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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囗囗囗的消息(04/7 有更新,自行判斷真假)

美媒熱炒王立軍“黑狀” 仍陷權鬥思維


  懸疑迭起“好萊塢大片式”的王立軍事件目前仍在發酵。除有美國會議員主張對美行政當局處理王立軍事件的方式展開調查外,甚至有媒體引述美國官員的話說,王立軍向美國方面提供了有關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腐敗等內容的材料,並指涉及中共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和薄熙來等強硬派想整垮習近平。北京政情分析人士指出,上述說法說明美國方面的官員以及媒體對於中國高層政治的理解仍深陷舊有的“權力鬥爭思維”的泥潭,顯示出他們對於中國當前政治的缺乏最基本的了解。

  設在華盛頓的網站《美國自由燈塔》2月11日發表以反華言論出名的媒體人比爾•戈茨(Bill Gertz)的長篇文章,題目是:國會要對被搞糟的王立軍投誠案展開調查(Congress to investigate botched Chinese defection)。報道稱,作為美國眾議院外委會監督和調查小組委員會主席的羅爾巴克爾(Rep. Dana Rohrabacher)在接受采訪時說,該委員會將對美行政當局處理王立軍案的方式展開調查。2月6日至7日,重慶市副市長王立軍曾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1天後“自行離開”,被帶到北京接受“調查”。

  於此同時,美國右派地方報紙《華盛頓時報》也發表該報這位被同行挖苦為“小報記者”的戈茨的文章,報道援引兩名美國官員的話說,王立軍向美國方面提供了中共高層腐敗的材料,其中包括有關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的材料,稱王立軍掌握的中國高層權力鬥爭的情況極其珍貴,涉及主管政法系統的中共政治局常委周永康以及薄熙來這些強硬派如何想整垮習近平,不讓他順利接班。中國國家副主席習近平目前正在美國進行國事訪問,普遍認為他將在十八大之後成為中共的最高領導人。

  而這些報道到目前為止僅是在一些比較邊緣化的媒體中流傳,均未得到第三方的證實,一些主流媒體也未有相關報道。

  對此,對中國當前政治有深刻了解的北京政情分析人士指出,上述有關王立軍事件的說法說明,美國方面的一些官員以及部分媒體對於中國高層政治的理解仍充滿冷戰思維,深陷故有的“權力鬥爭思維”的泥潭,顯示出他們對於中國當前政治缺乏最基本的了解。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美國很多媒體人士說:“這種三流故事,格茨已經編了20年!”但是,不容否認的是,戈茨的類似“獨家報道”,總能在美國引起“轟動”。而這種現像在一些華文媒體中也並不鮮見,一些宣揚擁有大量公民記者的華文網站,其有關王立軍事件如親眼目睹般的報道比比皆是。

  《華盛頓時報》是一家地方報紙,只在華盛頓地區發行,以立場保守、思想右傾而小有名氣。近年來,這家報紙帶頭反華,大到宣揚“中國威脅論”,小到中國駐美新聞機構買房都要插上一腳。而戈茨從1985年開始就在該報擔任記者,寫了不少有關“抹黑”中國的“獨家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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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軍事件揭美透明“傷疤” 習近平擊中要害


 王立軍只身前往成都美領館一石激起千層浪,在中國各界熱炒之際,美方也難全身而退。曾擔任多家知名媒體時事撰稿人的宋魯鄭近日就此發文,呼吁美方借王立軍事件反思。無獨有偶,王立軍東窗事發恰逢習近平訪美關頭,有學者稱習發言中“警醒”美國的言辭恰到好處,點中了要害。

  鑒於美方曾多次抓住中共信息不透明的“軟肋”作為話柄,宋魯鄭指出,王立軍事件恰恰證明中共打破了“慣例”,網絡媒體實時追蹤報道,微博自由評論,傳統紙媒也同樣給予突出版面。而最初關於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消息,也是由重慶市政府開先河公布的。雖然之後對此再無任何表態,但在“信息公開透明”上已然邁出了一大步。

  反觀美方做法,其一貫宣揚的公開透明卻大打折扣。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且滯留一天,作為當事方,美國對來龍去脈理應所知甚詳。而美領館面對媒體提問時,卻只是含糊其辭,先是拒絕回應,後來也只是簡單承認王立軍來過。同時,在白宮例行記者會上,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努蘭也僅重復了外界已知的事實:如王立軍確實以副市長的身份要求在美國駐成都領事館會面,後自願離開。但卻拒絕談論涉及與難民身份或尋求政治庇護有關的話題,也決絕透漏王立軍在美領館的談話內容。

  其實,美國一向引以為傲的公開透明曾多次受到考驗,王立軍事件不過重又揭開了這道“傷疤”。從“虐囚”事件,到“屠殺伊拉克平民”,再到美軍在塔利班陣亡士兵身上撒尿,都是通過非官方渠道才能以為公眾所知的。如果王立軍事件可以解釋為美方不需要滿足中國民眾的知情權,以上此類美國“家務事”也藏著捏著,棄本國民眾知情權於不顧,無疑是對一向宣揚的公開透明最直接有力的嘲諷。

  正當中國國內輿論就王立軍事件猜測不斷之時,習近平開啟了為期五天的訪美之旅。當被問問及人權、西藏等敏感問題時,習近平“坦率而又謙遜”地指出,由於中美兩國各自現實國情和歷史文化不同,在一些問題上存在分歧是正常的。同時回應議員問題時稱,中國有很長的路要走,美國也非“完卵”,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對此,中共官媒《人民日報》16日發表社評稱,中國目前並無“不容美國”的野心,並倡言希望與美國保持永遠良性的競爭關系,還就美國應對中國崛起不寬容的表現予以“指責”。同時指出,美國經常宣揚和追捧的所謂“規則”,其實不過是保全自身“領導權”的借口。

  回歸到王立軍事件中來,此事件之所以能引發如此廣泛且持久的討論,源於公眾對官場生態的“好奇”以及中美兩國長期以來的敏感關系。如習近平發言中所說,中美在諸多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並非一時一事就能理清理順的,很大程度上是由兩國的現實國情和歷史文化決定的。不過,雖然王立軍事件重揭了美方口惠而實不至的“傷疤”,習近平又“坦率”點出了要害所在,對於美方來說仍是利大於弊。畢竟,借機反思遠比固守自以為是的成見要強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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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否認王鵬飛因王立軍被調查



    2月15日報道,重慶市渝北區區長黃玉林向財新記者表示,關於渝北區副區長、公安分局局長王鵬飛,因重慶市副市長、前公安局局長王立軍事件被調查的信息,為不實消息。

  黃玉林稱2月15日王鵬飛還參加了區裡的會議,他的工作生活目前都很正常。

  王鵬飛畢業於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曾長期在遼寧省鐵嶺市公安系統任職。先後擔任過鐵嶺縣公安局局長、鐵嶺市公安局副局長、盤錦市公安局副局長,跟王立軍在鐵嶺多年共事。

  在王立軍調任重慶後,他也於2010年末調重慶市公安局任職。2011年2月27日,王鵬飛由重慶市公安局調任渝北區公安分局局長;2011年8月25日,他又兼任渝北區副區長。

  自王立軍滯留美國駐成都領事館事件後,有關王鵬飛接受調查的消息便此起彼伏,也有警方人士向財新記者表示確有其事。而渝北區政府網站裡區政府領導介紹欄裡也不見身為副區長的王鵬飛。

  黃玉林向財新記者解釋說,有可能是王鵬飛任職時間較晚,渝北區政府網站未及時更新,所以出現區領導介紹欄中沒有王鵬飛的情況。

  渝北區政府網站中,渝北區政府領導欄顯示的更新時間,除區委常委秦文敏為2010年11月11日外,其余均為2010年4月21日。

  有政府人士向財新記者指出,政府網站更新信息有可能出錯。例如:渝北區前副區長兼公安局長的李燕強在2011年後才被免去副區長職務,任區政府副巡視員,但渝北區政府網站2010年4月21日就提前將其職務更新為區政府副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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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翻舊案質疑王立軍打黑功績 斥其走狗鷹犬


隨著王立軍事件的持續升溫,有學者將兩年前發表的舊文重新搬上台面,借此質疑王立軍打黑功績,並毫不避諱地稱其為走狗鷹犬。此外,也有學者將唱紅打黑、劍走偏鋒的“重慶模式”列為中國政改破題的突出顯示,並稱王立軍事件引爆了危機。

某報系高級評論員笑蜀於2月13日在其實名注冊微博中稱,就重慶唱紅打黑一事,王立軍並非名副其實的“打黑英雄”。黑社會固然惡,但國家機器如果黑打,比黑社會更惡。因為國家機器黑打而產生的惡會威脅到每一個人,包括王立軍自己,故不排除這是王立軍避走美領館的一個原因所在。

此外,作者還將2010年發表的名為《依法打黑何須假新聞掩護》的專欄文章重新翻案,並就重慶唱紅打黑及隨之而起的李莊案進行解讀分析。文中指出,中國基層社會的黑惡化趨勢人所共知,且政府的職責之一就是對直接威脅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黑社會組織進行常規打擊,但需得以完善法制秩序而非破壞秩序為前提。

從這一層面上看,重慶所謂打黑過程,幾乎是一個假新聞滿天飛的過程。最著名的,就是中國青年報記者發出的由重慶警方炮制的通稿。這一“瑕疵”暴露出中國法制體系存有諸多缺陷,重慶假新聞漫天飛值得憂慮。因為一旦公權力炮制的假新聞天然跟真新聞作對時,對真相追問的難度、批評的難度及監督的難度都會加大。簡言之,如果重慶打黑完全符合法治原則,執法程序正當嚴謹,是不需要刻意炮制假新聞來掩護和保全自身的。

對此,北京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趙曉分析指出,中國政治改革已開始破題。從“烏坎事件”到因王立軍事件正陷於崩潰邊緣的“重慶模式”、從汪洋和溫家寶頻頻吹響政改號角到越南、緬甸等政改的示範效應及壓力均表明,中國政改顯然已蓄勢待發。打黑頭目王立軍事件引爆了危機,也宣告了往回走、不改革開放真正只有死路一條。

顯然,王立軍事件發展至今,早已變得難以簡單蓋棺定論。時至今日,王立軍是否已接受中紀委調查以及王前往美領館出於何種目的都懸而未決。就已存事實來看,唯一可以肯定的是,王立軍很大程度上波及了薄熙來的仕途及公眾對重慶模式的深層追問。王立軍事件或將隨著事實一一浮出水面而撥雲見日,但因之而起的諸多思考值得中國各界繼續研讀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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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觀察:王立軍事件是整個民族的悲哀


來源:法廣
作者:香港特約記者 張文中

2月7日中國西南重鎮重慶市副市長、正在角逐十八大政治局常委的中共高官薄熙來的親信王立軍突然出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在中國社會和高層政壇激起極大的震撼,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事件還在進一步發酵。今天的中國觀察要向大家介紹有關王立軍事件的分析評論。

香港《蘋果日報》署名李平的評論稱:“重慶市副市長王立軍闖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創下近年中國高官在國內尋求外國庇護的紀錄,而中國官方未公布王立軍被拘捕的詳情,反而宣稱王立軍因健康問題正接受‘休假式的治療’,如此創新的詞彙,一時熱爆網絡、媒體,未免令人聯想到共產黨歷史上屢屢創新的政治清洗手段。” “如果說,‘雙規’是高壓式政治清洗,是權力鬥爭分出勝負之後的手段,‘雙規’對像難逃黨紀國法之懲處;那麼,‘休假式治療’可能是權力鬥爭未分勝負時預留後著的政治清洗手段,‘治療’對像的生死及衝擊範圍有待揭盅。但是,無論王立軍‘休假式治療’的最終結果如何,以他為重要像征之一的重慶政治模式都已瀕臨破產。”

新加坡《聯合早報》署名偉達的評論稱:“迄今為止,中國官方對此次蹊蹺事件只發了幾行字的短消息,便再無下文,估計如果不是美國國務院對此事發言在先,中國那邊可能干脆就‘保密處理’了。公眾和外界現在只能就此猜謎語了。” “即使是猜謎語,此事也完全是匪夷所思,因為‘重慶模式’的政治標簽是社會主義復興:英明的領導人為民作主打黑除惡,弘揚紅色文化加共享經濟發展成果,等等。資本主義在這裡可以是招商引資的對像,但絕對不成政治文化主流,甚至還會被認為是‘敵對勢力’。那麼怎麼忽然間作為打黑的紅色領導人之一,卻私自投奔到典型資本主義的美國領館去了呢?”

香港《太陽報》“華夏透視”的評論稱:“王立軍今次進入並滯留美國領事館,不僅是個人政治生涯的自殺之舉,也是對薄熙來以及重慶‘唱紅打黑’模式的否定,更是對中華民族正氣的致命一擊。”“很多網民得悉王立軍進入美領事館的消息後,第一反應是絕對不可能,是有人在造謠抹黑,當傳聞被證實後,網民們從淡定變成驚詫,很多人為此精神崩潰,有些人甚至不諱言從此將改變人生觀與世界觀,相信官場再無好人。”“王立軍這個被稱作當代民族脊梁的英雄走向末路,這不僅是其個人的悲劇,也是整個民族的悲哀。”

香港《東方日報》“神州觀察”的評論稱:“無論如何,王立軍避難風波嚴重影響了民眾對執政當局的信心。王立軍以往一直被稱為打黑英雄,是正義的化身,當代‘海瑞’,如今卻是負面傳聞纏身,這讓老百姓情何以堪?而且王立軍還被視為執政黨內的清流人物代表,是老百姓對中共心存希望的支柱,但是如今這根支柱也要倒了,他們今後對執政黨怎可能還有信心?”“正如經濟學家韓志國直言,王立軍事件不是一個孤立個案,它彰顯了現行政治體制的重大缺陷,政治體制改革已經刻不容緩”

香港《明報》的社論稱: “王立軍進入美國總領事館事態的性質,是1949年以來副部(省)級官員的首例,此事個中復雜程度,肯定超乎一般想像,不但國人關注,國際也想知道發生什麼事。我們認為,當局應該本諸以下3點原則處理。(1)事態復雜,或許需要一段時間才可以釐清,但是當局現階段應該宣示,只要查清、查明,就會公布案情,向國人和國際交代,以昭大信。(2)王立軍即使是‘打黑’英雄,得到群眾支持,但是當局處理此案,應該本諸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原則,毋枉毋縱地偵辦,讓國人和世人看到中國政府依法辦事,藉此取信於民。(3)此事可能涉及薄熙來,性質和程度亦有待釐清,基於薄熙來有機會晉身十八大領導層,當局有必要搞清楚事態,使新領導班子予人一個毫無掛慮的實質和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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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軍牽出北京頂級高官 薄熙來能避免硬著陸?


來源:rfa

 重慶副市長王立軍入美領館事件繼續發酵,在習近平訪美之際,美國媒體引述美國官員透露,王立軍向美領館泄露主管政法委的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聯通薄熙來想整垮習近平,不讓他順利接班。薄熙來的仕途難測,而直到周四《重慶日報》關於薄熙來消息的稿件仍明顯被延遲24小時後才登出。

  王立軍闖入美領館事件每天都有新的消息傳出,在中國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訪美之際,美國資深媒體人比爾-戈茨在報道中引述美國官員透露,王立軍掌握的中國高層權力鬥爭的情況極其珍貴,涉及政治局常委周永康還有薄熙來這些強硬派如何想整垮習近平,不讓他順利接班。

  而博訊引述知情人士表示,在北京被調查的王立軍應該已經交代薄熙來和周永康秘密計劃阻止習近平接班的細節。而王立軍將此計劃的證據給了美方。

  關注事件的大陸網絡人士劉逸明周四表示:美國官方不太可能傳出這種消息,這種事情就算他們知道,目前來說也不會公布,高層的內鬥肯定存在,但是就是說有沒有他說的這麼誇張,我覺得很值得懷疑,現在我覺得這個事情很多情況是非常不明朗。

  曾報道大陸事務的前台灣中國時報記者、時事評論員譚志強周四對本台表示,王立軍最主要是揭發薄熙來,因此,薄熙來夫婦那麼多證據被人掌控,他要進常委絕對不可能。

  他說:我們目前只能確定,他爆薄熙來和他老婆的東西是絕對可靠的,因為王立軍能夠對美領館,或者能夠要挾中央的主要還是薄熙來的消息,我也相信薄熙來和他老婆很多證據莫名其妙的都被他拿在手裡,一進美領館就知道已經很安全的轉到美國領土去了,萬一我出去突然“被自殺” 的話。因為王立軍投城的主要關鍵是有人搞個醫療診斷書出來,說他壓力大,有輕生念頭,有自殺傾向,通常出了這個診斷書表示他很快會被人家自殺的。而且被自殺,光你自己問題還不大,就怕把小孩,姨媽姑爹全都扯進去了。我想不僅王立軍個人生命受到威脅,這威脅可能影響到他遼寧鐵嶺那邊的家人,因為王立軍很聰明,老婆小孩在遼寧,沒有跟著去重慶,連老婆,小孩一家大小有危險,他被迫開車開了幾個小時到成都進美領館。

  此外,《重慶日報》周四才報道了薄熙來周二會見英中貿易協會主席白樂威的消息,而15號報道的是他13號的消息,可見關於薄熙來的稿件明顯被審查並延遲24小時登出。這也佐證了本台所報道的重慶媒體已經被北京高層掌控。

  不過也有網絡文章提到,在《人民日報》旗下人民網近期報道中共高層的“高層動態”欄目中,2月9日、10日在顯要位置除九常委的報道外,地方大員中僅薄熙來“榜上有名”。而在“政壇人物”這個專欄中,薄熙來的報道、圖片、表態更是在“頭條輪播圖”、“聲音”、“熱點圖片”等位置大量出現,堪稱人民網那兩天的亮相頻率最頻繁的高層。由這些信息可以看出,中共高層正以這種高調報道薄熙來的方式向外釋放,“王立軍雖然被查,但薄熙來無大事”的訊息。

  劉逸明說:薄熙來是很有能力和魄力的一個人,估計進常委的希望很小,但是像陳良宇那樣垮台的可能性也很小,我覺得他最大的可能就是繼續擔任政治局委員,還可能在重慶市委書記上再任一屆,我相信他如果被安排到合適的位置,更能比其他官員為老百姓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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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軍投誠美國內幕:薄熙來勾結政法委


來源:蘋果日報

「重慶大戲」再有新發展!美國眾議院要求國務卿希拉蕊就「王立軍赴美領館」事件提交詳細報告。美國記者更披露,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與擔任政法委書記的中共政治局常委周永康,欲聯手「鬥垮」未來新領導人習近平的內幕。

美國之音報導,美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絲雷提南上周六發函,要求希拉蕊向外交委員會提報告,仔細說明王立軍在6日進入美國駐成都領事館後發生的事,並要求相關電報、備忘錄與電子郵件呈交至國會。

熟悉華府內幕的《華盛頓郵報》專欄作家比爾格茲(Bill Gertz)前天於「華盛頓自由燈塔」網站發文,揭露「王立軍闖美領館」詳細經過。他稱王是在上周一晚上變裝離開自宅,駕車前往美駐成都領事館,於晚上10時許進入美領館與駐成都總領事何孟德會面。

王立軍向何孟德透露有關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的貪腐及其與黑社會勾結等情況,並揭露中國警方鎮壓異議人士的做法。何孟德隨後向人在北京的美駐中大使駱家輝回報,駱初步同意讓王留在美領館內給予庇護。

但白宮因擔心在中國國家副主席習近平將赴美訪問前提供中國高級官員「政治庇護」,恐嚴重影響中美關係,故否決庇護。

格茲引述美官員說法,稱王向美方提供的中國高層內幕,包括薄熙來與擔任政法委書記的中共政治局常委周永康,欲聯手「鬥垮」習近平的內幕。據悉薄周長期互相照應,周計劃十八大後由薄接任自己的政法委位置,延續權位。傳此次周要保薄,是因周的家人在西南地區投資與薄密切相關,薄出事,周恐難置身事外。

目前人在北京接受國安部調查的王立軍,近日遭中共中央紀律委員會調查小組要求說明於美領館內情況。但由於中紀委內有多名高官屬薄熙來人馬,王僅願意將相關情況透露給國安部人員,對中紀委則守口如瓶,並稱:「我只接受國安部調查,因為他們能遵守原則並保證我的人身安全,而你們卻做不到。」有分析指,就事件發展現況來看,薄熙來的政治前途已「基本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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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入常早不是懸念 王立軍是真英雄


來源:博訊

薄熙來入常早就泡湯 目標調高為“老大”

     薄熙來入常出局,在他開始唱紅打黑就基本出局了,北京高層多數都不喜歡他這種不按規矩出牌的做法。博訊去年10月就透露他入常無望。外界認為他可以入常是從到重慶站台的常委人數,誤以為去的就是支持他的唱紅打黑。其實,在中共體制下,只要還沒撕破臉,耐於情面,有時不得已而為之,真正支持薄熙來入常委的只有3人而已。

    正因為入常無望,雄心勃勃的薄熙來才有更大的計劃,目標從入常調整為做老大。從美國官員透露出來的消息看,至少一名常委和薄熙來謀劃一個大的計劃。
   
王立軍很明智 逃領館事件對中國是好事

    中共從體制上,弊端太多,近年的腐敗無以復加,公眾對執政黨幾乎絕望。但如果薄熙來的重慶模式搬到全中國,制度回到毛時代,顯然是一場災難。王立軍事件的爆發,讓一個巨大的陰謀胎死腹中,對中國是不幸中的萬幸。
    薄熙來用非常規途徑做“老大”的計劃,讓北京的一些高層都震驚。知情人士對博訊表示,王立軍逃亡領館可能是最好的選擇。他被中紀委調查約談,觸發了他和薄熙來的決裂。因為王立軍是薄熙來計劃的核心人物,直接實施者,他不逃死路一條。據了解,王立軍可能真的掌握薄熙來策劃王立軍非正常死亡的談話錄像。
    王立軍如果直接到京舉報,按中共家醜不外揚的習慣,可能結局也是無聲無息,而薄熙來的支持者,沒有輿論的壓力和曝光,可能也會毫發無損。這樣王立軍也是死路一條。
    王立軍“闖”領館,除了有輿論的轟動,還有和美方的談話。王立軍未必為了泄密而提供情報給美方,但向美方全盤交代了薄熙來和高層的計劃。美方已經點名透露出關鍵人物,估計也是經過深思熟慮,甚至是和中方溝通過的。
    這些效果恐怕正是王立軍想看到的。對中國來說,避免了一場回到文革的災難,從這點,王立軍算是英雄。
   
事件對18大的衝擊,外界有誤讀

    王立軍戲劇化的事件,成為中國近期最轟動的新聞。熟知北京政情的知情人士向博訊透露,近日媒體對此事件的影響,有各種分析,很多出於猜測,有的甚至是出於自己的願望,發出完全不實的報道。博訊在後續報道中,將披露最高層有關事件的人事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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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調查:王立軍“成都一夜”


 據《華盛頓自由燈塔報》報道,美國國會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絲.雷提南向國務聊克林頓致函,要求政府提交王立軍是否向美國提出政治庇護及處理方式等內容的詳細報告。

 (德國之聲中文網)2月15日,《華盛頓自由燈塔報》報道了美國眾議院要求美國政府提交對王立軍一事的處理報告,並引用美國議員弗蘭克·沃夫(Frank Wolf)評論,指奧巴馬政府在幫助投誠者和其他尋求美國保護的人士方面記錄不佳。

  該報道披露了一些細節,如:王立軍在2月6日是經過化妝後前往成都,在路上向美國駐成都領事館請求約見,當晚22時左右進入並整晚都留在了領館內部。在他滯留期間,他與成都總領事何孟德(Peter Haymond)和另外兩名領事官員做了交流。王立軍向美國外交官員講述了他的上級薄熙來有關的貪腐和組織化犯罪,以及中國警方如何鎮壓異議人士的細節。

  目前中國官方對王立軍一事依然秘而不宣,據海外媒體"博訊新聞網"報道,王立軍的妻子肖淑麗弟弟王立輝日前到重慶市委和市政府求證王立軍的消息,被告知事情正在調查中,無法告知詳情。再到北京國安部門咨詢,得到的答復是:無可奉告。

  美國放棄了對王立軍的政治庇護?

