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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头落地还是刀下留人 —— 薄王妃受审记

人头落地还是刀下留人 —— 薄王妃受审记


或许,有人在暗暗冷笑,中国有一位著名学者竟要求合肥中院在审理薄谷开来一案中做到以下五点:第一,法庭中立;第二,严格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第三,证人出庭接受律师和检察官质证;第四,让法庭成为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权威机关;第五,审判程序真正公开。

以上要求,并非该学者偏向薄家,事实上,当薄家在重庆打黑正欢之际,他也曾挺身而出要求庭审公正公开。但这并不过分的要求对法庭来说,可能是天方夜谭。公权力圈内混油的人在想,都到了2012年了,即使不是世界末日,也该知道这是什么时候,怎么还有单纯得如此迂腐的人!须知,就算马基雅弗利的一套阴谋不符中国国情,也应知道韩非子的权术。君不见,苏联时代的贝利亚、维辛斯基的办案方式早已卷土重来。

尼采说过,上帝死了,很能印证当前司法上的无奈。西方有一句法谚,如果法官站在检察官一边,只有上帝才能做辩护人。

然而,上帝已经死了,辩护人——律师能活得好吗?

合肥薄谷开来一案,显然也有辩护律师,但却不可能是金柱、伟江、明勇之类的“死嗑分子”。我无意在律师之间划分彼此,道出黑白,评出优劣。

然,案源的不同,责任也有所不同。

对于律师来说,除了那些维护“法治”的大道理之外,谁给你案子,案源来源于谁,你对谁负责,这几乎(个别例外)是中国律师界不成文的规矩,想必合肥一案的指定律师也深谙此道。

那么,合肥一案的两位被告人,其中一位张晓军者本是勤务兵身份,只要主人在,英勇无比。一旦主人败阵被擒,有勇无谋的勤务兵自然六神无主,只有本能自保了。当圈内人士说,给你指定律师,不用你花钱,只要配合、保密,可捡得一条性命,那张勤务兵焉能不受。

同样的方法,对付另一位被告薄谷开来(以下或称薄谷氏)也是适用而有效的。这位文质彬彬、温文尔雅而又精通法律的女士此刻已身不由己。从官方正式公布的新闻了解到,她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提起公诉,同时该新闻材料还说明,公诉机关已经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可见,薄谷开来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

有一些事,眼前的猜测比事后获得的“真情”更为有趣,个中玩味促使小民们津津乐道,好比“文革”时期不时传来的小道消息,虽道听途说,但事后大多也能印证。

中国当下有影响的司法个案,吊诡得很。你要考据出真相,比登天还难,若每每较真,定会无比烦恼。因而只有逻辑上的推理或许能给正常人以符合常理的判断。


合肥一案中的女被告——兼具美女律师与显赫官太太身份,她的受审,无疑调足了中国公众的胃口。人们对薄谷氏夫姓父姓的引申自然会产生王候将相的名门世家的联想。当然,薄谷氏在合肥中院的受审不仅仅只是引起小民的好奇,公子王孙们也会产生酸溜溜的感觉,真的是可怜“昔日王谢堂前燕”了。但且慢,小民们不要高兴得太早了,司法当局不可能因“法律面前人人一律平等”的原则而让王妃落入寻常百姓家。因此,透明得如同水晶体的学者要求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对证人质证并使审判程序真正公开,只是部分学者一厢情愿的一种理想主义幻觉。

合肥的法庭能真正做到审判程序公开吗?能让社会公众真正地了解整个案件的真相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这一案件要追求真实性的细节恐怕今后连最杰出的考古学家也不能办到。

删繁就简,用最常识性的犯罪构成原理来演绎合肥一案,兴许可得到符合常理的逻辑推理。

其一,先来窥视一下本案犯罪构成的主观犯意。所谓主观方面,无非就是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人们至今也不愿相信,身居高位的官太太精通法律,为何要出此下策,投毒害命。

据官方第一次公布的材料,指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同英国公民尼尔·伍德过去关系良好,后因经济利益问题产生矛盾并不断激化。现有证据证明尼尔·伍德死于他杀,薄谷开来与张晓军(薄家勤务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因此,已经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那英国人伍德与薄家有矛盾是因经济利益而激化,这英国人伍德是何身份,官方没有透露。但是,能与权倾一时、威震陪都的王妃有经济利益并产生矛盾,这经济利益有多大?若非车载船运、天量海量,怎么可能让红歌王妃怦然心动,顿起杀心。看来小小的英国公民伍德自不量力,不知天高地厚。对于伍德来说,你那日不落的大英帝国早已是昔日的黄昏,你一介平民懵然闯进陪都,居然想在黑打的地盘上分一杯羹,用巴蜀谚语说,你是背起锣鼓上门——讨打!但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伍德哪有那么多的钞票,怎会与王妃发生重大的经济利益纠葛,让王妃产生杀人动机呢?

