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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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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事诉讼当中,有时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有被告在场或被告配合才能核实,比如原告录制的被告讲话的录音资料,里面可能有被告对案件事实的确认。而有些被告经过人民法院的合法传唤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情的真相,录音是否系被告所讲都不能核实,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大多被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理由予以驳回。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这样做使原告处于不利的位置,同时助长了不良当事人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风气,更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应直接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让被告承担不利后果,这体现了法律对原告合法利益的保护,也是对被告不尊重法律和事实的行为进行的一种惩罚。当然,有时被告付出的代价会大一些,但是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重视法律,不敢亵渎法律,我们不能以牺牲守法公民的合法利益和对法律的信任来换取对无视法律的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既然无视法律,就应该受到惩罚,这才是法治社会应该具备的理念。但是以上情况只适用于人民法院能够直接传唤被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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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说了 修了刑诉就来修民诉。。。
话说73条在网络巨大压力之下改邪归正了,以后修法人大看来会比较谨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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