  該報繼續報道,其後何孟德聯絡了北京的美國使館大使駱家輝,駱家輝又聯絡了華盛頓的國務院高層官員,駱家輝建議保護王立軍,並允許他留在領館內。

  但白宮否決了駱家輝的提議,認為在領館內庇護中共的一名高級官員會讓美中關系受損,且中國副主席習近平即將訪美。一位美國高層官員透露,駱家輝知道了王立軍的庇護要求被拒之後,就聯絡了北京的中共高層領導,後者派國家安全部的官員前往成都,把王立軍從領館帶走,但是不是以逮捕的形式,也沒有把他交給地方警察。在這位國安高級官員帶走王立軍的時候,和一名重慶政府市長黃立帆發生了激烈爭吵,當時黃奇帆率領數名警察圍堵了美領館,後者試圖奪回王立軍。王立軍隨後被帶往北京指控薄熙來。德國之聲曾報道,這名帶走王立軍的官員是國安部副總監邱進。

  關於事件的最新進展,《華盛頓自由燈塔報》報道中國最高安全機構負責人、政治局常委成員之一周永康已經從薄熙來那裡接管了重慶,周永康阻止中紀委進一步調查或逮捕薄熙來。

  美眾議院要求政府提交王立軍事件處理報告

  目前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絲·雷提南(Ileana Ros-Lehtinen)公布了給國務卿希拉裡·克林頓的一封信中,要求調查王立軍向美國領館求助庇護卻被拒絕一事,眾議院認為此事美國政府處理不當,導致美國失去了了解中共領導層的內部秘密信息的機會。

  雷提南在信中表示:"王立軍的庇護要求可能被拒絕了,他的現狀不明。我們要求美國政府出具報告,這些報告應該包括王立軍是否向美國申請了庇護,如果是這樣,美國政府又采取了哪些步驟保護美國的國家利益和王立軍的個人安全?"

  她也要求國務院在2月17日前把所有成都領事館、北京大使館和國務院之間的電報、會議記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保密郵件和其他交流資料都提供給委員會。她還呼吁就這一事件舉行一場通氣會,美國國務院要提供"書面指導意見,針對在海外的美國外交機構如何處理中國人進入要求庇護的情況。"

  國務院發言人維多利亞·紐蘭(Victoria Nuland)在被媒體問及眾議院調查一事時不予置評。紐蘭早些時候曾說王立軍是"自願"走出美領館,她也沒有回復是否白宮插手干預才拒絕了王立軍這一問題。但是駁回了某些美國報道時的說法,既美國駐北京的大使駱家輝想要提供王立軍領館避難但白宮不同意這麼做。

  共和黨議員沃夫說:"這不讓我驚訝。美國當局不想幫助投誠者,他們不想做任何和中國產生矛盾的事。"沃夫說他計劃聯絡雷提南協助進行此次調查。

  "王立軍闖美領館是希望中央立即查處薄熙來"

  旅居美國的民主人士王軍濤向德國之聲介紹,在美國社會中,會有很多學者、議員緊盯政府,假定政府會犯各種各樣的錯誤,他們對政府進行"有罪推定",以防止政府出現類似的錯誤,在王立軍事件上既是如此。他對王立軍請求政治庇護而被美國拒絕的說法比較質疑:"美國領事館在國際法上相當於美國領土,沒有進入領館時,你提出進入美國可能被拒絕或接受;比如像王立軍這樣的人,即使你進去之後他們不接受,也會采取非常復雜的方式。美國不可能在24小時之內把所有情況了解和作出決定。而且美國也會知道這樣做之後的外交反應。"

  王立軍進入美國駐成都領館這驚世之舉,其背後到底有怎樣的故事?在中國政府和美國政府未予公示的情況下,只能任由外界推理和猜測。王軍濤認為王立軍是在與薄熙來交惡後,雖然掌握薄熙來的諸多證據,但他深諳中國官場潛規則,既中紀委無法及時對中央大員進行調查和處理,在此期間,他的生命安全可能無法保障,所以他做出獨闖美領館的舉動,其行動的目的應該為透過這一行動,讓中央直接對薄熙來的問題進行查處。

  "他可能就是想讓美國幫他聯系中央,只有中央來一個正部級的干部來接他,他才敢離開,從重慶警方和國安副部長的爭執中可以看出,可以看出王立軍的判斷是對的,重慶警方是要把他抓回去。這變成了一個非常現實的緊急事件,中央對薄熙來不查也得查。"

  對於外界認為是因為習近平即將訪美,而拒絕王立軍政府庇護一說,王軍濤認為這並不能影響美國政府對王立軍事件的獨立處理。美國政府對習近平尚處觀察階段,並沒有把他當成鐵定的未來領導人,他們依然在對他進行評估,也在觀望十八大之前隨時可能出現的中共內部的紛爭和變化。美國也和西方其他國家漸漸達成共識,就是他們無法接受中國目前崛起的方式。"他們會表示中美兩國要和平共處,但在實質的問題上,他們越來越強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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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高層內訌之火燒到周永康 直逼江澤民


 2月15日,中共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訪美之際,美國官員通過美國資深媒體人爆出消息稱,王立軍提供了薄熙來、周永康計謀搞掉習近平等情報,在這之後,有接近北京高層的消息人士稱江派大亂。此前中共江派曾放話,江澤民欲斷尾求生,放出狠話要拋棄薄熙來,此時內訌之火燒到周永康,江澤民現在不只是斷尾求生,還要斷臂求生。

據大紀元報導,有北京知情者爆料,王立軍2月6日晚逃亡美國駐成都領館,“滯留”一天後,向美
國透露中共高層內鬥內幕,後來被國安部副部長邱進帶回北京,為何不是公安部?知情人說,因為王立軍深知薄熙來的後台是周永康,而周主管政法委管轄公安部,如果帶到公安部,等於回到重慶薄熙來那裡,肯定沒命了。所以他指明要北京國安部的人來,堅持只跟國安部的人走。中共國安部的背後是喬石、賀國強。

  在以往的中共高層內鬥中,從來都是犧牲幾個“棋子”,保全“主子”,如近期薄熙來和汪洋的權鬥中,前重慶公安局長文強被拋出替死。而在王立軍整個事件中,王竟然鋌而走險逃到美國領館,從而使中共高層內鬥醜聞事件擴大到國際。該知情人士還說,王立軍已把他在美領館的全程錄像提供給北京。令中共陷入空前未有的危局。

  王立軍鬧到如此地步,江派頭目江澤民不得不出面,開始在重慶事件中浮出來。此前網絡爆料,中共9個常委一致同意設專案組調查薄熙來,江澤民也放出狠話,欲拋棄薄熙來斷尾求生。北京當局試圖繼續向國內外展示“和諧”形像。

  然而,就在習近平在美國進行為期4天的訪問之際,美國方面突然爆料出中共內鬥醜聞,外界認為頗有深意。《華盛頓時報》報導,王立軍掌握的中國高層權力鬥爭的情況極其珍貴,涉及政治局常委周永康,還有薄熙來這些強硬派如何想整垮習近平,不讓他順利接班等等。

  有知情人士說,此時,江派如同熱鍋上的螞蟻,亂成一團。王薄內訌之火已燒到周永康,直逼江澤民。

  在王立軍事件後,重慶方面開始保持低調,但在江派欲拋棄薄熙來時,重慶官方媒體開始高調吹捧薄熙來,顯然薄熙來不甘束手就擒。薄熙來和王立軍都是“黑道”出來的,具有“黑幫的彪悍”特點,敢於鋌而走險。

  據悉,當中紀委去年年底調查王立軍的時候,薄熙來自知無法再保住王立軍,就將其拋出。還有網絡傳言說在中紀委調查王立軍之前,薄熙來已與王立軍劃清界限。

  如今薄熙來的命運與王立軍相同,在高壓下也被江系人馬拋出。據江派人馬放消息稱,現在中紀委書記賀國強、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是薄熙來專案小組負責人,負責審理薄熙來。

  沒想到的是,美國曝出薄熙來與周永康暗整習近平,讓周永康也落入類似薄熙來的處境。

  隨著王立軍事件內幕的曝光,中共從上到下的“黑幕”也被一塊塊撕開,內鬥之激烈、迫害民眾之殘酷、面目之醜惡將逐一暴露在世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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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軍傳曾托美領館保管證據光碟


 重慶副市長王立軍動向備受關注,網傳他早前被國安人員帶到北京後,安排在一間高級寓所接受調查,並已向調查組全盤托出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的初衷和目的,以及與美方人員的談話內容,包
括他曾委託美方保管一張證據光碟。

  轉天津武警醫院治療

  網傳王立軍被安排到國安部管轄的北京玉泉路一間高級寓所,接受國安部和共军總參二部高級情報人員調查,王非常配合。消息指中紀委上周六也曾派調查小組問話,王守口如瓶,因他擔心中紀委有內鬼而走漏風聲。另有消息指王已轉移到天津的中國武裝警察部隊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

  美國傳媒人比爾.格茨在網站美國自由燈塔發表文章,引述眾議院外委會監督和調查小組委員會主席羅拉巴克稱,王立軍原可提供更多中國高層的秘密資料,他領導的委員會將調查事件。

  另據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心報道,重慶昨召開全市政法工作會議,市委書記薄熙來和市長黃奇帆均缺席,惹來外界揣測。《中國經營報》記者在twitter指,重慶當局已下令,報道王立軍相關事件的報章,將一律禁止在重慶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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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中共黨內第二高崗?


王立軍事件猝然發生,讓一路提攜並委之以權柄之重的薄熙來一個跟頭栽進暴風眼中。一直以來,王立軍都被視為薄熙來鐵杆心腹,是其麾下推行“毛左”政治路線和“運動式”打黑的核心人物,被國內右翼和法學專家批為開歷史倒車,法制中國的破壞者。

但在王立軍事發後,主流聲音卻一致認為,作為一個想干一番事業、且能干出一番事業的警界翹楚,王的做法無可厚非。他的悲劇在於以一介武夫性格身陷政治漩渦,明知有成為“口香糖”的可能,卻以身飼虎,被人利用、操縱、拋棄,活脫脫表演了一場政治鬧劇,把自己搞成了悲劇英雄。而這場鬧劇的制造者,就是成就了王立軍,後來又親手毀掉了王立軍的薄熙來,真可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不同的是,蕭何作為開國元勛,以漢家興衰為己任,以其忠心與智慧深得當朝倚重並留下千古美名。而薄氏其人,則被廣泛認為是機會主義分子,在任之時就被冠以“政治野心家”之名,其政治路線、立場、動機等都飽受各界質疑。據北京消息,有位已經離退、在黨內威望猶存的高層領導甚至直言指出,薄熙來有成為黨內第二個高崗的可能!

高崗何人?

高崗者,陝西橫山人。1927年加入中共。曾在軍閥部隊中從事兵運工作,是中共陝甘寧根據地創建人之一。中共到陝北之後,高崗曾任西北局書記。在中共七屆一中全會上,高崗被選為政治局委員,成為中共中央政治局13位核心領導成員之一。

抗戰勝利後,高崗被派往東北參與領導創建東北根據地,於1949年起,任中共東北局書記、東北人民政府主席,東北軍區司令員兼政治委員。集東北黨政軍大權於一身,成了名副其實的“東北王”,養成獨斷專行的工作作風。就是在東北工作期間,因為路線問題,高崗和劉少奇等發生一些爭議。

中共建政時,高崗被選為國家副主席和軍委副主席,並從1952年底,開始擔任當時在國家體系中極為重要的計委主席一職。擔任計委主席後,高崗一面緊跟毛澤東推行“左”傾政治,一面判斷政治風向變幻,把矛頭對准劉少奇、周恩來等,企圖扳倒劉、周,取而代之。

為達到這一目的,高崗在黨內四處活動,向鄧小平、陳雲等人封官許願,編排官銜,制造黨內分裂,觸犯了中共黨內大忌。1953年12月,高崗在中央會議上公開反對劉少奇,高、劉分裂表面化。在當月召開的政治局會議上,毛澤東不指名點出了高崗問題,黨內遂展開對高崗的批判,高崗命運逆轉。

在接受批判期間,因私自封官事件被告發,高崗方寸大亂,自殺未遂,事件性質再度升級。再之後,在得知中共對其錯誤定性後,於1954年8月17日,在住處吞服大量安眠藥,再次自殺,身亡。

作為中共建國後第一個被打倒的高級干部,高崗死後所獲罪名包括進行宗派活動、反對中央領導、制造黨內不和、破壞黨的團結、謀取奪取黨和國家權力、搞獨立王國、假借中央名義破壞中央威信、破壞中蘇團結等等數宗。其同黨饒漱石也被一並打為“高饒反黨集團”成員,二人迄今都未能翻案。

“高崗式”機會主義

那位退休中央領導為何把薄熙來比成高崗,普通人當然無從得知。但這個類比最起碼可以告訴我們一個現實,就是薄熙來在重慶的做法,已經引起黨內高層警惕。

同時,這個類比也能部分程度解釋為什麼在薄熙來主政山城後,胡、溫二人迄今為止連一次都不去重慶。

對中共政治規則了解者都知道,尊重老人是中共的一個光榮政治傳統。所以,如果胡溫繼續和重慶保持政治距離,即便等到十八大新一屆領導層上任,薄熙來的政治前程也幾可預知。更遑論現在還出了王立軍事件這樣的大事,又發生在十八大召開之前的敏感時刻,搞得四海轟動,令中共顏面掃地,極為被動,當局之震怒即便用膝蓋也可想像出來。

從薄熙來一方看,在把主旋律唱得山響的紅都重慶,由自己一路提拔的心腹干將,此前的打黑英雄,居然私約美國領館長時間談判滯留,驚動北京,這實在是個莫大諷刺。

有分析指出,此事發生,標志著薄氏“毛左”路線全面破產,他借助“唱紅打黑”和“運動政治”苦心經營的所謂政績和他的政治前途也被順勢瞬間一掃而空,無論此後作再多補救,再強裝鎮靜,心向北京,一切都已不可逆轉。和高崗當年一樣,在政治上等於已被判處死刑。

其實在王立軍事件發生前,多維博客有不少觀察人士從薄、王二人性格判斷,已經預計到這一結局。在多維歷史頻道上,有了解中共高層黨史者也指出,實際上從薄一波在中共十四大被鄧小平委以重托,分管人事工作以來,凡薄氏兩代人,歷時十余年苦心布局,才有了薄熙來的政治局委員身份。而所有這一切,隨著王立軍進出美國使館,一切都成過眼雲煙。從這個意義上,薄熙來跌入目前窘境,可謂喪失薄家兩代心血,其痛惜也哉,唯有薄氏明白!

相比之下,我們可以對比同為紅二代出身的習近平。習父習仲勛在毛澤東時代遭毛打壓,在鄧小平時代又被邊緣化。一來命運多舛,二來高風亮節,父子二人皆秉良心、守紀律、胸懷國家,忍辱負重,一步一個腳印,老老實實做人,扎扎實實工作,才獲得黨內廣泛認可,終有今日之成績。

為何習、薄二人政治出身相同,政治命運卻如此迥異?有分析認為,除了做人不同外,還必須在中共政治文化上找原因。

對中共文化了解者知道,中共政治文化強調的就是這種奉獻精神和為人民服務的理念,講究不予不取。對想盡辦法,投機鑽營,謀取個人政治權力的做法極為不恥,自中共成立以來,都被劃為政治雷區。這些理念在今天雖然被執行者們運用的讓人哭笑不得,但作為立黨之本,仍然被置於道德制高點,被視為中共傳統意識形態的一部分。任何人,不管有多大功績,多高能力,如果在這方面犯下錯誤,都會遭黨內同仁遺棄。

而高、薄二人,都齊刷刷折在這裡。和高崗一樣,薄熙來的確是一介才子,有不凡政治手腕,二人都曾權傾一方,聲震朝野,如日中天,勢不可擋。但可惜此二人都長於機會主義,與中共政黨文化相違背,太過主動爭取權位,長期苦心經營,臨陣決策卻都犯了高估自身的毛病,活生生斷送了政治前程。正所謂“一招不慎,滿盤皆輸”、“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此高、薄相同之一。

“高崗式”興風作雨

作為一個在殘酷武裝鬥爭中崛起的政黨,中共一直極其重視組織工作,強調黨內團結,在這一點上,很多人認為中共至少領先現代管理學半個世紀都不止。

雖然中共法統的全面確立者毛澤東在世時提出過“黨內無派,千奇百怪”的說法,在中共黨的組織生活中也可以進行正常討論甚至爭論,但在黨的高層政治生活中,對可能形成的宗派主義、山頭主義、對可能造成黨的分裂的言行都一貫保持著極為警惕的態度。

我們總結這方面的歷史教訓,從建國前的張國燾,到建國後的“四人幫”,再到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期的趙紫陽,類似案例數不勝數,而且一旦過線,處罰都極為嚴厲。高崗當年也在這個問題上栽了跟頭。在對高崗的政治批判中,宗派活動、制造黨內不和、破壞黨的團結、搞獨立王國等等,都是極為嚴重的罪名。事實上,有很多黨史專家指出,“高饒”之所以被冠以“高饒反黨集團”罪名,就是因為他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共法統。

我們再把目光放到重慶,在王立軍事件之前,重慶儼然成了搞“唱紅打黑”和“毛式”政治運動的獨立王國。他在重慶和黃奇帆、王立軍、徐鳴等三人結成實質上的政治聯盟,就有宗派主義的影子。他挑起的薄汪之爭,往好了說可以看成是黨內競爭,是黨內民主進步的表現,但實際上,他在中國朝野造成的影響力已經遠超當年高崗的“制造黨內不和、破壞黨的團結”。只是中共今天已走出了“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年代,執政黨的成熟度和包容性正與日俱增,倘換個時代,說不定薄氏早已成階下之囚。

更為重要的是,除非政治需要,中共對選擇何種政治路線的討論更傾向於限定在一定範圍之內進行。而薄熙來在重慶卻極善利用媒體造勢,煽動群眾參與。一段時間內,薄熙來在重慶和代表國內“極左”勢力的“烏有之鄉”等媒體一唱一和,遙相呼應,一個在政治中踐行“毛左”主義,一個在輿論上予以吹捧支持。前者甚至主動向學界出擊,糾合官帽知識分子和學界地痞如周其鳳、孔慶東之流等,舞文弄墨,數黑論黃,搞的全國一片烏煙瘴氣,頗有“文革”卷土重來之勢!

所謂當局者迷。搞政治其實最怕的就是裝腔演戲,因為演著演著,弄假成真,編劇自己反倒失去判斷能力,漸成劇中之人。薄氏其人,就犯了這個錯誤,最終把自己編排進去,鬧到今天這個地步。

作為一個清醒的旁觀者,我們都很清楚,不僅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在任何一個組織中,卷動朝野力量四面出擊,都是最最愚蠢的行為。一個國家,一個政黨,一個公司,包括一個家庭,都不會希望有人內外勾結,卷動漫天煙塵。任何一個組織中的個人,哪怕再有能力,如果到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地步,出於組織整體利益考慮,也是一定會被清理出去的。

眾多現像都告訴我們,事實上早從去年年中,薄的政治大戲已經無法再演下去。在去年召開的中共九十周年慶典大會中,應對薄氏挑起的政治爭論,胡錦濤總書記甚至搬出“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應對。

能逼到黨的總書記出手應對,薄氏此舉,可以說和高崗當年在國家計委對劉、周四面出擊的政治路數如出一轍,且有過之而無不及。這也構成了高、薄二人的相同之處。此其二也。

“高崗式”政治賭注

我們再從政治路線選擇上看薄熙來和高崗的共同之處。

歷史上,高崗一直是建國後某段時期“左”的路線的支持者。有專家指出,高崗到計委後向劉、周開炮,既有拉下劉、周取而代之的想法,也不排除有政治路線之間較量。而且歷史也證明,因為急於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毛澤東當時也的確也犯了急於求成的“左”的錯誤,而高崗正是投毛之所好,在此期間跟風起勢,極力營造“極左”空氣,惹起眾怒,才最終斷送了自己。

我們再看薄熙來在重慶的做法,從行政命令式的全城唱紅,到疾風驟雨式的“運動式”打黑,再到“分蛋糕”的均貧富做法,薄所推出的任何一項政策都有“毛式”極左主義和高崗重生的影子。

比高崗更絕的,是薄熙來似乎更懂中共政治,更懂如何運用現代傳媒。他的“唱紅”乃歌唱主旋律,“打黑”是為保證社會安寧,“分蛋糕”抓住了人們對當前中國社會不公和貧富懸殊普遍不滿的心理。因而這些措施無論從中共執政理念上,還是社會輿論上都完全可應付過去,而且還可以毫無顧忌的把這些措施推向極致,既讓中央無話可說,又可席卷民意,形成倒逼中央之勢,為十八大晉升常委謀利。如此手腕,恐怕就連高崗也自嘆弗如!

遺憾的是鄧小平說了“實事求是”四字。在此四字真理面前,別說高、薄之屬,就連強勢如毛澤東者,以開國之尊推行極“左”路線,也被現了原形。所以鄧小平在後來總結歷史時說過,中共“要警惕‘右’,但主要是反對‘左’” ,胡錦濤總書記說要“不折騰”。因為歷史已經證明,搞“毛式”極左運動的瞎折騰不得人心,效之者形同玩火自焚。

曾記當年高崗出事,有一項罪名是“假借中央名義,破壞中央威信”。而被高崗口頭極力頌揚的毛澤東後來也曾說過,高崗明裡擁戴,暗地裡其實是反對他的。他老人家為此還發明過一個非常貼切形像的說法,叫“打著紅旗反紅旗”。據說高崗本人對此喊冤不已。

那麼薄氏今日之為,又讓黨內高層、政界同仁作何解讀呢?

