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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门母亲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六四”屠杀事件

天安门母亲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六四”屠杀事件

 



追究“六四”屠杀事件直接责任者








追究李鹏法律责任的起诉书(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们作为1989年“六四”事件的受害人,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89年6月发生在北京的政府命令军队大规模屠杀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严重流血事件立案侦查,追究参与这场屠杀事件最高决策、并对屠杀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原国务院总理李鹏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1989年“六.四”事件部份受害人(签署者名单附后)。

被控告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

控告事由:

  1989年6月3日至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发生了政府命令军队大规模屠杀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严重流血惨案,致使数以千计的民众丧生、数以万计的民众致伤、致残。这次流血惨案的主要责任者是原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已去世),原国务院总理李鹏(现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原中国国家主席、军委副主席杨尚昆(已去世)、原北京市市长陈希同、原北京市市委书记李锡民。李鹏参与了这场大屠杀的最高层决策,而且是此一决策的直接执行者。由李鹏以国务院总理名义签发的戒严令,直接导致了共军戒严部队对首都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大规模屠杀。

  1989年4、5月间发生在中国首都北京的有百万学生、民众参加的示威、请愿和抗议运动,是中国公民依据本国宪法和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有关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行使公民正当权利的行动。运动自始至终坚持了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原则。在整个运动过程中,首都学生和市民自觉维持了良好的社会秩序。示威民众的唯一诉求,只是要求政府按民主和法制的程式,通过协商、对话的方式使双方分歧在宪法和法律範围内得到合理的解决。

  此次示威事件发生后,政府方面置本国宪法和国际人权约法於不顾,断然拒绝示威民众的合理要求。4月26日,政府在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日报》指称学生、民众的和平示威为“动乱”,导致矛盾激化,学生被迫绝食抗议。5月19日,政府悍然调动数十万配备有坦克、装甲车和各种杀伤性武器的共军分多路进入北京市区,紧接着李鹏於20日以国务院总理名义签发戒严令,宣布在首都部份地区实行戒严,致使事态急转直下,不安和恐惧笼罩全城。但是,即使在如此严重的情势下,首都居民仍然保持了镇静和克制,各界人士紧急呼吁人大常委会召开临时会议,以求通过法定程式解决分歧、平息事态。与此同时,首都民众纷纷走上街头、路口,耐心劝阻军队不要进城,不要向民众动用武力。以后的事态表明,在戒严部队奉命向学生、市民开枪之前,学生、市民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行动,更没有发生政府所指称的“反革命暴乱”。在戒严部队奉命向学生、市民开枪之后,军队的残忍和滥杀无辜激起了民众有限的反抗,这是民众在生命和自由遭到侵犯时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这起由政府一手制造的大规模屠杀事件是在首都居民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发生的。6月3日晚10时许,戒严部队以黑夜为掩护、以坦克和装甲车开路,从各个方向开赴天安门广场,沿途一路扫射、追杀;所经之处,学生和民众死伤惨重。当示威学生於4日?晨列队撤离天安门广场时,军队又开动坦克从身后追赶碾压,致使十多名学生当场丧生或碾成重伤。直至6月6日,政府仍未停止军事行动,这一天仅在复兴门外大街一带就被打死三人、打伤三人,受伤者年龄最小的仅13岁。

  以上事实,人证、物证俱在。我们作为“六.四”大屠杀中的死难者亲属和致伤、致残的幸存者,作为那场暴行的见证人,在此向检察院陈述如下事实:

  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在目前已找到的155位死难者之中,仅学生就有62名,包括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51名,中学生和小学生11名。在这些死难者之中,年龄最小的仅9岁,最大的61岁。

  又据我们对部份死难者死亡情况的分类统计,其中:

  有11位是在抢救伤员和搬运死者尸体时被枪杀的;

  有9位是在居民区的衚衕或街巷里被戒严部队追杀的;

  有6位是在居民楼的住家被戒严部队射杀的;

  有6位是在抗议军队的暴行时被打死的。

  有5位是在现场拍照时被射杀的;

  有3位是在撤离天安门广场时被从身后开过来的坦克碾死的(另有死伤者多人不知下落,未统计在内)。

  除上述情况之外,绝大多数死者是在戒严部队开赴天安门的途中被机枪和冲锋枪滥射致死的,或被坦克和装甲车冲撞、碾压致死的,其中有5名失踪者至今仍无下落。

  经我们反复查证、核实,在目前已知的155位死难者和65位伤残者中,无一人有任何暴力行为,他们均属於那场屠杀事件的无辜受害者。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在1989年5、6月间北京地区未发生任何武装叛乱或武装暴动的情况下,政府当局调动数十万军队对和平示威者实行武力镇压,对无辜的和平居民实行残暴的杀害,其行为属於政府权力和国家武装力量的非法滥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之规定;按《联合国宪章》重申之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按《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有关联合国人权公约所确认的国际人权准则,即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此项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我们认为,政府当局在1989年6月大规模屠杀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本国的宪法,违背了一个主权国家所应承担的保护人类的国际义务,而且已由对人权?M公民权的一贯侮蔑发展为反人道的暴行;其行为已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利的故意侵犯和剥夺,就其造成后果之严重足以认定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国务院总理李鹏作为这场暴行的参与决策者和决策的直接执行者,应对这场大规模屠杀事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

  为此,我们郑重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次大规模屠杀事件立案侦查,并请求检察院对此次事件的被告人李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9年5月15日

(控告人:丁子霖、张先玲、李雪文、周淑庄、苏冰娴、徐珏、尤维洁、吴定富、方政、齐志勇等1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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