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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少女被警察相关人员轮奸,八位正义网友被拘留事件调查

又是滑稽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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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更黑的,
学习民族同胞
出门带把菜刀
受气无理可讲
抡刀自卫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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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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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风(作者笔名)在“搜狐新闻·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栏目下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云南昭通教育局女科长在检察院离奇死亡》,对此,晚风深感不妥并有话要说。



驳《云南昭通教育局女科长在检察院离奇死亡》

如果要设置关键词,这条新闻应该有四个:云南、女科长、检察院、离奇死亡。看文章内容,说的是昭通市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魏静玲,被昭阳区检察院反贪局4名工作人员以“了解情况”为由,带回检察院调查。3月26日,也就是魏静玲在接受调查的第三天,她却死在该检察院。文章还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来加重语气,说“死者胸部有一个9厘米长的刀伤和其他3个大小不同的伤口,被送至医院时其所穿衣服却完好无损,身上毫无半点血迹……”“昭阳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告知家属,死者死于自杀……”

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里说过:死人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伟人就是伟人,伟人的话永远都是经典,永远都是真理,永远都不过时,永远放之四海而皆准。既然是这样,为什么要突出 “离奇”二字,死了就是死了,媒体突出离奇二字,其狼子野心昭然若揭,这就是要引起网民的怀疑,对检察院里的死亡事件进行追问,而特别注明这个死亡事件是发生在“检察院”,就更是别有用心了,难道看守所、派出所里可以死人,检察院就不能死人?至于死者身上有伤口而衣服上没有血迹,有什么值得“特别值得一提”?死者怕弄脏衣服死得难看,因此先将衣服脱下来放好,然后杀死自己,再清理好自己身上血迹,自己仔细地穿好衣服,整个事件不就完成了?

综上所述,晚风在此很负责任地说,搜狐转此新闻的行为有待商榷。若是“不明真相”的读者,难免会产生死者是在检察院“被自杀”的结论,难道搜狐的同志们忘记了舆论导向应该发挥的作用?晚风不禁要问,你们是不是党员?!你们是为党说话还是为死者说话?政法部门死个把个人,在当今的社会绝对不是什么新鲜事,晚风相信这不是第一个,也绝不是最后一个。必须承认,人家昭阳区检察院没有用什么“躲猫猫”、“喝开水”这种弱智的理由去搪塞公众,就已经是很不错的表现了,而且,既然检察院说了她是自杀,那一定就是自杀,并且,一定是畏罪自杀!要相信政府相信组织相信官方,这样的事有什么好报道的,又有什么好转载的?