我們都知道,過去幾年,薄熙來一直把鄧、江、胡等中共三代領導掛在嘴上,但實際上,重慶所推行的各項政策,基本上都是已被歷史否定的“毛式”極左主義翻版,改革開放、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被悉數雪藏冰封。中國有句古話要“陽奉陰違”,此話用在這裡,可謂恰當之極!

高、薄之同,此其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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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高官致函希拉裡:王立軍事件明天就要有說法


重慶市副市長王立軍滯留成都美領館事件持續發酵,日前,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絲·雷提南(Ileana Ros-Lehtinen)給國務卿希拉裡的信件正式曝光(中譯版全文詳見相關資料)。羅絲·雷提南在信中要求美國國務院於明天前提交所有成都領事館、北京大使館和國務院之間的電報、會議記錄等資料,這也意味著,美方明天有可能就王立軍事件給出一個說法。而隨著王立軍在領館中滯留細節的逐步流出,中美雙方對這一事件的態度也格外引人關注。

2月10日,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絲·雷提南正式致函國務卿希拉裡,要求調查王立軍向美國領館求助庇護卻被拒絕一事。羅絲·雷提南在信中要求,美國“國務院於2月17日(星期五)之前向本委員會提供所有成都總領事館、北京大使館和位於華盛頓特區的美國國務院之間的往來電報、備忘錄、官方/非正式(保密級別的)電子郵件、以及其它通訊往來的記錄副本”。

日前,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維多利亞·紐蘭(Victoria Nuland)在被媒體問及眾議院調查一事時不予置評,中方也對這一事件保持緘默態度。而在習近平訪美的過程中,尚未有媒體就王立軍事件及其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的影響等問題展開提問。

相關資料:

羅絲·雷提南信件的中譯本:

(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信紙抬頭)

致尊敬的希拉裡·克林頓國務卿

尊敬的國務卿閣下:

       我就近來關於一些重慶市副市長王立軍試圖變節的報道給您寫這封信,王立軍同時也是中國高級警務官員及高級刑事調查人員。

       據報道,王立軍於2月6日(星期一)走進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並在進入領事館時化了妝。

       報道還指出,王立軍提出了庇護要求,但在中國當局得知王立軍進入總領事館、試圖變節後,派出警察及安全部隊包圍了總領事館,結果王立軍的請求被拒絕了。目前王立軍下落不明。

        接下來的問題是:王先生到底有沒有向美利堅合眾國提出庇護要求?如果提出了,美國方面又采取了哪些行動和措施保護美國的國家利益和王先生的個人安全?

  羅絲·雷提南還要求國務院盡早安排時間,向外委會成員報告當時發生了什麼情況。她還要求制訂出一個詳細工作大綱,具體指導美國國務院特別是負責中國事務的外交官,如何處理進入美國駐外機構要求庇護的個案。

        因此,我要求國務院於2月17日(星期五)之前向本委員會提供所有成都總領事館、北京大使館和位於華盛頓特區的美國國務院之間的往來電報、備忘錄、官方/非正式(保密級別的)電子郵件、以及其它通訊往來的記錄副本。我還要求國務院盡早為本委員會成員安排一個關於這一事件的的說明會,同時制訂出一個詳細工作大綱,具體指導美國國務院特別是負責中國事務的外交官,如何處理進入美國駐外機構要求庇護的個案。

        時間緊迫,需要國務院盡快予以合作。

        您誠摯的

        羅絲·雷提南   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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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議員談王立軍案 國務院答復


來源:voa
記者:楊晨




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斯-雷提南 圖片來源: 美國之音


  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致函國務卿,要求國務院最遲在2月17日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一案做出說明。國務院表示正在為滿足這位國會要員的要求而努力。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主席也對美國之音談論了這件事。

截圖: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致函國務卿



    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斯-雷提南( Ileana Ros-Lehtinen )2月10日給克林頓國務卿寫信說,她寫這封信是因為有些報道談到重慶副市長王立軍可能試圖投奔美國。羅斯-雷提南的信件表示,據說,王立軍2月6日化裝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在中國有關當局了解了他的叛逃企圖並且包圍了美領館後,美國方面拒絕了他的庇護請求。
   
    羅斯-雷提南想了解王立軍是否曾尋求美國庇護,如果是這樣,美方采取了什麼措施保障美國國家利益和王立軍的個人安全。
   
    這位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要求國務院最遲在2月17日星期五提供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美國駐華使館和美國國務院之間所有有關電文,備忘錄,電郵和其他通訊的拷貝,還要求國務院盡快就此向外交委員會人員通報情況。羅斯-雷提南也要求國務院提供關於海外的美國外交機構如何處理中國人庇護請求的書面指導意見。
   
    2月17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紐蘭在回答美國之音詢問時表示:“我們收到了這位議員關於王立軍的信,我們正在為她的要求而努力。”紐蘭沒有提到是否會按照羅斯-雷提南提出的期限在今天滿足她的要求。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主席克裡斯.史密斯(美國之音)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主席克裡斯.史密斯眾議員(Rep. Chris Smith)在接受美國之音采訪時說,他很關注此事,他認為應該就這件事開一些會,也許應該干脆舉行聽證會。
   
    史密斯談到了在一個獨裁專制國家有人走進美國使領館要求庇護而遭到拒絕的後果。他說:“如果他們(尋求避難者)擁有對美國之類的自由國家有用的信息,我們就應該做出額外的努力,而不是拒絕他,讓他們面臨一個很不確定,可能很糟很壞的命運。”
   
    史密斯眾議員還說,過去有很多人要求庇護,其中有些人曾是美國的敵人,如果狹隘地看待庇護標准,就會失去掌握很有用信息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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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仕途到盡頭 或淪為橡皮圖章


來源:voa

盡管中共上層沒有對王立軍進入美國駐成都領事館一事的調查作出進一步的說明,但外間輿論認為,從上層流出的一些消息和中共媒體的報道動向看,王的前任老板、重慶一把手薄熙來的仕途或者行將終結,或者調到個虛職上了事。

最近有關薄熙來的異像是他和重慶市長黃奇帆罕有缺席重慶年度政法會議。

多家海外中文媒體援引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心的消息說,重慶的兩位黨、政一把手沒有出席2月16日舉行的“2012年全市政法平安重慶會議”。

該消息說,與會人士對薄、黃二人雙雙缺席如此重要的會議感到驚訝,因為薄熙來在去年的這個會議上,曾發表了長達一小時的演講。

薄、黃二人因何缺席這個會議不得而知。但中共政情分析人士認為,這是當前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

香港《開放》雜志總編金鐘對美國之音說:“發生了王立軍這樣大的一個問題之後,而且王立軍反過來還咬住薄熙來不放,指控薄熙來有這樣那樣的問題。所以現在的事情,我想,這個會議他沒有出現,重慶市長黃奇帆沒有露面。是不是出了問題?是不是被抓了?這個是當前必須回答的問題。”

不過,金鐘並不認為,兩人已經到了被扣,或者遭雙規的地步,因為現階段仍在對薄熙來和王立軍一事進行調查,還沒有到處理的時候。

金鐘說,如果兩人被扣留,重慶的局面就會亂,中央很快就會有一些相應的動作。他說,通常這種重大的人事調動或有人出了事,組織上肯定都會宣布由誰來接任,或者暫時的代理等等。

此前,重慶黨報對薄熙來接待到訪的加拿大總理哈珀的新聞所作報道引發各方關注。有分析認為,黨報放了張哈珀和熊貓的照片,未見薄熙來的影子,表明薄熙來麻煩了。

但是從過了一天之後的報道看,薄熙來並沒有失去對重慶媒體的控制。

剛剛去過重慶的紐約時報駐北京記者張彥(Ian Johnson)對美國之音說,他在重慶期間了解到,薄熙來仍然牢牢地控制著當地傳媒。

他說:“那裡每個人都知道這個(王立軍)事件,但是那裡的媒體卻完全沒有任何報道。重慶的媒體被薄牢牢地掌控著。事實上,星期天晚間,他會見了加拿大總理哈珀。星期一重慶的報紙卻沒有消息。這讓許多人驚呼,薄沒有出現在照片上。事實上他必須親自審閱所有的文章,搞得太晚,結果沒趕上。而所有報道都出現在星期二的報紙上。這個例子說明他還牢牢掌控著這個城市。”

張彥曾在2001年任華爾街日報駐北京記者時因一系列有關法輪功的報道獲得普利策國際報道獎。

他此次重慶之行,通過與當地的媒體人,以及重慶市民交談,試圖了解當地人對薄熙來的看法。

張彥說,薄在重慶還是頗有人氣的,因為他花了很多錢搞綠化、公交,以及公屋等。而另一方面,他說薄在農村地區並不那麼受歡迎,因為他大力推動城市化,許多農民被迫遷往城區,而並非所有人都願意那樣。

紐約時報記者張彥認為,總的來說,當地人認為他干得不錯:因為他的“太子黨”背景,他能夠突破或者繞開官僚程序。

至於薄熙來和王立軍在重慶搞的有爭議性的“打黑”,張彥看到,普通市民並不在意那些被打的“黑幫”的權利是否被踐踏,但感覺治安確實好了。而他與當地記者交談時,感到他們的看法有些矛盾:一方面,他們承認治安的確好了;而另一方面,他們也明白,薄能用酷刑對付“黑幫”,他也隨時可以用同樣的手段對付像他們這樣的平民。

王立軍出事後,重慶人當然明白薄熙來可能會有麻煩。但他們同樣明白,影響薄熙來命運的人在北京。

紐約時報方面在北京也通過各種渠道得到一些猜測性的分析。張彥說,這並不能說該報掌握了什麼確實的內幕消息。

但是,他證實,紐約時報16日的一篇由他共同撰寫的有關薄熙來仕途的文章中提到的有關薄熙來在王立軍出事後曾向中央提出自己“用人不當”,並提出辭職的消息,確實源自於京城“太子黨”。

盡管如此,張彥說,京城分析人士普遍認為,薄熙來目前還沒有迫在眉睫的危險。

他說:“(針對他的)觀感是,他仍將在黨代會後被安插到某個職位上,例如政協、或人大。”

香港中國政治分析人士金鐘也認為,現在判斷薄熙來的政治生命即將終結還為時尚早。他說,薄是政治局委員,又是重慶市的一方之主,因此仍然有跟中央,跟他的對立面進行較量的空間。

金鐘說,現在還沒有到像抓“四人幫”那樣逮捕薄熙來的宮廷政變的地步,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王立軍的事情已經明朗了,當然對薄熙來不利。他說的不利,就是薄熙來想十八大進政治局常委沒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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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日報頭版不見薄 中國網絡再度封殺敏感詞


來源:RFA

 王立軍事件引發的各種風波仍成為各方關注的中心。星期五的《重慶日報》頭版沒有登載薄熙來的任何消息。不過重慶華龍網轉載該報其他版面的新聞提到了薄熙來的名字。而在中國大陸的微博上與薄熙來和王立軍有關聯的詞組幾乎成為禁詞。

  王立軍被帶回北京後一直無音訊,而他所牽涉的薄熙來動向繼續成為各方關注的中心,周五的《重慶日報》頭版沒有登載薄熙來的任何消息,而黃奇帆的還是按期發表。不過華龍網卻轉載了該報其他版面上的報道,題為“學習貫徹薄熙來書記在全市宣傳文化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專題座談會發言摘要”。這似乎意味著北京掌控著該報的要聞部分及薄熙來的最新活動消息,而在其他版面並沒有完全封殺薄熙來的名字。

  另外,周五《重慶日報》並沒有刊登傳聞中的重慶市年度政法會議召開的消息,而據設在香港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心稱,這一會議周四已召開,而作為市委書記的薄熙來和市長的黃奇帆均沒有參加。據稱這與去年薄熙來在同樣會議上做了一個小時的長篇發言形成鮮明對比。

  香港開放雜志總編金鐘周五對本台表示:我想這個事情不是那麼簡單,還要有一段時間才會比較的明朗,可以預料的是,薄熙來權力的晉升會遭到一次很大的挫敗,18大他要進政治局常委沒有希望,未來政治局委員能不能保得住都可能是問題,現在不明朗的是中共中央到底對他是一個什麼樣的政策。

  在王立軍事件剛發生時,大陸網絡曾一度開放有關消息和評論,但隨著民眾對王立軍事件的關注,中宣部加大力度控制互聯網,在微博上對薄熙來、王立軍的信息進行大規模封殺,凡是與他倆有關聯的詞組幾乎成為禁詞。經本台記者測試,微博上跟他倆有關的帖子大多是無關痛癢的內容,或者屬於漏網的信息。

  金鐘表示,王立軍到美領館尋求政治庇護對中國來講是一個大醜聞,他還留了一盤光碟給美方,以防不測,他的做法雖然聰明,但他把事情捅到國際上去,雖然不至於人間蒸發,但將來也會受到法律的審判。而他的有關揭發薄熙來的光碟內容是否真實還值得調查。

  他說:消息說他留了一個光碟讓美國人代為保存,按照中共的說法這是出賣黨和國家的機密,泄露機密,他這樣做大家不懷疑的,肯定做了,但是他提供的咨詢具體的我們還沒看到,到底有沒有證據,就是說王立軍的材料是不是完全可信的,這個當然也是問題,最後他揭發的薄熙來的問題是不是事實,當然還要經過有關方面最後的調查。

  對於重慶的唱紅打黑,在中國各地各個社會階層一直都有不同的評價,在王立軍事件後,這種分歧依然存在。

  四川的維權網站天網負責人黃琦周五對本台說,我們不談對薄熙來個人的評價,談重慶的具體情況,用事實來說話吧,08 年以前,我們天網能發很多關於重慶的冤假錯案的一些報道,而在這一次重起天網後,關於重慶的稿件幾乎為零,我們不管他主觀動機是什麼,我們只看實際效果,有些人可以把自己的動機說得很好聽,但是民怨沸騰,怨聲載道。我舉個例子吧,重慶的兩江新區和成都的天府開發區兩個都准備搞成國家級開發區,而成都的開發區現在那麼多老百姓怨聲載道,他們的征地拆遷問題沒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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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進平派借《人民日報》要求盡快處理薄王問題


來源:參與

  人民網昨日(2012年2月17日)轉載《人民日報》一社評,暗示胡錦濤應該盡快處理薄王問題,不要拖到十八大新班子。

  題為《人民日報保持黨的純潔性系列評論之四:別把問題擊鼓傳花》文章,透露,《人民日報》昨日在“人民論壇”發表評論:《別把問題拖成“歷史問題”》強調,“當前,面對換屆,一些領導干部有這樣的心態:……反正要離職卸任,有矛盾能拖就拖,問題留給下任,自己‘善始善終’。於是,問題‘擊鼓傳花’,……一事當前,一些人的第一反應不是如何解決,而是怎樣逃避,甚至是推脫、掩蓋。然而,問題往往不會自生自滅,而且必然有躲不開、繞不過的,‘躲得了初一,躲不過十五’。不願正視、不敢直面,最後的結果只能是讓問題變成隱患,傳來傳去,終歸會爆發。”

  網民熱議,這一評論看似在批評省市基層的領導面對換屆采取“擊鼓傳花”的明哲保身,實則讓人想到當前胡錦濤對重慶問題和全黨整體腐敗問題久拖不治。可見這一評論代表了即將接班的習近平一派呼聲:希望胡錦濤有雍正皇帝為乾隆皇帝除掉爭位阿哥的勇氣,為新皇帝創造一個寬松環境。

  論者還指出,中共的“擊鼓傳花”早已在民間直言為“擊鼓傳定時炸彈”,意指胡錦濤要將一個諸侯反叛、民怨沸騰的定時炸彈傳給十八大新班子。面對近日出現的薄熙來、王立軍腐敗案震驚世界,而胡錦濤仍然在猶豫徘徊,遲遲不敢公布真相,因此急壞了十八大新班子的幕僚們,於是炮制了此文。可見胡習矛盾已在露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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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破壞黨內潛規則 被冠“政治野心家”


  在今年秋天即將進行十年一次的領導層換屆前夕,中國的政局正在進行著劇烈的權力鬥爭。2月6日發生的重慶市前公安局長王立軍進美國領事館的事件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衝擊,其中被外界熱議牽涉最多的莫過薄熙來。

  薄熙來已經“完了”

  王立軍“私約進出”成都美國領事館事件發生,嚴重動搖了薄熙來在中共黨內的政治地位。有觀察人士分析,此舉不僅標志著重慶“唱紅打黑”正當性喪失和薄熙來“極左”路線的全面破產,更可能將他從十八大常委候選人中剔除,成為薄熙來仕途噩夢。這樣的觀點也在西方媒體中廣為報導。

  《經濟學人》18日報導說,“中國太子黨:黑暗中的較量——中共領導人的交接計劃籠罩上了烏雲。”另,《紐約時報》也發表文章,稱薄熙來的仕途升勢基本結束了。

  英國《金融時報》15日報導引述香港城市大學政治學教授鄭宇碩的說法指出,他相信薄熙來的前途“已大受影響”。一位與中國領導階層關系密切不願透露姓名的黨內人士更干脆地認為,薄熙來已經“完了”,因為他的許多政敵會利用這次事件把他打入冷宮。

  博客作者南方為文指出,觀察人士注意到,在王立軍被抓後,薄熙來為了自救,突然來了個180度大轉彎,把“唱紅打黑”扔到一旁,開始高調向中共總書記胡錦濤靠攏。根據重慶官方發布的消息,在王立軍事件後的敏感時刻,薄熙來12日主持召開重慶市委常委會,第一次破天荒地提出“深化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這個主題。這一舉動,和當年陳良宇被查處前誠惶誠恐地向“胡溫”靠攏的舉動如出一轍,被廣泛解讀為是薄熙來向胡錦濤服軟並舉手投降的標志性動作。有分析指出,此舉亦說明圍繞王立軍叛逃事件進行的調查可能已經向薄熙來延伸。

  香港媒體14日消息稱,中共已成立專案組,調查提拔重用王立軍的薄熙來。中共政治局九名常委,只有一人對立案查薄態度勉強。報導指,薄熙來在年底中共十八大入政治局常委的概率,已經是零。

  薄熙來破壞黨內潛規則 走錯致命棋?

  《蘋果日報》17日刊載張華為文評論指出,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深陷“王立軍門”,這固然是政敵欲置他死地,但薄入主重慶四年間,私欲熏心,做了不少錯事,這也屬咎由自取。

  文章分析,薄熙來走錯的致命棋之一是,處死重慶市前司法局長文強。文強長期任職重慶公安,是本地幫代表人物,汪洋主政時深受賞識。但薄熙來視文強為障礙,於是指控他是黑社會保護傘,將其處死。事件在國內引起極大爭議,批評重慶當局是“黑打”,更質疑處死文強是政治報復。任何空降各省市的“一把手”都要面對本地幫的挑戰抵制,有人就任後會展開反貪去打擊本地幫,但絕少像薄熙來那樣,將數百名本地干部拘控,甚至將對手處死。這破壞了黨內潛規則:你可以反貪或經濟罪等打擊對手,但不能置其死地!因此,薄的“黑打”在黨內多受非議,埋下今天“失道寡助”的伏筆。

  此外,薄熙來被廣泛認為是機會主義分子,多維新聞網指,薄在任之時就被冠以“政治野心家”之名,其政治路線、立場、動機等都飽受各界質疑。有已經離退的高層領導甚至直言,薄熙來有成為黨內第二個高崗的可能!

