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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贩的两次死刑/五岳散人

一个小贩的两次死刑/五岳散人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5月14日 转载)
     来源:作者博客
     2009年5月16日,辽宁铁岭到沈阳谋生的小贩夏俊峰先生与妻子在摆摊,被沈阳的城管人员处罚,要扣押其小煤气灶。然后他随城管到其办公场所接受处罚。在城管的办公室里,身高只有1.65米左右的夏俊峰先生面对着三个城管——— 其中两个身高1.80米之上的时候,因为法庭所谓的“争执”,取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杀死了其中两人、重伤另外一人。2011年5月9日,夏俊峰先生被当地法院二审判处死刑。

     此事蹊跷的地方在于,根据夏俊峰妻子所述,当时有多人现场目击城管并不是所说的争执,而是对夏俊峰先生进行了殴打。但这些证人在自己愿意出庭作证的状态下,并未被法院允许出庭作证。而夏俊峰先生的律师在辩护书中称,有很多证据不被法庭采信,疑点也不予质证,完全采用城管与公诉方的说法,这是一场并不公平的审判。 .

     一次审判是不是公平,相信那应该由法律界人士来判断,我等远在千里之外,并无能力做这样的判断。但这并不妨碍我们通过已知的事实来对照一下我们已经熟知的社会现实。比如说城管平时是如何对待小贩的,他们又是如何对待拍照的路人,或者可以回忆一下城管所协助的强拆工程,最后回忆一下北京曾经发生过的退伍军人崔英杰刺杀城管的事件。这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我们能看到很多东西,不只是生活所迫以及铤而走险这么简单。

     退伍军人崔英杰刺杀城管队长的事件,就是因为城管要没收他赖以为生的小摊。对于他们来说,生活的维系就在这样的一个板车上,被收走就是判了他们的死刑,至少也是死缓。于是悲剧就这么发生了。当然,最后这位退伍军人还是被判了死缓,与收走他赖以为生的工具所导致的结果差不多。

     从某种意义上说,杀人与被杀的人都是这个社会当中的平凡人,他们所处的岗位与地位不同,最终发生了这样谁都不想看到的事。我们都是普通人,生来并没有特别的善或者特别的恶,是这个社会让这些人分隔成了两部分:城管与小贩。然后在社会的底层他们相遇了,整个社会的矛盾在他们身上起了冲突。一个是为了自己的工作、一个是为了自己的生存,然后大家就都没有了自己想拥有的东西。

     或者这段描述能够让我们更为清楚地看到事情的本质:“辽宁盘锦一男子用日本刀重伤两名强拆者……对面的房门也被踹开,借着过道透出模糊的光线,他看到店主杨东明手持一米来长的日本刀,一刀捅到踹门者的前胸,拔刀时他向右一挥,将旁边一人的手臂砍伤。”在这段类似武侠小说的描写当中,拆迁的辅警与被强拆者并无个人的怨恨,甚至他们都是生活当中的好人,但就是在这个场景当中狭路相逢了。

     这就是整体之恶作用在个人身上最明显的例子,而最近两年来,这样的暴力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去年我撰文说2010年是暴力抗争元年,看来这两年的事情佐证了这个判断。但任何还有理性的人都知道,许多暴力事件其实是底层民众在整体社会的压力之下互害的结果,社会矛盾衍射到了底层的民众,相互之间的恶意已经发自内心,从而使得暴力更多地成为了常用选项。

     虽然有时候这种暴力可以提醒某些恶政的执行人不要太过分,但并未能够解决这种矛盾冲突,因为在生存权面前,暴力抗争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选项,恶政的执行者也不会有意识地选择枪口抬高一寸,这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个生存的问题。两者相互叠加,一个小贩的生与死,可能会转化成很多小贩的生与死,这里可能还要加上很多城管的生与死。戾气升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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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凸显城管困境:暴力源于制度?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5月14日 转载)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案终审宣判:夏俊峰死刑。

     夏俊峰案引起法律界人士的争议。其辩护律师认为,该案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人野蛮执法,夏俊峰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属于故意杀人。 .

     夏俊峰不是第一个杀死城管者,在他之前,2006年,在北京就曾发生卖烤肠的小贩崔英杰刺死城管案,该案以崔英杰被判死缓、被刺死的城管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告终。

     为什么城管与摊贩之间往往出现暴力对抗?夏俊峰二审辩护律师认为,畸形的城管制度给暴力执法提供了制度土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解决城管和小贩冲突的治本之道在于政府改变城市管理思路,对流动摊贩化堵为疏。

     城管制度畸形埋下暴力执法隐患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律师指出,被杀的城管和杀人的小贩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

     他指出,目前城管执法中存在四大问题,一是迄今未有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法》或者行政法规导致城管“执法”缺少法律依据;二是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领导机构缺失;三是法律监督缺位,僭越公安权力;四是城管队员法律身份不明,素质参差不齐,打手流氓混迹其中,借执法之名、行夺财谋私扰民害民之实。

