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仁勇
4月28日,深圳警方向记者表示,刺伤城管队员的女摊贩已经被刑拘,民警正在追捕刺伤城管队员的男摊贩帅建华。《广州日报》
刑事拘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132条均列举了:“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公安机关有权对公民实施拘留。按照逻辑,老帅的妻子确实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但是,她并不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通过相关报道,我们发现在摊贩老帅刺伤深圳城管的案件里,老帅妻子并没有参与进来,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她是同谋。怎么能够对她实施刑事拘留呢?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在本案中,老帅的妻子对社会没有任何的危害性,当前又不是什么紧急情况,对她实施刑事拘留,没有任何道理。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我们现在要讲依法治国,就不能再搞株连的那一套。须知,老帅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虽然他们是两夫妻,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推出:老帅犯法,妻子也有罪。
要言之,法律不是拿来泄私愤的,哪怕是某一个利益群体的私愤。这样是与法治社会的目的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