  作者雲山撰文評論,每次中共換屆前都會出現爭鬥後的驚險事件,因為這個政權一慣黑箱操作,隱暪事實真相,又善於欺騙,所以中共內部運作像“大黑班組織”一樣。 鬥個你死我活才肯收場。 在中共無論發生什麼事情,從不敢公開,所以要真正了解事實真相都有點難度,很多人只能按照中共的邪勁兒去推敲,去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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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眾院調查王立軍是否尋求庇護遭拒


作者 香港特約記者 鄭漢良

根據美國傳媒報道,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正對王立軍是否尋求政治庇護但遭到拒絕一事,展開調查。政治立場保守的《華盛頓自由燈塔》Washington Free Beacon網頁報道,眾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主席羅斯麗特寧已致函國務卿希拉莉,告知委員會展開調查此事,並要求協助。

WFB較早時報道,重慶市副市長王立軍上周試圖在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需求政治庇護,但美國方面處理失當,使得美國失去一個了解中共領導層內部秘密的寶貴消息來源。

羅斯麗特寧在致給希拉莉的信中指出,王立軍2月6日進入成都使館時,事前曾易容化妝。她說,中國當局派出公安和武警包圍使館,王立軍的庇護要求很可能因此而被美國拒絕。

她在信中說:「王立軍目前處境不明,傳媒提出疑問到底王立軍是否曾向美國尋求庇護,而如果屬實,美國采取過甚麼步驟維護美國的利益,以及王先生的個人安全。」

羅斯麗特寧主席要求國務院在2月17日或之前,向委員會交出所有有關的外交電文和文件,「成都領事館與北京大使館和國務院之間的所有官方或非正式的保密電郵和其他管道的交流」。

她同時要求國務院向委員會提供簡報,解釋美國海外使館,特別是駐中國使館,如果處理尋求庇護的指引。羅斯麗特寧要求國務院對這個有「時間敏感性的問題」,盡快提供回應。

國務院發言人諾蘭德拒絕回應有關眾院的調查,也拒絕評論白宮是否曾經否決王立軍尋求庇護,但否認傳聞指美駐華大使駱家輝批准了王立軍的要求,但卻遭到白宮的否決。白宮國家安全委員會則將傳媒的查詢轉給國務院。

共和黨眾議員沃夫說,奧巴馬政府幫助外國變節者的紀錄,一向不好,「我對此一點也不感到奇怪,奧巴馬政府就是不要變節者,他們不想做任何可能對中國引起麻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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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教授童之偉重慶打黑報告上網 大戲剛開始


    華東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童之偉對重慶“打黑運動”獨立調查,去年9月提交到最高層,結論為:重慶先抓人再取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刑訊逼供現像非常普遍。此調查報告引起最高層的關注,否定了重慶“打黑”,認為中國不能回到無法制的文革時期。
   
     近日,本調查全文上網,傳播很廣。博訊據知情人士透露,對重慶以及薄熙來的調查只是剛開始,“大戲”在後頭。按目前情勢,重慶事件對18大的影響超過外界預期。 (博訊 boxun.com)

   
童之偉: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研究報告(全文)

   
    【作者按語:這是作者於2011年5月自主選題展開研究並於同年9月獨立完成的重慶打黑專題研究報告,該報告有完整版、摘要版、簡明版三種板式。這三種板式都已於2011年9月9日循適當途徑同時致送國家最高領導層,供他們參考。在略經文字修飾後,本報告的完整版提交給了2011年10月22日在西北政法大學舉行的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刊登在會議論文集下冊。現按2011年10月22日在中國憲法學會上刊登的原文,正文一字不變,分五部分公開發表,供有興趣的讀者參考,歡迎批評。】
   
      近年來社會上對重慶打黑爭議較多,有關議論大體可分為完全肯定與有所質疑兩方面的內容。持完全肯定意見的一方通常強調打黑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手段的必要性和打黑在維護社會治安方面已經取得的成效,同時完全否認或只字不提打黑中的“黑打”現像(即公權力組織采用違憲違法方式打黑的做法);[1]對打黑持有所質疑意見的學者承認打黑的必要性和在改善社會治安方面取得的效果,但著重批評了公權力組織的種種“黑打”行為。[2]基於對中外偵辦黑社會犯罪案件情況的有限了解,按照執政黨在改革開放以來一貫提倡的思想方法,我確信,要客觀評價打黑,必須尊重事情的本來面貌,將打黑按法律特征區分為治安手段與社會管理方式兩種類型。搞清楚兩種不同類型打黑的聯系和差別,特別是其中的差別,對於公正合理地評價打黑現像至為重要。除以打黑為對像外,這條技術路徑也可變通適用於分析評價公權力機構運用刑事追訴方法推進的其它涉及面廣泛的社會整治活動,如嚴打、掃黃、掃毒、反走私等等。
   
      今天有些人士樂於談論“重慶模式”,我想,如果真有什麼“重慶模式”的話,那麼,本課題研究的或許就是它的政治、法律方面,即重慶的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
   
      一、打黑標識下的治安手段與社會管理方式
   
      用刑事追究和科以刑罰的方式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行為加以打擊,難道不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嗎?答案毫無疑問是肯定的。但是,我國政法界、法學界看待過去兩年發生在重慶的打黑,為什麼會有貶褒截然不同、評價完全兩樣的情形出現呢?或許問題的關鍵在於,不同的人拿到台面上加以評說的打黑,實際上是內容有根本性區別的東西。由此看來,抽像肯定打黑或抽像否定打黑都是片面的,要公正評價並正確看待打黑,就不能籠統抽像地談論打黑,而應該按實事求是精神對打黑的各種行為做具體分析,以是否合憲合法為根本標准,將其區分為不同的類型。從迄今為止已經積累的打黑案例和人們對它們的評論看,把作為治安手段的打黑與作為社會管理方式的打黑明確區分開來,是社會各界實事求是評價打黑時應該遵循的一條技術路徑。
   
      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手段的打黑,可簡稱為治安型打黑,它在《刑法修正案(八)》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前,是指公安、檢察機關實施刑法第294條的規定[3]和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4]偵查追究涉案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正常職能活動,其中主要針對的是第一種犯罪。更通俗點說,治安型打黑是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合法正常地行使職權,適用刑法第294條追訴黑社會性質犯罪行為的職能活動。自2011年5月1日起,治安型打黑所實施的,是經《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後的刑法第294條。治安型打黑是公安和檢察機關合法正常地行使偵辦黑社會性質犯罪的職權,非常必要,往往深得人心。
   
      然而,把打黑作為社會管理方式運用則是另一回事。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或社會管理型打黑)是指公權力組織或打黑主事者將刑法第294條做極端化的擴大運用,以致追訴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活動轉化成了其對社會政治的、經濟的和社會文化事務進行管理控制的一種基礎性方法或策略。簡言之,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則是公權力組織以打黑為契機、以公安等強力部門對刑法第294條做極端的運用為基礎,對社會進行管理的方法或策略。社會管理型打黑是對刑法第294條的濫用,其本身即具有“黑打”的性質。
   
      將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與治安型打黑區分開來,意味著主張對打黑做具體分析,其中首先要看其基本格局是治安手段還是社會管理方式。一個行政區域開展的打黑,如果治安型打黑的特點多於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特點,它就在整體上屬於治安型打黑的範疇,反之則在整體上屬於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範疇。當然,區分是相對的,因此,在實施治安型打黑的時期或地域,可能有局部將打黑當作社會管理方式運用的情況,在實施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時期或地域,也會有一些將打黑做治安型運用的個案。還要看到,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有兩面性:一方面,這種方式造成公安部門權力的急劇擴展,既侵害公民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又擠占其它國家機關或部門的職權;另一方面,該方式對於公民來說仍然會具有防御個人或非公權力組織侵害其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的效用。
   
      從我國目前的大環境看,打黑從治安手段蛻變為社會管理方式的危險在各地都存在。我國司法的大環境構成產生這種危險的背景,由多重“畫面”組成。首先是缺乏能夠保證刑事被追訴人訴訟權利和得到獨立、中立和公正的法院或法官審判的刑事司法制度。法院、檢察院和公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不依法相互制約已成常態,因而三家實際上往往成了一家,基本上是公安部門做菜,檢察院端菜,法院吃菜,三家聯合起來把公安部門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抓起來定罪判刑,法院幾乎從來不做無罪判決。不過應該承認,一般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審判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但所謂敏感案件和受到黨政上層關注的刑事案件,合議庭的審判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往往只是走過場,最終決定是由其他機構和人員做的。
   
      其次,省市縣等地方行政區域,權力仍然過分集中於執政黨的黨委和黨委書記個人,如果他們願意對刑法做極端的運用,完全可以任意選擇性辦案,做到欲捕誰就捕誰,欲給誰定罪判刑就能給誰定罪判刑,甚至可以事實上制定和推行本地區特有的刑事司法政策。有一篇被稱為“總有一招能治你”的文章在網上流傳甚廣,它比較客觀地描述了公權力執掌者道德淪喪和沒有原則的情況:“一個人抓起來了,黑社會定性搞錯了,就查故意傷害,沒有故意傷害,就查賭博、涉黃,查尋釁滋事,查行賄販毒,查非法經營。反正你不可能像聖嬰般純潔。我抓你不能抓錯了。一個官員已經關起來了,沒有受賄,查查貪污,沒有貪污查違紀,沒有違紀查女人。反正不能讓他白的進來白的出去。一個企業要收拾他,沒有偷稅,查非法經營,沒有非法經營,查他注冊資本,沒有虛假注冊,查有無倒賣土地。反正今日中國可以對付企業的罪名有上百個。”[5]
   
      另外,眾所周知,放任刑訊逼供的現像在我國有些時候和有些地方已趨於普遍化。梁慧星教授等一批關心這個問題的人士一直主張將看守所從公安部門剝離出來,但後者為了某種“方便”把看守所牢牢抓在自己手裡,明眼人都知道他們是為了圖的什麼“方便”。當然,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是要設置有必要和足夠獨立性的審判組織或法官,如果在審判環節能夠有效排除非法證據,對於刑訊逼供來說無疑會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從黑社會性質犯罪這個罪名本身來看,其某些特點很容易被有心的權力人士利用來將打黑從治安手段悄悄蛻變為社會管理方式。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正常組織並沒有清晰的界線,尤其是公司、企業,正常的和以經濟活動掩蓋的犯罪組織的區別,邊界很模糊,就像人的正常肌體組織與腫瘤的邊界,非專業人士和缺乏必要高技術設備的專業人士往往都沒法准確區分是一樣的道理。所以,從追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入手,特別容易把內部存在一般違法、犯罪現像的公司、企業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將其合法的組織機構的領導者認定為黑惡團體的組織者、領導者。如果權力人士存心故意這樣做,那後果就不可想像。另外,追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極其容易形成株連,造成諸如“把一個人抓起來,然後把他的朋友抓起來,再把他朋友的朋友抓起來,再把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抓起來,等人數夠了,就說他們是黑社會了”[6]的情況。“涉黑”這個詞本身就很可怕,與所謂黑社會成員吃幾次飯、平時有點來往都可以被認為是“涉黑”。
   
      由黑社會性質犯罪嫌疑的上述特點所決定,司法機關打黑,如果不嚴格依法辦事、杜絕刑訊逼供、保障程序正義,如果沒有律師的充分介入和真正的公開審判,將極易造成濫施刑罰、株連無辜,形成個人或少數人專制的後果。如果地方當局或不受制約的權力人士刻意利用黑社會性質犯罪的這些特點,那後果更加不堪設想。
   
      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不同於治安手段的特點
   
      社會管理型打黑和治安型打黑,在形式有許多共同點,非常相似。這些共同點表現為:都要實施和適用刑法第294條;都要偵辦和審判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行為的嫌疑人或被告;都有相當程度的社會治安維護功能。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社會管理型打黑有一些顯然不同於治安型打黑的重要特點。結合我國具體情況,這些重要特點可簡要概括如下:
   
      1.從形式上看,治安型打黑是由公安、檢察機關負責的實施刑法有關條款、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能行為,不需要采用運動的形式,也不表現為整個公權力組織的施政方略;而社會管理型打黑通常表現為整個公權力組織一體化持續推進的運動式執法或施政方略。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打黑主要表現為公權力組織和權力人士進行社會管理時有意加以利用的一種抓手或杠杆。
   
      2.治安型打黑不需要法定職能機構之外的機構或官員主動介入和直接指揮協調,只要法檢公三機關嚴格依法辦事就可以了;而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執政黨地方黨委領導人及其下屬機構(如政法委或打黑除惡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等)必然強力介入,並會因此導致法檢公三機關變相合署辦案。在推進社會管理型打黑過程中,公權力組織違法操作的方式主要有如下數種:違反法律適用機構法定、職權法定的法治原則,由臨時設立的法外機構直接統一指揮法檢公三機關行使職權;設立脫離代議機構和其它國家機關監督制約、對社會封鎖真相的專案機構,在秘密場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關押和審訊,偵查終結但專案機構不撤銷,其對被追訴人人身的控制從偵查階段一直貫穿到審判階段;[7]破壞法定程序大規模抓捕犯罪嫌疑人,先抓人後取證,秘密關押審訊;剝奪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訴訟權利;選擇性辦案,刑訊逼供;法檢公三機關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體制,只相互配合不相互制約,變相合署辦公,甚至搞“大三長”[8]未審先定,讓審判走過場。突破法治底線,破壞法制,是實施社會管理型打黑的客觀需要。
   
      3. 進行治安型打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通常能夠“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法院會不得不放棄應有的獨立性,放棄對偵查、檢察機關的制約,間接或直接配合公安部門的偵查和檢察機關的起訴,給被告定罪科刑。其中後一種做法是違反我國憲法的規定和精神的。《憲法》第123條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憲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憲法的這些規定表明,不論是打黑還是辦理其它刑事案件,法院的法律地位都是清楚的:(1)法院不是公安、檢察機關同等意義上的打擊犯罪活動的主體,而應該是在檢控方與被告之間進行居中裁判的機構;(2)法院不能放棄自己相對於公安、檢察的獨立性,不能不對公安、檢察進行制約;(3)法院與公安、檢察機關只能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為目的相互配合,不能以打擊犯罪或打黑為目的相互配合。
   
      4.治安型打黑不需要全權型專案組體制,但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一定采用這種破壞法制的體制。專案組只是指代某種小型臨時性職能機構的一個名詞,不同的專案組內容和性質是不一樣的。《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部門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所以,公安部門成立的專案組,應該只負責偵查階段的工作,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後,依法專案組無權再干預檢察、審判階段的事務。但是,我國數十年來、尤其在文革和後來的“嚴打”等運動中,適應運動式執法的需要,發展出了一種全權型專案組體制。全權型專案組的基本特點是,公安部門等公權力組織成立的專案組,不僅負責偵查階段的工作,也深度干預乃至事實上主導檢察、審判機關的活動。全權型專案組的存在,表明我國憲法、法律規定的刑事司法體制受到了嚴重破壞。
   
      5. 治安型打黑是由公安、檢察機關通過謹慎地實施和適用《刑法》第294條等法律有關條款的方式推進的;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則是由整個公權力組織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義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連性,以任意追訴和濫用刑法中涉黑條款的方式來推進的。在這個過程中,有關國家機關等公權力組織辦理刑事案件,必然違反法律關於法檢公三家相互制約和職權劃分的規定,因為,他們如果依法辦事,是達不到目的的。社會管理型打黑的主事者關注的是打黑過程和結果對公民和社會形成的威懾力大小。他們所最為期待的效果,是公民等相對人甘願做公權力治下的馴服牛羊,在公權力隨時可能砸來的大棒下仰當權者的鼻息謹小慎微地生活和勞作,不敢“亂說亂動”。
   
      6. 公安部門進行治安型打黑基本上能夠做到依法辦事;而如果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公權力組織反過來會把不依法辦事作為其基本行動方略。公權力人士把打黑作為社會管理方式運用,只能依靠直接掌握公共強制力量的警察部門擴張性地運用暴力的方法來達到目的。因此,搞管理型打黑勢必讓警察部門起主導作用並任由警察部門在各種冠冕堂皇的借口下非法剝奪公民等被追訴對像的權利和自由。張揚暴力,非法羈押,嚴刑逼供,任意追訴,把“冒犯”權力人士的人、其言行可能妨礙他們實現既定目的的人任意加以拘禁,把對法律有信仰、有信心但不順從的無辜公民判為有罪,是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主事者恐嚇和威懾公民乃至整個社會的主要手段。對他們來說,最好的局面是社會公眾能夠確信,“權力人物說你有罪你就有罪,無罪也有罪;權力人物說你無罪就無罪,有罪(如刑訊逼供)也無罪”的局面,從而使社會大眾對他們唯唯諾諾,巴結討好,使每個對其做法持否定態度的公民都不敢公開說出自己的看法。越是能夠把無辜的人定為有罪,越是能夠非法任意剝奪批評、冒犯權力人士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權利,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社會威懾力就越大。
   
      7.進行治安型打黑,法檢公三機關會善待刑辯律師;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整個公權力組織必然視律師為異己甚至天敵。《憲法》第125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偵查、檢察機關的追訴活動從正面適用刑法,律師的辯護活動從反面保證刑法的充分實施和准確有效適用,兩者的工作相反相成。妨礙律師的辯護實際上就是妨礙刑法的充分實施或准確有效適用。對於任何多少有些法治意識的人來說,這都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所以,挖空心思妨礙律師的刑事辯護活動、千方百計壓制律師順從地配合偵查、檢察機關對自己當事人的追訴,一定不是為了准確有效適用刑法,而是另有所圖、在追尋法外的目的。由其目的所決定,社會管理型打黑的主事者一定會視不順從的律師為異己,將他們列為打擊對像並用法外手段打擊之。治安型打黑的目的是保護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在內的全體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法律秩序。此時法檢公三機關的基本期待,主要是准確有效地適用《刑法》第294條等法律條款,因而往往能夠善待刑辯律師。但是,如果公權力組織意欲將打黑作為社會管理方式加以運用,他們的主要期待就勢必從准確有效適用法律轉向通過追訴和刑罰來形成對公民和社會的威懾。在整個公權力組織的職能背離法治原則的情況下,律師依法為其當事人進行的辯護,將直接妨礙公權力組織實現其追尋的目的,因而必然被公權力體系視為異己,其為被告做的辯護質量愈高愈強有力,其遭受的敵視就會愈嚴重。
   
      8.進行治安型打黑,法院會樂於實行公開審判;而如果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公權力組織會以恐懼心態看待公開審判,甚至會違反憲法、法律的規定千方百計搞不公開或半公開審判。《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是為了將法院的審判活動,從而包括此前的偵查、檢察起訴情形,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也有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的作用。但是,由於社會管理型打黑實際上屬於“黑打”範疇,公權力組織為掩蓋偵查、起訴過程中的種種違法亂紀行為和審判過程中的專橫擅斷,必然以恐懼心態看待公開審判。所以,搞社會管理型打黑,公權力組織一定會千方百計直接或間接將公開審判安排為不公開審判或半公開審判。
   
      9.治安型打黑不會有因公權力組織恐嚇、威懾公民或社會而形成的“寒蟬效應”,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會造成十分明顯的“寒蟬效應”。寒蟬效應指民眾害怕因為言論遭公權力組織或權力人物施與的刑罰或其它形式的懲罰,從而不敢或不再敢發表針對公權力組織處理公共事務的批評性言論,就像蟬在寒秋必然噤聲一樣。由於黑社會定義模糊,懲治黑社會犯罪極易進行株連,以及刑訊逼供等違法辦案行為不受制約,社會管理型打黑極易形成寒蟬效應。寒蟬效應是公民言論自由招致嚴重損害的表現,但對當權者的“好處”是其治下的民眾不再敢對他們的行為有任何批評。
   
      10.治安型打黑是有關國家機關實施和使用法律有關規定的普通職能行為,且其社會功能是顯而易見的,不必刻意高調宣揚;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是把刑事司法手段轉化為社會管理方式加以運用,不具合法性、正當性,所以,其主事者不得不千方百計掩蓋這種暴力型社會管理方式的真實面目。公權力組織掩蓋社會管理型打黑真實面目的形式多種多樣,但其中最常見的做法,是強調治安型打黑形成的光環,以掩蓋社會管理型打黑顯露的違憲違法情事。換句話說,就是將治安型打黑的光環,套在社會管理型打黑的“身體”上。如果有人批評社會管理型打黑,他們一定用肯定治安型打黑的說辭張冠李戴地混淆視聽。
   
      11.治安型打黑在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免受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其成員侵害的同時,一般情況下不會致使任何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而遭受公權力的侵害;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打黑在保護一部分公民或公民一部分基本權利免受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其成員侵害的同時,會使得另一部分公民或公民的其它基本權利遭受公權力同等程度甚至更大程度的侵害。同理,治安型打黑所追尋的社會效果較單純,一般局限於維護法定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和治安,而公權力組織推進社會管理型打黑所尋求的社會效果雖包括社會治安,但卻主要不是社會治安,而是公權力機構在進行刑事追訴和施予刑罰過程中產生的附加效果。這些附加效果往往會因時因地而有所不同,但最常見的不外乎是對公民和社會進行威懾,從而限縮或剝奪公民的某些基本權利,如言論自由、私人財產權利、針對公權力組織及其領導人進行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等等。
   
      12. 治安型打黑不會放大、渲染黑惡現像和擴大打擊面,但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需要放大、渲染黑惡現像並以株連等形式擴大追訴面。這樣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讓盡可能多的對像和行為進入被打擊範圍,二是盡可能增加運用這類刑事司法手段的持續時間。為了實施和維持社會管理型打黑,往往出現小黑放大,非黑染黑,無黑造黑,無論如何都要打黑的狀況。這樣做,既是為了加強打黑的社會威懾力,也是為了防止打黑作為一種社會管理方式在道義和邏輯上難以為繼。
   
      13. 治安型打黑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違法必究;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往往會按形成社會管理方式的需要或以親疏遠近劃線,事實上實行選擇性辦案。在審判組織缺乏應有獨立性,法檢公三家中事實上由公安部門起主導作用而又放任對犯罪嫌疑人搞刑訊逼供的刑事司法背景下,刑事追訴機構搞選擇性辦案幾乎可以做到想抓誰就抓誰、想給誰定罪判刑剝奪財產就給誰定罪判刑剝奪財產,因而對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言論出版自由和批評、檢舉、控告當權者的權利構成特別嚴重的威脅。
   
      14.除造成“寒蟬效應”壓制公民言論出版自由之外,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還能夠被公權力組織用以有效威懾或懲治公民聯合或協作行使許多權利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維護選舉、被選舉、罷工、集會、結社、信訪、宗教信仰、私人財產、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權利與自由;而治安型打黑無助於公權力組織發揮這方面的功能。公民行使這些權利在很多情況下需要進行一定程度的組織,而既然要有所組織,就極可能被按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加以追究。
   
      我相信,以上諸點既是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不同於治安型打黑的主要特點,也是以刑事追訴和刑罰為基礎性環節的其它社會管理方式的基本特點。或許,這一概括可適用於出現相同性質社會管理方式的不同地域。
   
      按照權利、權力與法定利益進而法律承認和保護的財產這三層次事物之間存在轉化和還原關系的原理,[9]可以說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與治安型打黑有實質性差別。治安型打黑追求的效果是預防和懲治黑社會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它僅僅依法維護既定的法權分配格局,決不尋求既定法權分配格局的改變或重建。但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不會是這樣,這種類型的打黑除了執行任何利益多元型社會都必不可少的社會治安維護功能外,它更為關注的是打破既定的法權分配格局,對法權及其背後的相應利益和財產進行再分配,其方法或策略是在打黑的幌子下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脅,事實上形成一種不為憲法、法律框架所容納的新的法權分配格局。
   
      (未完待續)
   
      後續鏈接: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研究報告(之二)
   
   
   
      [1]《重慶召開政法系統大會 表彰先進個人和集體》,中青網 ,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 /2011-06/25 /content_8530635.htm;黃奇帆:《重慶打黑除惡中每一個案件都是“鐵案”》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04/content_13099289.htm。
   
      [2] 法學界較有代表性言論可參見江平:《李莊案與法治進退》,《新世紀》雜志2011 年 4 月號;賀衛方:《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http://www.chinaelections.org/ NewsInfo. asp ?NewsID=204258。
   
      [3]本文涉及的刑事案件審判時適用的均是經《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前的刑法第294條的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對以上規定有所修改,略微加重了相關罪名的刑罰。
   
      [4]相關立法解釋指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解釋》,該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294條第1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這些內容原文並入了刑法第294條。
   
      [5]陳有:《“總有一招能治你”是公權力的墮落》,《雜文月刊》(選刊版) 2011年第6期。
   
      [6]朱明勇:《樊奇航死刑辯護多媒體材料文字版》(第3集),http://www.winlawfirm.com.cn/ 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a6875c22。
   
      [7]這類方法從根本上源於蘇聯斯大林時代、源於貝利亞,但直接繼承的是“文革”對干部做專案審查的體制。
   
      [8]“大三長”指同一級行政區域中的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和公安局局長,“大三長”會議通常由本地黨委政法委的書記召集和主持,有時也有本地黨委相關臨時機構的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9]參見童之偉:《再論法理學的更新》,《法學研究》1999年第2期。
   
   
   
    三、重慶打黑從治安手段到社會管理方式的蛻變
   
      如果按前文確立的一些指標來衡量重慶有關公權力組織過去近十年實施刑法第294條等條款的情況,可以做兩點評估:第一,重慶十余年來,連續幾屆政府都積極致力於打黑,維護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秩序,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免受來自個人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侵害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重慶的打黑原本屬於治安型打黑範疇。第二,最近兩年多來,重慶的公權力組織由於法治觀念薄弱,違法任意運用暴力,借重打黑和刑罰追求社會管理效果的情況十分明顯,因此,那裡的打黑從2009年成立二百多個(次年達到329個[1])專案組、大規模集中抓捕、秘密關押嫌疑人時起,就從總體上開始蛻變為以“打黑”為標識的社會管理方式了。社會管理型打黑雖然仍有治安效能,但這種效能相對於社會管理來說已經是其次要的和附屬的方面。
   
