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主义:希特勒为什么上台(维基百科全书:魏玛共和国)
很多人都相信,1919年定下的魏玛宪法含有数项弱点,令诸如纳粹党势力容易建立独裁政权,但一个不同的宪法能否阻止纳粹党夺权确是未知之数。而1949年的西德宪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Grundgesetz) 则被认为是力图消除这些弱点的法规。
帝国总统 (Reichspräsident) 的职位被认为是“替补皇帝” (Ersatzkaiser),意指虽然废除了帝制,帝国总统却依旧拥有相当于皇帝的权力,从而弱化了政党政治的角色。魏玛宪法第48条赋予总统在“公众秩序与安全受到严重骚扰或威胁”时候可以“采取任何必须的政策”。虽然第48条作为紧急法令,但在1933年前它常常被用来在没有议会的批准下通过法案,令纳粹党更容易完成一体化 (Gleichschaltung),例如纳粹党就以第48条为基础通过了国会纵火法令。
完全的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意味着得到任何规模的支持之政党都可以得到议会议席。结果,很多包括极端政党的小政党都按照这制度建立政治势力。在战后的德国联邦议院 (Bundestag) 中,只有得到5%以上票数的政党才可以得到议席。不过,德意志帝国的帝国议会采取多数制,而议席的分配则与共和国的雷同。
帝国国会 (Reichstag) 可以在未能决定总理继任人时把总理革退。这种不信任动议令总理更替频繁,令政治不稳定。故此,西德的基本法规定议会一定要预先选出继任人才可以投票令现任总理下台。(参看建设性不信任投票)
宪法也规定,当总统辞职或死亡后,帝国总理会兼任总统,拥有总统的权力,直到选出新任总统为止。故此,1934年兴登堡逝世后,希特勒兼任总理与总统。不过,当时希特勒的独裁政权已经固若金汤,所以上述规定不应被视为引致纳粹党上台的单一原因。
(中共的手法就是用“稳定压倒一切”,"反台独",“反藏独”,"89天安门事件"等一系列理由,压制一切不同意见,实行独栽统治和“国会纵火案”让希特勒占了制度的漏洞,打着德国利益高于一切的理由,从而上台有异曲同工之妙!)
[ 本帖最后由 after.sun 于 2009-4-12 01:24 AM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