晚风建议搜狐网的编辑同志们要加强学习,深刻改造自己的资产阶级世界观,不要试图对警方检方的说法产生什么疑问,不要试图去追查什么真相,要多报道些积极健康的新闻,多报道歌舞升平莺歌燕舞的喜事。要知道,我们是和谐的社会,新闻工作者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多多考虑后果,象这种负面新闻,还是少转的好,免得为形势一片大好的伟大祖国抹黑,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嘱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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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昭通市召开“3·26”办案安全责任事故新闻发布会。联合调查组发布了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魏静玲在接受昭阳区检察院调查期间,非正常死亡于区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事实真相。昭通市纪委负责人通报了对相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月24日,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魏静玲在下乡进行中小学开学例行检查途中,被昭阳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带回区检察院调查。26日,魏静玲非正常死亡于区检察院办案工作区2号休息室。 事故发生后,昭通市、昭阳区领导高度重视,市委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昭通市公安局对魏静玲死亡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对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并对魏静玲死亡原因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应死者家属申请,昭通市检察院委托省公安厅对魏静玲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并将相关物证材料送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鉴定及调查走访所查证的情况,昭通市公安局的调查结论是:魏静玲系用一把刀刃长4.8厘米的金属折叠刀自杀。 “3·26”办案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昭通市纪委、市监察局,昭阳区纪委、区监察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依照党纪条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分别给予昭阳区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委委员熊雁,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委委员锁江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昭阳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宋平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分别给予昭阳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徐琦、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杜远航、法警邱秋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时,昭通市检察院决定:撤销宋平昭阳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职务,撤销徐琦昭阳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职务,撤销杜远航昭阳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职务,给予邱秋降级处分。记者 张天春(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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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昆明4月14日电(“新华视点”记者 王研)今年3月26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魏静玲在昭阳区检察院接受调查期间非正常死亡。4月12日昭通市“3·26”事件联合调查组公布了“魏静玲系自杀”的调查结论后,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为此记者驱车赶往昭通市,就社会关注问题采访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政法委、刑侦专家等部门和有关人士。 质疑之一:魏静玲只是一个区级部门科长,能涉及多大经济问题,严重到要自杀? 昭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郝建勋回应说:昭阳区检察院接到了魏静玲涉嫌经济问题的举报后,根据规定报检察长批准后案件进入了初查阶段,于是请魏静玲来配合调查。魏静玲在昭阳区教育局主管当地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她到检察院后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并就自己涉及的问题作了一些回答。现在由于她已经死亡,调查无法继续下去,但有些问题是比较清楚的。 至于自杀问题,一个人心理变化是很微妙的。现在谁也无法说清她当时的心理活动。但魏静玲作为一名52岁的教育局干部,被带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结合她平时的性格,是有发生自杀可能性的。 质疑之二:为何现场没有魏静玲自杀录像? 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刑事技术处副处长沈建松回应说: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云南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对监控录像做了一些检验。监控录像是一个嵌入式的操作系统,无法在电脑上识别其文件。我们提取了机器的型号和识别码后咨询了生产厂家,他们出具了证明文件,显示这个监控录像具有防删除、防数据篡改功能,采用硬盘存储,因此不可能单独针对某一段时间的数据进行删除。如果删除则必须进行格式化,这样所有的录像数据都会消失。我们也聘请了公安部网监局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对机器进行了数据恢复,表明在硬盘上确实没有被删除的数据。 问题出在监控录像的设置上。监控录像总共连接四个探头,分别监控四个休息室。其中两个探头被设置成了全天24小时开机,另外两个被设置成星期五的0:00到17:02只监控不录像,17:02到17:05既监控也录像,17:05到星期六0:00时又成了只监控不录像。26日当天监控录像是处于全天开机状态的,但因为设置问题,当天0:00到17:02监控录像只有监控功能而没有录像功能,这也是为何事发后没有相关录像资料佐证的原因。 此外,机器的系统日志表明,设置是在2009年10月25日之前进行的。也就是说,从2009年10月25日到事发当天,每个星期五的0:00到17:02都是只监控不录像,17:02到17:05既监控也录像,17:05到星期六0:00时只监控不录像。是设置错误导致了没有案发情形的录像。 昭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郝建勋解释说:由于此前没出过事,检察人员也没有对设置问题引起过注意,是有责任的。在星期五之前,魏静玲在休息室的录像是有的。调查她涉嫌经济问题的谈话是在办公室进行的,所以没有录像,只有相关笔录材料佐证。严格地说,与她的谈话也应当进行录像。质疑之三:刀是怎样带进去的?刀上为何没检出她的指纹?为何身上有伤口衣服却没有破? 昭通市纪委副书记王传斌回应说:事后调查有多人证实,检察机关对魏静玲的物品进行过检查、魏静玲主动交出了她随身佩戴的首饰等。从办案需要上讲通信工具等应暂时交由办案机关保管,从安全防范角度上讲,需要本人主动配合。但是,检察人员在履行这些程序时不够仔细,当时没能发现刀具。 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技术处法医室主任陈立方解释说: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刀是放在床垫上的,并且被血浸染。检测的时候刀柄上不是没有指纹,而是只有很少的纹线。因刀太小、纹线很小不具备鉴定价值,因此未能检出完整的指印。由于刀上的血,对原先的指纹会有一些破坏。 