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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虐畜判三年说起(原创)

回复 25# 小小的我 的帖子

好像有点乱了。
我的意见是:
在民主国家,法律是依民意而设立的。
在非民主国家,法律是依枪杆子而设立的。而民意则至少是无从知晓的,如果不说是反对法律和政府的。

以禁止虐畜论,在民主国家,这个法律的基础是民意。至于是否算是好事,又得另论。毕竟民主国家民意出错的时候也有的是,无论是希腊的高福利,还是美国的禁酒,都是民意的结果,也都已经被证实为错误。

至于这个另论,估计也论不清楚。因为禁止虐畜是件小事,影响范围很小,并不像高福利和禁酒那样有巨大的影响。只有影响很大的劣政,才会很快崩盘,从而揭示出其错误。
禁止虐畜到底算是进步还是错误,双方都有很多理由。但无论如何不能说”既然是民意,那一定不是错误“,这个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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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6# nkpoper 的帖子

恶法亦是法律,无论在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民意并不完全遵循法律而动,法律是死的,是条文,是对过去的认可,也规范公民未来的行动指南。而民意是活的,是社会大众当下的反应。

 

如何对待动物的法律,民意确实是基础,但这个基础受当地的大众文明教育程度和历史文化传承的影响,并上升成法律认可,对社会大众构成行动制约。违法就是违法,是一种客观行为,而所谓的错误、正确是一种个人主观价值上的一种认可。在法律上,并没有错误一说,只有守法和违法之说。



[ 本帖最后由 小小的我 于 2012-11-20 20: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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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7# 小小的我 的帖子

民意就是禁止虐畜法律的基础。

民意要求高福利的背景或者说基础,和民意要求禁止虐畜的背景显然是很类似的。前者如果不是被事态的发展所粉碎,其错误就很难被确认并更正;后者由于影响很小,要等它被事态的发展所粉碎,是有点难。

我个人的意见是:
眼下拥有民意支持的一方,当然很希望自己一方就永远胜利,这也未必就不可能(虽然没有真正的永远,但是维持足够久也可以算永远了)。
但是太自信并不好。而把这种自信用到把别人关进监狱的事上,就更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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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 nkpoper 的帖子

作为个人,当然要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了,法律是提供给社会大众的一种行为指南,不能因为自己的价值观,而触犯法律,无论是民主社会还是非民主社会,遵守法律是必然要求。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自由是相对的,每个公民不能单凭自己的意志而随意而为,否则社会就会乱套了,没有任何秩序可言。

 



而如果犯法的人多了起来,这说明法律确实存在某些问题,如果上升到被社会普遍认可,那么法律也就有修改的必要了。但民主社会的某些基本价值观(言论自由、私人财产之类的等等)必须要遵守的。



[ 本帖最后由 小小的我 于 2012-11-20 21: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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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9# 小小的我 的帖子

法律必须遵守,不是我们争议的问题吧。
在民主国家,遵守法律和对法律提出异议,两者并行不悖。因为法律只是禁止你用行为来违反它,而不禁止对它提出异议。实际上,任何法律的出现和消失,都是对现有法律提出异议的结果。
至于基本价值观,保护动物显然不能算是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在不妨碍别人的基础上,让自由最大化,才是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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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能否容忍是一个包含感情的问题,讨论时如果只有冷冰冰的惯例,能有什么结果。
就好像,老毛说打核战,我们可以死一半,好多冷血之人大赞豪气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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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1# 西来 的帖子

你这就搞错了对象。
如果老毛说:为了保护动物,我可以把你宰了。
这算什么?
实际上,在人类历史上,希特勒大约是第一个积极保护动物的大政治家。

关键不在于该不该冷血,而在于是否应该设个”冷血罪“,在对方没有危害你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你认为对方冷血,就把对方关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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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0# nkpoper 的帖子

在民主国家,你可以对法律提出异议,但你不能用行动违反法律吧,作为违反法律的后果,就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了。上文我说过,法律是大众民意的过去的体现,作为民主的基本原则之一,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果你的异议被大众接受,当然可以走正常立法程序,经过投票,达到废止、修改、新立的法律的目的。但作为民主社会,让自由最大化,就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实现你的自由最大化,这是宪政的原则基础,遵守保护动物的法律是体现宪政原则一个社会实例,你不能因为的个人意志,而随意违背宪政原则吧

