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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人权,才是国家的核心利益

唯有人权,才是国家的核心利益

颜昌海  
  利比亚反抗军获西方世界的支持,推翻独裁统治42年的卡扎菲,首次展现国际社会“人权高于主权”模式,也刺激了中国。中国民众特别是网民都注意到,值得关注的是,利比亚之战与阿富汗、伊拉克战争截然不同,包括中国在内的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零票反对,通过了1970号针对利比亚的制裁决定。

  经过六个月的较量,利比亚反对力量终于攻下首都的黎波里,卡扎菲本人虽然仍未就擒,但利比亚卡扎菲独裁政权的历史则已宣告落幕。毫无疑义,利比亚革命属于起始于2010年底突尼斯茉莉花革命的阿拉伯春天的一部分。同突尼斯与埃及两国相比,利比亚的革命道路完全不同。据亚洲周刊报道,上海外国语大学中东研究所副所长刘中民称其为“利比亚模式”,在一篇论述文章中,他界定其为“政治反抗军发起内战+西方军事干预”,这和北约和美国直接发动地面战争铲除塔利班或者萨达姆政权不同,利比亚的情况是首先国内出现大规模反对势力,继而联合国安理会介入,并获得大多数国家与区域组织支持,通过建立禁飞区的1973号决议,然后实施空中打击配合反抗军的地面军事行动,最终颠覆卡扎菲政权。这一模式的特点是国际社会空中打击与利亚社会内部反对派武力斗争相结合,开启了国际社会与民族国家转型互动的新途径。

  刘中民认为,“利比亚模式”是否会成为西方对“失败国家”进行政权更迭的新模式,值得长期关注。他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973号决议,这是利比亚模式合法性的第一步,在这一步中,中国代表投了弃权票,表示默许;国际法中,承认暴力革命的政权更迭结果,这是利比亚模式合法性的第二步;国际舆论一致抗议卡扎菲的屠杀,倾向于人权高于主权的制裁卡扎菲方案,这是利比亚模式合法性的第三步。相比此前西方地面部队深陷阿富汗与伊拉克泥潭的战争,在利比亚,内外联合的方式颠覆独裁政权,亦被美国国务卿希拉里称为“新介入方式”,更多采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利比亚模式”也在中国大陆引起了热烈讨论。专栏作家老愚在微博上说:“一夜之间,卡扎菲丑恶政权灰飞烟灭。我向尊敬的利比亚人民致敬!借用某独裁者的话,暴政和独裁就像灰尘,你不打扫,他是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有人为卡扎菲惋惜,他们愿意看到强人对抗文明世界,而不愿意看到被奴役的人民获得自由——那是本属于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不愿自由者,不配获得自由。”中国官方的态度也发生了微妙变化。被视为“鹰派”的官方媒体《环球时报》发表评论,称利比亚局势的教训是“永远不要低估人民的力量”。而知名公共知识分子王功权在微博上表示:“中国大陆民众只熟悉革命的模式,而且只熟悉无产阶级革命的模式,不熟悉其它社会变革模式,因而把‘民不聊生’当社会稳定的警戒线。可利比亚民众还没有民不聊生,却为改善生活的权利和捍卫做人的尊严而奋起反抗专制,很多中国大陆人就不理解了。于是,把卡扎菲下台简单归咎于‘外敌干涉’。”

  由于联合国安理会就利比亚连续通过了两个决议,北约武装力量能够按照安理会决议框架在利比亚开辟空中禁飞区并对卡扎菲军队武力镇压平民施以保护。北约的空中行动尽管具有联合国授权,但在国际上仍存有争议。比如,尽管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投了弃权票,中国官方舆论却一直对国际社会对利比亚的武力干预持批评立场。

