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sir、nkpoper两位的观点很有启示性,我先回应博士的,废寝忘食地积极参与讨论,严谨治学的态度令人感佩。
【道德是人们对别人的评价的总和。】这个定义很新颖,用来解决本帖论题让人颇有醍醐灌顶之感,我很满意这个答复。换而言之,道德已经体现了主流价值观,而且道德本身已具有批判性。关在私人领域的人无论做了什么,他们感受到的压力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无需遗憾基于自由主义的法政体系在此领域的不作为。
191-193楼关于道德谴责的边界划分我完全同意。
【归根到底,要靠某种势力来维护自由,而不能单靠自由的理念。】194楼的观点值得商榷。我认为博士在民主、自由、法治的概念上不是很清晰,基地很多人也对此混为一谈。就如我们之前的讨论,民主是有缺陷的,弥补民主缺陷的是法治,是基于自由主义的法治体系,自由主义是公认的立法原则,这种原则规避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保护了少数人的自然权利。
美国同性恋合法化运动的胜利,这是自由主义立法原则得到了广泛认同,而不是同性恋在人数上占优势。就如法官的宣言:这是自由的胜利,而不是对同性恋在道义上的支持。法治社会,法治永远是高于民主的。因此也无需呼唤“要靠某种势力来维护自由,而不能单靠自由的理念”,法治体系就是自由的体现。
谢谢博士,受益匪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