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提交者:原上秋风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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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2月22日凌晨,末代皇帝溥仪名义上的母亲隆裕太后病逝于长春宫。时任民国总统的袁世凯随即下令全国下半旗致哀三日,文武官员穿孝二十七日。参议院除下半旗外,于2月26日休会一天。2月28日为祭奠之期。
不唯如此,袁世凯还亲自臂戴黑纱,举哀致祭。当时的军政要员纷纷致电名义尚存的清室,对隆裕的病逝表示哀悼。副总统黎元洪更是在唁电中称赞隆裕“德至功高,女中尧舜”。
随后,在参议院议长吴景濂的倡议下,政府于3月19日在太和殿召开了国民哀悼大会。灵堂上方悬挂着“女中尧舜”的白色横幅,灵堂正中摆放隆裕像,所有外露的梁柱均用白布包裹。殿堂内摆满了挽联、花圈。穿着清式丧服和现代军服的仪仗队在灵堂前左右站立。
在过去史家眼中,隆裕往往被描绘成“昏庸而愚蠢的妒妇”。查阅《清史稿·后妃传》,对于隆裕太后只有短短167字的记载,简单叙述其身份:慈禧的侄女,光绪的皇后,溥仪的皇额娘,下了宣统退位诏书。
一个“昏庸而愚蠢的妒妇”,在清王朝丧失政权之后,为何还能获此哀荣?
1913年3月20日,上海火车站刺杀宋教仁的那声枪响,是一个意味深长的不祥信号。它告诉中国人:共和国面临严重危机。
袁世凯破坏共和,这是历史的定论。但是,破坏共和的,决非只是袁世凯。面对1913年,我想的是:谁是共和的保卫者?
民国元年,革命党人曾经抱着与袁世凯携手建设共和的想法,而且有过孙、黄进京的“蜜月期”,虽然矛盾一直存在,而且不可能完全解决,但双方都在避免冲突,寻求合法的解决途径。自“宋案”发生后,形势却急转直下。
黄兴看到了一个现实,革命的动力严重不足,革命党的几个都督不愿出兵,其他的都督们更不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讨袁”不过是空喊,无济于事。所以,明智的做法是暂不动兵,而取法律解决。因为法律解决的路并未走到头。而且,黄兴还认为,现在起兵是不得人心的,因为人民还没有看到袁世凯的真面目。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黄兴的态度比较现实,他的认识也比较符合实际。
孙中山还是执意用兵。他一面说服动员自己的同志,一面派人到处联络军人,同时还派陈英士、戴天仇(季陶)等与黄兴辩论。但无论孙中山如何发动,大多数人的表现都相当冷静。他们都同意倒袁,但依然主张法律解决,而不赞同武力解决。宋案证据公布之后,《民立报》于4月27日至29日连续刊载徐血儿的《综论大暗杀案》,其中写道:“国民苟以是主张到底,民意可以御甲兵,独夫何畏焉!苟法律而尚不能完全解决,则以政治解决可矣!……国会当依据约法,提出弹劾案,使袁、赵解职,由国民组织特别法庭,为公正之审判,以为此案最后之解决也。”即便是对于袁世凯为了战争而签订的大借款,他们也认为可以和平地解决,因为“有国会在,有法律在,有各省都督之力争在,袁氏终当屈服于此数者而取消之。”正因为这样,孙中山发出一个个电令,进行种种动员,都得不到积极响应。
孙中山责怪黄兴没有死守。所以导致全盘失败。黄兴在7月26日发表的声明中说:“我如奋斗到底,将使大好河山遭受破坏,即获胜利,全国亦将糜烂,且有被列强瓜分之虞。”后来黄兴与陈炯明在1915年2月25日的通电中又说过:“当举事时,成败利钝,已能前瞩。一击不中,即复戢兵,诚不欲以骤难克敌之师,重生灵涂炭之祸。”的确是这样,分析当时的情形,革命党人的军队要死守一城一地,也许能够做到,却无法完成讨袁的目的。既然如此,分裂国家,把百姓拖入战火之中,是有良知的军人所不愿做的。
袁世凯在见谭人凤时,他说:“人谓我违法,我丝毫不违法。宋案候法庭裁决,借款听国会解决。国会议决要如何便如何,我何违法之有?宋案证据有黄克强盖印,黄克强既非行政官,又非司法官,何能盖印,即此已违法,尚责我乎?”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他在反控黄兴违法。这是他在宋案中走的重要一著。但是,互相指责违法,这本身还是对法律的承认。所以,法律解决的路并没有走完。
5月21日,袁世凯对梁士诒等人说:“现在看透孙、黄除捣乱外无本领,左又是捣乱,右又是捣乱。我受四万万人民付托之重,不能以四万万人之财产生命听人捣乱!自信政治军事经验、外交信用不下于人,若彼等能力能代我,我亦未尝不愿,然今日诚未敢多让。彼等若敢另行组织政府,我即敢举兵征伐之。”秘书长梁士诒觉得话说得太过,嘱曾彝进“以个人资格往告国民党人”。袁世凯说:“就说是袁慰亭说的,我当负责任。