      重慶打黑的案例很多,但偵辦過程透明度極低,一些秘密羈押地點還沒有聽說有任何律師進入過,甚至沒有任何信息表明有檢察官到過那裡,案件的審判過程也不是真正公開的,學術界不可能對這些案例逐一或抽樣進行調查研究。所以,學術界的研究只能借助經由各種渠道披露出來的現像展開,因此,這種研究只能算是對重慶打黑的初步研究。如果將來出現與我掌握的材料證明價值相反的有相反的材料,我會隨時相應調整我對重慶打黑的評價。
   
      從已顯露的大量現像看,重慶打黑具有雙重性:打黑在表面上是被作為治安手段運用的,也確實具有一些社會治安狀況改善、公眾的人身安全感提升的治安效果;但是,從打黑主事者的行為方式、行為顯示的意向和行為的社會效果三方面綜合起來看,打黑在重慶主要是被當作社會管理方式來運用的。
   
      現代經濟學上有一種顯示偏好理論,其大意是,消費者在一定價格條件下的購買行為顯示或透露了其內在的偏好傾向。這種理論注重根據對人的具體行為的實證觀測來發現和確定其內心的偏好。
   
      政治、法律行為也是人的行為,因此,根據人的行為來洞察其思想動機的原理,在政治、法律生活中同樣適用。孔子曰:“聽其言而觀其行”,人的行動顯示的思想動機比他們口頭宣示的思想動機更為真實可信。按照顯示偏好原理,我們可從重慶最近兩年多來的打黑行為中觀察到,那裡的公權力高層欲運用打黑實現的一些社會管理目標十分明顯。尤其在打黑進入收尾階段的今天,人們很容易從重慶兩年多來的打黑行為中,看清那裡一直在實施一項即使不是試圖毀滅私營經濟也是欲重創私營經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重慶打黑行為顯示的首要的、基礎性的社會管理目標,是削弱或變相剝奪非公有制經濟中的私營經濟和相應的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家,並用在這個過程中的所得來壯大國有企業或補助地方財政。重慶打黑運動最突出的行為,是使得那裡最大的一批私營企業家都傾家蕩產、家破人亡。打黑的這一突出行為後果已引起了海內外的廣泛關注。請注意如下統計數字:重慶第一大的私營企業家、“身家數十億的地產富豪”[2]彭治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濫伐林木罪、高利轉貸罪、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3]重慶身家第二大的私營企業家、“淨資產40億元人民幣”的俊峰集團總裁李俊被通緝逃亡海外,親屬多人被抓或被通緝逃亡,[4]相關企業被國家機關或國有企業接管。重慶江州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明亮,據報資產高達數十億元人民幣,應該可以算重慶身家排第三的私營企業家,已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重慶不僅三位最富有私營企業家在打黑中傾家蕩產、家破人亡,還有一批次富有的私營企業家也在打黑中傾家蕩產、家破人亡。在新聞媒體上人們看到的被判重刑和被剝奪個人財產的黎強、王天倫、馬當、岳村、龔剛模等人,都是身家過億的私營企業家。[5]在這些人中,黎強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20萬元;王天倫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馬當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岳村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億元;龔剛模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除媒體已經公開報道的這些外,重慶還有多少私營企業家被追訴和判刑,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筆者無法前往那裡做相關的調查研究,只能等待那裡相關國家機關或媒體的進一步披露。不過,那裡獲披露的情況已經足以說明問題。
   
      本文此處只想指出,過去兩年多重慶的打黑情況顯示,那裡的打黑是以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為打擊重點的,那裡實施了一項劍指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的刑事司法政策。至於那裡的司法機關在這個過程中對有關被追訴人涉黑的定性和定罪是否准確,量刑是否適當,附加財產刑的執行出現了什麼偏向等問題,將在後文的相應部分繼續討論。
   
      重慶實施劍指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的刑事司法政策,顯然有其思想理論基礎。其思想理論的具體內容有兩點:一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偏好“一大二公”,歧視私營經濟,傾向於抑制私營經濟的發展,二是將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家在改革開放以來利用非按勞分配方式和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積累起來的大量財富視為不義之財。在這方面,當今中國存在一種相當流行的思潮,這方面的言論和文章引不勝引,這類與我國憲法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極不同調的文章,主要的集中在網站,如“烏有之鄉”。
   
      重慶打黑行為顯示的第二個社會管理目標,是以某種“合法”形式將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家的財產變相收歸國有,既壯大國有企業、補助地方財政,又縮小社會的收入差距。人們從重慶近年來的打黑行為可以經驗地觀察到,那裡確實一直在施行著一項劍指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的刑事司法政策。因為,重慶打黑幾乎所有的重頭戲都是針對私營企業家和私營企業的,即使是李莊案這樣影響廣泛深遠的案子,也是因為當時的李莊律師受托為前私營企業家辯護引起的。實際上,李莊案鬧得影響那麼大,掩蓋了重慶打黑事實上主要打私營企業家和私營企業這個事實,如果今天讀者願意回過頭看,這一點會看得比較清楚。最能說明問題的事實,莫過於案件判決後瓜分私營企業資產和原私營企業家財產的情況。其中的不公不義和混亂不法,僅《財經》雜志上一篇短短的文章反映出來的情況就讓人讀起來感到觸目驚心,[6]而尚不為人所知的內幕還有多少啊!看來,實施劍指私營經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重慶終於發現的、可借以實現將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家的財產變相收歸國有這一社會經濟目的的“合法”形式。
   
      重慶打黑行為顯示的第三個的經濟社會目標,通過用超越憲法、法律的刑事追訴方式來彰顯公共強制力,並以其為基礎形成輿論一律和社會穩定。在這方面,後文有大量論述,這裡從簡。但是,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要通過打黑來實現上述三方面的社會管理目標,都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如果一定要借打黑的路徑來實現這三方面的社會管理目標,很多時候就只能選擇破壞國家的法制。所以,在重慶,實施社會管理型打黑過程中,違憲違法辦案不是一些偶然的過錯,而是由其行動宗旨和行動路徑決定的必然要求。從重慶打黑過程中法制被破壞的方式和規模看,不依法辦事在那裡是被相關公權力組織刻意作為進行社會管理的方略和經驗加以運用的。把不依法辦事作為進行社會管理的方略和經驗,是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重要內容之一。這一點特別值得關注。
   
      為了說明重慶的打黑從2009年夏季以來已具備社會管理方式的主要特征,我們不妨將那裡打黑過程中一些帶普遍性的做法與本文前兩部分概括出的社會管理型打黑的特點做些對照:
   
      1.打黑在重慶表現為整個公權力組織一體化持續推進的運動式執法或施政方略。我國刑法中有400多個罪名,其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有125個罪名,這其中黑社會性質犯罪占3個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只是其中之一。如此之多的罪名,重慶為什麼能持續地強調和運用其中的一個罪名並將其打造成一面旗幟?為什麼將其在法律實施中所處的地位和意義,拔升到不可思議的高度,直至使其成為了地方公共當局的最重要施政標志之一(另一個標志是“唱紅”)?在那裡,打黑似乎從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轉化成了整個公權力組織體系持續關注的事情,甚至成為了施政的中心。之所以如此,其中的奧妙,或許就在於主事者以這個罪名為抓手,比較容易進行社會管理或控制。
   
      在這種背景下,重慶相關公權力組織在打黑中辦理刑事案件系統性違法曾經是普遍現像,實際上,堅持違法辦事或不依法辦事在那裡似乎已經成為公安部門實現自己工作目標的基本經驗或方略。這方面的具體情況,在我一年來發表的文章中做過很多具體的列舉,[7]始終未得到具體回應,今不再繼續列舉。
   
      2. 重慶地方黨委及其所屬機構與官員強力介入了具體司法過程,在打黑中的活動明顯超越了憲法和法律容許的範圍。地方黨委可在包括刑事司法在內的地方事務中發揮領導作用,這一點沒有疑問。所以,我國各行政區域不存在要不要黨的領導的問題,但存在黨組織是不是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問題。很多已經披露的重慶打黑的事實,表明重慶地方黨組織在打黑中的活動總體看大大超越了憲法和法律的範圍。重慶大規模抓捕犯罪嫌疑人、先抓人後取證,並設立脫離其他國家機關監督制約的秘密場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關押和審訊,這樣的活動如果不是政法委、“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等地方黨委的機構做決定,是不可能推行的。當然,最明顯超越了憲法和法律容許的做法是市委的機構和官員直接統一指揮法檢公行使職權,導致法檢公只相互配合不相互制約、變相合署辦案,或搞“大三長”未審先定處理具體案件。例如李莊案,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就聲稱,審訊他的警員說,抓他“是開了大三長會議決定的”。[8]對這類報道,重慶有關公權力機構都是默認的。當然,這只是一個小小的例證。
   
      3.由於地方黨的機構直接介入具體案件的處理,打黑運動中的重慶各級法院往往放棄應有的獨立性,放棄對偵查、檢察機關的制約,間接或直接配合公安部門的偵查和檢察機關的起訴,給被告定罪科刑。這種違背法律規定和精神的現像或傾向在平時就不同程度地存在於全國各地,但在重慶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搞諸如打黑這樣的運動式執法的背景下,就難免顯得尤為嚴重。試想,某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由地方黨委的機構的領導人主持召開的“大三長會議”決定抓的,檢察院自然談不上對這個案子獨立行使檢察權,法院也談不上獨立行使審判權,只能按“大三長會議”的意見辦,於是法律規定的包括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法檢警三方相互制約在內的辦案程序就完全被破壞了。
   
      4.重慶打黑設立了數百個其活動貫通和主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各階段的全權型“專案組”。重慶華龍網2010年6月報道,一年來,“重慶市公安局跨區域調警1萬余名,集約329個專案組強力開展‘打黑除惡’,共摧毀14個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立案偵辦涉黑涉惡團伙300余個”。[9]這裡要提醒讀者留意,重慶這些數量龐大的全權型專案組織及其活動方式,直接繼承了“文革”的專案組體制,它的活動特點,是憑感覺抓人,秘密關押,先抓人後取證,活動全程貫穿於偵查、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的各個階段,其活動違反憲法、法律規定之處甚多,有些甚至有明顯的刑訊逼供犯罪嫌疑。[10]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在論及審查干部的專案機構時認為,“過去那種脫離黨和群眾的監督,設立專案機構審查干部的方式,弊病極大,必須永遠廢止。”[11]
   
      近年來,重慶的數百個全權型專案組(如李莊案專案組)和相應的專案組體制,是否也是“弊病極大,必須永遠廢止”?這個問題特別值得研究!刑事司法方面的這類專案組體制對我國憲法、法律規定的刑事司法體制破壞極大,同樣應該永遠廢止。這個問題應該引起法學界足夠的關注與討論。我覺得應該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形式或其它形式正式廢止。
   
      5.重慶打黑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義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連性,任意追訴和濫用刑法中涉黑條款的傾向太過明顯,顯得太輕率太簡單,讓人感到即使是身家數十億的企業家,其自由或生命的得失在重慶都不過取決於一兩個權力人士的一句話。這種傾向集中表現在以下諸方面,同時也反映在許許多多人日常表達的質疑中:(1)重慶最大的一批私營企業都被打成了黑社會組織。到底是那些大型私營企業屬於合法組織裡某些個人或機構有犯罪行為還是這些企業都蛻變成了犯罪組織?(2)重慶最大的一批私營企業的老板都被判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逃跑了,有的整個家族的成年人似乎都被抓起來關起來了。這樣做有沒有株連過度的問題?是否經過了正當法律程序?其中有沒有類似於方洪因發一個微博自己被勞教1年還有多名家人被非法拘禁(“失蹤”)的情況?(3)這些私營企業都有上億、數十億資產。對這樣數量巨大的私有財產的處置合法嗎?有關組織處置這些財產是否受到其它國家機關和社會的監督?這些財產最終到哪裡去了?(4)對下屬部門和員工的犯罪行為,企業最高層要不要負刑事上的連帶責任,審判過程中定罪量刑是如何歸責的?一個數十億身家的私營企業家是如何具體組織婦女賣淫的?這些重大問題不僅普通民眾,連法學專家都普遍不知曉,而中國法學界對辛普森案的審判細節似乎都輕易做到了如指掌。相比之下,重慶那樣的審判、那樣的辯護、那樣的定罪判刑,社會哪能不感到莫名其妙!這些問題是比李莊案大得多的問題,看來人們還遠遠沒有來得及給予適當關注。
   
      6. 打黑以來,重慶警方肆意抓捕、先抓人後取證、秘密關押、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嚴刑逼供、任意追訴的情形相當普遍,到了近乎“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程度。這方面的情況我曾經做過一些歸納,詳述有關證明材料的文章已經在中國法學網、中國選舉與治理網等幾個學術網站發表,[12]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本文不再重復。在濫捕濫押方面,僅僅從幾個典型案例披露出來的情況看,重慶有些做法即使在封建社會也是較罕見的。一是把可能在審判時向法庭提出有利於被告證言的證人秘密關押起來,如李莊的助手馬曉軍並未被批捕,但李莊前案終審前一直被關押著。二是把當事人有發聲能力的家人都抓起來,使其家族在其喪失人身自由期間無人為其申辯,如文強的兒子,樊奇杭的姐姐,李俊家的多名親屬。[13]更離譜的是方洪案[14],這本來就是個公安局辦的讓別人無辜勞教一年的錯案,但似乎是擔心律師的介入,重慶公安部門又讓方洪的兒子、妻子、女兒失蹤了。這就太不像話了,不知道他們現在是否重獲自由。
   
      對這些情況,難怪有位法學教授會說出這樣一番話:“使我們感到最黑之處,莫過於公共權力在‘打黑’進程中表現出來的為所欲為。不是別的,正是此種為所欲為,才讓我們真正感到‘不安全’,感到‘真黑’。重復一句,即便是‘打黑’,一旦公共權力出現為所欲為的勢頭,公權濫用,便是對我們所有人的安全的最大威脅,如何不叫我們這些普通百姓膽戰心驚?”[15]
   
      7.打黑運動中,重慶對刑辯律師進行了全面打壓,對律師刑事辯護制度和刑辯律師群體表現出明顯的排拒和敵視態度。為達到准確有效實施刑法、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之目的,我國現行法制像其它任何現代法治國家一樣,是安排了兩套相反相成、相互為用的制度的:其一是刑事追訴制度,用於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進行偵查、檢察起訴;其二是律師受托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給予法律幫助和依法為其進行辯護的制度。這兩套制度同時充分發揮預設功能,是刑法得到充分實施和准確、有效適用的制度保障。所以,破壞或妨礙律師刑辯制度的正常運作,就是破壞或妨礙刑法的充分實施和准確有效適用。
   
      重慶打黑運動中的種種現像表明,其公權力組織有刻意抹黑、打壓刑辯律師、試圖系統損毀刑辯律師制度功能的行為傾向。[16]這種行為傾向貫徹在重慶整個打黑過程中。打黑運動伊始,重慶有關部門就要求本地律師“配合”、“講政治、顧大局”、不要糾纏“細節”,實際上就是讓律師代理刑事案件只走走過場。在過去兩年中,打黑運動在重慶如火如荼地進行,有那麼多大案要案,但人們始終沒看見重慶本地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為其當事人做過像樣的、引人注目的辯護,一次也沒有。可以想像,他們決非不願為,而是不能和不敢為也。外地律師不在重慶公權力組織的控制下,獨立性較強,但人們看到的情況是,外地律師到重慶代理刑事案件,執業活動始終受到莫名其妙、舉世罕見的阻擾和打壓。君不見,即使是康達所和李莊,他們在李莊被捕前就已經被迫決定退出,可見壓力之大。但盡管如此,重慶方面還要把李莊律師抓去、羅織證據給他定罪。如此進行恫嚇的結果是,能去和敢去重慶代理刑事案件的外地律師極少。
   
      8.重慶各級法院審判打黑案件時,千方百計搞不公開或半公開審判,使憲法、法律關於公開審判的規定形同虛設。公開審判是為了公眾能直接監督法院或法官的審判活動、防止他們專橫擅斷,同時也是為了讓公眾能間接監督偵查和檢察起訴情況。但是,媒體披露的情況表明,重慶法院對公眾關切的所有打黑案件,都事先安排包括司法機關人員在內的“公門”中人占據了絕大部分旁聽席位,幾乎所有意欲對審判過程進行監督的普通公民和不親近當地官方立場的媒體的記者,都未被允許旁聽,甚至被告親屬旁聽也遭遇種種刁難。這實際上是有關公權力組織心虛和害怕公眾監督的表現,其本身也違反憲法、法律的規定和精神
   
      9.重慶的打黑已形成明顯的寒蟬效應,這是那裡的打黑性質上已經蛻變為社會管理方式,並且開始發揮社會管理效用的一個重要標志。形成寒蟬效應,是公權力組織實施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所要追求的關鍵性指標之一。眾所周知,鄧小平說過,七嘴八舌並不可怕,最可怕的是鴉雀無聲。重慶公權力組織治下的數千萬公民,對於與自己的生活息息相關的諸如“唱紅打黑”之類公共事務,只能叫好,不能七嘴八舌加以評論,從批評的角度看,這就是“鴉雀無聲”。“鴉雀無聲”與寒蟬效應是同義詞,屬於同一種最可怕的社會景像。而這種社會景像在重慶已經通過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形成了,其形成的集中表現,是重慶公權力組織治下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能在全國的任何公共言論平台上,公開對“唱紅打黑”表達過不贊成或有所質疑的意見,就像“文革”中全中國十多億人口沒有任何人能夠和敢於在中國的公共言論平台上對“文革”發表任何一點批評或否定意見一樣。
   
      10.重慶公權力組織片面宣揚打黑治安功能,明顯表現出欲借以掩蓋他們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致使憲法、法律規定的社會秩序招致破壞的事實。這方面的問題在重慶有多種表現:抽像地而不是具體地否定輿論界對“黑打”現像的有理有據的具體批評;每當輿論界批評“黑打”(即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時,有關公權力人士必拿治安型打黑進行搪塞;不願正視公安等國家機關的“黑打”行為在改善社會治安的同時對公民多項基本權利造成的嚴重侵害;不敢或不願正視“黑打”行為對憲法、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間職權關系的破壞,等等。
   
      好了,我在本文第二部分概括了社會管理型打黑的14個特征,本文第三部分已經論述了重慶打黑所具備的作為社會管理方式的10個特征,這10個特征都是有可以經驗地感覺得到的事實作為現實基礎。還剩下4個特征,這四個特征在重慶打黑中也有不同程度的顯露,但大都沒有上述10個特征那樣典型或普遍,這裡就不再一一對照評說了。
   
      綜合地看,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在重慶已經形成並開始發揮功能。重慶的施政,特別強調打黑,把打黑作為最顯著的施政標志,這個事實直接表明打黑在那裡是被作為社會管理的基礎性方法加以運用的。時任重慶市江津區委書記的王某的一句話無意中點出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的根本屬性。他對不順應其要求的企業界人士毫不掩飾地說道:“你知道重慶為什麼打擊黑惡勢力不?你知道什麼叫惡不?跟政府作對就是惡!”[17] 這就是說,打黑是針對所有公權力相對人的管理手段,誰不服貼就打誰的“黑”。王書記在這件事上有點糊塗,他糊塗就糊塗在不懂得這種事情只能做,千萬不能說,說出來就會像讓水餃露了餡、方術揭了底,是犯大忌的。而且,他更沒想到他那番蠻橫但卻內容實在的話被別人錄了音、曝了光。結果很自然,他不久被摘掉了區委書記這頂烏紗帽。
   
      同理,不少人不理解重慶何以提“平安重慶”而不提“法治重慶”,也不理解重慶城區何以要花200億元人民幣裝50萬個攝像頭,成為世界上攝像頭密度最大和總數最多的城市。其實,諸如此類問題,只要人們從重慶打造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需要這個角度來考慮,就一切都顯得順理成章了。
   
      (未完待續)
   
      [1]《重慶打黑除惡上萬民警參戰 抓捕黑惡人員3608人》,2010年6月1日 ,來源: 華龍網,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6/01/c_12165371.htm。
   
      [2] 《重慶彭治民涉黑案披露 ,億萬富豪“原罪”深重》中國新聞網,http://news.qq.com /a/20101029/000029.htm。
   
      [3]《重慶希爾頓股東彭治民等32人涉黑案一審宣判》,來源:中青在線, http://news.xinmin. cn/domestic/gnkb/2011/05/05/10578095_2.html。
   
      [4]“公安部通緝令(B級)李俊,公緝[2010]91號”,http://www.hnga.gov.cn/hnga/tjl/gab/ news-23094.html;《重慶富豪李俊驚曝內幕》,開心網,http://www.kaixin001.com/ repaste/73691968_5272190563.html,2011年8月1日訪問。
   
      [5]主要從《重慶打黑風暴刮倒一批億萬富翁》等文章中概括,海峽都市報社,鳳凰網,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chongqingdahei/news/200908/0822_7869_1315012.shtml。
   
      [6]陳曉、舒徐凱:《重慶“涉黑資產”灰賬》,載2010年12月《財經》雜志。
   
      [7] 參閱《中國選舉與治理網》(http://www.chinaelections.org/)學人專欄,童之偉文集。
   
      [8] 陳磊:《李莊偽證案庭審細節:公訴人稱其享受免費嫖宿》,2010年1月8日《南方人物周刊》。
   
      [9]《重慶打黑除惡上萬民警參戰 抓捕黑惡人員3608人》,2010年6月1日 ,來源: 華龍網,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6/01/c_12165371.htm。
   
      [10] 有關律師已經披露、而相關公權力組織又沒有否認的情況顯示:這種專案組到審判階段還控制著被告的人身,可以方便地阻礙律師依法會見被告,可以事實上代表法院在對被告的判決結果方面做承諾或談條件;至於李莊案,社會大眾有充分的理由懷疑,正是有關專案組為了防止其刑訊逼供實情敗露,才在深夜進入被告羈押場所動員被告“揭發”其律師李莊。支持上述判斷的資料有: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朱明勇律師在其當事人進入死刑復核階段後向最高法和最高檢提交的視頻、錄音,它們是朱明勇律師向“兩高”舉示的司法證據,我本人曾親自反復觀看過。可參見朱明勇:《樊奇航死刑辯護多媒體材料文字版》(第1-3集),http://yjz560922.fyfz.cn/art/705062.htm;《律師的界線——陳有西談“李莊案”的前前後後》,百度文庫,http://wenku.baidu.com/view/e0a770bfc77da26925c5b065.html。
   
      [11]《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1978年12月22日通過。
   
      [12] 童之偉:《重慶欲消除“誤解”亦須反思“黑打”》,中國法學網,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 asp?id=26908。
   
      [13]《重慶富豪李俊驚曝“打黑”內幕》,開心網,http://www.kaixin001.com/ repaste/73691968_5272190563.html。
   
      [14]《重慶市民方竹筍發微博被勞教一年》網易新聞論壇,http://bbs.news.163.com/bbs/zhongmei/216421342. html。
   
