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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娇一审被免刑事处罚,人民的节日!!!

阿娇一审被免刑事处罚,人民的节日!!!

http://www.caijing.com.cn/2009-06-16/110185017.html

 【《财经网》巴东专稿/记者 王和岩】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
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
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
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
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
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财经网》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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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草,沙發!!!!!!!!!
思想上,你早已经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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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以为是钟欣桐艳照门爆发了呢
哦也,的确是个好消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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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底层屁民进来顶,阿娇虽说是无罪,俺们屁民还有个担心,就是会不会被报复
一身旧衫,两手空空,三十好几,四处瞎混,无处容身,六亲回避,妻嫌女弃,八年岁月,酒不离身,十分潦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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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辜..娇娇好样的.看来民意也不可小看...那些特权分子以后可否会夹起点尾巴呢...观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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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注意还有两个没有死的,是否应该人肉一下!还有,洗浴中心的老板和当地的派出所所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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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还是逍遥法外啊。 警方第一版本的故事,阿娇精神病,就是为了让真罪犯逃跑,结局也是如警方所设计的一模一样。

不知有何可高兴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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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webmaster 的帖子

老大这是何解?请教!
这个世界教会我的就是去怀疑一切,包括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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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合情理,但事实我们无法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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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somewhere 的帖子

起码有4个罪犯没伏法啊。 黄德智,  洗浴城老板,镇招商办主任,还有就是周矿长(这个是首犯)。

这个案子,就是一伙人侵犯阿娇。阿娇无罪,并不等于那伙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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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 webmaster 的帖子

是从这个角度看的,呵呵,原来是场戏
这个世界教会我的就是去怀疑一切,包括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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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娇无罪,邓黄三人才是真正的罪犯!罪犯必须得到严惩,才是我等P们的真正胜利!!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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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个好消息

但是大家有考虑过阿娇以后的生活么? 法院说阿娇有精神病,试问:哪个老板会请一个有精神病的服务员?

GCD的力量之大不能不为之咂舌,好人被说成精神病,或许这个判决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愚弄屁民呢?

再说那些官员,会得到公正的处罚么? 官员的自身素质会因为这个事提高么?

哎... ...医生难医命终之人,佛陀难渡无缘众生... ...希望GCD能管好自家的狗,毕竟中国有13亿人民,而你们只有7000万的狗腿子,什么时候想弄死你们,还是人民说了算!
共产党  为屄生,为屄死,为屄奋斗一辈子!


老百姓  吃屄亏,上屄当,最后死在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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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屁民的确是世界上最好被忽悠的。你要在伊朗伊拉克那种国家强奸一个女的试试,不管你什么地位的人早被石头砸死了,而在我天朝居然关心的是受害人该不该被判刑的问题,真可算世界奇观。要不说中国现在的法律还不如封建时代的王法管用
爱 国 者 的 责 任 就 是 保 护 国 家 不 受 政 府 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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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么做就是为了给那些当官下台阶,给那些人开脱。还找什么?都结束了,检察院也不可能上诉,就是个过程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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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腾了半天,是这么个结果,对玉娇这个个案是应经不错了。但是,制度上没有改变,如果再发生此类事件,无非两种结果:1,没有玉娇这么好运,没有人关注;2,从头折腾一遍,人力物力财力,继续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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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阿娇以后了!!为她捏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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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过一个帖子还是报道,说人最惨就是被说精神病,你要是反驳了,得,你精神有问题,你要是不吭声,得,那你已经是那种病入膏肓的精神病了
把邓玉娇说成是精神病,GCD这招高,高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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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这样的败类多死几个就清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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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的言之有理。为阿娇以后的生活担忧——谁还敢雇佣一名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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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0楼的观点
双相型障碍bipolar mood disorder:躁狂症典型的心境是情绪高涨,但是激惹性较高,具有敌意、脾气暴戾和难驾驭等现象也很常见。病人的整个体验和行为都带上这种病态心境色彩,使他们相信自己正处在最佳精神状态。此时病人显得不耐烦,爱管闲事,频频打搅他人,如果遭到反对,便大吵大闹。结果便与他人产生摩擦,可能由此产生继发性的偏执性妄想,认为自己正被人迫害。精神运动功能的加速,使患者体验到思想像在赛跑一样,可以称为意念飘忽,如果很严重的话,很难与精神分裂症的思维散漫相区别。注意很容易随境转移,患者常常会从一个主题转向另一个主题。思想与活动的境界都很开阔,进而发展成为妄想性夸大。有时在躁狂极期会出现一时性的幻听或幻视,但均与病态心境具有可以理解的联系。睡眠需要明显减少。躁狂症病人各种活动中都显得不会疲倦,活动过度,凭感情冲动行事,并且不顾有无危险。在病情达到极端时,可能显得十分疯狂,以致在情绪与行为之间没有什么可以理解的联系,呈现为一种无意义的激越状态,称为谵妄性躁狂。
牢头狱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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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P民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以此来为党的好儿女邓大贵等逃脱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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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ebmaster 于 2009-6-16 08:18 AM 发表 起码有4个罪犯没伏法啊。 黄德智, 洗浴城老板,镇招商办主任,还有就是周矿长(这个是首犯)。 这个案子,就是一伙人侵犯阿娇。阿娇无罪,并不等于那伙人无罪。


要是收拾了这伙人,组织的公信力就真的歇逼了;故此…暂且为阿娇暂时的平安OLE一下吧


人又不是為了遠大的目標而活著,渺小的目標才能成為生存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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