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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女子被泼酸毁容失明 法庭判决其向肇事者眼睛滴硫酸

伊朗女子被泼酸毁容失明 法庭判决其向肇事者眼睛滴硫酸


伊朗女子被泼酸毁容失明 法庭判决“以眼还眼”

2011-05-14 14:39: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中新网5月14日电 据外媒报道,当地时间14日,按照伊朗法庭的判决,一名32岁的当地女子将向一名男子眼睛滴硫酸,以惩罚该男子泼酸导致其毁容及失明。

  2004年,马吉德(Majid Movahedi)在跟踪其大学同学阿米娜(Ameneh Bahrami)几个月后,在一个公交站向她求婚。遭到拒绝后,他把硫酸泼向了阿米娜的眼睛,导致其毁容、失明,并接受了19次手术。

  案发后,法庭判决马吉德赔偿阿米娜约1.9万英镑,同时入狱。但阿米娜拒绝赔偿,而是要求让对方也尝尝她6年多以来经受的痛苦。

  当地法庭按照“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古老司法规定,同意了阿米娜的请求。


  根据判决,14日,马吉德将在德黑兰一家医院接受麻醉,然后阿米娜把硫酸滴进他的眼睛,每只眼睛20滴。

  阿米娜13日表示,马吉德的母亲给她的父母打电话,请求宽恕。“她说如果能保住眼睛,马吉德将永远为我做事。但是现在晚了”。

  判决在伊朗引起巨大争议。由于坚持“以眼还眼”,阿米娜受到了死亡威胁。她表示,警察已经警告她不要独自上街。“我的父母吓坏了,他们认为判决是错误的”。

  报道称,在判决执行前,阿米娜还可以改变决定。但她13日已经表示:“我很高兴。6年了,正义终于来到。但我们都是输家,因为我们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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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还有如此的法律!!那要是强奸当如何判?

[ 本帖最后由 一大 于 2011-5-14 23: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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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是强奸当如何判?

生殖器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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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高兴。6年了,正义终于来到。但我们都是输家,因为我们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真是愚蠢,既然知道会是大家都是输家,为什么不少输一点,应该要求法院判决将那人的眼睛移植过来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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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wanglihonggui 的帖子

有个问题,如果是女的怎么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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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除子卵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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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wanglihonggui 的帖子

即使切除卵巢和子宫那还不是一样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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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ypee 于 2011-5-14 23:21 发表 “我很高兴。6年了,正义终于来到。但我们都是输家,因为我们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真是愚蠢,既然知道会是大家都是输家,为什么不少输一点,应该要求法院判决将那人的眼睛移植过来才对。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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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是强奸当如何判?

找根仙人掌爆他的菊花
☆ 不要去盼什么英明之主,而要去争一个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
  不要跪什么青天官员,而要去争一个可监督问责官员的制度
  不要歌颂什么伟大领袖,而要去争一个可选举弹劾权者的制度
  不要说什么拥护感谢,而要去争一个可言论迁徙自由的制度
  不要等什么英雄勇士,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推墙的力量


★ 史上最强最热血“爱国者”手册——“五毛党”“美分党”禁入╭(╯^╰)╮
  地址 https://cmule.net/viewthread.php?tid=28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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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怪异啊。
People who realize free will is a gift you'll never know how to use until you fight for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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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擦,这我用puff都开了这么久,为什么这么不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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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才公平!
所谓的文明,只是人类的一块遮羞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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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armstrong001 的帖子

哎~~~你以为会正好血型相同,还没排斥反应?移植然后排斥反应死了的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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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 事前喝红牛 的帖子

那也比俩瞎子强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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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恩仇
一天不摸奶,方向盘会摆;二天不擦枪,打掉变速箱;三天不开炮,轮胎准会爆;四天不搞鸡,大修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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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法官在最后一刻否决了这项判定,

LZ的几个主张报复的TX,你们失望了,你们还不如伊朗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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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开车要稳 的帖子

嘿嘿。其实以眼还眼也没错,只是法律不能这么规定。这么规定就乱套了。
法律自身的一致性是至高无上的,既然没规定,就不应该这么判。
不过,法律也必须考虑受害者报复的意愿(用适当的方法执行,比如徒刑或死刑),否则就是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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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魔鬼是驯服后宽恕?还是直接消灭?

我看这是判定一种宗教是否是邪教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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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ypee 于 2011-5-14 23:21 发表 “我很高兴。6年了,正义终于来到。但我们都是输家,因为我们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真是愚蠢,既然知道会是大家都是输家,为什么不少输一点,应该要求法院判决将那人的眼睛移植过来才对。
盲人移植眼睛没有用。
老总家里养了两只母鸡。一个产的蛋大,一个产的蛋小。大的蛋在市场上卖1.5元,小的卖1元钱。某天,老总骂产蛋小的母鸡,母鸡回话道:“我才没那么SB呢,为了五毛钱,把屁眼撑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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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 TMT 的帖子

只有视神经(在眼球后面)和先天性盲人(大脑视觉部分有问题)移植眼睛没有用,当然移植都有风险,即使血型相同都是有排斥性的,只是排斥性很小而已(理论上的),所以如果有机会就应该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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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 开车要稳 的帖子

刑法有两面,伪善的一面,和实际的一面。
“改造罪犯”这种布尔什维克特别喜欢的概念,其实是完全无效的。在里根上台以前,美国的统计数据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为什么我们有时候看到,个别地方的改造是有效的呢?比方说某个老大姐,能让一大批囚犯释放以后改邪归正呢?那是因为这些人本来就打算改邪归正,所以才跟她合作。)
而绝对可靠的统计事实则是:释放年龄越大,重新犯罪率越低;永远不放出来,则不可能出来重新犯罪。
所以,正确的措施就是:能关多关多久。里根上台以后,共和党依据此思路大建监狱,尽可能不减刑,结果美国犯罪率一路下降。

那么,为什么刑法要剔除肉刑和凌迟处死之类的条款呢?表面上看,是人道,其实不然。
比死刑威慑力更大的刑法,没有可实施性。因为人很容易自杀,真正狡猾凶狠的罪犯,完全可能逃脱;惩罚到的,往往是些倒霉蛋。更重要的是,这种鼓励自杀的法律体系,会导致证据收集困难:大案要案的罪犯都自杀了,很多事就永远也不清楚了。
至于肉刑,如果特别恶劣的罪犯,大可以处以死刑,没必要用特别残忍的肉刑;而一般性的犯罪,用肉刑必然要抵消一部分或全部徒刑,还不如多关他几年,社会上更清净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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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 nkpoper 的帖子

你第二段说“死刑威慑力更大的刑法”我不知道你说的刑法是什么?但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本身是没有任何威胁性的,威胁性来自这个国家的政体构成,也就是说某个人在这个国家能够逃脱法律,不管有没有死刑,他始终能逃脱。所以你说的威慑力根本不存在,而那些自杀的就是因为知道自己犯了法才会自杀,如果自己什么都没做那还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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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 typee 的帖子

敲错了,应该是:比死刑威慑力更大的刑罚。就是凌迟处死什么的。不好意思。
我的意思是说:如果你规定犯了某项重罪,凌迟处死;那么罪犯看到风头不妙,肯定会自杀,而不会被你抓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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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 nkpoper 的帖子

看明白了,但如果是那样就算一般的死刑,我想罪犯也会自杀或是拼命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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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血还血,以牙还牙!
文可提笔控萝莉,武可床上定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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