死者衣服包括内衣上确实没有与伤口对应的破口。从推理的角度看,可能是刀小、魏静玲又穿了几件衣服,在自杀时为了减少阻碍把衣服撩起来再用刀刺,是有可能的。从反证的角度看,如果魏静玲系他杀,凶手更没有必要掀起衣服用这么小的刀刺她,完全可以直接行凶。此外,如果魏静玲完全脱掉衣服后,胸口受伤,然后再穿衣服,血迹势必会造成相应痕迹,但我们没有勘验到这种痕迹。现场看到,魏静玲的衣服处于撩起来的状态。 质疑之四:检察人员在这一事件中要负什么责任?处理是不是太轻了? 昭通市纪委副书记王传斌回应说:目前我们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是,给予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雁、副检察长锁江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给予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宋平、副局长徐琦、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杜远航留党察看处分,撤销宋平反贪局局长职务,撤销徐琦反贪局副局长职务,撤销杜远航侦查二科科长职务。给予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邱秋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及降级处分。 我们认为这些处理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检察人员确实履行监管不到位,比如刀是怎样带进去的不知道、摄像机长期在某时段未录像也不知道。此外,法律对于初查的具体时限虽然没有相关规定,但从时间上看检察人员将魏静玲留置在工作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检察院“初查对象在工作区不得留宿”的相关规定。 记者还采访了魏静玲二弟。他表示,家属不能接受魏静玲自杀的调查结论,因为其中仍有不少疑点,调查结论无法令人信服。此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过轻,他们明显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进行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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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女科长莫名死在昭阳区检察院”追踪 昨日,昭通市“3·26”事件联合调查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魏静玲在昭阳区检察院办公区非正常死亡事件,公布了调查结论,昭通市公安局认定魏静玲系自杀身亡。同时,昭通市纪委和市检察院对昭阳区检察院5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死者家属对魏静玲自杀的结论不予认可,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昭阳区检察院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调查结论 ▶ 死者属用刀刺胸自杀 调查结论指出,3月26日,魏静玲在昭阳区检察院接受调查期间非正常死亡后,昭通市纪委和警方迅速成立“3·26”事件联合调查组,办案的4名检察官随即被纪委立案审查,警方也迅即展开调查。 调查结论称:魏静玲死于昭阳区检察院办案工作区2号休息室,该办案工作区及2号休息室门窗完好,没有暴力侵入迹象和搏斗痕迹;室内木质地面上只发现魏静玲本人及因抢救而进入过该室的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鞋印;现场血迹分布局限于该休息室床垫范围内的被子、床单及垫棉上的对应位置,以浸染为主,无滴落、喷溅及抛甩状血痕;现场床垫上有一把染有血迹呈开启状态的金属折叠刀,刀刃长4.8厘米,刀刃最宽处1.1厘米,刀柄长7.4厘米。 尸体检验未检见机械性窒息征象和致死性疾病改变。死者左手腕部的两条横行切划伤,系生前形成,损伤轻微,并非致命伤。其左胸部的刺创深达心腔,心包腔内血液及血凝块填塞,左胸腔内有大量血液及血凝块,该损伤为致命伤。死者上身衣物在贴近左胸部刺创伤口的周围及其左侧腋下和左腰、背部等位置有大量血迹浸染。通过对死者左胸部刺创及左手切划伤的位置、方向、形态特征、损伤程度的法医学分析,并与现场提取的金属折叠刀大小、形状和锋利程度作比对分析,该刀具可形成死者左胸部的刺创及左手腕部切划伤,且上述损伤均可由死者自身完成。 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相关鉴定结论证实,现场提取的金属折叠刀上附着的血痕都只是魏静玲本人的血。 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证实,自3月24日18时许至3月26日14时50分许,除办案人员外,无其他人员进入过昭阳区检察院办案工作区。3月26日,从13时许魏静玲进入2号休息室到14时50分许,办案人员宋平、徐琦、杜远航、邱秋4人均在魏静玲所在的2号休息室门外烤火处、谈话室、监控室、办公室等处守候,活动情况清楚,在发现魏静玲出现异常情况前,4人均没有进入魏静玲所在的休息室,并有人证实,魏静玲生前常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式水果刀。 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鉴定及调查走访所查证的情况,“3·26”事件联合调查组最终形成调查结论,排除了魏静玲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因毒(药)物中毒死亡、因自身疾病死亡、他人加害致死,确认其死亡原因为锐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心包填塞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性质为自杀。 处理情况 ▶ 5名相关人员被处分 新闻发布会上,昭通市纪委副书记王传斌通报了对5名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情况: 昭阳区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委委员熊雁,在这起事故中履职监管不到位,致使该院干警违规办案,对魏静玲自杀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司法工作失职错误,且情节较重,经昭通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委同意,熊雁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昭通市检察院给予记过处分。 昭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委委员锁江涛,在事故中作为临时代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司法工作失职错误,且情节较重。经昭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经区委同意,锁江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昭通市检察院给予记过处分。 昭阳区检察院的反贪局局长宋平、反贪局副局长徐琦、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杜远航,在事故中作为调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司法工作失职错误,且情节较重。经昭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经区委同意,决定给予宋平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分别给予徐琦和杜远航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时,昭通市检察院决定,给予撤销这3人上述职务的处分。 昭阳区检察院法警邱秋,在事故中作为值班民警,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司法工作失职错误,且情节较重。经昭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经区委同意,决定给予邱秋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昭通市检察院决定给予邱秋降级处分。 ■ 律师观点 就魏静玲在检察院“死亡”事件,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表示,如果魏静玲属自杀,办案单位在对魏静玲限制人身自由时,就应该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或搜查,如果没有这样,就说明办案单位在工作上存在失误,并因这一失误造成被调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办案单位的行为就由失误又转化成了严重的失职行为。