就在小民们困惑之际,官方公布了第二组新闻材料。据官方新闻介绍,英国公民伍德因经济利益与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发生矛盾,薄谷开来认为伍德威胁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遂与被告人张晓军共同投毒杀害了伍德。

以上说法可以窥视薄谷氏的犯罪动机,但转念一想,薄太太既然已经诱敌深入,将那英国人伍德引到陪都,此时,重庆陪都与伦敦雾都相隔万里,甚至有文披露薄儿已实施战略转移,窜至美国。也就是说,伍德在重庆要想加害瓜儿只能隔空喊话,威胁尚在云雾山中。退一步讲,起码伍德在重庆之际,瓜儿在英美应为安全之时。既然伍德已经到了薄家地盘,只要设计一两个小小的圈套,或贩毒,或强奸,或斗殴,即可瓮中捉鳖。此等手段对于惯用黑打的重庆方面简直就是小菜一碟,为何不用自家手中娴熟的律法武器将自投罗网的伍德擒而捉之,反而要动用最不熟悉的投毒手段呢?

诚然,舔犊情深,爱子心切,天经地义。但是,当可能的“加害人”已经落入自己的地盘,此时的伍德,在薄家的山寨内,其威胁实际已经变为一种“不可能”了,为何要捕风捉影、迫不急待呢?

可见,仅仅用一种“可能的威胁”而投毒害命的说法,即使有薄谷氏的口供,也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难以形成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真实性意思表示。逻辑上的不真实与法律上的“真实”,使我更相信前者,哪怕它是出自于一位“精通法律”的美女律师之口。

窃以为,在当下的法庭,如果摄像机的镜头虚晃一枪,即使在短暂镜头上(当然绝大多数是不可能公开这样的影像的)出现美女律师的招供,也难以让人相信这口供的真实性。李庄律师在法庭上的认罪也是亲口所言,但事后的翻供足以证明不可偏信被告人的供述。无论是懂法的也好,不懂法的也罢,更遑论女律师还是男律师。从若干的案例可看出,不仅律师,连警察都不能幸免。一旦被拿下,只能按既定的结局做,至于庭审,仅仅只是陪演,无关乎被告亲口供述的真假!

那么,昔日陪都的王妃与今日的阶下囚为何要出此下策?为什么在感到别人有可能威胁自己儿子的人身安全,便在别人还不具备威胁的现实性、可行性与紧迫性的条件下,放弃了一贯动用警察黑打的拿手好戏,而上演一出如此荒谬的投毒害命的滑稽戏呢?

唯一可能的推测就是,在薄王爷枕边听惯了入梦之后打黑杀人的豪言壮语,杀个把人,对于薄王爷这只“重庆上空的鹰”来说,就像捻死一只苍蝇。因而近朱者赤,薄王妃难免不受影响,只不过,头脑发热,动用勤务兵(可能是武警)误认为是动用警察,放弃了驾轻就熟的公权黑打了。这对于一位研习律法的美女律师来说,的确是犯了常识性的错误。或许多年来夫贵妻荣,官场上的炫目辉耀,是何等的风光,没有必要去翻阅那些枯燥无味的法律文本,慵懒而又雍荣的日子在琉璃的杯光中流淌,法律业务的生疏也在情理之中。

可以说,真正使她沦为楚囚的哪里只是杀死个把人,个中的蹊跷不必穷追不舍。实际上,当前司法个案的“事实”永远也查不清楚,小民百姓无须过于认真,只需追寻符合逻辑的常理,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罢了。

其二,再看一看本案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这也是刑法学意义上行为直接产生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从常见的故意杀人案来看,一般都是行为人实施杀害在前,被害人或伤或亡在后。此乃常见的刑法层面的因果关系。合肥中院审理的薄谷氏一案,其行为与结果且因报案滞后,形成了吊诡的因果关系倒置。即因为前公安局长王立军到美国驻成都领馆报案,发现原来病死之人伍德系他杀而亡,这就形成了先有他杀的结果,再反推害命行为的存在。因而,在这一因果倒置产生的因果链中,最重要的环节莫过于王前局长到美领馆的报案了。

王的报案材料,对于控方而言,应为王牌证据。这里推测王的报案材料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颇为有趣。从逻辑推演看,无非有两种可能:第一,薄谷氏投毒杀害伍德事前告知王,王不仅知情包庇,且合谋制作堪验现场笔录、法医尸检报告,王的行为应为同案;第二,薄谷氏并未告知王,而是王在现场或法医尸检报告中发现伍德死于非命,确系他杀。但此份命悬一线的尸检报告不可能注明“他杀”而不去立案破案,故此时王前局长可能与薄有过沟通,或明说或暗示。

从常理上看,第一种情况即王直接参与的可能性不大,如是事前知道,直接参与,他已全身下水,应与张勤务人员一样,忠心耿耿,将此案完全遮蔽掩饰。反推,薄要想杀人灭口,为何不先灭张勤务兵,而要对王动手呢?可见第二种情形的概率比较大,即王事前并不知情,不像张勤务兵已经下水,而是站在岸上。由于薄感到王已经通过尸检报告或现场堪验笔录或其他线索发现伍德确系他杀,并且有可能在内心确信此杀害行为与薄家有关;而王本人又未参与,只需报案即可脱身,薄自然不寒而栗,灭掉王前局长之意便油然而生,提上议事日程。可见对待已经下水的张勤务兵和对待站在岸上洞悉案情的王前局长是两种不同的态度。由此推之,王属于知晓案情而未全身下水的情形,因此,王的报案陈述应为间接证据。

