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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判了三年,法庭上改头换面

给人感觉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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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吃胖了。。。监狱伙食看起来不错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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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差别不是很大了,只要把头发弄短点,脸弄圆点,眼睛戴上,差不多呀。..嘿嘿

看看眉毛就觉得满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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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爸妈都没说什么。。。

被社会舆论称为“杭州飙车案”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今日(7月20日)宣判,被告人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审判长潘波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庭审争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陈述了判决理由。



  为啥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对此均不持异议,而一些社会舆论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潘波说,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理由是: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但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刑法第133条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驾驶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过失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



  这样的交通肇事算不算“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没有采纳代理人意见。潘波说,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潘波解释说,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他认为,据此,胡斌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本帖最后由 hehehehehe 于 2009-7-23 05:31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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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奶奶的有钱就是好,超素飙车,撞人三年有钱啊,老百姓把他撞死了,他爹娘会让他死的很难看的,不闹的话第一次70迈就这么算了没人查啊,报了才承认错误早干什么了.搞错了就行了人命啊,应该撤职查办啊,官商勾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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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写的比较权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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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说明了,有钱人飙车撞死人最多也就是判个三年,没事,你们有钱人现在可以天天飙车撞死人了。


等天收你们这垃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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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都不像...该不会找人顶替吧....反正他家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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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uzhigang901 于 2009-7-21 11:24 AM 发表
应该不会有假,毕竟这么多人看着,估计在拘留所日子太舒服,胖了。



和官方媒体的说法一样哦。
不想回忆,未敢忘记,勿忘六四。
Not Willing to Remember,Not Daring to For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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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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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马将死黑鳖壳
今天,那个曾经藏在黑鳖壳里连撞五车,挂上4条人命的醉汉,终于被拎了出来,领到了一张《招魂通知书》。许多人,被马路上的疯狂大飚客撩拨得怒不可遏的弱势群体,似乎可以舒一口恶气,额手称庆下。

中国第一个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的肇事司机,鳖壳孙似乎在以一个年轻的生命发表宣言:“成名何须待来年,敢以颈血荐轩辕。”我们是很应该感谢一下鳖壳孙这个“第一人”的,原因早在110年前“谭哥子”就说清楚了:“在中国,想弄点子事,不交几个脑壳滴学费,是办不好滴;戊戌那档事么弄好,主要还是脑壳的学费没交到位……”

因此,鳖壳孙交出第一个脑壳,教育后来的司机们一定要“淡定”:要以平等博爱的心态热爱有幸共挤一条马路的大爷太婆。这种拿脑壳换来地河蟹感情,来之不易呀。

当然,这一个脑壳的学费能管几天,效力很难说,因为咱们国家用的是啥子“大陆法体系”。就是啥子事情都要按条条框框来,以前判的东西以后不一定作数。

案子怎么判?用哪条法判?判多重?主要取决于法官当天的“情商”还有“心情”!这个拿无数条怨死者的命换来的判决,基本没希望形成通例,影响后面对马路杀手的裁决。

就在鳖壳孙很不幸地领到《招魂通知书》的前几天,那个在杭州街头特别拉风地把人撞起5米高、几十米远的骑士胡则拿到了一张《戴孝3年通知书》,当然做下工作,可能还会有后面的《保外就医通知书》等。

对于这张《戴孝3年通知书》,身为XX委员的胡他妈仿佛还很不情愿,“当众洒下了晶莹的泪珠”……是啊,人家据说已经交了上百万的买命钱,你们几个学生娃娃咋还在苕皮哦?

要知道,100万,都可以买到10条命了——在交通肇事中撞死一个中国农民,也就赔10年当地农村的人均收入,平均一条命还不到10万。

要是谁还记得当年那个开宝马指名道姓收人命的苏秀文的判决结果——判二缓三,骑士胡他妈确实也有理由喊冤。



说白了,既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相关案例适用于《交通肇事罪》而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的前提,那我确实弄不清在菜场指名道姓轧人,事后却说成是操作失误的宝马苏;在闹市区中心驾驶改装车大肆表演“七十码空中飞人”绝技,事后却被描绘为抗震救灾勇于募捐好少年的骑士胡;在喝酒喝高追尾后手忙脚乱肇事逃逸,事后被描述为经常酒后无证驾车的无业游民的鳖壳孙,谁更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再看看这三个典型案例的相关背景:宝马苏据说是XXX的儿媳,属于典型的三公世家级别;骑士胡他妈是XX委员,据说还是个红顶商人,按理也可归入列侯级别;鳖壳孙很不幸,孙本人是个“穿穿”(普通话叫掮客),他老爸据说也只是个修铁路的炊事员,放在哪一朝代似乎都只能列在充军者这一级里。

三公者,有权嚎叫着“无意”杀人;列侯者,可以清醒着“无意”杀人;充军者,只好酒醉到不晓得到底是不是“被故意”着杀人。

“主观故意”,这个仅仅由个人说了算的模糊定义,正因为其模糊与两可,在以奉行以法官为中心的干涉主义判决下,就成了黄金铸成的秤砣……

一句话:法官说你故意,无意也可以“被故意”;法官说你无意,故意也可以“疑似无意”。到底有意还是无意,主要看你私底下的“诚意”。

我不禁想靠了:这个在法律上根本无法量化的“主观故意”,究竟是哪个白痴法学家搞出来的。

我很奇怪,一个长期人治>法制的国家,一个从来不事思辨的国家,一个长期强调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国家,不老老实实编列下判例法,非要去仿效启蒙运动诞生地的法国、社会主义诞生地的德国,想搞个什么大陆法体系,结果弄成了八股治国!

找几个衙门豢养的、有可能还是抄袭论文抄出来的“砖家”,东拼西凑一些别家的法律条款,再故意把一些要害地方意思“河蟹”一下,就成了我们的“法律”;然后再把这些语意含混的“法律”,找几个组织上钦点的“XX代表”举手表决一下,一套套一筐筐的“立国法典”就烹制出炉了,何其可笑!

我们的法官们,就拿着这种法典,把那语意含混处缀上“孔方兄”,居然也可以弄成像模像样,怎么说都能说通的判决!有才呀有财!

最后,咱们不妨在这三个判例之间编列一个等式——

宝马苏=  副省级的儿媳    =判二缓三;

骑士胡=  100万+XX委员  =判三年

鳖壳孙=  5千元+平民     =死刑

结果仿佛得到一个“权力资本售价表”

副省级>(100万+XX委员)>(5千+平民+赔命)



看清楚了,谁说咱们的法律不平等,

在《人权宣言》笼罩下的法国,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市场经济光耀下的中国,我们强调的是“法律面前钱权平等”!

人权哪有财权来得实在?法国人,你OUT了!



注:《刑法》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我们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以什么为准绳?公平正义乎?货币乎?敬请关注“成都疯狂悍马”案的最后结果,答案也许就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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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古代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子曰:食色性也!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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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太有钱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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