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抢劫犯罪大案,作案时间都没搞准确,以至冤枉了无辜人。看了这个新闻后,使我感到可笑又可气。
感到更可恨的是,公安机关主动向人大代表承认办错了案件后,负责审判的中级法院却不敢认错了,一直抵制不纠正错案。报道中称,“当时的衡阳中级法院负责人也在场,竟然当场批评祁东公安局长不该承认此案是错误的。”
“直到2006年12月,在衡阳市人大会议上,衡阳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第一次没有被通过,而衡山代表团又提出了要尽快纠正匡增武案的议案。在这种情况下,纠错程序才真正启动。”
如果不是因为与计生干部冲突被拘留,如果不是人大代表的关注,如果不是公安机关主动认错,如果不是中级法院工作报告通不过,匡增武的抢劫罪名能得以洗清吗?
有人说“这个错案之所以拖这么久,可能与错案追究的评价体系有关。有些过于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度本意是督促不发生或尽量减少错案,但因为一个案件会牵连到一个单位,比如办成一个错案可能就会一票否决整个单位的成绩,因此错案一旦发生,责任单位为了不让整体受损,反而缺乏纠错的动力,这时严厉的处罚措施反倒变成阻力。”
这种说法,真使人哭笑不得。知道有“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度”,知道办错了案件会被否决整个单位成绩,那么为何办案时不能认真些、仔细些呢?办错了案件顶着不给平反,竟然怪罪于“错案追究制”,这到底是什么混账逻辑?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错案追究制,办案人员是否就有纠错动力呢?我看并不见得。既使不追究办案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他们同样会感到办错案件丢了脸面,照样会顶着不纠错和平反。冤假错案的发生,绝大多数不是办案人员故意制造,但绝大多数是办案人员严重不负责而导致。
我以为,如果不实行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司法人员更不会严谨细致地认真办案。办了错案不用追究,而只是一改了之,办案质量更加难以得到保证。
刑事案件与人的生命和自由相关,无辜者遭冤枉被错杀或错关,往往就会毁了其一生。因此,应当制定严格的纠错机制,及时为蒙冤者平反昭雪,严查失职枉法办案人员,使错案追究制成为“达摩斯克剑”。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