如果冷静考虑,革命党人以武力讨伐总统,自然缺少法律依据。而袁世凯举兵征伐,却是合法的“平叛”,这似乎很不公平,却正是革命党人不得不正视的处境。事实证明,正是诉诸武力,给袁世凯提供诉诸武力对付革命党人的借口。
到了1924年,在苏俄支持下重新改造国民党的孙中山,在《制定建国大纲宣言》中反而明确取消了用来防范独裁专制的“约法之治”,代之以国民党的一党训政。
就整个人类历史来看,第一个在世俗层面上以人为本、自我健全、以身作则、平等博爱的现代个人,应该是基督教所信仰的耶稣基督。他的自我健全的个人选择与个人作为,主要表现在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
第一是自我担当、自我牺牲的救赎意识。也就是不惜以牺牲自己的肉体生命为代价,为全人类承担罪责,从而在上帝与人类之间缔结新一轮的契约关系。《圣经》中的所谓“新约”,就是这样得名的。
第二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契约规则。也就是以上帝的名义,突破了游牧农耕社会里面等级森严的身份歧视、身份奴役和身份特权,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呐喊出人与人之间平等博爱的文明意识和契约规则。随着基督教作为世界性宗教的广泛普及,工商契约文明社会最为基本的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诚实信用,以及法律面前,或者说是宪政民主的公共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适公理,才得以确立奠定。
第三是公共领域内形而下的政府权力和国家权威,与形而上的信仰教育、道德精神以及灵魂追求之间政教分离的契约规则。也就是耶稣在《马太福音》第22章中所说的“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
继耶稣基督之后,正是基于人人平等与政教分离的契约规则,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拥有足够多的健全个人的西方社会,逐步制定完善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民主制度,从而为每一位个人最为基本的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基督徒孙中山没有遵守基督教一夫一妻的相关规定
在1905年12月出版的《民报》第2号中,汪精卫以《民族的国民》为标题,记录了孙中山关于约法的谈话:“革命以民权为目的,而其结果,不逮所蕲者非必本愿,势使然也。……中国革命成功之英雄,若汉高祖、唐太宗、宋太祖、明太祖之流,一丘之貉。不寻其所以致此之由,而徒斥一二人之专制,后之革命者,虽有高尚之目的,而其结果将不免仍蹈前辙,此宜早为计者也。”这段话的意思是说,革命的目的虽然是争取和保障民权,但是,革命的结果往往是背道而驰。像汉高祖刘邦、唐太宗李世民、宋太祖赵匡胤、明太祖朱元璋这样的专制皇帝,在这个方面都是一丘之貉。假如不找到其中的原因,同盟会也难免要重蹈前辙。
到了1924年,在苏俄支持下重新改造国民党的孙中山,在《制定建国大纲宣言》中反而明确取消了用来防范独裁专制的“约法之治”,代之以国民党的一党训政:“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订,以为借此可以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
残酷的政治斗争,非但没有像宋教仁所期待的那样迎来宪法的至尊地位,反而迎来了孙中山的“二次革命”,原本可以纳入法治轨道、按照宪政原则予以解决的政治斗争,最终变成了血流成河的枪炮战争
历史真相难以确知。可以确认的是,宋教仁死于政治暗杀,死于政敌。这对醉心于宪法的宋教仁而言,实在是历史的讽刺。
宋教仁临终之前,给远在北京的袁世凯留下了遗嘱,希望他保障民权、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宋教仁以杜鹃啼血的口吻说,如果袁世凯能够这样做,他一定会含笑于九泉,正所谓“虽死之日,犹生之年”。
孙中山在宋教仁死后,亲自撰写了一副挽联:“作民权保障,谁非后死者?为宪法留学,公真第一人!”