  国际社会对一个民族国家的干预,涉及到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在世界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国家无论大小,无分穷富,都越来越难以回避人权与主权的问题。今天的世界,经济、金融的全球化已经成为事实,没有国家可以自外于世界经济体系。在信息化方面,尽管一些国家仍然设置各种防火墙之类的壁垒,企图封锁信息,封锁言论,但是,从推特技术到各种翻墙软件的开发和普及,可以肯定,没有任何人,任何国家可以改变全球信息化的大趋势。经济全球化与信息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即是价值的全球化。人权与主权的争论正是属于价值全球化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

  如果将此次国际社会对利比亚的空中打击同2003年美军进攻伊拉克相比的话,便可以清楚地看到世界舆论在人权与主权问题上的转变。2003年是举世震惊的九一一惨案发生的第二年,布什总统治下的美国在成功启动对阿富汗的打击之后,趁势进击,以反恐和开辟中东民主政治的新起点为名义,军事干预伊拉克。不过当时的布什政府却难以说服世界舆论。不仅世界多数国家民意均反对这一侵犯他国主权的做法,即使在西方内部,以法德为首的欧洲国家利用联合国为讲坛,批评美国出兵伊拉克既缺乏道义合理性也没有法理依据。

  此次北约对利比亚的空中打击,虽然从很大意义上对利比亚反对力量最终取得胜利,推翻卡扎菲政权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利比亚民众反对卡扎菲的专制,企图摆脱卡扎菲的抗争却是国际干预的基础。没有利比亚内部反对力量的抗争,不仅外来的军事干预没有合法性,也不可能有圆满的结局。同样,如果卡扎菲当初没有动用战机和重型武器镇压班加西的和平游行的市民的话,国际社会也难以就对利比亚空中打击形成共识。也即是说,卡扎菲对利比亚民众的疯狂镇压不仅为自己创造了一个国际干预的环境,同时,从其军事镇压那一天起,卡扎菲就不再是利比亚民族国家主权的代表。从这一意义上讲,人权高于主权的命题的意义不仅意味着国际社会可以经联合国授权保护成员国民众的人权,也意味着只有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一国政府才可以合理合法地实施主权。

  最近,继2005年《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首度推出之后的六年,中国政府再次发表《和平发展》白皮书,谓中国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而中国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对此,著名时事评论家杨恒均在博文《美国的核心利益是什么?》中指出,当我们说一个国家的核心利益是《宪法》里规定的某种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对经济大发展的制度保障,我们同时不应该忘记,《宪法》更重要的是规定了在这样的一个经济大发展、社会稳定的制度里,人民才是最重要的。没有某个政党,没有某种政治制度,没有一定的经济发展,人民依然存在;而没有人民,一切都将不再存在。

  杨恒均说,通过《白皮书》的形式向各国政府与人民耐心解释、反复说明中国的立场,这有利于消除国外对中国发展方向的疑虑与猜忌。按说《白皮书》里已经明确指出了中国的核心利益,国务委员戴秉国更是先后做了两次具体而微的例举。但《白皮书》要能够说服洋人,首先应该说服中国人吧。杨恒均认为,戴委员说的这几点确实是中国国家的核心利益,但有些网友质疑,给人的感觉是把核心利益分成了三等,有些网友因此追问美国是如何排列自己“核心利益”的。杨恒均说,美国的国家核心利益与戴秉国委员长列出的中国的国家核心利益听上去都差不多。美国的主要是这样一些:国家主权与安全,民众的生活方式,国家的立国理念与民主自由的政治制度。而美国领导人在说到这些“核心利益”的时候,一次也没有用到“首先、其次”之类的容易让人产生“轻重缓急”误解的序列词,但他们讲到国家的核心利益的时候,也确实有某种顺序:首先提到的一般是保卫美国民众的生命安全与保证幸福的生活方式;美国的价值理念与民主的政治制度同样是提到最多的;然后是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以及美国的经济增长、孩子们受教育的权利、美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与利益、等等。对照中美前两个“核心利益”,发现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最大不同就是无论任何一届美国政府或者总统,都不敢把保卫共和党或者民主党的永远执政地位作为美国的核心利益,否则那个党就有可能被民众赶下台。在美国,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要高于政权与执政党的地位。美国总统虽然说到核心利益的时候没有使用“一,二、三”的序号,但也有轻重缓急,仔细研究一下他们的说法不难发现,他们始终把人民的利益(主要表现在“公民权利”)摆在其它的核心利益之前,甚至在美国遭受911袭击,美国要对外发动战争的时候,总统与政府强调的也不是什么领土完整与国家安全,而是保卫美国人的生活方式与价值理念,保护美国人的安全。保卫国家安全的终极目标是保卫美国人的安全,这符合美国的建国理念:国家是为人而建的,人不是为国家而生的。美国核心利益中的两个主角“美国人”与“美国国家”,国家的核心利益中根本没有政府的份:政府是人民成立起来负责执行保卫国家核心利益的,当然不能把自己列为需要国家与人民来维护与保卫的“核心利益”。

