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曹贵华与当年的曹贵华
工厂主曹贵华曝工厂旁落重庆开县政法委干部名下
73岁的重庆市开县民营企业家曹贵华日前曝出:重庆开县政法委办案人员1992年在办理案件时,强行霸占其名下工厂;后其仅以10万元售出的工厂获三峡移民补偿149万元及5亩土地。他为此多次上访。2010年,开县政法委称愿再赔偿他20万元,作为此事的了结。其来信全文如下:
原重庆市开县政法委工作人员毛光藻和邓绍贵利用担任公安专案组办案人员之机,在办案过程中,私自侵吞了我的“开县农副产品加工养殖场,即原八•四厂”的全部财产。
来访人:曹贵华,男,汉族,现年73岁,原重庆市开县驷马乡双河村农民,八十年代评为开县首届农民企业家;军烈属;现住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办事处凤凰城八幢四单元201室;邮政编码:405400;联系电话:023-52217880或13098655296。
被访人:中共开县政法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夏郑峰,书记。
被访人:开县利民综合加工厂。
住所地:开县驷马乡木桥村。
负责人:毛光藻,厂长。(注:当时办理此案的的人员)
来访事由:原重庆市开县政法委工作人员毛光澡和邓绍贵利用担任公安专案组办案人员之机,在办案过程中,私自“购买”了我的“开县农副产品加工养殖场,即原八•四厂”的全部财产。现请贵领导依法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再审改判为谢!
事实及理由:我于1988年5月18日购买了原开县樱桃谷鸭系列产品开发公司所属面粉厂(简称原八四厂)的全部房屋及设施设备。(地址:原开县驷马乡木桥村5社),该厂房屋占地面积3320.8平方米。开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5月20日以开房屋契证005141号办理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同年10月15日我将该厂更名为《开县农副产品加工养殖场》,同时经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办理了开企88字第0054号私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该证明确记载:属我个人独资企业,自有资金22万元)。因该厂属三峡水库淹没搬迁范围,于1992年5月20日经中国长江三峡水利委员会调查登记核实,当时评估该养殖场价值85万元及土地5亩(见长委调查登记006表2-4号)。并且还有2001年8月13日开县汉丰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证实属我一人所购买。
1989年10月,开县原糖酒公司副经理李明清因犯投机倒把石油案和偷越边境案发。当时该案由开县政法委干部邓绍贵等人承办,邓绍贵等人在对李明清前妻李晓林(当时已离婚)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发现我在1988年7月5日和1989年3月12日分别给李晓林出据的借条两张,其借款金额分别为4.6万元和10万元(这些款本是他们俩离婚时给四岁小孩的抚养费);同时,两张借条上还分别注明用我所有的五十铃汽车及原住房作抵押。办案人邓绍贵、毛光藻便以此为借口,硬要认定我购买的这个厂房是李明清用赃款和我一起购买的,并强行要我退还所谓的赃款。当时,我在办案人邓绍贵、毛光藻的逼迫之下,邓绍贵又威胁我说:李明清搞投机倒把6000多万元,要枪毙他,你只要听我们办案人员的话,叫你怎样做你就怎样做,包你没事,否则,我们就要收审你去坐牢。出于无奈,我只好在开县财政局贷款7万元和另找了现金2.5万元交给了邓绍贵(当时没有给我出据,更说不上开财政罚没收据)。1992年3月19日原四川省万县地区检察分院,对李明清投机倒把案提起公诉时,并未涉及到我借他前妻的借款一事,后李明清也证实,我购买的厂房与他无关。
可在对李明清起诉后的1992年5月6日,开县政法委的毛光藻、邓绍贵出具了开县公安局《关于扣押李明清用赃款购买的原八四厂及其设备的决定》,实为对我的财产进行违法扣押,迫使我无法经营而停产。我的厂房被毛光藻、邓绍贵以开县公安局的名义非法扣押一个多月后,在公安机关未出具任何解除扣押法律文书以及也未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情况下,而办案人员毛光藻、邓绍贵于1992年6月25日将编造好的霸占我厂的开县公安局询问笔录,26日才传我去强迫签字。27日办案人毛光藻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诉,就将我的养殖场变更字号为“开县利民加工厂”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负责人为毛光藻本人。1992年7月2日,毛光藻、邓绍贵又强迫我按照毛光藻事先写好的“授权委托书”样本照抄一份(即委托办案人员毛光藻卖房,后来买房人也是毛光藻),并逼迫我交出房产契证和本人私章,并还威胁我说这是赃款,如果不交出厂房来就要收审我抓去坐牢。