[ 本帖最后由 小小的我 于 2012-11-20 21: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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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搜来一段,我看过大量关于希特勒的书,零星看到过很多类此内容。为了省事,就不去核对原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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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的素食观(Adolf Hitler's vegetarianism):除了不喝酒、不抽烟外,通常大家还认为希特勒是一个素食主义者。希特勒的饮食观很可能是受到德国作曲家理查德·瓦格纳的影响,瓦格纳认为未来的德国是一个素食主义国家。希特勒相信素食不仅有益健康,而且带来灵性的重生。但是这一观点同时遭到诸多的质疑。 希特勒的素食主义观点  德国新思潮运动杂志《Neugeist/Die Weisse Fahne》在当时曾有这样一段文字:  “你们知道吗?你们的元首是一个素食者,他不吃肉,因为他对生命一般态度就是如此,他热爱动物。你们知道吗?你们的元首是动物杰出朋友,即使当了国家的总理,他也不会和他生活多年的动物分离。...他强烈反对对动物施行任何酷刑,特别是活体解剖,并且宣布终止这些情况...因此他是动物的救星,将它们从无尽的难以形容的折磨和痛苦中解救出来。”  历史学家休·特雷弗-罗珀(Hugh Trevor-Roper)编译过《希特勒1941-11944年的秘密谈话》,这是希特勒和他的核心集团之间谈话的速记抄本,根据这个抄本,希特勒认为自己是个素食者。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艾伦·布洛克(Alan Bullock,希特勒传记作家)则认为希特勒不准许使用录音,谈话记录被马丁·鲍曼(Martin Bormann,希特勒私人秘书、纳粹党总部主任)编辑过。  根据《希特勒1941-11944年的秘密谈话》,1941年11月11日,希特勒曾说:“如果你生活的时代不能对将来的生活理念有所影响,你一定会有点遗憾,我可以告诉你们这些肉食者,未来的世界必定是个素食者的世界。”1942年1月12日,他说:“我和穆斯林唯一不能分享的东西就是羊肉,我是个素食者,我不吃他们的羊肉。”  在私人场合,希特勒经常提到吃粗粮、水果的好处,特别是对儿童和士兵。为了让聚餐的客人不要吃肉,让他们感到恶心,他曾绘声绘色地讲过他访问乌克兰屠宰场的恐怖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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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3# 小小的我 的帖子

仅仅因为法律是由民意设立的,它就是宪法原则的体现?
不能这么说吧。
很多法律是违反宪法原则的,例如类似种族歧视、反同性恋之类的法律,虽然它们一度获得了民意的支持,并长期维持,但最后还是被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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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5# nkpoper 的帖子

你可以回过头,看我29楼的发言。涉及到具体的民主、自由的价值观的法律条文是随着社会发展渐渐建立起来的,法律是死的,是过去民意的反应,并作为现世的行动指南。而民主社会的几条基本原则是不能改变的,言论自由、保护私人合法利益,在这几条原则的指导下,法律才会慢慢改变,法律有时候会落后于社会发展的现状,但又不能没有法律,大家总得遵守法律吧,如果感到法律不合时宜,可以走正常途径,修改、废止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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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6# 小小的我 的帖子

说起来,我从来没说可以不遵守法律。
我一直是在指责“保护动物法”是恶法,仅此而已。

我可以申明:我从来不喜欢虐待动物,至少不会虐待像猫狗这样的动物(苍蝇蚊子还是会打死的)。我也从来不吃狗肉,也不吃牛蛙、蛇之类有争议动物的肉。
但是,就像那个“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是赞同你说话的权利”一样。我不同意虐待动物,但是仍然认为因此把别人关进监狱是恶法。这一点并不因为此恶法由多数人支持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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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7# nkpoper 的帖子

也许你的文明程度没有进化到西方人的程度吧, 在西方,把动物一般都看成是家庭成员的,在某些方面是与人类是相平等。这是东、西方社会教育和历史文化的价值观冲突吧。美国社会的法律其实比中国更多、更严,在美国生活,有时候并不比感觉在中国生活自由。
就像我喜欢吃狗肉、中医刮痧,而在西方人看来,这种行为是令人作呕的行为,这就是社会价值观的不同。
在你的意识里面,你认为人比动物更有价值,人虐待动物不应该关进监狱,而西方更接近佛教认识吧,众生平等才是他们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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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8# 小小的我 的帖子

我最近一直在学习佛教,这里你对佛教有误解。
佛教的意见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各有各报不能相互抵消。
其基本观念是:如果你杀人,那你就会遭恶报;就算你杀人是为了救人,恶报也不能取消。不过,你救人也可以有善报。比方说,先让你去地狱过些年,再给你个成佛(涅槃)的机会。
大致就是这个意思。
所以,佛教不像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那样,以武力传教,把自己的慈悲强加于人。

虐待动物的人,他固然不对。但是你要以此为理由把他送进监狱,岂能算是好事?如果是杀人、害人,我们不得不送他进监狱,那是所谓“必要的恶”(政府整个就是一个“必要的恶”),没办法。非要节外生枝,把动物视为人类么?
硬要把非人类的对象加入到法律中来,这是很危险的。很多人自幼笃信宗教(比方说伊斯兰教),对他们而言,上帝的意见可比动物的感受还真实。难道说他们就可以把教法进入到法律中来吗?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11-21 16: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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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9# nkpoper 的帖子

