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手淫服务应属卖淫行为

手淫服务应属卖淫行为






 

据《南方农村报》2011525日《美容院兼营手淫服务主管获刑,是否算卖淫存争议》的报道,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争议很大。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虽然公安部这么规定,但是,法院在定罪时,却以公安部规定的法律位界过低为由,没有照单全收。广东东莞市中级法院,曾在2008年间判决一被告不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而且判案法官还写了一篇《提供手淫“服务”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发表在2008年第16期《人民司法》杂志上。>>


而同样是广东省,江门市法院日前则作出不同的认定,提供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范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报道文章收集不少资料,发现全国各地法院认定各异,有些认定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如重庆市黔江法院就认为:会所提供的女性按摩男性性器官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明确将其规定为卖淫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故庞某所在会所的工作服务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在我看来,将卖淫嫖娼行为违法化都是违背基本人权的,是反人性的。但是,从纯粹的概念法学来分析,站在“恶法亦法”角度看,将手淫服务排除在卖淫行为之外,是难以成立的。


有些法院认为,卖淫属于出卖肉体即女性性器官的行为,需要两性的性器官接触,而手淫服务,女性并没有出卖肉体,故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我认为,男性之所以需要“淫”服务,就在于性发泄而得到满足,以金钱交换女性手淫服务,其本质意义是一样的。否则,依照法院的这一观点,我们就可以类推出“吃米饭才是吃饭,吃年糕不是吃饭”的荒唐理由。另外,按照我国主流观点,之所以取缔卖淫行为,关键在于这一行为将纯洁的性行为庸俗化,违背了善良风俗。而不管是手淫服务还是性器官服务,都是违背善良风俗的,得不到相反的评价。


黔江法院认为女性按摩男性性器官的行为不是“淫”行为,依照反对解释,难道是按摩行为吗?显而易见,这一按摩行为,不能等同于按摩手、按摩脚的行为,是龌龊的行为,为主流观点所否定。从体系解释看,既然手淫行为已经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卖淫行为,在没有充足的理由外,刑法不应当作不同的解释。


所以,从纯粹概念法学角度看,将手淫行为排除在卖淫行为之外,不管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抑或是体系解释都是难以成立的。唯一能够成立的是,依照自然法则,认定卖淫行为违法化是违背基本人权的,从而得出被告无罪的结论。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