  杨恒均不清楚国务委员戴秉国列出的一、二、三条中国核心利益是否有轻重缓急,但别人就有可能追问,为了保持某种政治制度完整,或者某个执政党的执政,就可以牺牲第二条的领土完整与国家安全?要知道,这种质问并不是空穴来风,在中国历史上,确实出现过一些当权者为了苟延残喘而割地求和甚至更恶劣的例子。杨恒均比较欣赏《中国和平发展》白皮书里对国家核心利益的定义,而且它提到了《宪法》:“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这让杨恒均想起美国在界定国家的核心利益时,尤其当它把“人民”挂在嘴边,而且美国《宪法》切切实实赋予人民的各种权利,尤其是享受各种自由的权利。这也促使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当说一个国家的核心利益是《宪法》里规定的某种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对经济大发展的制度保障,同时不应该忘记,《宪法》更重要的是规定了在这样的一个经济大发展、社会稳定的制度里,人民才是最重要的。没有某个政党,没有某种政治制度,没有一定的经济发展,人民依然存在;而没有人民,一切都将不再存在。人民,是拥有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的。任何国家、政府或者政党的核心利益,排在首位的必需是保卫人民的安全与尊严,保卫他们拥有的生而为人的各种权利。

  可是,中国的状况如何,包括官方自己也心里有数。不仅官员不将宪法的权利落在实处,就连御用文人都肆无忌惮地无视宪法中dev公民权利,比如最近据网络报道说,余秋雨经过了停笔六年的反思后,发现这惊人规律:中国的问题不是暴政的问题,而是暴民的问题。是暴民们发动了文化大革命,是暴民们正在毁灭这个国家。要求老百姓在个人尊严和利益遭到践踏时,应该耐心地、温柔地去等待结果,绝对不能使用自己无权使用的暴力反抗方式,如果暴力抗法,就不能埋怨政府的高压手段了。也就是说,暴政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消灭暴民,为了消灭暴民,政府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地实行暴政。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国家“核心利益”?!

  据网络报道,2010年中国大陆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884737件,审结885316件,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75%。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判处罪犯1006420人,同比分别上升1.68%和0.98%。2010年居然全国有100万人被判刑,如果以新西兰的人口计,6年中国被判刑的人数就相当于新西兰的整个国家的人口。此外,中国大陆每年被劳动教养的人数在50万左右,这就意味着每年有50万公民,没有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程序,而被公安系统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剥夺了自由。这样,中国大陆每年被剥夺自由的公民有150万。如果加上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没有被判刑和劳教的人,中国大陆每年被抓的人超过300万人。这就意味着,每两年中国大陆被关过的人数量就相当于整个新西兰人口。高企的失去自由的人口,不仅仅是中国大陆的政治问题,更涉及国家“核心利益”——人权。

  《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从中国大陆官方的作法来看,这份文件也无法说服世界各国相信中国大陆的和平发展意图。这,只不过是一种按惯例的国际性公关手法罢了。中国大陆奉行的一些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都与国际现行的文明秩序格格不入。美国企业研究所资深研究员马明汉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表示,白皮书的内容多半是一些宣传用语,缺少官方对于政策立场,尤其是安全议题方面的具体表态,因此也无法让人对中国的发展意图放心。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大陆不民主,漠视人权。

