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留“秘密拘捕”和“指定场所监视居住”而备受争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表决。
尽管该修订案加入了“保障人权”的动听词汇,尽管官方媒体刻意营造了《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片赞歌,尽管其中某些修改条款确实有些许进步,但民间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尤其是对该法“秘密拘捕”条款,的关注、担忧和批评,仍随处可见。
面对这么多、这么久的批评与反对,全国人大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仍然试图保留被称为“秘密拘捕”的有关条款,这是国家法治进程的倒退,也是中国人权事业的倒退。法治进程的倒退不仅危害一般民众,也将直接危害官场中的官员。本文想专门从“秘捕条款”带给官员们的危害说几句,期望引起全国人大代表中占比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官员代表们的警觉。请你们即使不(方便)代表、不考虑一般民众的利益,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也要慎重表决这一目前还争议巨大的议案。
虽然践踏法治、践踏规则的始作俑者大多是官员,虽然法治倒退、规则毁弃,最有利于某些官员治民,但是,其最终结果却是这个社会的所有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当年在抛开法制践踏人权的“反右”、“大跃进”中,在鼓吹个人崇拜方面推波助澜的刘少奇,最终被以法外手段打成“工贼、内奸、卖国贼”,以致凭国家主席身份之尊手拿《宪法》也保护不了自己,被迫害惨死时连个真名也没有,就是最典型的例证。文革中,这样的例子从高层到基层比比皆是。即便后来贵为“副统帅”的林彪,感觉自己大祸临头之时,也只能仓皇外逃而不幸摔死;最近,即便贵为副部长级的王立军同志,感觉自己处境不妙之时,不是向“组织”求救,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避入美国领事馆。这些都是活生生的例证。陈有西律师也多次分析过,有一定级别、深谙官场潜规则的官员如东窗事发,大多选择的是自裁而不愿受辱,就是对国家当前法律与执法机关失望至极的表现。
在时下的中国,凡是在官场上混的,从低层到高层,谁没有自己的圈子、派别?谁的派别不与别的派别存在矛盾?谁没有自己的政敌?当然,在法治国家,有政治派别与竞争也都是常事。不过,他们在派别竞争中遵守一套明明白白的规则,这些规则大都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这样的规则之下,胜利者固然欣喜,失败者也愿意接受失败。更重要的是,失败者不用担心被“秋后算账”,被法外报复,被无故消灭“失踪”。但是,在中国,如果在本来缺乏公正规则,特别是司法没有真正独立、缺乏起码公信的情况之下,又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入警察可以对公民“秘密拘捕”的条款,那么可以想象,官场的争斗将会充满多少更险恶的算计!
比如,身处官场的人士,你难道不掌握一点官场核心机密?官场机密难道不是“政府机密”?“政府机密”难道不就是“国家机密”?你将会泄露“国家机密”难道不就是将“危害国家安全”?——这一类逻辑将在各地不断演绎,事实上它也早已在上演。更何况,很多时候,对付政敌更多的早已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很多时候,“危害国家安全”事实上还可以被随意定义——如同征地拆迁中的“公共利益”被无限扩大解释一样。如此一来,对付政敌时使用“危害国家安全罪”,将会如“潘多拉魔盒”被打开。在“官官相杀”都已如平常事的今天,这难道不可怕?
假如有一天你好好的去上班,突然就不见了。你的家属四处打探不到消息,心急如焚,无处求告。但事实上,你不过是妨害着了你的某一个政敌的利益,他们动用了司法力量,还轻而易举运用了“危害国家安全”的条款。你在“里面”冤屈、愤怒,但无济于事,反而惹来加倍的迫害,你被“喝水死”、“躲猫猫死”、“心脏病死”,你的至亲家人仍不知道……可不可怕?
不要以为自己将永远掌控权力,不要以为自己将永远掌控优势资源。十年河东十年河西,文革中的整人者,当初也是绝想不到自己后来会被整的。王副市长掌握“打黑”的绝对权力之时,他也绝想象不到自己有一天竟然也会无处可避。如今这么多高智商的人大代表,特别是占比超过80%的官员代表们,应该要想想这些沉重的历史教训了,请你们静心想一想,法治溃败给自己带来的恶果。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很多地方在对付P民时动用“危害国家安全罪”往往都是“上命差遣,身不由己”,但在对付直接危害自己利益的政敌时,一定会更加严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刚发的一条微博说,“听说人大法律委内部争议很大,下午开专题会讨论。许多人大代表已知道刑诉法修正案危险性,准备投反对票。不知属实否?各位代表,为自己为国家,为后代负责。你们可以问起草人:全世界有哪个国家有此条款?”
敬请人大代表们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