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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案

药案

写在前面的话
“我”只是一个普通公民,无异于为任何人辩解什么,我只是站在理性的角度做出属于我个人的一点思考。
我认为现在对药家鑫被判死刑而欢呼雀跃,实属不够理性,由于任何有看起来为药辩解的言论,都能遭到来自四面八方的攻击(没有人性,站在被害者角度思考),关于这一点,我前面说过,我只是从法律的精神和“民主”的思维去思考一个普通公民应有的理性和我个人的态度,仅此而已。


药家鑫杀人案已过,留给我们的或许还有一些思考。
当药被判死刑的消息传出后,我在qq上看到了一段个性签名“哦耶,药家鑫终于背叛死刑了耶”,并且在药案审理期间,民意一边倒的倾向张妙。感性上我同其他人一样,也希望药被判死刑,对其残忍手法也感到愤怒。可是等一切平静后,让我思考的是:假如药案以民意占据主导而至药背叛死刑,以顺从民意剥夺其生命,十足不够理性。且法独立于民意之外,不依民意宣判,这是法律确保每一个人的权利之根本。
意思是:“法律”作为规则的确立,它是除道德伦理以外的约束底线,你可以不顾及它人如何看待你的行为而张扬,但你不可以违宪,每个人以此作为准绳,不可突破这个底线。作为“法律”的本身,违者必究,究者必罚,这才是“法。”
于是我想起了辛普森案
辛普森案一出来就被称之为“世纪大审判”。“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尼歌·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详细看这里:http://baike.baidu.com/view/666115.htm
当时的美国检方指控辛普森犯有一级谋杀罪,可经过9个月的审理,戏剧化的一幕出现了,辛普森被宣布指控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直观的证据是检方控诉最能证明一个人有无犯罪,同时也是让陪审团和民众相信你这个人到底有没有犯罪,这都依赖于检方提供的证据和证词。当时控诉辛普森犯有两项一级谋杀罪,检方提出的物证“在夏天戴着皮手套,携带利刃(两人都是被利刃割断脖子而死),穿戴暗色衣帽(现场拣到一顶暗色帽子)以及在现场停放逃脱工具(指辛普森的汽车里发现血迹)”,人证方面一个最有力的就是辛普森所约的那个豪华出租车司机,他说:他把车开到辛普森楼下,打电话给辛普森,没人接,不久他看到一个黑影从外面回来,他在打电话就有人接了。
因此,在这一起轰动全美国的案件,审理时间就长达9个月。而药家鑫从一审到执行,所用时间为3个月(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开庭一审,执行为2011年6月7日上午),当然,如果证据充份,定案时间可能缩短,但若民意占据主导,从而急判,这或许也是一种悲剧。


这和本文对药案的思考有什么关系呢?我认为有一点是相同的:同样引起了民众的愤怒。当时的美国几乎全国都在关注辛普森一案,在那么多证据明确的指向辛普森有作案的可能,却不想取证不合法,以及源于美国的司法制度“无罪假定”,判了个无罪释放。所以,相同之处在于民意的倾向性。
不同之处在于辛普森无罪释放后,美国人虽然心有不甘,但这是它们遵守宪法所必须支付的代价,所以在判决后,两方的民意反映决然不同。同时民意不会在辛普森案有任何影响,法官不会顺民意而判决辛普森死刑,一切依宪法为准绳。且辛普森被无罪后,还可以继续做他想做的,人们不会因为他有可能是杀人凶手而歧视他。更不能指责辛普森父母生了个长着一副“杀人”面孔的儿子,你要这么说,请拿出证据,否则属于“诽谤。”


对于药案的反思,无论如何逃不过两个方面,一是多人为其呼吁,二是“激情杀人。”
多人为药呼吁,无法得知这里面是否有权利的参与,亦或者它们是在权利的逼迫下 ,或 利益的诱惑,或是仅只是从人性的角度这么做,都无从得知。于是更令人费解的是CCTV,以及那么多教授等公众人物和媒体人所做的牵强解释,似乎更佳另公众如此愤怒的主因之一。在这种“分摊”效应下,人们担心如果不对药处于死刑,你我皆有可能出门被刀捅。还有一层意思,依法判决药死刑的话,减少它人的模仿,在对应上述的牵强解释,有理由让每一个关注药案的民众都参与到推波助澜中。


“激情杀人”
无论挺药者,还是反药者,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这个“激情杀人”,那么,激情杀人究竟有没有这个名词?
从法律理论层面来说,分成很多,可能因法律不同而有所不同,大致分为:谋杀(Murder),谋杀(Capital murder),重罪谋杀(Felony murder),误杀(Manslaughter),过失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无为种类,又译Negligent homicide),车祸致死(Vehicular homicide),蓄意误杀(Voluntary manslaughter),激情杀人,(Imperfect self-defense)等。上述资料摘自维基百科。
可能因法律制度的不同,对不同犯罪有不同的名词,但根据上述资料,的确有激情杀人,防卫过当(Imperfect self-defense),根据这条的解释,当初为药呼吁激情杀人的动因,或许就是为了减少药的量刑。而问题是药究竟是激情杀人呢?还是故意杀人?民意一方认为主观犯罪事实清楚,也有少数人认为属激情,无论如何,这是一直纠结的地方。从药被执行死刑来看,显然法院没有彩信激情杀人的法律解释,而是判药“犯罪事实清楚”“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极其恶劣”,我以为如果中国的法治走上正轨后,或许今后会有可能推翻当前的判决。当前,我们只不过深处历史的局限性,我们无法真正探清楚对药是否公平的判决。这,或许是我们步入“民主”社会的代价。假如药的确如后来网友写的那样《药家鑫后记》药家只是简单的家庭,无权无势,一个普通工人组成的家庭,为了培养孩子倾注了一生的心血,却不想到头来,儿子既然先行一步!对张家庭而言,对药家来说,都是悲剧,如果在对药谴责的同时,能宽慰下药父母,而不是在药父微薄评论“操全家”!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充满爱的社会所必须拥有的宽泛的爱。
现在不管如何去评价药,都无济于事,也不能挽救两条生命的流逝!生活在当下这个社会里,在这个“民主”迟迟看不到踪迹的国度里,“集权”似乎拉扯着我们离文明越来越远,不知道我们还需要为此支付什么样的“代价”才能换来“民主”和自由的生活!
说道“民主”推荐两本读物,琳达《近距离看美国》刘瑜《民主的细节》,这两本书一个系统的阐述了“民主”的诞生及其发展历程,另一本则阐述了《民主》下的个人生活状态。其实对于个人而言,谈到“民主”有希望,有无奈,诸多情绪交织在一起!好不痛苦。


待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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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上的回复。我只是胡思乱想。
遗憾的是在我致电西安法院询问可否查阅药案卷,对方的答复是意料之中的,不可以!
另,楼上的楼上关于辛普森一案,我如果没记错,应该提到过证据和制度的差异。
至于辛普森被判无罪后,他是否同以前一样的生活(我的意思是不会受到歧视),这一点是否属臆测 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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