佛分六界,人处于人界,而畜生处于畜生界,人可以成佛,畜生也可以成佛,而天界的如果修行不慎也可以堕入下界,只有佛才可以脱离六道轮回。在这个原则下,人和畜生和神都处于平等地位。佛教叫你容忍当下,如果现在你不幸了,只能怨你前世作孽了,现在不幸的遭遇就是对你的报应,劝你修身、修心,而将好报的希望寄托到下世、下下世,而基督教只给你一个当世的机会,所以你才倍感珍惜当下。
如果按照畜生也属于财产的说法,损害财产要进监狱,进一步来讲,畜生不仅仅是财产啊,它同人类一样,也是大自然造化的精灵,在这个原则下,人和动物确实是平等的,基督教教大家爱,佛教教大家不杀生,你把人推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而罔顾其他生灵,这对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不是有点太过了,按照你这种说法,人就可以随意虐待畜生了?当然作为东方人,缺乏教养,东方人可以随意发泄他们的残忍啦,将自己的快感凌驾到动物身上,周围人也漠然视之,但西方把动物视为家庭的成员,你养动物,动物也带给你亲情,这是双向的选择,这是人与动物的契约,你可以不想再养这个动物了,将它送给别人或相关机构,但也别虐待动物啊,虐待动物的送进监狱也是对其他想虐待动物的人的一个警告,告诫大家,尊重自然,尊重生灵,这就是西方跟东方的区别吧?
作为东方人,愿意如何就如何吧,生吃猴脑、活吃鲜鱼,这都是中国人干的,生命越鲜灵,吃的口感越好,没有任何惩罚,没有任何告诫,佛教只沦为一种功利的宗教,放生之类的只是为了自己的来世能获得更好的好处。
在伊斯兰世界,可兰经确实作为法律而存在的,所以法律不仅仅受政治,也受宗教的影响。
如果,再跟你就这个话题辩论下去,我感到有点恶心了,没有愉快的感觉,你自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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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0# 小小的我 的帖子

人不是至高无上,人只是法律的主体而已。
中国公民能跟美国公民平等吗?不能。美国龚敏娜可以选举美国总统,中国公民就不可以选举美国总统,就算中国公民身在美国,也不行。美国的法律是为美国人服务的,就不是为中国人服务的。
就这么简单。
猫狗有美国的公民权吗?
没有。
上帝有美国的公民权吗?
没有。
连中国人没有美国的公民权,何况猫狗和上帝。

人要行善,不等于要把不肯和自己一样的人送进监狱。人应该孝顺父母,那么,辱骂过父母的人,是不是该下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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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0# 小小的我 的帖子

另及:你可以说佛教坏话,那个可以另论,这里可以不论。但是请不要说:把别人下狱是佛教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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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说什么都没有用,矮子不可能有巨人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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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屁民表示我是法盲。所以讨论这个就如无根者谈论如何性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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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巨人希特勒保护动物的视野(参见34楼),再说下美国视野:

美国对屠宰动物立下的法律,和伊斯兰教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模式不一样。
穆斯林反感美国政府的法律,因为美国人要求先把动物电晕,这就很可能电死一部分。结果就违反了教法(因为穆斯林不可吃死肉)。
下面是穆斯林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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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屠宰以前,动物因电流电击而死了,那么它就是死物了,吃它是非法的。因为清高的安拉说:“禁止你们吃自死的……”。
(三)、在屠宰前,用高压电流电击动物是对动物的折磨。伊斯兰对此是禁止的,伊斯兰对动物是怜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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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美国的相关法律,其实也不过是基督教教法罢了。
往前说,这一重争议在元朝时就有了。
当时,元世祖忽必烈(他妈是基督徒,即景教徒,他那个帝位就是由他妈的本事挣来的,因为他爸死得早,而且不是皇帝)赐食物给穆斯林,结果因为屠宰方式问题,被拒绝。元世祖大怒,立刻颁行法律,禁止穆斯林式屠宰方式,要求必须使用蒙古人屠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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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点:

有人可能想了:说美国的屠宰法是基督教教法,是否附会?(美国1958年通过[动物屠宰人道法][Humane Slaughter Act (HSA)]以保证动物在被屠宰时不痛苦。)
如果是基督教教法,那么为什么在美国基督教或者说西方基督教势力甚大的时代,没有这种法律?

在西方,基督教势力确实一直在下降,但不等于没有反复。当物质条件改善以后,有些本来不便施行的教法,也可能被施行。例如:禁酒。无论是当年美国的禁酒,还是中国穆斯林最近在某些地方搞的禁酒,都是过去没搞过,后来搞出来的。
在主要宗教中,佛教主张禁酒,但是佛教不会去强迫别人;天主教和东正教不禁酒;伊斯兰教和基督教新教(这个是美国的主流教派)主张禁酒。

再次强调一下佛教理念。佛教主张众生平等,但不主张用暴力来推行这种平等。佛教显然不会主张用把别人下狱的方式,把自己的慈悲强加于人。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11-22 17: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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