      [15] 許章潤:《保衛社會,建設政治 ——再論重慶“打黑”及李莊案》,百度文庫,http://wenku.baidu.com/view/2355814533687e21af45a918.html。
   
      [16]有代表性揭露文章見陳有西:《法治沉淪:中青報奇文批判》,北京大學中國與世界研究中心,http://ccga.pku.edu.cn/html/ziliao/20091219/2199.html;《律師的界線:陳有西談“李莊案”的前前後後》,百度文庫,http://wenku.baidu.com/view/e0a770bfc77da26925c5b065.html。
   
      [17] 《重慶風水門:“重慶為什麼打擊黑惡勢力?跟政府作對就是惡。”》2010年10月13日《新快報》。
   
   
   
   
    四、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國家法制的危害
   
      這裡所說的國家法制,著重指的是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社會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制度。此處之所以不從“法治”著手而是從“法制”著手,是考慮到“法治”主要涉及原則和精神,評析起來太虛,而從“法制”入手,評析起來有憲法、法律或執政黨權威性文獻的具體規定做依據,更加實在一些。
   
      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是由治安手段蛻變而來的,它既承受了治安型打黑的光環,也仍然具有防御公權力組織及其官員之外的個人或組織侵害公民人身、財產等權利的治安效用。對於這種效用,我歷來不否認,並且在《重慶欲消除“誤解”亦須反思“黑打”》一文中,專辟一節用1,800余字的篇幅概括“重慶打黑值得稱道的力度和業績”。這裡要講的是事情的另一面。
   
      迄今為止,我國期刊雜志和網上文章,對於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給國家法制造成的危害,總的看來還很少系統評論。本文這一節希望對這種缺憾有所彌補。每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都有一些優勢和薄弱環節,中國也一樣。理性的要求是,執政者要用具體的執政行為將自己所依托的政治體制的優勢做最大限度發揮,同時對薄弱環節盡可能加以彌補。但是,在這方面我的基本感覺是,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許多做法,實際上不僅在很大程度上放棄了我國政治體制的優勢,還近乎最大限度地借助了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薄弱環節。下面我們只簡要剖析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我國政治體制的核心部分即國家法制的危害或可能的威脅。為盡可能講得確切一些,本文僅限於對照我國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或要求講述。
   
      (一)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的危害
   
      重慶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我國社會政治制度的危害主要表現在基本經濟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及其相關方面。憲法序言確認:“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憲法第6條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憲法第11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我援引憲法這些規定,是想要包括重慶讀者在內的本文的讀者們一起重溫我國憲法規定的經濟制度中的如下內容和意蘊:(1)公權力組織應繼續支持私營經濟的發展,不能讓國有企業吞噬、吞食或蠶食私營企業;(2)公權力組織不應該用政法手段損害打壓私營經濟,不應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追求新形式的“一大二公”;(3)公權力組織有義務尊重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可隨意對私營企業家進行刑事追訴,不可借口“涉黑”任意沒收私營企業家財產,搞垮私營企業;(4)縮小收入兩極差距是應該的,但要依法律的規定進行,不可由區域性公權力組織變相主持“吃大戶”;(5)按憲法,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實行民主集中制,所以,對縮小收入兩極差距這樣的大問題,地方黨政機關不大可能脫離憲法法律的框架和全國統一的方針政策在一個局部求得根本性解決,不論主事者動機多麼良好。
   
      在推進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過程中,重慶高層給全社會留下了制定和推行一項劍指私營企業和私營企業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強烈印像。如前所述,重慶最大的一批私營企業家確實都傾家蕩產、家破人亡,這是客觀事實。不錯,這些私營企業家的定罪判刑都是走了司法程序的,但是,合法公正與走完司法程序是兩碼事。合法公正必須走完司法程序,但走完司法程序的判決不一定合法公正。
   
      最為緊要的是,在我國,如果一個直轄市的黨政高層制定和執行了一條重點拿私營企業和私營企業家開刀的刑事司法政策,那麼,從目前執政黨的地方組織與司法機關關系的角度看,簡單地走一下司法程序,把任何一個或一批私營企業定性為黑社會組織,或認定其某個或某些活動為涉黑犯罪行為,然後以涉黑為由將有關私營企業家定罪判刑,那是一件很容易做到的事情。對這一點,我相信任何政治家和法律家、法學家都心知肚明。這是我國司法制度的現實,也是應該通過司法體制乃至政治體制改革來改變的情況。然而,走走司法程序把一批私營企業家定罪,把他們個人和他們擁有企業的財產充公容易,但要讓社會大眾認同此事符合公平正義不太容易。因為,盡管我們可以利用甚至煽動起無數普通百姓的盲目仇恨富人的思想情緒,但畢竟明法理明事理的人在我國已經不少,而且越來越多。正如1976年“四五”運動的一句名言所說的:“秦皇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人民也不是愚不可及。”
   
      不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是誰,犯罪都應該予以追究、審判,但最起碼公權力組織不能給社會留下其定向打擊私營經濟、枉法追訴私營企業家的印像,審判過程更不能太草率、不能千方百計搞事實上的不公開審判、不能不讓被告充分按自己意願在全國範圍委托他們中意的律師。例如,按常情常理,這些被追訴的有代表性大私營企業家應該能夠委托不在本地公權力組織控制下的高水平律師,在偵查階段得到律師充分的幫助,在檢察起訴和審判階段得到像樣的辯護,審判也應該依法真正地公開進行,讓一些不受本地公權力組織控制的媒體做詳細跟蹤報道。但可惜重慶沒有讓社會看到這種情形出現。
   
      如果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刑事司法政策的劍鋒不是主要指向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重慶的公權力組織就應該避這種嫌疑,應該盡可能從立案偵查到定罪判刑、從一審到二審,充分展現程序正義。因為,那裡的私營企業家被抓被判刑,包括被判死刑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數量實在是太多了一些,很難不讓人懷疑重慶在推行一條摧毀私營經濟、打擊私營企業家階層的刑事司法政策。但實際情況是,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主事者遠遠沒能做到充分展現程序正義,就連被告獲得律師辯護和接受公開審判的權利都被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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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重慶組織的這些審判往往讓社會各界疑竇叢生,憂心我國憲法規定的經濟制度中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和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內容在重慶已遭改變或破壞。以彭治民為例,警方抓他時發表的談話就給人以選擇性辦案和主觀入罪的強烈印像。人們注意到,重慶市公安局經偵總隊總隊長周某就逮捕時任人大代表的彭治民這件事對外發表了下列談話:“彭治民等部分人員認為‘打黑除惡’專項行動已告段落,並以為自己有背景,有人大代表身份,誹謗打黑除惡成果,挑釁司法尊嚴,甚至對公安部在全國開展的基礎信息采集和實名登記住宿等依法管理活動公然表示不滿、故意制造事端。一方面,彭治民等人為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開綠燈,另一方面卻故意曲解公安部門的管理政策,刁難正常旅客,造成旅客對公安部門現行政策的不滿。這些行為嚴重干擾了警務工作,影響了重慶形像。”[1]
   
      從上述指控看,警方抓彭治民的原因,主要不就是當時的人大代表彭治民對打黑提了些批評意見麼?且不說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依法享有言論免責權,即使在其它場合,即使是普通公民,這些言行也大都不應當受刑事追訴嘛!試想:人大代表“誹謗打黑除惡成果”犯什麼罪?“挑釁司法尊嚴”犯什麼罪?“造成旅客對公安部門現行政策的不滿”犯什麼罪?“影響了重慶形像” 犯什麼罪?重慶警方發表的這個談話讓法律、法學界人士聽起來幾乎無不感到莫名其妙。此後,公眾沒有看到彭治民委托的律師做一個像樣的辯護,審判公開也沒有一個透明的體現,控辯雙方有什麼交鋒都沒見一個報道,最終人們只在報上看到一個他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通稿。顯然,這麼簡單地走走司法程序,一個資產幾十億的私營企業家就被判了無期徒刑、其全部財產就被沒收,這在多少有些法制觀念的人們看來,如此這般就人財兩空,形同兒戲,甚至連兒戲都算不上!
   
      實際上,由於當地政法委或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主持重要個案辦理、全權型專案組主導案件從偵查到審判的全部刑事司法過程,以及律師辯護和公開審判制度被變相廢置等原因,在我國社會法制觀念較強、文化水平較高的公民群體中,相當大比例的人們懷疑重慶近兩年來認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定性的准確性,相當大比例的人懷疑如此之多的私營企業家被認定為從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是重慶推行劍指私營企業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後果、是打黑嚴重擴大化的結果。[2]這可以說是我個人考察研究初步得出的結論。
   
      如果嚴格依照刑法第294條(不論是否經《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和有關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我確信,重慶很多私營企業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定性是經不起推敲的。重慶千方百計阻擾律師依法向被追訴私營企業家提供幫助和辯護的種種事實,以及實際上將公開審判廢置或半廢置的事實,就是那裡的審判在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都經不起推敲,從而害怕受到律師和社會大眾質疑的最好證據。依照後來經《刑法修正案(八)》並入刑法第294條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一個組織“應當同時具備”4個特征[3]才能定性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重慶那麼多私營企業家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判刑,但是人們無論是從重慶式“公開審判”還是從重慶官方公布的資料或提供的通稿看,都極少看到有他們曾組織、領導過同時具備上述4個特征的犯罪組織的像樣證據。就拿重慶最大的私營企業家,已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彭治民來說吧,人們的感覺似乎就是這樣。到底是因為控方根本就沒能拿出這方面的過硬證據法院就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彭治民定了罪,還是因為控方拿出了過硬的證據但法院沒有通過公開審判充分展示出來?如果有過硬的證據,不是正好可以通過公開審判向社會展示這些證據嗎?但為什麼又不讓公眾和媒體記者自由旁聽、報道呢?看來,這都是需要通過適當組織和機構的調查才能搞清楚的問題。
   
      至於重慶第二大私營企業家、已被海內外普遍關注的峻峰集團董事長李俊,他的逃亡和被通緝就更讓人感到蹊蹺。李俊在打黑中第一次被重慶公安局抓起來交到成都軍區政治部保衛部,就明顯是一個錯案,因為後來成都軍區政治部保衛部2010年3月1日致重慶市公安局的《關於交還李俊的函》復印件的電子掃描件表明,那個案子是無可爭議的民事糾紛,依法公安部門不能立案,更不應該抓人。2010年3月5日重慶公安局開出的《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的電子掃描版表明,該局已經認定李俊“被指控的事實不構成犯罪”,並因此撤銷了案件。在李俊申請移民海外後,2010年8月24日由重慶市江北公證處開具的《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電子掃描件和據報同年10月26日他還拿到了由重慶市公安局簽發的護照這個事實,似乎也能說明問題。不知何以李俊在這一個多月後又被以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通緝,此事讓不少網民感到莫名就裡。李俊的案子似乎已經在海內外引起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4]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應該慎重,決不能給外界造成公權力組織對私營企業家任意構陷、要抓要放要判刑要殺頭實質上由一兩個權力人士一句話說了算的印像,否則私營企業家移民海外的人流將更加勢不可擋。中央有關部門應該密切關注這個案件。
   
      重慶對於被判重刑的這些前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的財產的處置,似乎問題更多,但總體看來也有違我國憲法規定的經濟制度和保護合法私有財產的精神。重慶江州實業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明亮資產高達數十億元人民幣,被執行死刑後,其妻左保書告訴記者說,“從查封到拍賣,我們的財產是怎麼處置的,沒有任何人來告訴我們”。有關調查結果顯示,原來私營企業家被通緝、被捕或被判刑後,其所屬企業的資產均由重慶市相關政府部門或指定的國有企業托管、接管,其中哪些部分是黑,哪些部分是白,已成糊塗賬;據《財經》雜志記者報道,這些私營企業財產的查封、扣押和執行,都是公安部門代替法院主導的。地方公權力部門、國有企業借打黑巧取豪奪和直接強占私營企業財產的情形駭人聽聞。[5]
   
      已披露的各種情況表明,迄今為止,重慶以打黑為標識的社會管理方式在扶持國有企業的同時,歧視、打壓私營經濟和私營企業的態勢異常明朗,私營經濟在重慶基本上喪失了憲法規定的地位。這方面的現實情況尚不知中央和重慶黨政高層是否給予了足夠注意。
   
      上述不符合憲法的相關規定和精神的做法,其影響所及,從長遠看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當不利,也必將在全國範圍內加劇私營資產向國外、境外的轉移和私營企業家移民海外。因為,資本是對政治和法制行情變化非常敏感的經濟要素。
   
      (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我國政治制度的危害
   
      我國的政治優勢在於黨的領導、人大制度、政治協商制度和社會主義法治,但在重慶,這些優勢已有逐步喪失或嚴重流失的傾向。下面試列舉這方面的主要表現:
   
      1.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推行,造成了有關行政區域黨委一把手的權力集中到了危險的程度。30多年前,鄧小平在經中共中央政治局討論通過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這一指導我國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中指出:“權力不宜過分集中”;“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 不少地方和單位,都有家長式的人物,他們的權力不受限制,別人都要唯命是從,甚至形成對他們的人身依附關系”;“關於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也將在憲法上表現出來。”[6]
   
      當今我國的實際情況是,民主集中制在中央貫徹得比較好,甚至呈現出民主有余集中不足的現像,但在地方省市縣諸層級,情形與中央相反,往往都是集中於書記個人的權力壓倒了民主,以致權力過分集中於黨委書記個人的情況與30年前幾乎並無不同,甚至猶有過之。在這種情況下,不論干什麼,往往難免都是 “上有所好,下有甚焉”,以至於法檢公三機關面對敏感的刑事案件時也基本循揣摩上意的套路辦理。在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重慶,打黑是施政的最重要標識,因而刑事追訴和刑事司法勢必成為當地事實上的最高權力人士首選的馳騁場域。這就使得當地黨委“一把手”的個人的權力和權威,不僅體現在黨委會上,也開始體現在刑事司法的全過程中。所以,推進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把地方黨委“一把手”的權力推向了登峰造極的高度。因此,在推進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地域的公共生活中,外界很少能感受到市委、市人大這些制度上最權威的組織的存在,在各種媒體上露面最多的始終會是執政黨地方組織的“一把手”,重慶的情況似乎就是如此。我們不必諱言,不論從黨委集體領導角度看,還是從人大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角度看,這些現像的出現,都意味著維持憲法、法律實施所需要的法權平衡完全被打破了。
   
      2.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有關行政區域又完全恢復了鄧小平批評過、一度風行全國,改革開放以來已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克服的“以黨治國”的做法。鄧小平說,“以黨治國”的思想把黨的領導解釋為“黨權高於一切”,認為“這實在是最大的蠢笨!”鄧小平認為,“黨的領導責任是放在政治原則上,而不是包辦,不是遇事干涉,不是黨權高於一切。這是與‘以黨治國’完全相反的政策。”[7]“以黨治國”的突出特點,原本是黨的組織越俎代庖任意行使依法屬於國家機關的職權。但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以黨治國”又增添了新內容:不依法或違法進行社會管理、在法律或全國統一的政策之外自行其是——這已發展成為那裡的公權力組織對本地進行統治的主要方略。這是“以黨治國”與人治在當代社會結合的新形式。從重慶的實踐看,這種新形式會極其嚴重地破壞我國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律秩序。這種情況應該引起人們高度注意。
   
      3.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人大制度明顯邊緣化。以重慶為例,那裡幾年來最重要的公共事務是“唱紅打黑”,但 “唱紅”也好,“打黑”也好,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似乎並沒有機會在做決定和進行監督方面發揮什麼作用,並且很少有機會能有所聞問。重慶人大官方網站近幾年來展示的內容表明,沒有任何機構向人大報告過“唱紅”方面的任何事務,包括規模和經費支出,打黑主要是由隸屬政府的公安部門在推行,但人大每年只能從政府方面得到關於打黑的百余字的報告。我一直關注有關重慶的各種報道,但從來沒見過那裡的各級人大及人大代表對“唱紅”和“打黑”進行監督的內容。各級人大作為整體進行監督和代表、常委個人發表監督言論、發揮監督作用的報道都沒有。
   
      與這種情況相對應的是,過去幾年媒體上倒是經常有重慶的人大代表被捕的報道見諸媒體,而警方在抓捕他們時的發言,對各級人大代表進行恫嚇、威懾的意味有時似乎完全不加掩飾。如前文引證過的,重慶市公安局抓捕彭治民時,其發言人就將“以為自己有背景,有人大代表身份,誹謗打黑除惡成果,挑釁司法尊嚴,甚至對公安部在全國開展的基礎信息采集和實名登記住宿等依法管理活動公然表示不滿、故意制造事端”和“故意曲解公安部門的管理政策,刁難正常旅客,造成旅客對公安部門現行政策的不滿”,“嚴重干擾了警務工作,影響了重慶形像”[8]等原本屬於人大代表正常行使監督權或作為公民正常行使言論自由的行為列入了受刑事追訴的活動的範圍!後來人們看到,彭治民果然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將兩者聯系起來考慮,重慶哪個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敢監督重慶警方?敢不“擁護”重慶警方及其首長?這就難怪重慶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開會時,從無代表或常委對“唱紅”的規模、經費使用情況和“打黑”過程中外界批評甚多的刑訊逼供等現像表達一點不同意見或展開一點監督活動,而是一片鴉雀無聲。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組成人員在如此氣氛下工作,要不被邊緣化是很難的。
   
      4.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讓政協制度很大程度上喪失了協商監督功能。我國一直是將多黨合作的政治協商制度作為政治優勢之一看待的,按理,政協委員應該是敢於講話的,至少對“唱紅”、“打黑”可以做到七嘴八舌吧。但實際情況是,人們也看不到重慶各級政協及其組成人員在“唱紅打黑”中發揮政治協商或監督功能,相反倒是媒體上不時出現重慶各級政協委員被逮捕被判重刑的報道。[9]顯然,重慶市兩級政協及其委員、常委對“唱紅打黑”過程中的種種不正常現像和外界議論頗多的嚴重違法現像,與重慶各級人大一樣,也只能表示擁護,不能說半個不字,也是一片鴉雀無聲景像。
   
      5.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直接破壞了刑事司法制度中一些關鍵的內容。重慶對刑事司法制度破壞最嚴重的方面,不是秘密關押、剝奪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刑訊逼供等等,而是全權型專案組體制和法檢公在影響廣泛的案件上放棄相互制約、甚至搞“大三長”先定後審,審判走過場。其次是律師辯護和審判公開的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律師辯護方面,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具體做法表現出刻意讓刑辯制度整體上失去預設功能的傾向,因為,對內通過司法行政部門和專案組壓制阻擾、對外封堵律師來本地代理涉黑案,是那裡的公權力組織實施得很系統然而又大多於法無據的行為。公開審判制度也是如此,那裡的公權力機構通過有組織地安排公權力機關中的人員或請檢控方立場的人士占滿旁聽席位,其後果幾乎就是廢掉了公開審判制度及其預設的功能。
   
      (三)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
   
      或許很多人都注意到,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的很多官員和媒體,經常宣傳在這種模式下社會治安得到了怎樣的改善。但問題在於,即使確實如此,它又能說明什麼問題呢?在社會治安方面向公民提供保障,是任何政府應該承擔的最基本公共義務。而且,北京、上海、天津都沒搞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這些城市的社會治安比重慶差麼!再說,重慶在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之前也並不是什麼人間地獄,那裡治安出了一些問題,但畢竟限於個案層面。
   
      我國憲法確認和保障了公民廣泛的權利與自由,打黑有可能改善其中一小部分權利和自由的保障狀況,其余更多的權利與自由與打黑並無直接關系。我國憲法確認和保障的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權,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權,受教育權,勞動權,接受公開審判和獲得辯護權,等等。
   
      已經顯露出的事態和信息表明,重慶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公民基本權利造成的危害和損害是巨大的,如果進行綜合評估,有可能它對公民基本權利造成的損害超過了它向公民提供的保障性利益。
   
      1. 公權力對公民人身自由的侵害。拿人身自由的保障來說,一方面,治安型打黑也好,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也好,都可以減少來自街頭地痞流氓黑惡分子對公民人身安全的侵害,在這個特定方面提升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水平,改善了社會治安;另一方面,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公權力組織、尤其是公安部門按隨意抓人,秘密關押,先抓人、後取證,刑訊逼供,枉法追訴等濫施暴力的做法,卻威脅著所有不特定公民的人身安全,只不過威脅者變成了比地痞流氓黑惡人員強大千倍萬倍的公權力機構而已。對這種威脅,法律意識和文化水平較低的公民是感覺不到的。他們在公權力組織的引導下往往津津樂道於免除了小混混、二流子、欺行霸市者的侵害,看不到與此同時已經逼近的“利維旦”隨時可能將他們作為犯罪嫌疑人投入“黑三坪”、隨時可能被借故受到刑事追訴、其包括生命在內的權利隨時可能被剝奪得干干淨淨。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除極少數權力人士外,每個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自由受到的威脅都是巨大而現實的。
   
      實際上,當法律不能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時,即使是權力人士,也面臨著這樣的威脅,因為在按照 “競爭上位”的叢林法則,現在掌權不等於永遠掌權,掌權者上邊還有權力更大的掌權者,誰也不能夠確保自己不會是不受制約的公權力的下一個無辜的被吞噬者。我國的“裸官”、“裸商”甚至“裸上層社會”現像,產生的原因雖然復雜,但很大程度上都源於對不受制約的公權力的極度恐懼。人的一生一般最多也就百年,如果包括權力人士在內的每個人都能以平和的心態守法地生活和工作,把功名利祿看淡一點,於人於己可能都會幸福得多。
   
      2.新型“共產風”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侵害。在重慶的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合法私人財產失去司法保障或受到公權力侵犯的問題特別突出,可以說近乎刮新型“共產風”。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據《經濟觀察報》2009年9月2 日報道,重慶警方估計,涉黑的“高利貸”總額達到300億之巨。另據人民網同年11月27日報道,有的涉案人員“由億萬富翁,一夜間變成窮光蛋”。據報道或調查:截至2010年9月重慶公安就已查扣涉案資產29億元;在涉案人員財產的查封和扣押環節,主導者公安部門的行為缺乏外部監督;在執行環節,公安部門代替法院主導財產刑執行,涉黑當事人和親屬的合法財產權沒有得到最起碼的尊重,甚至連知情權都沒有;重慶“打黑”經濟顯然十分興旺,而幾乎所有涉案私營企業家,其中包括身家排在重慶富商榜最前面的一批私營企業家,都已傾家蕩產。對這些方面的情況,《財經》雜志兩個記者寫報道做過較詳細披露,文章運用的資料很翔實。[10]我讀完這篇文章和相關報道後的感覺是,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催生的“打黑”經濟,基本上就是當年“打土豪分田地”的翻版,差別只有兩點:當年分給了貧苦百姓,這次都分給了有關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當年是國民黨執政,共產黨破壞國民黨政權的經濟基礎,當今是共產黨執政,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破壞共產黨政權的經濟基礎。
   
