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2年12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骆亚报导)12月24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但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向官媒解释说:“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中个别诉讼参与人当庭利用电脑、手机 等“直播”庭审情况,试图给法庭制造“舆论压力”,这显然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诉讼参与人不专注庭审,无疑也有违职业道德,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公布后,引起律师界普遍的不满,李冰东律师撰写“法院审案为何怕见阳光”对此进行回应,他认为,诸多公共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律师与法官的“对决”激烈直接原因是,法官在审案时没有摆正位置。这一现象,集中体现在最高法前期的刑诉解释初稿中,也就是那个针对律师的第250条。在律师界强烈的谴责下,250条这一恶胎,终于流产。而最后定版的条文,对于律师公开庭审的问题,仍然担惊受怕,所以,庭审“禁微”的解释保留了下来。法官与律师的冲突,已经从实务层面,走向了立法层面。
他表示,律师通过微博或其他方式公布庭审内容,是情不得已。“在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法庭审案的全面情况,如果没有律师微博,公众简直无法知悉。是罪,是过,谁是,谁非?不言自明。”
他认为律师通过微博报导庭审,目的之一就是公开侦控程序的违法。而法院总愿意帮助侦控机关“遮丑”,于是,不可避免的走向了与辩方对立的一方。
他分析道:“案件报导越全面越及时,对民众的引导、教育和警示作用越大。不愿公开,是因为心里无法坦荡。不敢公开,是因为案件有鬼。”他质问:众多的冤假错案,哪一起是因为公开审理带来的恶果,哪一起是因为律师公开庭审内容而造成的,哪一起是因为旁听人员众多而让法院判决错误?
他还表示律师在不影响辩护的前提下,特别是法院在公开审案问题上大打折扣的前提下,对庭审进行播报,不仅对当事人无害,反而更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利。这是中国刑辩律师的真实生态,这是在刑事辩护即将走向绝境时的举动。
他认为如果法庭中有独立的媒体人,有全面客观的报导,有不受障碍的群众旁听,没有律师愿意在紧张的辩护席上还乐意去发什么微博来报导案情?
北京的王永杰律师表示,若开庭及庭后不让律师发微博、写博客,说明:法院怕监督、怕见光,更说明:这招管用,律师只有来这个。
北京的戴福律师认为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不允许律师庭审时发送微博,是违法的:一、发送微博不影响法庭审理,不会妨害庭审秩序;二、只要是公开审理,就是允许公众了解庭审,基此一切有利于公开的手段都应该允许。至于有人认为影响欲作证的证人,事实上只要公开审理,都存在这种可能性,但是不能以此作应对手段。
有意思的是河南省高院官方微博@豫法阳光发微博也对直播庭审表示积极看法说:“有网友问微博不能直播庭审了吗?我们认为,微博作为网络新媒体它的作用是其他任何媒体不可替代的。微博直播庭审,有利于审判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用微博庭审直播是法院正在探索的新课题。”
浙江宁波一民众对此评论说,管天管地管微博!东莞的“吴乐仔”用四字形容:权大于法!也有民众质疑,这还是公开审判么?!海南三亚的王子强说,以后真相就像海底针了。浙江绍兴的一位老伯说,它们还敢提公开审理这次么?连围脖都无法承受,还公开审理?湖南长沙的“小白一团糟”说,你直接说中央电视台的记者除外啦!上海的俞大左认为,应该反过来,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阻碍法庭内容公开。
山东青岛的“lindazlm”质疑说,最高法院有什么权力禁止公开庭审,有什么权力许可特定新闻记者信息垄断?辽宁电视台公民记者李宪明认为,最高法院公开与总书记的12月4日的发言相违背了。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是违法宪法的。
武汉的“小风FF”认为现在的制度只是个变相的封建主义罢了。他的新名词叫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怕什么呢?怕自己不公正吗?人民看了,传播了,会有什么害处呢?我们连选票都没有,你们还会怕什么呢?我们如果传播了,会被判劳教吗?还是其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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