凭间接证据破案,在很多国家成为控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方诉讼主张所赖以成立的事实的负担;控方在承担证明责任时,在国外,为了使裁判者——陪审团或法官对控方主张的成立达到一定的内心确信程度,须进行周密而详尽的侦查。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看,控方不需要顾忌法官的内心确信,只需自己确信自己的证明标准即可。因而,控方不需要进行周密、细致地侦查。

也就是说,在获得王前局长的报案材料后,控方并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

第一,法医尸检报告不可能注明“他杀”(如是“他杀”为何不去破案?)

第二,尸体已经火化(王前局长不可能像《水浒传》中火化武大郎时,那位仵作私藏两根有毒骨头,以此为将来作证之用)。

由上推之,控方所述证据确实、充分是存在若干疑问的。

当然,将薄谷氏与张勤务兵擒获后,要让其开口形成直接证据并非难事,但侦讯方式的不公开与庭审绝大多数时段的暗箱操作,恐怕很难使社会大众心服口服!

行笔至此,我突然感到合肥薄谷氏一案,岂是我等法律人的思维可以梳理,用狭义的刑法原理怎能厘清合肥案纷繁复杂的政经关系。逻辑思维的推演关键在于逻辑起点的可靠性,本案以薄谷氏认为伍德威胁其子的人身安全而投毒害命的逻辑起点是不可靠的。抛弃这一悖谬的观点后,我恍然大悟,伍氏之所以难逃厄运,并非源于他对瓜儿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唯一能让薄谷氏铤而走险的逻辑结论,可能就是伍德掌握了薄家转移、藏匿巨额资产到国外的证据;伍氏一旦举报,不仅薄王爷锒铛入狱,薄王妃也因同谋不能幸免。薄氏辉煌化为乌有——这颗在重庆上空冉冉升起的红太阳顷刻坠落,薄氏一门,几十年的心血毁之一旦。情急之下,只有灭口。当此之际,并不在于伍德与瓜儿之间相隔万里,虽然伍德的自投罗网可能亦有要价太高的含意,殊不知,薄家要杀个把人也是雕虫小计。只不过,薄家为了将不为人知的信息压低到最小的层面,竟放弃了得心应手的公权力而采用私权了断,此乃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过程终归是过程,小民们翘首以盼的还是结果。

但此案的结果不难判断。

且来分析:

本案因有死亡的重大后果,人命关天,非同儿戏。从定罪科处刑罚的层面思考,对薄王妃的处罚无非三种结果:死刑、死缓与无期。

先说死刑。

自刘邦进咸阳提出“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后,历朝历代的中国人均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如果按照惯常发生的小民投毒害死他人的命案来看,一百位小民犯有此罪几无重生的可能,大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本案不同,薄谷氏毕竟是陪都王妃,这位昔日灿若骄阳、有着显贵世家爵位的优雅女人,难道就这样追随清风而去?薄王妃如果人头落地,将使本案成为旷世奇观,也必然使人们联想到英国历史上年轻的格蕾女王被处死的一幕。当时格蕾女王的砍头台边铺就着稻草,为的是使美丽的头颅落地而不摔“痛”,而格蕾女王那双伸向断头台的手臂娇美无比,细观此景令人魂动情伤。

可见人与人之间,也会因容颜、气质、秉性与身份之异而产生悲悯的不同,或许在顶层人脉关系中也会有人提出刀下留人的建议。况且,薄也因此案而终止其咄咄逼人的政治表演,最尖锐的政治价值冲突暂告结束。当薄的“威胁”消弥于无形之后,顶层方面毕竟仍有同僚一场之义,如果依律当斩,有可能触动“刑不上大夫”的神经。

由上推论,高层不愿剑走偏锋,过于极端。死刑立即执行多半不会发生。

此外,安抚死者近亲属也是法庭一大任务,好在英人历经百年反思,在后工业文明与法治昌隆之风熏陶下,同态复仇的心态渐行渐远,只要判处死缓,给予必要的民事经济赔偿,死者家属几乎不会上访。

因此,判处薄王妃死缓、张勤务兵死缓或无期,可能是当前谋划的最佳法律路径。否则,法庭为薄谷氏指定律师有些说不过去,毕竟薄家现今还不至于落难到无钱请律师的地步;而官方执意要给她指定律师想必自有她自己深知的道理。实际上死缓是死刑的刑种之一,死刑与死缓的判决若无律师辩护则为无效。故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师出有名,那薄谷氏知法懂法更知情,同意官方指定律师也能暗示将朝廷秘辛之保密作为条件。或许,薄谷氏的配合将有可能换来笔者推论的结果。


陈世和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74452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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