      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侵害公民私有財產權的這些做法在全國影響所及,恐怕也會成為加劇私營資產外流和私營企業家移民海外勢頭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這類做法會被普遍理解為執政黨指導思想和政策大變動的前奏曲、憲法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倒退的先聲。
   
      3.公權力對公民言論自由的侵害。重慶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公民基本權利中因此而受損最嚴重的方面之一是言論自由。這首先表現為當地數以千萬計的民眾無人敢於和能夠公開對爭議頗多的“唱紅打黑”有批評或異議。或許,涪陵區林業局干部方洪(網名方竹筍)因發表“一駝屎”微博被重慶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判勞教一年的小案子,更直接向社會揭示了公民言論自由在當地受侵害的程度。這個在中國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公民中近乎眾所周知的小案子發生在2011年4月,其基本情況不僅被我國網絡媒體廣為介紹和評論,[11]國外媒體也多有報道。應當說,方洪那樣談論李莊案和當事各方,實質上是在評論政務,按法治國家的標准,其內容屬於高價值的言論,屬於法律重點保護的對像,但方洪使用的語言確實非常不妥,對被評議者的人格沒有應有的尊重,但這種不妥在性質上屬於道德修養方面的問題,從法律角度看最多構成民事侵權。無論如何,依現行有效的法規,其言行並不符合勞教的規定,且不說勞教這種制度一直廣受詬病。更何況,別人自己已經刪除了博文,知道自己有過錯,表現了悔意。
   
      無論如何,有關公安部門給予方洪勞教1年的處罰,是於法無據的,嚴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還侵犯了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官員的批評權。在我國勞教1年就是剝奪人身自由1年,事實上就是監禁1年,比一般犯罪判拘役的懲罰重得多,相當於數罪並罰時的最長拘役時限。在任何法治社會或法治國家,法律和司法對公職人員的名譽權保護水平都是按照克減原則對待的。再說,依我國法律,有關官員如果認為自己名譽權受侵犯或受到了誹謗,應該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至於說方洪被勞教後,為防止其家人申訴,又關押其數名家人,那就更匪夷所思了。非法拘禁是應該負刑事責任的。顯然,方洪案是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有關官員為在言論領域對公民進行威懾而人為制造的一個冤案或錯案。我相信這個案子是某些中下級官員揣摩上意處置方洪的結果,他們以為這是在維護領導人的權威,但實際上是陷領導人於不義,讓社會大眾以為領導人利用職權剝奪發表批評譏諷自己言論者的人身自由。
   
      4.權力對公民批評、控告、檢舉權的侵害。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的權利,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我注意到,在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重慶,公民確曾被動員起來檢舉涉黑犯罪等活動,但後來的事態發展表明,這種動員事實上被權力人士主觀上指向其欲整肅的不特定對像群體。實際上,有關公權力組織不僅不能容忍普通公民批評、控告和檢舉動員者或動員執行者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如專案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刑訊逼供行為、公安等公權力部門侵犯合法私有財產的行為等等),甚至連人大代表批評監督公安部門的言論也被作為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的理由。人們可以查證,看這幾年有沒有媒體報道過重慶市民對已經披露的公安局、專案組的種種違法行為進行批評的內容,有沒有當地媒體報道公民對公權力組織投入巨額經費“唱紅”的動機和做法表達任何一點批評意見。至於控告檢舉,那裡的情形顯然也是如此。
   
      還須說明的是,不論“文革”時期還是在重慶的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大檢舉、大揭發”都不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一種方式,而是公權力搞運動式治理的一種手段和方法。所以,開展“大檢舉、大揭發”不能證明公民檢舉、控告的權利得到了保障。
   
      (四)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國家法制帶來的其它危害
   
      從重慶的實踐看,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除了上述問題外,對社會主義法制還產生了其他許多損害,因為文章篇幅的關系,這裡只提請大家注意兩個方面的情況。
   
      1.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過度依賴公安等強力機構,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傾覆了現行憲法秩序。我國憲法第2條和第5條分別規定: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但是,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給人們的觀感是,在那裡的地方國家機構體系中,最經常發揮社會治理功能、地位最突出、媒體上最經常露面的是重慶的公安警察部門及其首長,而不是重慶人大及其常委會,甚至也不是重慶市人民政府,似乎那裡的社會治理活動追求的目標是建設一個警察國家而不是法治國家。[12] 從重慶的情況看,其社會管理過度依賴公安等強力機構的實例很多,其中較引人注目的做法之一,是連典型的民事糾紛也讓警察出面處理,如出動特警替農民工討薪、[13]還有本文前面說到過的用刑事方式處理李俊的俊峰集團違約糾紛,都是這方面的顯例。
   
      為什麼說諸如此類的社會管理方式在某種程度上傾覆了現行憲法秩序呢?道理很簡單:其一,就地方國家機構內部的職權關系而言,作為地方行政機關下屬組織的公安警察部門的地位過度突出和職權過分張揚,相對於地方國家機構內的國家權力機關等其它國家機關而言,從憲法的角度看是一種僭越,搞亂了憲定職權關系、傾覆了憲定序位。其二,由公安警察部門以僭越憲定序位和職權的方式來治理社會,作為相對人的公民實際上是受到了一種在相應程度上超越了憲法和法律的權力的統治,因而公安警察部門的行為破壞了憲定的管理與被管理秩序。
   
      2. 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推行,使相應行政區域的民眾乃至整個社會受到日益嚴重的個人專制的威脅。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其中,“共和國”的政體和“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內容都絕對不容許個人專制。但我國是一個個人專制傳統極深的國家,新中國成立後不久即出現了毛澤東的個人專制,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慘遭塗炭。幸好,1981年6月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對“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黨內個人專斷和個人崇拜現像滋長起來,也就使黨和國家難於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發動和發展”[14]的歷史教訓,進行了深刻反思。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第10條第6款首次規定:“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這也是現行有效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的內容。
   
  但是,重慶由於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權力過度集中於市委主要領導者個人,並且在當地已經出現了對領導人搞個人崇拜的勢頭。我想很多人在視頻上聽過《之歌》[15],在有些網站上見過重慶高聳入雲的“x書記辛苦了”的巨幅標語(六幢高樓,一幢上面一個字)[16]和媒體不太協調地突出政治人物個人的不少文章。在我的記憶中,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社會上還是第一次出現這種類似於“文革”期間歌頌毛澤東的情況,此前即使是鄧小平那樣聲望卓著的領袖人物也沒有受用過這種尊奉。這種情形是有關行政區域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的直接後果之一。中國人民數千年來苦於專制主義,只是近二、三十年來痛苦程度得到了較大幅度緩解,為防止專制主義卷土重來,類似的情況應該引起社會的注意。不過,讓人略感放心的是,據報被歌頌的領導者個人並不贊成這樣做。

   
      在維護國家法制方面,29年前,我國憲法就莊嚴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做出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距今也超過12年。憲法規定的這些內容都是中國共產黨首先倡導和主張的,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2/3以上多數明示的贊同,可以說是在中國全民和中共全黨獲高度共識的反映。
   
      今天,面對重慶式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國家法制造成的廣泛破壞,[17]如果舉國上下對相關事態都不予以批評、不加以遏制、不要求追究相關機構和責任人的政治或法律責任,那麼我們社會、尤其是執政黨和國家領導層需要反思、反省的問題就太多了。大家至少需要反思這樣一些問題:
   
      (1)大規模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狀況是怎麼造成的?哪個機構或官員應該為此承擔主要責任?
   
      (2)我國像重慶那樣的地區是否已跨越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和與這個階段相適應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是不是要改變?
   
      (3)用什麼讓社會大眾相信我國今後會堅持法治和依法治國的方略?
   
      (4)如果憲法和法律可以任意違反、沒有權威,那麼憲法確認的領導(執政)黨和依據憲法、法律產生的國家機關的憲法地位難道不會受到削弱?
   
      (5)用什麼保障我們社會不倒退到“文革”和此前那種無法無天、公民基本權利慘遭踐踏的狀況?
   
      (6)重慶式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和劍指私營經濟和私營企業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對先富起來階層移民海外和轉移資產到海外有沒有影響?有多大影響?
   
      (未完待續)
   
      [1]《專案組披露重慶希爾頓酒店股東涉黑案細節》,2010年6月23日,來源: 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23/c_12253447.htm 。
   
      [2] 這一結論的得出,主要基於我對重慶事態發展的經驗的觀察和對教育科研領域高中級知識分子、尤其是政治法律界中高級知識分子言談和擔憂的體悟。
   
      [3] 見本文注釋[4]或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解釋》,也可見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第294條。
   
      [4]有關圖片和文件均來自《重慶富豪李俊驚曝內幕》,開心網,http://www.kaixin001.com/repaste/ 73691968_5272190563.html,2011年8月1日訪問。這篇文章(有的內容相同但標題不同)曾經在網上廣為流傳,據傳很多網民已經下載,雖然它們後來陸續被刪除或屏蔽。其中涉及的事實的真偽,相信中央有關機構很容易查清。
   
      [5]陳曉、舒徐凱:《重慶“涉黑資產”灰賬》,載2010年12月《財經》雜志。
   
      [6]《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分別見第321、328-329、331頁、339頁。
   
      [7]《鄧小平文選》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2頁。
   
      [8]《專案組披露重慶希爾頓酒店股東涉黑案細節》,2010年6月23日,來源: 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23/c_12253447.htm 。
   
      [9]有代表性的報道文章有《渝黑惡首犯調查:多人系企業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2009年8月20日《重慶晚報》。
   
      [10]陳曉、舒徐凱:《重慶涉黑資產灰賬目》,載2010年12月《財經》雜志。
   
      [11]其中較有代表性的介紹和評論見周澤:《重慶市民一條微博勞教一年》,開心網,http://www.kaixin001.com/repaste/1779628_5072686941.html。
   
      [12] 這種觀感是有客觀依據的,初步的調查回顧表明,自2009年發動打黑以來,重慶警方在新聞媒體上的曝光率在所有國家機構體系內是最突出的。我確信,即使不是最突出的,其曝光率之高,也是與其只是政府眾多部門之一的法律地位極不相稱的。這個突出的表像後面,絕不可能沒有相應的實質內容。
   
      [13] 中廣網北京2011年5月6日報道:“重慶特警為外來務工人員討薪一事,今天受到了眾多媒體的關注。目前,黑包工頭俞某以及20多名打手被抓,67名外來務工人員拿到了被拖欠的81萬余元工資。”《重慶出動特警為民工追回81萬元欠薪》,中國廣播網, http://news.cntv.cn /society/20110506/111337.shtml。
   
      [14] 《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1981年6月27日中共第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
   
  [15]視頻: 《之歌》,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U1MzY4Nzk2.html。

   
      [16]人《人民的心聲:重慶大樓出現“x書記辛苦了”標語(圖)》,http://club.china.com/data/ thread/1011/2705/50/06/2_1.html。
   
      [17]重慶式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破壞的現像,除本文有列舉外,我的《重慶欲消除“誤解”亦須反思“黑打”》(中國法學網,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 asp?id=26908)也有一些詳細列舉。如果被批評方面覺得我批評的不是事實,歡迎對我這些文章進行具體的批駁,同時我也准備做出回應。在這方面,任何抽像的放話和謾罵都不具有實際意義。我這裡申明,本研究完全是自費進行的,沒有任何機構和人員向本課題提供過一分錢資助。
   
   
   
    五、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脫離“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的實際”[1]
   
      治安型打黑絕對必要,因此,不論何時何地,實施治安型打黑做出了成績,都值得稱道。對我國各地治安型打黑的業績及其形成的光環,法學、法律界所有人都是高度認同和支持的。從實際情況看,從來沒有人不認同、不支持治安型打黑,估計今後也不會有。但是,在肯定治安型打黑的同時,也要防止它被有心的權力人士做極端的運用,防止它被用於為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創造前提、投射光環。
   
      對於重慶打黑的評價,人們應該辨別肯定者是肯定的哪種類型的打黑,反對者是反對的哪些“黑打”內容,以防止混淆視聽、蒙蔽輿論。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和國家副主席在內的中央領導人肯定的打黑,在內容上毫無疑問只是治安型打黑或打黑的治安內容,絕對不可能肯定在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違憲違法現像。同理,迄今為止,人們對重慶“黑打”的批評,絕對不是針對正常的治安型打黑,而是針對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即“黑打”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展開的。
   
      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是脫離“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的實際”,比照社會主義高級階段甚至共產主義階段的要求形成的冒進發展方式的政法內容。要正確評價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須解決好對中國目前所處社會發展階段和與此密切相關的先富後富和共同富裕等多方面的認識問題。充分理解這個問題須立足於兩個基點,其中之一是中共十七大報告對於我國目前所處發展階段的如下定位:“經過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不懈努力,我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從生產力到生產關系、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都發生了意義深遠的重大變化,但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一社會主要矛盾沒有變。當前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在新世紀新階段的具體表現。強調認清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不是要妄自菲薄、自甘落後,也不是要脫離實際、急於求成,而是要堅持把它作為推進改革、謀劃發展的根本依據。”[2]雖然十七大做出這個判斷是4年前的事,但顯然依然適用於現階段。理解這個問題有兩個基點我們回顧一下鄧小平的有代表性論述。
   
      充分理解這個問題須立足的另一個基點是鄧小平先後在1985年3月和1992年1月做的如下談話:“我們提倡一部分地區先富裕起來,是為了使先富裕起來的地區幫助落後的地區更好地發展起來,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也是同樣的道理,要一部分先富裕的人幫助沒有富裕的人,共同富裕,而不是兩極分化”[3];“走社會主義道路,就是要逐步實現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構想是這樣提出的:一部分地區有條件先發展起來,一部分地區發展慢點,先發展起來的地區帶動後發展的地區,最終達到共同富裕。”[4]鄧小平這兩段話分別是26年前和19年前說的,社會發展了,今天中國之情況已經與當時有了一些變化。
   
      但是,面對今天的情況,我們最多可以說,一部分人先富的狀態已經實現,現在該把重點放在強調先富帶後富了,但現階段無論如何還不能把工作重點放到采取措施兌現“最終達到共同富裕”上。因為,“達到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最終”的目標,“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就是到達了共產主義,至少是到達了社會主義高級階段。在這方面,學術界下述理論觀點有一定代表性:“鄧小平關於社會主義本質的觀點,就是講社會主義能夠更好地解放和發展生產力,能夠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使整個人類達到共同富裕的美好社會”;“共同富裕不僅僅是社會主義的本質體現,而且是社會主義本質能夠達到的目標即共產主義。實際上共產主義經濟層面的涵義就是共同富裕。也就是說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就是最終達到共產主義。”[5]可見,“最終達到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應該為之奮鬥的大目標,但不是可以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立即兌現的狀態。
   
      按憲法、執政黨權威性文獻和實事求是精神,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先富帶後富,最終達到共同富裕的過程,應該劃分為三個發展階段。這三個階段應該是:A.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階段;B.一部分先富起來的人、先富起來的地區帶動後富的人、後富的地區的階段;C.“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即實現共同富裕的階段。
   
      這樣分三個階段的主要理由是:(1)不分階段無以說明發展水平差異;分更多階段是可以的,但在本文討論的問題的範圍內沒有必要;(2)分兩階段不行。因為,分兩階段只能有兩種選擇:選擇之一是將A與B合並為一個社會發展階段,C單獨做一個階段,但這種做法幾乎無異於不分階段,因為它使得我們不能對達到社會主義高級階段乃至共產主義階段前的社會發展水平做階段性劃分;另一種選擇是將A單獨做一個社會發展階段,將B與C合並為一個階段,而這種做法的理論和實踐後果,將是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混同於共產主義階段,至少是混同於社會主義高級階段。
   
      如果上述觀點能夠成立,那麼我們可以說,在對中國和本地區當今所處社會發展階段的評估方面,重慶黨政高層在思想認識上很可能存在方法論失誤。重慶黨政高層認為: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就提出讓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後先富帶後富,最終達到共同富裕,“30多年過去了,‘前半句’已基本做到了,今後還必須堅持,同時要在‘後半句’多下功夫”;“縮小三大差距是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和方向的根本問題。從歷史發展的進程看,到了要做好促進共同富裕這篇大文章的時候了。”[6]
   
      請讀者注意,將“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後先富帶後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這句話,只區分為“前半句”與“後半句”的認識方法,恰恰是本文前面說到的將中國社會發展A、B、C三階段不適當劃分為兩階段的典型表現,具體地說,就是“將A單獨做一個社會發展階段,將B與C合並為一個階段”。正如上文已經證明過的,這種看問題的方法,必然導致的理論和實踐後果,將是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混同於共產主義階段,至少是混同於社會主義高級階段。這樣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立即兌現“共同富裕”這個原本只能在社會主義高級階段甚至共產主義階段才能兌現的“共同富裕”狀態。
   
      的確,“我們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但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7]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代表中共中央做報告時是這樣做判斷的,2011年7月1日在慶祝中共成立90周年大會上再次重申了這一點。但重慶劫富和追求立即實現“共同富裕”的地方性政策,包括重點拿私營企業家和私營經濟開刀的刑事司法政策,脫離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這表現在兩個方面:
   
      (1)我國目前所處階段應該是一個強調先富帶後富的發展階段,而不應該是一個劫富和追求立即實現“共同富裕”的階段,但重慶卻事實上把重點放到了立即實現“共同富裕”的措施上。“不必等到發展的高級階段,再去研究合理分配與共同富裕的問題。”[8]重慶是這樣說的。但從那裡的做法看,他們已經不是“研究”,而是在“落實”和“實施”,也就是說在做應該到共產主義階段、至少社會主義高級階段才做的事。
   
      (2)從實際情況和中共對現階段我國面臨的問題的估計兩方面看,今天中國在財富分配方面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還只是貧富差距過大,並不是兩極分化。兩極分化有特定含義,指的是“貧者愈貧、富者愈富”,兩極分化與貧富差距過大是性質不同的兩個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民的經濟狀況,一般來說都有不同程度改善,收入差距雖過大,但從總體看,尚不能說已經兩極分化。從中共17大報告的相關主張看,其中也隱含著做這種估計的前提。這種估計與學術界和普通人的觀感是基本相符的,迄今未見有人做出相反的論證。重慶黨政高層表示:如果“貧富、城鄉、區域三個差距不解決,特別是出現兩極分化,那就僅僅能體現‘一個代表’,……兩極分化可不是先進文化!”[9]他們致力於縮小三大差距、防止兩極分化很好,但如果他們認為貧富差距已經導致了嚴重的兩極分化的程度,從而認為我們社會主要面對的已經不是先富如何帶後富的問題,而是如何千方百計設法降低貧富差距、兌現共同富裕的問題,那可能就脫離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了。重慶似乎已經出現了這種情況。
   
      可以說,重慶的做法實際上是超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想提前進入共產主義。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只是為落實這一追求而選擇的政法路徑。
   
      試圖在現階段“最終達到共同富裕”並以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來落實這種追求,是在執政黨確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以來中國刮起的新型的、也是迄今為止最大的共產風。
   
      六、重慶式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之實質及其不可行性
   
      打黑型社會治理方式的劍鋒之所指,歸根結底是憲法第6條規定的“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和“多種分配方式並存”。更具體地說,這種社會管理方式實際上是要重創“多種所有制經濟”中的“私營經濟”和“多種分配方式”中除傳統按勞分配之外的其它分配方式。打黑型社會治理方式不僅要阻扼“私營經濟”與公有制經濟一起共同發展,否定按勞分配之外的分配方式,還要對已經成長起來的私營經濟和私營企業家根據非按勞分配方式獲得的收入實行“共產”。但是,這樣做毫無疑問會破壞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社會經濟制度的基礎。這是重慶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最為令人擔憂的地方。
   
      重慶包括最大三家私營企業在內的大批私營企業在打黑中倒下,開辦這些企業的私營企業家都傾家蕩產、家破人亡的事實,直觀地告訴人們,重慶貫徹了一條針對和重創私營經濟和私營企業家的刑事司法政策。這種重點摧折私營經濟、私營企業家,變相否定私營經濟、沒收私營企業家以非按勞分配方式積累的財產,背離憲法關於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社會發展階段定位。所以,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經濟內容和為其服務的刑事司法政策屬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不能容許的內容和政策。
   
      當然,有關人士可以用這些私營企業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這些私營企業家都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托詞來否定重慶事實上推行了一項劍指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但這是徒勞的,原因是:
   
      (1)就政治體制而言,在我國省市縣等行政區域權力過分集中於黨委和黨委書記個人的體制下,在公權力“總有一招能治你”的司法現狀下,地方黨政高層要推行任何不符合憲法的規定或精神的刑事司法政策都是很容易做到的。可以說,今天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黨政高層如果推行一條摧折國有經濟及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的刑事司法政策,照樣馬上就會有大批國有企業董事長、總經理被以貪污、受賄、涉黑等罪名被逮捕、判刑,包括死刑。
   
      (2)在非運動化執法的時候,在上級和地方黨政高層不刻意推行針對特定社會群體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時期,在沒有其他組織和個人進行法外干涉的情況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基本上可以做到,否則法院就做不到獨立行使職權、很大程度上只能揣摩黨政高層的意思辦事。
   
      (3)在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嚴格依憲法、法律規定的體制辦理刑事案件、能夠相互制約的情況下,在當事人能夠獲得自主委托的律師充分辯護和真正接受公開審判的情況下,推行定向重點打擊特定社會階層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很難的,但如果情況完全相反,那麼一地黨政高層要推行打擊特定社會階層的刑事司法政策就十分容易。僅僅在阻擾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獲得律師有力辯護方面,就有許許多多法律界、法學界眾所周知的事實表明重慶公權力組織為實施劍指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做了不少違背憲法、法律精神和社會道義的事情。
   
      重慶兩年多來已經顯露的事態表明,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之實質,是改變憲定根本規則,以權力意志和直接的公共暴力為基礎,對社會總體利益及與之相對應的財產進行再分配。具體地說,本文集中展示的現像表明,重慶推行的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是把不依憲法、法律辦事作為進行社會治理的基本方法,建立以個人專制、暴力管控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秩序。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之深層實質,是要以權力意志和公共暴力的結合為基礎來形成與憲法規定的方式不同的財富分配或再分配方式。重慶積累資產最多的一批私營企業家均被定罪判刑,他們所屬企業財產的被肢解被瓜分的具體方式及其具體歸屬,或許是反映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之最深刻實質的直接、生動的展現。遺憾的是,這種肢解瓜分私營企業家財產的具體方式和瓜分的具體結果,還被緊緊隱藏在黑幕中,而黑幕還只是被撕開很小一點縫隙。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推行者之所以選擇用違反憲法、法律而不是用尋求修改憲法、法律的方式來實現其社會管理目標,可能主要是因為潮流所向,他們自忖還沒有能力推動憲法和相關法律做如此根本性的修改,因而被迫選擇了走違憲違法之路這一名不正言不正順的下策。
   