     他认为,在法律地位不清、权力制约不力的制度下,城管人员的暴力习惯,已经成为城管制度的需要。他认为,城管自身也会采用法外暴力用于补充规则之不足,用于弥补身份威信和法律威慑之不足。这种暴力一旦开始,就具有自身的惯性,在具体制度的纵容之下,在群体心理的传染之下,就会成瘾、成为习惯。

     王锡锌指出,目前城管被赋予的执法面太宽,另外一方面,法律赋予其完成执法任务的权力又太小,城管本身角色定位面临困境。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张耘对此建议,首先定位清楚城管在整个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再对其给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如果不能从根本上、体制上解决问题,就会有两种极端结果,城管要么暴力执法,要么不作为。”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目前正在制定中的《行政强制法》已经考虑给城管以行政强制实施权,将城管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纳入法律规范范畴。他认为,《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约束城管执法行为将起到一定作用。

     如何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王锡锌指出,城管在面对城市无照流动小摊贩执法时,矛盾表现最为突出,为此目前各地在技术层面上已经有所调整,比如建立城管纠察制度,即在城管队伍之外再建一支队伍来管城管。

     “但这其实治标不治本。”王锡锌直言,“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城管对流动小摊贩严加执法是否合理,是否有必要?”

     “城市是属于谁的?城市在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要发挥一个什么样的作用?”王锡锌指出,我们传统上总是把城市定为城里人的,城管在很多时候,是为城里人来管。而外来者,比如社会底层的商贩需要自谋生路,无钱去固定门市,只能流动。

     “惨剧的发生表面上看起来是城管和摊贩存在冲突,但本质上是城市利益冲突的结果。”

     王锡锌认为,治本之策在于对小摊贩从一味“堵”改为合理的“疏”,而要真正落实则有赖于城市管理者做出利益决断。

     “要避免下一个夏俊峰出现,城市管理者应考虑的是如何给予其在城市一席之地,而不是一味以公权力驱赶清除。”张耘说,要化解城管和流动小摊贩之间的冲突,需要政府去正视并去解决城市中那些低收入者的生活和就业问题。

     他建议政府建立公益性市场,让这些低收入群体可以从事小商品的买卖。“从短期来看,政府需要支付一定成本,但是从长远看有利于城市管理和社会稳定。”张耘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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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一个人生死,判决怎可如此轻率?/肖雪慧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5月14日 转载)
    肖雪慧更多文章请看肖雪慧专栏
     来源:南方都市报 肖雪慧专栏

     在舆论关注的沈阳夏俊峰案中,公众对此不能释怀:“我这边没有证人出庭”——— 这是夏俊峰对二审辩护律师说的。5月9日二审判决,听完判词,夏俊峰情绪失控,大喊“你们撒谎”。 .

     他说他这边没有证人出庭,二审判词是承认的;他大喊“你们撒谎”,对此,我倾向于信,一、二审判词在关键问题上的漏洞和强词夺理表明背后有问题。

     这个案子的庭审关系被告生死,证言或鉴定书真实与否,只有经控辩双方对其当庭质证,才能断定。例如刀伤鉴定,一、二审判决书都只叙述扎了几刀、所扎身体部位、深度,二审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与受害人的身高、进刀方向,这些问题就需要鉴定人上庭接受当面质证。因为,恰恰是被一、二审判词回避的这两点对于判断事发时双方身体姿态并据此判断夏俊峰是否自卫至关重要。再如,夏俊峰有无被打,是判断被害人有无重大过错的关键点之一,城管方面证人跟六位自愿为夏俊峰作证的证人的说法迥异,也需通过当庭质证来查证。其中,夏俊峰被拽掉的那只鞋的鞋底,从网上看照片,是非常结实的运动鞋之类鞋底,究竟什么状况下、怎样的力度才会把穿在脚上的鞋底拽掉,也必须让证人到庭陈述、接受质证。

     但无论一审二审,法庭都在无一证人或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情况下,对冲突双方的证人证言采取了一边倒做法:采信城管单方面证言却断然否定被告方证人证言。事实上,因为提供证言的城管人员跟死者伤者不是同事就是冲突的直接参与者,其证言在跟冲突另一方不吻合的情况下,可信度至少是得打折扣的。

     法院不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庭,是违反刑诉法的重大程序漏失而非小小程序瑕疵。可是,二审判决书竟以对最高法司法解释断章取义、掐头去尾甚至移花接木的做法来掩饰,称:“关于辩护人提出证人、鉴定人应出庭质证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明确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二审法院对证人证言均当庭质证,并依法确认,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判词隐匿了公诉案件对证人出庭的要求,隐匿了何种情况下才能允许不出庭,坚称“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令人瞠目!

