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cst590 于 2012-9-17 15:24 发表 
愚钝啊、愚钝!
“中华民国政府....不承认非法的《旧金山和约》”?????
知道《台北和约》吗?
日本与中华民国双方于1952年4月28日(台北时间下午三时,也就是《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前七个小时)签订了《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又称《日华和约》《台北和约》。
第一条确认两国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
第二条承认《旧金山和约》中关于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并于第五条中承认旧金山和约中第十条【中国相关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发表声明,指《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与绝对不能承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虽然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的法律效力,然而1978年8月12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第四条中载明:此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
因此日本与大部分的同盟国在1951年9月8日所签订《旧金山和约》,并不会因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正式生效而受到影响。
此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这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两国签订正式法律文件,条文内容只字未提钓鱼岛主权归属;
按照国际法惯例
--理解为“未主张主权归属”!
--也可理解为“默认实际管辖权”!!
《旧金山和约》相关条目: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日本放弃在中国之一切特权与利益,包括由于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之最后议定书及其所有附件、补充照会与文件所产生之一切利益与特权,并同意就日本方面而言,该议定书及其所有附件、照会与文件概行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黄华(签字) 日本国全权代表 园田直(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