  国家核心利益中有国家主权,国家安全,但人权,才是真正国家核心利益。

  1、所谓只有实现国家的主权才能保证实现这个国际的人权,只是说明主权是人权的一个条件,并不能说明主权高于人权,恰恰相反说明了主权为人权服务,因此人权高于主权。

  2、实现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终极目标,一个国家的人民奋力拼搏浴血奋战为的是什么?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人权,而不仅仅是实现国家的主权完整。如果一个国家有了一个完整的主权,但政府却独裁、专政、残暴、腐败、堕落,要这样的主权有什么用?就比如塔利班统治下的阿富汗、卡扎菲统治下的利比亚。所以从这个意义说,人权当然大于主权。

  3、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情,并不是哪一个国家的事。当一个国家有了人权问题时,所有的国家都应该起来谴责他!就好象你的邻居在家里杀人,或把老婆打的死去活来,你是不是坐视不管?侵犯人权就是与全人类作对。

  当然,说人权高于主权,并不是说不要主权;只是说主权不是人们追求的首要目的。利比亚反抗军获西方世界的支持,推翻独裁统治42年的卡扎菲,首次展现国际社会“人权高于主权”模式,就说明人权高于主权。当然。说人权大于主权,绝非就连国家都没有了;要人权,并非就要放弃种族、失去主权。比如美国以人权立国,所以美国几乎都是爱国者。

  要重申的是,谈人权,并非就是要依赖外国的支持;中国的民主、自由和人权,归根结底只能靠中国人自己。其实,中国人的人权高于主权,最早的实践,就是在武王伐纣夏朝以后是周朝。商朝最后的一个国王商纣统治非常残暴。他加重对奴隶和平民的剥削,建筑了许多宫殿、苑囿,终日饮酒作乐,过着奢侈腐化的生活。人民如果表示不满,他就加重刑罚,残酷镇压,比如做了“炮烙之刑”,把铜柱放在燃烧的炭火上,强迫“犯人”在上面行走,“犯人”站不住,就倒在火里活活烧死。他的叔叔比干,为人正直,几次向他提意见,纣王不听任何规劝,竟将比干挖心处死。另一个大臣规劝纣王说:“假如一再胡作非为,将会有亡国丧命的危险!”纣王却回答道:“谁能把我怎么样?”

  那时候,渭水流域的周族,迅速发展起来。周原来是商的属国。周文王为国事操心,有时候从清早忙到中午,都顾不上吃饭。他尤其注意用人,姜尚就是他发现的人才。姜尚出身贫寒,年过花甲也没有正当工作。他听说周文王重视人才,就天天在歧山的水边钓鱼,希望看见从这里路过的文王。有一天,他终于见到了周文王,两人谈得十分投机。姜尚受封做文王的军师,后来成为周朝的开国功臣。周文王死后,周武王继位。他得到姜尚、周公旦的辅佐,国家兴盛起来。那时候,商朝的统治更为腐朽。周武王决心灭掉商朝。

  据说,周先派人到商,察看敌情,回来说:好人全被纣王斥逐。武王认为时机还未成熟。最后察看商朝情况的人报告说:商朝的百姓闭口不敢说话了。武王认为时机已到,就联合西方和南方的部落,向商纣进攻。战争在商都的郊外牧野展开。那时候,商纣的军队正在同东夷作战,来不及调回。临时把大批奴隶武装起来,开赴前线。奴隶早就恨透纣王,于是在阵前起义,引导周武王的军队攻入商都。纣王被迫登上最华丽的宫殿鹿台,全身挂满珠宝玉器,放火把自己烧死。商朝就这样灭亡了。……

