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普
中国官方公佈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象徵性徵集社会意见至九月底,但部分条文已引发国内广泛关注。据知情人士透露,该草案的争议内容极可能通过实施。如果属实,新法将会成为中共专政的另一个天罗地网,向异见人士、维权人士和律师吹响河蟹号角,足以「合法」剷除公民社会初生幼苗。从此以后,国人虽可主张依法维权,但也可「依法」被失踪、被旅游,情况堪忧,其中下列三者至为险恶。
一、被失踪条款(茉莉花条款、艾未未条款)。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於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的人,如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羈押和专门办案场所除外);如果「无法通知」(语意空泛)或者在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中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公安可以不把监视居住原因和执行处所通知家属。换言之,如果公安把被监视居住者囚禁在刘少奇的马槽,或者精神病院,家属问公安为什麼、在哪里,公安拒答,那就完全变成了「依法办事」的河蟹楷模。国人被诬以危害国家安全,竟可如此「依法」被失踪六个月,足见中共已大言不惭地宣告自己是「合法绑匪」,为保一党专政,「依法」和尚打伞。
二、被密告条款(打黑除恶条款、薄熙来条款)。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於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毒品等犯罪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应当採取「保护措施」,例如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要求出庭作证但不暴露外貌和真实声音。大家千万不要小看本条的威力。以近年薄熙来在重庆所发动的「唱红打黑」运动为例,在其中的短短八个月内,当局发动群眾来信和检举的社会密告,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以「重庆速度」批量化逮捕、起诉和审判。有了新法,谁还说重庆当局的「打黑除恶」不正是「依法办事」的急先锋?有了新法,政府可否照样对付异见人士,甚至标榜掌握事实上不存在的某位匿名证人密告,声称某日听到某人说了些反党言论,诬陷忠良,以言入罪,剥夺其质证权利?
三、被刺探条款(窃听卧底条款)。草案第一百四十七条(窃听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於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重大毒品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经过依法审批,可以实施技术侦查。草案第一百五十条(卧底条款)规定:为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相关配套条文规定得相当粗糙,没有详细规定合宪适用前提和侵犯人权限制,大可被当局随意滥用,扩张政府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变相为目前和日后针对国内维权律师和异见人士的监听、卧底措施披上「合法」外衣。
如果人大通过草案,新刑事诉讼法将会把「被失踪」合法化,让中共成为合法绑匪。把「被密告」合法化,让中共成为合法骗徒。把「被刺探」合法化,让中共成为合法窃听狂。中共将会高举「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代表绑匪!代表骗徒!代表窃听狂!继而向「被代表」的人民开刀,尽情蹂躪初生的公民社会。
归根究柢,只要中共一直通过政法委操纵审判,司法一直不独立,任何针对法律的枝节性修改,即使是良性的,也只不过是花瓶点缀,事倍功半,中看不中用。更何况新法如今高举「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情况就更不堪设想了。
作者惠寄 转载请注明出处
Thursday, September 1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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