     纵览一、二审判决书,悍然对夏俊峰作故意杀人定性,却只字不提杀人动机。故意杀人要有动机,动机是什么?这是不可回避的。而且,最高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第52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中,第四款即“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最后不得不说,该案因小贩“违章”而起且最终演绎成悲剧。这种悲剧在全国很多地方不断发生,早该进行制度反省。如果某种规章把涉及各大小城市总数不下百万的劳动者置于不违规便难以养家的地步,这样的规章就属恶规。如果部门利益再混迹其中,以罚款、缴获战利品为目标,那么,对每个以这种方式谋生的人更成为一个随时会掉进的陷阱。而在一些部门的职能错位和暴力惯性之下,无视底层民众人格尊严,抓、打、爆粗口成常态,这种部门及麾下人员跟街头谋生群体处于隐形战争状态,随时一触即发。(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教授) .

(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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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需要有公正的司法给民众信心/南都社论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5月14日 转载)
     来源:南方都市报
     城管与小贩的战争,日前再次被沈阳夏俊峰案引爆。2009年5月16日,33岁沈阳小贩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里刺死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并刺伤一人。在2009年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将夏俊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辩方正当防卫、自首等诉求均未被采纳。而2011年5月1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本案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的死刑复核。

     本案引起了互联网内外的高度关注,就像以往出现过的、力量并不均等的主体对抗一样,民众的态度出现一边倒的倾向。有论者将其定义为城管与小贩之间矛盾的再次显现,毕竟这对因各类个案惨剧实际上已然频频对立的主体,内中纠缠了太多关涉城管执法惯常劣迹、城管制度本身甚至城市管理思路等个案之外的话题。诚然,这些判断都没有错,但不能混淆的是,公众对于本案的大部分愤怒、忧虑与悲情,可能不是源自对城管个体、职业及其制度的固执偏见,而是因为两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 .

     昨日有媒体刊载了本案二审主审法官苗欣对网友关注热点的所谓“详解”,这是夏俊峰案二审裁定作出之后,主审法官第一次正式回应舆论质疑。但很遗憾地看到,该回应文本并未真正直面网友这段时间以来的所有质疑,基本处于一种自说自话的状态,而其“详解”的文字也大多照搬于判决文书。当然,法官在媒体上对所审案件进行答疑解难并非规定动作,其对案件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理由陈述应当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充分进行。但本案的现实是,“6500多字的判决书,说理的部分只有400字”,没有充分说理却给出了颇被诟病的结论,即便是进而在媒体上的答疑中也只是照搬而未被补足。

     关于本案的种种疑点,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让人释怀的程序错漏,这些天来不少法律界人士进行了连篇累牍的讨论。但即便是主审法官的最新“详解”,也并未对此进行回答。其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便是,辩方提供的六名证人为何不被法庭允许出庭作证?在六人自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而且是“证人出庭难”这一大背景下的可贵自愿,为何得不到两审法庭的积极回应?城管究竟有没有打人?主审法官在答疑中坚持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但在本案辩护律师滕彪的辩词中,夏俊峰却有“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一城管打我后脑勺”等文字供述,出现这样的措辞反差是否起码表明本案的一些重要事实存在疑点?那些赫然在目的种种自相矛盾与选择性偏听,让人们无法对两审法院的中立性保有基本的信任。可以说,本案两审判决对控方证人证物的一边倒式采信,是出现公众对本案结果一边倒式质疑的重要诱因,更何况这种证据采信过程对说理采取了惜字如金的态度。

     不是所有的人都拥有足够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但这并不妨碍公众基于常识对本案诸多细节进行逻辑推演。而这些推演所得出的结论,在大部分时候应当也是司法活动遵循正常程序能够得出的,或者起码是应当提出质疑并进而求解的。凶器类型,在主审法官眼里以及司法文书中均被作为认定夏俊峰“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的依据之一,但平日切香肠用的刀子如何与主观故意挂钩,却一直未见有说服力的解释。更何况,答应去城管机构讲道理的当事人,为何在没有任何冲突的情况下动了杀念,而且据说被害人申凯连街头针对当事人的所谓起了“争执”的“执法行为”都没有参与,在如此毫无主观动机的情况下,夏俊峰如何平白就生出了杀念?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在那间发生血案的房间里发生过什么,个中疑团在本案已然二审情况下依然无法完全解答。

     从一开始,这就注定是一个悲剧,它事关三个无辜的家庭,也涉及到所有人在价值判断和底线坚守上的艰难拉锯。夏俊峰案,需要有公正的司法给民众信心。在个案当事人命悬一线的关键时刻,如何以一个真正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公正判决,来为已然疏离、断裂甚至变得有些对立的社会情绪解套?即将开始的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注定将备受各界关注。 .

(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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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下明白我为什么反对死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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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杀人的小贩心中的善都比我多,我可能都忍不到去当小贩,有杀人的胆可能直接去抢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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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够了,可惜了,才多赚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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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道,城管执法的精神支柱是什么?我就不信他们人心是铁打的,生来就与摊贩有仇?做诸违背良心,道德的事晚上睡觉可还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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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黑崎二护 的帖子

不需要精神支柱,这里面有利益,没收摊贩的东西需摊贩拿钱要钱来赎,摊贩要想它们不来捣乱需要钱去”孝敬“,至于良心道德之类的东西并不在这些人的考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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