  推翻独裁统治42年的卡扎菲覆灭,和商纣王覆灭何其相似!若按照余秋雨“老百姓在个人尊严和利益遭到践踏时,应该耐心地、温柔地去等待结果,绝对不能使用自己无权使用的暴力反抗方式,如果暴力抗法,就不能埋怨政府的高压手段了”的要求,卡扎菲和商纣王拥有与生俱来的“国家核心利益”,人民应该逆来顺受。但历史和现实,给了最好的回答。


── 原载 作者博客
Saturday, September 10, 2011



来源:[http://www.guancha.org]《观察》文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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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一大堆人权.的关系与发展.就是没有说到什么叫人权~
我想有很多人都不知道什么是人权.当然.我也算一个了.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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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fsykj 的帖子

人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1]。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价值依据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证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   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西塞罗纳粹“合法”的暴行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人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框架,一个暧昧不明的理论模式。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绘出了千变万化的“人权”,并由此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但这并不影响人权作为一种广为接受的标准。
主要内容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所以本章节将人权的各种元素从错综复杂的理论中提取出来分列如下:
基本内容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4]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自由权:“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Free)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合逻辑的表达。   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者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地羞辱,威胁,骚扰,中伤他,那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类”的资格,这无疑是和人权所不容的。   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政府的倾力帮助,这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进阶内容
  人权的基本内容仅仅一种最低限的保障,在现代文明社会中,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又出现了很多对人权的扩充。人权的进阶内容一般都是基本内容的融合、扩展、深化。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文明的多样性,对于以下的人权内容和具体的实现方式还存在这不同程度的分歧:   发展权:“发展权”最早是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被提出,并立即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支持。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作了全面的阐释。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从而使发展权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统。发展权在坚持个人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强调了“集体人权”这一新生概念,也就是要求各国,各民族都能平等、自由、友好的交流合作,均等的享受发展机会。发展权强烈的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际制定的国际秩序的不满以及对国际公平正义的诉求,甚至透出相当的共产主义色彩,也就很自然的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的交锋重点。   民族自决权:追根溯源,民族自决权其实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马克思、恩格斯也十分赞成民族自决原则。二战之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民族自决权风靡一时是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二战以后大批受压迫的民族和国家独立自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国际形势大大改变的现在,民族自决权更加强调的是本民族国家自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项集体人权。对于民族自决权是一种重要人权国际社会普遍没有异议,但对于民族自决权的限度,民族自决权与最低人权标准的之间的矛盾等,国际社会的斗争相当激烈。民族自决权被普遍用于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干涉”的重要理论依据。
评判标准
  西方文明国家一般强调的人权的普适性,并利用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甚至军事方面的优势推行自己的观点;而非西方文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强调的是对人权的保障必须建立在本国的国情(包括经济基础,国民素养,传统文化等)之上,并且强烈的反对前者的观点。   尽管对于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存在很大的争议,但终归需要一个可以具体实在的判断标准来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   在人类追寻一个统一的人权标准的道路上,没有人能够回避一个无奈的现实。由于历史,地理等诸多因素有的国家能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去呵护宠物和家畜,但有的国家却为给儿童提供最低限度的食物,医药和教育而挣扎。不仅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天壤之别,在文化传统方面也往往是千差万别。