结合被调查人死亡的后果,办案单位可能存在的工作失误就会上升成为工作失职。 刘爱国律师同时还强调,不论魏静玲是自杀还是他杀,前提都是因办案单位保护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意识不强、措施不力,才导致了魏静玲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办案单位有失职行为,实际上是法律上所说的渎职,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应按照渎职犯罪的有关规定,根据办案人员职责和工作性质、关联程度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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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发明”死法,总嫌不够文明,因为死亡毕竟不是件能够让人津津乐道的事情。但发生在云南政法系统的一系列死亡事件,确实具有石破天惊的与众不同,不用“发明”还真不能体现“独创性”。 据报道,云南昭通市公安局于4月1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昭阳区教育局女科长魏静玲在检察院接受调查时死亡事件的调查情况,称魏静玲系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水果刀自杀身亡。 云南政法系统近年来“发明”不少死法,而且往往都能引起广泛关注,继而在网络上迅速发酵。诸如发生于晋宁县看守所的李乔明死亡事件,作为掩盖真相的一种说法,“躲猫猫”成为网络热词;而发生于昆明市小南门派出所的邢鲲用纸币捅开手铐,再用鞋带自缢身亡,这起离奇的死亡事件,恐怕始终都没让公众消除疑惑。这些事件给云南政法系统的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硬伤,“影响力”也还没消退,昭通市又出现“自杀”事件,想不成为遐尔闻名的新闻事件都难,说不定还会掀起舆论质疑的高潮。 之所以把昭通的这起自杀事件,也列入“发明”的行列,与“躲猫猫”和“鞋带自杀”并列,是因为这起“自杀”事件还是太蹊跷了,而且疑窦丛生。理由是:魏静玲是在3月26日,即被检察院4名工作人员以“了解情况”为由,带回检察院接受调查的第三天,死在检察院的。按理说,检察院既然对魏静玲留置了这么多天,应该对其搜过身,她的身上就不应该还能留下可以自杀的凶器的,这应该是常识。更何况云南刚刚发生过“纸币开锁、鞋带自杀”的事件,相信云南政法系统应该组织过必要的反省,以吸取教训,杜绝发生类似事件。既然鞋带都能“自杀”,水果刀岂不更有成为“自杀”工具的可能?这样的推理应该可以成立,而且也确实应该成立,那么魏静玲身上带着水果刀的理由就不充分,也不能成立。但昭通市公安局的通报明明却白白地说,魏静玲就是用随带的水果刀“自杀”的。不知道昭通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是如何疏忽掉这么一个至关重要的水果刀物件,以致为“发明”一起“自杀”事件而创造条件的呢? 短短一年多的时间,云南政法系统就接二连三地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且有关部门的解释又总是难以给人充分信服的理由。云南有关方面到底还知不知道吸取教训和亡羊补牢?如此下去,真不知道会“发明”多少离奇的死法。与其总是在事后吃力不讨好地解释和说明,缘何不在事前就把工作做妥帖,避免发生不该发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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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胸部有一个9厘米长的刀伤和其他3个大小不同的伤口,被送至医院时其所穿衣服却完好无损,身上毫无半点血迹……”“昭阳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告知家属,死者死于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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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床垫上有一把染有血迹呈开启状态的金属折叠刀,刀刃长4.8厘米,刀刃最宽处1.1厘米,刀柄长7.4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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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左胸部的刺创深达心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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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的头像太诱惑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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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了解---一个女性其性别特征要占据1-5厘米+肋骨1厘米+心脏表到心房2-3厘米=4--9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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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8毫米杀死一个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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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平和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在中国这是一句屁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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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
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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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件八君子---戊戌七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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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社会已经不让我们说真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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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愤,气愤,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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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I酱表示LZ你知道得太多了。小心跨省
LOLI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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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平和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

山高皇帝远都无法无天了
兵匪一家蛇鼠一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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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真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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