当时我害怕,本不想交出契证及私章,过了两个多小时后,趁他们不备,我就把毛光藻亲笔写的委托书样本藏了起来(现原件在我处)。被迫无奈,我就写了委托书,委托办案人毛光藻卖房,这样我就将价值八十几万元的财产“卖给”了利民加工厂毛光藻了,且当时并未付我一分钱。毛光藻就成了所谓的“利民加工厂的老板”。难道这不叫黑吃黑吗? 为了掩盖事实真象,于1992年7月15日,强行要我签了一份所谓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利民加工厂毛光藻(当时并未付我一分钱);同年的7月31日开县房产公司就给发了房产证四本,由政法委邓绍贵领取了。(注:该房产证上写明是1992年7月31日办的,可存根上是1992年8月17日,交契约税时间是1992年8月14日,1992年8月6日,由开县原政法委副书记王明治、办公室主任邓绍贵开着警车和所谓的个体工商户毛光藻(也是当时的公安办案人员)一起强行把我的厂房及设施设备收缴后交到了毛光藻。事隔三个月后,即11月9日由开县政法委办公室主任兼会计的黄凤高到开县建设银行转帐支付了我所谓的建材款10万元。支票号为:川建90-5719302。毛光澡和邓绍贵他们就是这样“吃掉”了我的“开县农副产品加工养殖场,即原八•四厂”的全部财产。后来,他们又将该厂房出租给了开县教委一职工王全祥经营。
由于我的厂房属三峡移民搬迁的范畴,于1998年开县移民局分三次补偿了149万元给毛光藻等人分了。另外还还了5亩土地给毛光澡等人共同开发房产出售了。他们为获得移民补偿,由政法委开据证明及公函等报告移民局、经委等单位并派租赁人王全祥去领移民款149万元及划拨土地5亩。搞集资建房,实际上派王全祥以开发商品房出售,偷漏国家税收上百万元,出卖房屋地址:开县南山中路海尔电器及全友家私及居民87户到现在还未办理房产证,还扣留了门面900多平方米未出售,其中海尔电器负责人魏成炳还有80万元未付,可以作证。另外还有全友家私李老板150万未付。这87户的联系人叫张光祝。
因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开县政法委窜通时任重庆市政法委副书记廖觉超(已因腐败被判刑15年);廖觉超就授意时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弢(已因腐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意“保护”开县政法委。
后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该院于2009年1月7日派立案庭第十六合议庭门华法官来重庆市开县召开了听证会,数十次催办,至今还无果。2009年12月,中央政法委(经办人:张刚)给重庆市政法委下达了769号督办函,要求重庆市政法委及时办理的。
2010年2月15日重庆市政法委云部处长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周玲法官(原本案再审的承办法官)和廖建兵法官及重庆市公安局李科长等六人来开县调查本案,同时找我谈了话,云处长声称:我这个事是中央政法委委派重庆市政法委牵头处理,叫我要相信他们,他们一定会处理好的;之后,于2010年6月,他们又来开县找了有关部门的领导及知情人调查了解;可2010年10月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胡法官和何法官二人打电话找到我,并告诉我:我这个事,是中央政法委委派重庆市政法委调查处理的,重庆市政法委现将此案转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可重庆市高级法院又转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胡法官说用三种办法来解决本案:一是调解结案;二是重审;三是由县里解决。可时至今日,一拖再拖;2010年11月8日,重庆市政法委云处长电话告诉我称:我这个事,现重庆市政法委已于2010年10月25日下达了85号督办函给开县县委李殿勋书记处理,可开县县委李书记又批给开县政法委副书记谭燕军来处理。现谭燕军副书记告诉我:只能补我20万元。
现在我认为:如果政府(国家)赔偿我20万元的话,我一分都不要,我现在要求腐败分子暗中掌握的余下的几百万元要全部退出来,如果开县继续暗中操作保护腐败分子,不去核实材料并上报,我将进京呜冤了。想当年的公安办案人员(原开县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邓绍贵说的那样:“你曹贵华身为一个农民,来找我们政法委打官司,真正是在找死,我们有钱有势,拖就要把你拖死。”这个案子,从起诉到现在,已经拖了我13年了,也印证了邓绍贵这个话说得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