这些客观的事实严重的阻碍了人类关于人权在现实层面的共识,而且历史经验表明,强制移栽的人权往往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当代英国思想家米尔恩提出了“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核心内容主要有两点,第一,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规范的多样性,得到某种共同体认可的权利,没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共同体。第二,无论社会发展和道德规范存在多么大的差异,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必须得到所有共同体的一致拥护。总结起来,人权标准是最低的,所以才能成为普遍的;因为是普遍的,所以也只能是最低的。   在全球化的时代,怎样通过建设性的对话来沟通和扩大人权方面的国际共识已成为了当今国际社会主要议题之一。不仅在西方文明的框架内思考人权,而且在与西方文明并驾齐驱的其它文明框架内省察人权,已形成一种“文明相容的人权观”,是缓和并逐步化解矛盾冲突的一条必由之路。   尽管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为代表的一系列人权宣言都肯定了人权的特殊性,指出实施人权原则必须考虑国家的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但是社会普遍认同人权仍应有最低限度标准,“贫穷不能做为国家恐怖和酷刑的借口。”   鉴于一系列复杂的原因,人权的评判标准存在,而且还将长期存在着分歧。但人类在促进人权的伟大事业中不断沟通,不断理解,不断磨合的过程,其本身也是一种人权的促进。
批评
  对于人权概念的批评之一,主张人权是一种文化的帝国主义。尤其人权的概念在根本上是源自于自由主义的观点,虽然这种概念在西欧、日本和北美洲被普遍接受,但在其他国家可能不被接受。批评者质疑那些提倡人权的思想家例如约翰·洛克、密尔都是来自西方国家,同时这些西方国家自身也都做出帝国主义行径。这种论点还举出宗教来证明文化的霸权主义。然而,一些人也对文化霸权的批评论点提出反对。如:人权概念本身也有部分起源于其他的文明和宗教。人权在实践上也会与帝国主义的行径产生冲突,例如人权也能被转换作为民族自决的理论。   另一种批评则认为人权所主张的权利是具有阶层性的,因为各种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会互相影响。举例而言,要保障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不能不先确立一定的文化和社会条件,例如适当的教育。而后者是否应该被包括作为第一种基本的权利,则仍是争论的议题所在。   还有一种则批评人权概念是根基于自行订立的道德观上。如果这种道德观只是个人依据自己喜好而表达的要求,那么人权就不是客观的道德原则。美国哲学家Richard Rorty便认为人权只是根基于人类感情的表达上,而非一种理性的实现(不过,根基于利益理论的基础,他仍然支持法律上的人权)。Alasdair MacIntyre:人权其实与古代人类对于“独角兽和女巫的信仰相同”。这种批评与道德相对主义相近,它宣称道德是个人喜好、没有客观标准可衡量道德基准。   马克思主义则反对西方人权观中“绝对的”“先验的”等唯心观点,认为人权不是从来就是“天赋”的(孙中山持类似观点),而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认为西方文明中的“人权”是带有阶级烙印的“特权”。“只要阶级还没有消灭,任何关于自由和平等的笼统议论都是欺骗自己,或者是欺骗工人,欺骗全体受资本剥削的劳动者,无论怎么说,都是在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马克思主义主张的“人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上的“人权”,因为只有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才有可能实现任何人之间真正平等,以及“人的解放”。   对于人权的最后一种批评则聚焦于“谁才有责任监督人权”的问题上。人权的概念起源于避免公民遭到国家侵害,也因此可能代表所有人都有责任介入并保护受到侵害的其他人。因此在民族和国籍的区隔上,由于那强调了人们的不同点而不是相同点,可能被人权运动视为是对人权不良的影响,因为那否认了人们天赋的相同权利。其他人则主张国家主权才是最重要的,因为是国家最先立下了人权的条约保证。在对于国家干预和使用暴力与某些的争论议题上,争论者的主张通常也都与他们对于人权的看法差异有关,例如将人权看作是法律权利抑或是天赋权利、以及他们是属于世界主义抑或民族主义的立场都有关联。
重要的人权文书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对于指导和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年”。《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不受奴役和酷刑权、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无罪推定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参政权和选举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和定期带薪休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等。《世界人权宣言》同时规定,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个人在享受权利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虽然存在着对《世界人权宣言》的代表性和时代局限性的质疑,但其作为人类有史以来的一次人权共同宣言,被广泛认为是国际人权事业的总章程,以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它的两个重要补充和细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法律化,并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标志着全人类的人权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交由各成员国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使为奴隶和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参政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也明确了部分权利的有条件性或者绝对性。比如,第四条允许缔约国在国家生存受到威胁并且正式宣布社会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减少原本应承担的义务,但减少的程度必须是客观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而生命权,人格权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比如5毛`党奴..脑殘..它们是真的不知什么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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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人权`比如5毛`党奴..脑殘..它们是真的不知什么是人权~ 只知道什么是领导..是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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