宋教仁生前之理想,生后之评价,都离不开“宪法”两字。然而,宋教仁和他热衷的辛亥革命,并没有给中国带来真正的宪政。皇帝倒台之后的政治家,对形式上的共和制度热情不高,他们热衷的是枪杆子,是三十六计。当政治人物之间出现分歧,指导他们搁置争议的不是宪法,而是“刺客列传”。暗杀,在民国时代,是除掉政敌或者疑似政敌的重要手段,袁世凯想用,黄兴想用,陈其美想用,孙中山也想用。一连串的政治暗杀再次说明:在一个宪法不曾至高无上的国家,在宪法不能为权力斗争划清边界的国家,政客之间的争斗,极易变成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
重温历史,在那个口口声声要共和的伟大时代,“暗杀”这两个字,不仅令当代人羞愧,也令后来者尴尬。放眼全球,政敌并不总是以你死我活的方式从事政治斗争。早在宋教仁被刺一百年前,美国人在一场肮脏的政治斗争中,虽然贬损了政治的颜面,却确立了彪炳史册的违宪审查制度,让宪政散发出夺目的光芒。
1800年秋冬时节,联邦党人输掉了总统和议会两大选举,失去了建国以来的执政地位,失落的联邦党领袖,总统亚当斯和他的搭档国务卿马歇尔,决定在1801年3月3日下野之前,安排本党人士占据重要位置,给共和党领袖杰弗逊领导的下一届政府掺沙子。
恰巧,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递交了辞呈,亚当斯总统迫不及待地任命了尚在任上的马歇尔。下野之前倒数第三天,亚当斯总统促使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了一部法律,根据这部法律,总统可以任命四十二名下一届总统无法替换的治安法官。
3月3日午夜之前,亚当斯总统和马歇尔在匆忙之中,完成了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生效的全部程序,任命了四十二名治安法官。因为太匆忙了,包括马伯里在内的十七个倒霉蛋的任命状没有及时发送出去。
第二天一早,新总统杰弗逊上任了,他命令自己的搭档——新国务卿麦迪逊将十七个倒霉蛋的任命状像蛛丝一样轻轻抹去。
马伯里恼了,他以麦迪逊违反《司法法》为名起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强迫麦迪逊交出任命状。人们以为马伯里胜券在握,毕竟,新的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是他们联邦党人,和他是一个阵营的战友。
然而,这个在联邦党人丢掉政权后高贵地“潜伏”下来的马歇尔,没有利用老总统给他的司法权,和自己的“战友”马伯里一起痛击共和党人,他用我们叹为观止的法律技巧和无与伦比的政治智慧,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他说,马伯里所依据的《司法法》违反了宪法,是无效的。
这就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刀光剑影的政治斗争没有了,伟大的违宪审查制度诞生了。世人看到的,不是一场狭隘的党同伐异的闹剧,而是一座宪法至上的“丰碑”,“碑文”上写着:法院是宪法的守护神。
我们再看看宋教仁案,残酷的政治斗争,非但没有像宋教仁所期待的那样迎来宪法的至尊地位,反而迎来了孙中山的“二次革命”,原本可以纳入法治轨道、按照宪政原则予以解决的政治斗争,最终变成了血流成河的枪炮战争。大炮一响,袁世凯立即宣布国民党非法,解散国会。时日不久,宋教仁孜孜以求的内阁制流产了,他短暂的政治生命中最为珍视的宪法,也像昙花,还没怒放,就谢了。
我想,如果宋教仁地下有知,一定死不瞑目。
1914年5月,逃亡日本的章士钊写下一段非常沉重的话:
“往昔清鼎已移,党人骤起,其所以用事,束缚驰骤鲁莽灭裂之弊,随处皆有。国人乃皇皇然忧,以谓暴民终不足言治,群相结合,肆其抵排。有力者利之,从而构煽。鬼域万状,莫可穷究。党人不胜其愤,暴起而蹶,如黔之驴,卒为耽耽者断喉尽肉以去。”
近代以来两次和平转型的机会,第一次是出现在晚清新政到宋教仁被刺杀这个历史阶段,第二次是出现在抗日战争结束到1946年政协会议,之后政协决议未得到实施,国共谈判破裂,以内战告终。这是中国可以和平转型的两次比较大的机会。
在立宪派内部也没有一个领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全中国的能力,从来都没有。立宪派是晚清新政的产物。1900年,八国联军把慈禧太后赶到西安之后,她才意识到必须执行被她亲手扼杀的戊戌变法的遗产,甚至走得比戊戌变法更远,这才有了晚清新政。许多措施超过了1898年光绪皇帝一百零三天当中颁发的那些诏书范围,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改革层面。我们现在对晚清历史的叙述,在很多地方都把当政者矮化了。以慈禧为代表的决策者已经感觉到不得不走改革的道路,除了经济改革,还要政治改革。她开始意识到严峻的危机,不光来自外患,还有内忧。当时进行的官制改革做得比较完整,从地方到中央把整个官制都改过来,有些地方甚至近代化了。像农商部、学部、交通部这样的新机构都已经出现,完全摆脱了传统社会延续了多少年的六部的官制。而且,清廷的改革已超出简单的行政改革范畴。清末新政带来的最大一个遗产就是地方自治,它给予了各个地方成立咨议局的权力,而且实质性地去做了。咨议局的选举虽然不是所有人都能参加,它有一个最低财产的限制、最低教育程度的限制,来确定选民资格和候选人的资格。即使如此,一百年前做到这样,在中国来说完全是一个突破性的进步。
我们不能小看大清王朝的这种度量、这种开放,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不容易的。他们的思维方式里面从来都没有想过要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来变革社会,而是自上而下地去做,一个圣旨下去一切都解决。但是,咨议局的出现意味着中国的政治文明开始跨入一个农耕社会陌生的状态。咨议局之外,全国性的带有准议会性质、名义上当作咨询机构的资政院也已经成立,由各省咨议局选出部分代表,皇室再挑选自己的代表共同组成,皇室的比例占了二分之一强,在人数上略多一些,但是由于这些人大多数是一些老朽,一些没有什么新知识的人,所以开起会来,整个会场就被那些地方选举上来的代表给完全控制了,地方代表的发言,那些官选代表无法对话,他们压根就没有对话的能力。这个时候实际上人数不是最主要的。一个会场里,哪怕只有一个人说出“我反对”,它的意义也是非凡的。因为这里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这是质的区别,不是量的不同。晚清中国,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就这样迅速地成长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