上政府以公开招标和拍卖的形式,向社会发放;所有土地开发和投资,应由城乡私人或企业公开参与,自由竞争;应立法规定:政府不能“与民争利”;各级政府或干部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赢利性的投资和经营。
农村干部原来担负的各项“职责”,则由乡镇以上政府的专业职能部门,及派驻乡村的分支机构或人员负责。例如:“乡镇土地资源所” 负责巡视监督各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使用,为农民“土地流转”颁证确权等;“环保所”负责回收各村的垃圾,并对污染环境者依法查处等;“乡镇派出所”负责各村的社会治安,维护街道及市场秩序,在各村派驻民警等;“乡镇交通所”负责农村公路和产业道路“村村通”,及日常维修保养等;“乡镇教育所”负责各村义务教育学校的评比和管理等。
农村干部不应成为终身制的“公务员”
但是,农村干部的“政府雇员化”,并不意味着他们成为终身制的“公务员”(不排除个别优秀干部被提拔)。否则,农村问题还没解决,又给庞大臃肿的行政部门增加数百万“公务员”,那将是另一场行政灾难。政府的“补贴”只提供在村干部当选任期内,任期结束后“补贴”自动取消,由新当选的村干部取而代之。
这也许给当代很多到农村任职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宝贵机会。他们可以从基层做起,优秀人才踏入仕途后,将为政府带来一批年轻的生力军。
同时,农村干部的产生和职能也应相应转变。第一、应由农村居民以民主方式选出,颁布实施公平合理的农村《选举法》;第二、村干部有权在乡镇“人代会”上投票制定地方法律;第三、代表农民监督乡镇政府,对政府每个部门领导及雇员有问质询权和弹阂权。
农村改革应创新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可媲美西方的农村行政管理制度,使农民、干部和政府三方既“分权监督”,又互惠互利,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