      今天我國社科領域正或明或暗地展開著肯定、推廣重慶式打黑型社會治理方式與揭露、摒棄重慶式打黑型社會治理方式的鬥爭。從表現形式看,這是不依法治國、堅持按個人意志辦事與反對無法無天、主張依法治國的鬥爭,但其深層本質卻是欲否定、改變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與努力維護這些憲定制度的鬥爭。這種爭議的相關內容規定在現行憲法第6條中,原文是:“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很清楚,否定憲法第6條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會導致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變相向“一大二公”的做法及其相應的分配體制倒退。在這方面,烏有之鄉網站現階段大量贊頌“重慶模式”的文章,可以幫助人們理解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可能造成的顛覆性影響。反對推行打黑型社會治理模式,從根本上說就是要遏止這種顛覆性影響。
   
      需要特別地加以說明的是,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絕對不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正常思路和舉措,而是向人治、向個人專制時代倒退的系統性動作。2011年2月,胡錦濤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發表講話時強調,要正確把握國內外形勢新變化新特點,針對當前社會管理中的突出問題,著重研究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扎扎實實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10]胡總書記講得非常好,確實需要提高社會管理水平。但應該注意的是,並非簡單改變原有或現有的管理方式就一定是創新,改變原有或現有方式的做法既可能是創新,也可能是倒退,對有關做法人們必須認真甄別。我們社會在面臨嚴峻挑戰或遭遇巨大困難的時候,應特別注意防止病急亂投醫或飲鴆止渴的做法。將打黑從治安手段蛻變為社會管理方式,是對社會主義法治和國家法制的嚴重破壞。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必然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破壞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律秩序,這點已經為其在重慶的實踐所證實。
   
      打黑一旦從正常治安手段蛻變成了社會管理方式和定向重點打擊私營企業家和私營經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其性質和法律屬性就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即從合憲合法的國家機關實施和適用刑事法的行為,蛻變成了違憲違法地運用公權力的“黑打”行為。所以,對公權力組織以維護社會治安做幌子、以打黑的名義侵害公民基本權利和危害社會經濟制度、破壞刑事司法體制的各種做法,應該給予充分的揭露並加以遏止。
   
      人們還應該看到,重慶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推行劍指私營企業家和私營經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試圖采用極端手段解決貧富差距問題。這類極端手段從根本上說勢必嚴重削弱私營經濟、打擊本地乃至全國私營企業家對中國政治法律環境的信心,勢必推動私營企業家進行海外移民和私有企業資產流向海外。為什麼說劍鋒對准私營企業家和私營經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屬於極端手段?鄧小平說:“對一部分先富裕起來的個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稅。還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來以後,自願拿出錢來辦教育、修路。當然,決不能搞攤派,現在也不宜過多宣傳這樣的例子,但是應該鼓勵”;[11]“如果富的愈來愈富,窮的愈來愈窮,兩極分化就會產生,而社會主義制度就應該而且能夠避免兩極分化。解決的辦法之一,就是先富起來的地區多交點利稅,支持貧困地區的發展。當然,太早這樣辦也不行,現在不能削弱發達地區的活力,也不能鼓勵吃‘大鍋飯’。”[12]重慶劍指私營企業家和私營經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使得重慶一批最大私營企業家傾家蕩產、家破人亡,比起鄧小平當年認為決不能搞的“攤派”和吃“大鍋飯”的做法,其嚴厲或嚴酷程度不可同日而語。這些讓私營企業家傾家蕩產、家破人亡的極端做法,如果說不會嚴重削弱重慶私營經濟的發展,不會推動本地乃至全國私營企業家向海外移民和轉移資產,那是不可想像的。不錯,重慶有關部門可以像對待俊峰集團董事長李俊那樣,本來已經認定其沒有犯罪事實、將其予以釋放,但在其申請移民海外後又找借口再對其進行刑事追訴。但從長遠觀點看,一個地方政府靠這種以刑事追訴相威脅的手段,終究難以遏阻私營企業家移民海外和私營企業資產轉移到海外的趨勢。在我國,如果遏阻私營經濟的發展甚至摧毀私營經濟,單方面靠國有經濟求發展,那是變相回到“一大二公”的絕路。
   
      在重慶,黨政高層似乎試圖依靠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通過地方公權力和行政手段的運用提前進入社會主義高級階段甚至共產主義,這顯然不現實。人們可以看到,那裡已經把工作重點從先富帶後富轉向了兌現“最終達到共同富裕”的目標。在全國範圍內,重慶充其量屬於中等發展水平地區,但中共重慶市委2011年7月領先於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唐這些最發達地區,率先通過了《關於縮小三個差距促進共同富裕的決定》,定下了促進共同富裕的主要目標:“到2015年,全市經濟總量與居民收入同步倍增,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縮小到2.5:1左右,‘圈翼’發展差距縮小到2:1左右,基尼系數縮小到0.35左右”。[13]該決定還提出了實現上述目標的12條舉措。據市領導“初步測算,落實好這‘十二條’,今後5年直接惠及民生的‘真金白銀’可達1萬多億元。其中,新增330萬就業崗位和200萬個市場主體,會讓老百姓增加幾千億元收入,但主要是老百姓自己努力,我們重在創造條件,不計入政府直接投入。其他的十一條,通過政府財力保障及其調控運作,投入上萬億元。”[14]看來,步子邁得真的夠大。
   
      但是,且不說這樣超前於國內最發達地區的地方性政策目標是否有不切實際地搞“大躍進”的嫌疑,這裡只請讀者想一想:一級地方政府,靠運用自己手裡的公權力、行政手段和計劃手段,就能夠將居民收入差距按自己願望縮小?中外歷史上好像還沒有這樣的先例。當然,地方公權力也是能夠發揮一些調控作用的,但它的作用是有限的。重慶不是一個獨立國家,只是一級地方政府,有以憲法為基礎的全國統一的法律體系,它不可能完全樣樣事情自行其是。而且,政府的財力投入要有來源,不論是收稅、收費、借貸還是發地票,政府的財力歸根到底是取之於民的。投入改善民生的財政支出愈多,表明政府取之於民的財富也愈多,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從根本上說,政府取之於民的愈多,民之所得只能愈少,因為,政府向民間提取財富然後再返還民間,被提取的財富會有不小的比例被作為運轉成本消耗掉。
   
      關於重慶式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之不可行性,上文只是在一般意義上做了論證,下面更具體地對其不可行之機理做些說明。
   
      1.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和劍指私營企業家、私營經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勢必直接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憲定治國方略和法治國建設目標相抵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首先是“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的體系,是特別強調“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堅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的產物。[15]而我國當今最基本的國情和最大的實際,就是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與這個階段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從根本上說只能為這個階段所用,不可能為社會主義高級階段或共產主義階段所用。重慶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和刑事司法政策,之所以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廣泛違反憲法、法律的規定或精神,歸根結底皆因為其內容背離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最基本的國情和最大的實際。
   
      我國以憲法為基礎的統一的法律體系既然是立足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情況形成的,那麼,如果某地要比照社會主義高級階段甚至共產主義社會的情況搞“大躍進”,他們在實際落實“大躍進”計劃過程中運用公權力的具體行為,將不可避免地與現行憲法、法律的規定頻頻衝突。中國的法制雖然不健全,但畢竟比起30年前強多了,根本的制度不太可能完全按某個地區的意志改變。這方面我贊成吳邦國委員長的如下論斷:“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最重要的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國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動搖。動搖了,不僅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無從談起,已經取得的發展成果也會失去,甚至國家可能陷入內亂的深淵。”[16]憲法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就是國家的根本制度,不容許任何地區和組織以與之背離的刑事司法政策來予以損壞。
   
      2.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和脫離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必然與中央的統一領導發生對抗。我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憲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重慶是中國的一個直轄市,不可能不受中國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完全按自己的意志辦事。在這個問題上,我國各級各類地方政府,只能采取現實主義態度,否則肯定會破壞民主集中制內的中央與地方關系准則。按我國憲法,處理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關系,與處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與其轄區的市、縣、區的關系,所必須遵循的原則是一樣的。所以,如果中央沒有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沒有實行和服務於提前進入更高社會發展階段的方針政策,省自治區直轄市是不可以這樣做的;如果某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這樣做了,它不可能不與中央發生抗衡。這就像重慶市黨政高層在某個方面已作政策部署,其下屬的區、縣不能另外搞一套自己的做法,是一樣的道理。
   
      但人們看到,重慶市在對待自己與中央的關系,與其對待下屬區、縣的關系兩個方面,是存在雙重標准的。例如,重慶在“中國模式”外,可以自己宣傳和推行“重慶模式”[17],但試想,“重慶模式”的主事者是否允許下屬區、縣推行有別於“重慶模式”的“沙坪壩模式”、“南岸模式”、“大渡口模式”、“萬州模式”?至少,重慶不會鼓勵吧!重慶下邊的區、縣一個自己的“模式”也沒有,而自己卻搞了“重慶模式”,這個事實本身就是重慶采用雙重標准處理國家機構內縱向關系的證據。
   
      3.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和相應的刑事司法等方面的政策,因其具有偏於極端的特點,推行起來必然不能平等保護轄區的全體公民和平衡保護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從而勢必不利於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我國今日之刑事司法,既不能只強調社會治安一個方面,借口保障公民某一方面的基本權利而犧牲公民其它更多的基本權利,也不能以保護多數人的基本權利為借口刻意損害少數人或某個特定階層的合法權利。包括司法權在內的公權力應該給予憲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以全面的或整體性的保障,無論何時何地,不論打黑還是推進其它刑事司法活動,都應該嚴格依法辦案,保障和尊重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
   
      國家機關等公權力組織掌握著強大的公共強制力,如果其治理目標單純只是打黑,即消除黑社會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那並不困難,真正困難的事情是在打黑的同時充分保障而不是因此而侵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在內的公民基本權利。如果單純為了打黑、維護社會治安,那麼,我國今天由強力部門按照傳統社會那種寧可錯抓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個的專制思維實施和適用刑法,那麼打黑相對而言就成了一件再簡單不過的事情,靠心狠手毒就完全能解決問題。但君不見,當年意大利墨索裡尼法西斯政府上台後,立刻大肆抓捕黑手黨嫌疑人,“法西斯分子用‘牛筋木箱’等極其殘酷的刑法逼被捕的黑手黨分子交出同黨,然後利用口供進行一次又一次的大搜捕。於是,一個奇跡發生了:墨索裡尼統治下的意大利,勢力強大的黑手黨銷聲匿跡了,剩下的黑手黨殘余分子惶惶如喪家之犬,被法西斯分子趕往窮鄉僻壤。”[18]但是,當時意大利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原有的法律秩序,也隨之受到了極其嚴重的損害,最終意大利人民因墨索裡尼的行為遭受的損害,不知比原來黑手黨給他們造成的損害大多少倍。這方面的情況,普通人不清楚,但中國的政治、法律界人士和其他知識界人士應該都會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據筆者所知,也相信很多知識界、政法界人士都已經感覺到,重慶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草草走司法過場讓大批私營企業家傾家蕩產、家破人亡的一系列做法,已經將我國先富有階層對國家未來發展方向的不確定性及對人身權、財產權在我國可能隨時遭公權力損害甚至剝奪的擔憂,推到了改革開放以來前所未有的高度。據我有限的了解,我國知識界、其中尤其是法學界人士普遍有兩點擔憂:
   
      (1)擔心重慶對私營經濟和私營企業家的定向打擊會加劇先致富階層向海外移民和民營資產向海外轉移的趨勢。重慶實行的劍指私營企業家及其財產、資產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司法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先富有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事實,社會各界看得清清楚楚。這種事實是官方無論如何宣傳都掩蓋不了的,它們無聲地然而又無時無刻地提醒先富有階層趕緊向海外轉移資產和趕緊移民。
   
      (2)包括法學家在內的社科界人士的另一擔憂,是估計重慶過去兩年已經造成了許多冤案錯案,現階段這些冤案錯案的受害者或潛在的受害者在當地公安部門任意羈押、施以牢獄之災的威脅下努力克制著內心的憤懣,待到那裡人事發生變動或出現其它契機時,很可能形成申訴、上訪潮。
   
      但願人們的這種擔憂是多余的。
   
      (未完待續)
   
      [1]見胡錦濤:《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頁。
   
      [2]胡錦濤:《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頁。
   
      [3]《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頁。
   
      [4]《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374頁。
   
      [5] 叢松日、張麗傑:《共同富裕:一個世界歷史性課題》,見《學術論壇》 2007年第8期。
   
      [6]《重慶追尋“後來居上”的改革與發展邏輯》,2011年7月18日,《瞭望》新聞周刊。
   
      [7]胡錦濤:《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頁;胡錦濤:《在慶祝建黨9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2011年7月1日,新華社。
   
      [8]《重慶追尋“後來居上”的改革與發展邏輯》,2011年7月18日,《瞭望》新聞周刊。
   
      [9]《如果出現兩極分化就僅僅能體現“一個代表”》,2011年7月17日 《重慶日報》。
   
      [10]胡錦濤:《扎扎實實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新華網2011年2月19日 , http://news.xinhuanet. com/politics/2011-02/19/c_121100198.htm
   
      [11]《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頁。
   
      [12]《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374頁。
   
      [13]《中共重慶市委關於縮小三個差距促進共同富裕的決定》,2011年7月23日,《重慶日報》。
   
      [14]《黃奇帆詳解<中共重慶市委關於縮小三個差距促進共同富裕的決定>》2011年7月25日,《重慶日報》。
   
      [15] 吳邦國: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文件彙編》,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38-345頁。
   
      [16] 同上注,第339頁。
   
      [17] 筆者全程出席了2010年11月20日在上海舉行的“重慶模式高層研討會”,獲得了一些第一手資料。
   
      [18]王俊彥:《黑手黨與墨索裡尼不共戴天,借二戰起死回生》,2010年8月16日《環球時報》。
   
   
   
    七、結論:應消除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造成的不良後果並改革我國司法體制
   
      本文列舉的情況表明,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是嚴重脫離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情況和實際的社會管理方式,應該被決然否定和摒棄。這種社會管理方式之脫離我國當前基本情況和實際,具體表現在兩個相反的方面:它打擊私營經濟、短期內大幅縮小收入差距以期兌現共同富裕的最終目標等社會經濟措施,具有超前進入社會主義高級階段甚至共產主義的特征;但其落實這些措施的方法和手段,卻又大大滯後於當今中國的現實需求,在時代性上具有明顯的 “文革”及“文革”前特征。這些特征包括任意違反國家法制、侵犯被追訴公民及其家人乃至辯護律師的基本權利、個人高度集權、過度依靠公共強制力和行政手段等等。不論從這兩方面問題中的哪個面看,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都應該予以放棄。
   
      事實上,重慶式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已經造成了多方面的不良後果。在這些前文已多有列舉的不良後果中,有的只具有區域性,有的則具有全國性負面影響。其中最具全國性負面影響的後果有兩個:(1)劍指私營企業家和私營經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在那裡推行起來幾乎完全未受遏制的狀況,極大地動搖了有關社會階層對在中國發展私營經濟和私營企業的信心,極大地推動著先富階層向海外移民、向海外轉移資產的暗潮。研究相關問題的學者憑直覺已經能體察到,在中國若干個最發達地區,醞釀向海外移民、向海外轉移資產已經成為今日先富階層或較富階層的人們茶余飯後的日常話題。他們大都擔心出現花樣翻新的“共產”手段和人身、財產權利像重慶那樣缺乏司法保障。這方面的問題應當引起我國中央領導層的極大關注。(2)重慶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在法制方面表現出這樣一種傾向:無視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把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辦事作為達到自己政策目標和管理目標的基本行為方式和策略。這種情況的出現和沒有受到及時遏制,使凡是關心法治國建設前途命運的各階層民眾莫不對執政黨維護國家法制、依法治國、走法治之路的意願和能力產生很大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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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帖

    為了消除重慶式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已經造成的不良後果,並著眼於對類似社會管理方式的中長期防範,我國黨政高層應該考慮采取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補救,並下決心改革我國司法體制。以下分治標和治本兩個層次陳述一下我的具體設想。
   
      (一)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造成的不良後果
   
      在消除這種社會管理方式造成的不良後果方面,似有必要做這樣幾件事:
   
      1.中央黨政高層應考慮以比較正式的形式,在全黨領導干部或中高級領導干部中開展一次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學習、教育活動。胡錦濤總書記在建黨90周年時指出:“在歷史上的一些時期,我們曾經犯過錯誤甚至遇到嚴重挫折,根本原因就在於當時的指導思想脫離了中國實際。我們黨能夠依靠自己和人民的力量糾正錯誤,在挫折中奮起,繼續勝利前進,根本原因就在於重新恢復和堅持貫徹了實事求是。這方面的經驗教訓,我們黨在《關於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和《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進行了系統總結,我們必須牢牢記取。”[1]這裡說到的歷史上曾經犯過的錯誤和遇到的嚴重挫折,已經離今天好幾十年了。在今天的中共黨內,大量的年輕干部對“這方面的經驗教訓”沒有切身感受,還有一部分閱歷較深的領導干部,對於其中的教訓,也有好了瘡疤忘了痛的傾向。如何才能讓黨的各級領導干部 “牢牢記取”應該記取的經驗教訓,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所以,在全黨領導干部或中高級領導干部中開展一次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學習、教育活動,可能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2.消除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發展私營經濟的負面影響。要消除這些方面已經造成的負面影響,可能需要中央有關機構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采取措施:
   
      (1)對重大案件的真相做必要調查。宜由中央有關機構組成調查組,以擁有資產之多位列重慶前三位的原私營企業家彭治民、陳明亮、李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案例為樣本,對重慶法檢公適用刑法294條和相關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查,搞清楚重慶打黑是否真如法學界普遍懷疑的那樣,發生了嚴重的擴大化和變相劫奪私營企業家財產和資產的情況。我個人分別走訪了多位知名法學教授、研究員和多名資深律師,[2]受訪者幾乎一致認為依據已經披露的全部信息,尚看不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分別被判無期徒刑、死刑和被通緝的彭治民、陳明亮、李俊三人被指控的行為符合“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看不出他們組織、領導了“同時具備”4個法定特征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另外,原私營企業家被定罪判刑後其財產和資產的處置情況尤其應予調查。
   
      (2)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善後處理。如果中央有關機構的調查顯示重慶對被追訴的3位最富有的原私營企業家罰當其罪,那就應該設法彌補審判未向社會公開和被告獲得辯護權受限制造成的缺憾,公開全部信息並回應專家質疑,讓公眾確信他們的行為確實應該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名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如果確有打黑擴大化問題,則應該盡快依法糾正可能的冤案或錯案,以消除公眾尤其是私營企業家階層諸如此類的擔憂:中央政策又變;私營經濟不可能被允許與國有經濟共同發展,非按勞分配所得已被黨和國家事實上當作不正當收入看待;國家對私營經濟不再鼓勵、支持,對私營企業資產要逐步變相予以充公;在中國富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可能得到司法的有效保障,等等。
   
      在重慶最富有的3位原私營企業家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追訴的案件中,彭治民案、李俊案的處理尤其受公眾懷疑。考慮到彭治民案判決已經生效,為減少紛擾,中央有關調查組如果願意調查,不妨先調查重慶第二大私營企業家李俊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被通緝的案件。公開而又公正地調查處理李俊在重慶被抓了又放、放了又抓的原因,公正處理在海內外被視為打黑擴大化典型的李俊案,對於有關社會階層恢復對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分配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信心,有直接的助益。
   
      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及推行劍指私營企業家、私營經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社會主義法制造成破壞的嚴重程度,還有待於相關信息的進一步披露才能做出准確評估。有待進一步披露的信息,主要是司法機關據以認定原私營企業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具體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准確程度(這些情況原本應該通過公開審判過程中的律師辯護來展現),以及他們被定罪判刑後私人財產及其企業資產的處置方式。由於注意力被李莊案很不成比例的吸引過去了,當時社會各界對這些極為重要的方面,關注太少,現在是到了該回過頭來予以補充關注的時候了。
   
      3.正視重慶式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社會主義法制的危害和巨大負面影響,並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這些影響。最近幾年來,我國各地公權力組織有法不依、違法未受追究的現像被披露得比較多,尤其在重慶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過程中。人們普遍注意到以下兩種現像:一是中央領導人到重慶考察工作,新聞媒體的報道向人們顯示的,都是他們無條件支持打黑,但從來沒有對重慶提出依法辦事、依法辦案的要求。人們不知道是中央領導真的沒有對重慶方面提出過任何依法辦事、依法辦案的要求,還是中央領導人提出過這方面的要求但新聞媒體未予以報道。極可能是新聞媒體沒有報道應該報道的內容。人們注意到的另一個現像是,重慶有關公權力機構飽受“大三長”定案、刑訊逼供之類違憲違法辦案的批評,已經被披露的一些違法亂紀事實也比較清楚,但沒有信息表明重慶方面對有關責任人人進行過調查處理,也不曾聽說有中央領導機構曾經對這些違法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糾正。
   
      這兩方面的情況重合在一起,給社會上關注國家法制建設的人們留下了一些難以言表的印像,社會影響很不好。中央有關領導機構或許應促使相關方面采取相應措施消除負面影響。
   
      (二)以司法機構“保持應有的獨立性”為目標形成法治型司法體制
   
      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模式的推行及其後果,再次凸顯了我國司法機關不能獨立於地方黨委、黨委書記、政法委書記等黨的機構和官員行使職權的弊端。
   
      針對“文革”及此前公民基本權利普遍遭到踐踏,國家原本就不健全的法制受到毀滅性破壞等情況,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必須堅決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怎麼做到這一點呢?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法制建設的兩大方面的要求。第一大方面的要求是,“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議程上來。”到2010年,中國的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應當說,立法取得了偉大成就,中共中央當年提出的這一要求已經得到較好落實。
   
      十一屆三中全會當年提出另一大要求是:“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要忠實於法律和制度,忠實於人民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於法律之上的特權。”[3]這顯然是針對此前、尤其是“文革”期間法院、檢察院(有一段時期被撤消)辦理案件不忠實於法律和制度,不忠實於人民利益,不忠實於事實真相,且大大小小權力人士享有超越於法律之上的特權等情況說的,是對歷史教訓的沉痛總結。為糾正中國政治體制中這些嚴重的人治弊病,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出了“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的治療藥方。[4]
   
      讓司法機關[5]“保持應有的獨立性”,確實是醫治我國政治、法律制度中人治弊病的良方,極其具有對症下藥的性質。但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結束以來的差不多整整33年中,我國的政治、法律制度卻一直沒有真正服用這劑良藥,以致時至2011年的今日,只要是處理地方黨委、黨委書記、政法委書記等在本地位高權重的人士“關心”的案件,司法機關往往都只能充當貫徹這些個人的意志的工具。在辦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現行權力配置體制使得國家各級司法機關在法律、制度、人民利益和事實真相等因素的要求與當權者的意願相抵觸時,只能首先選擇忠實於本地黨委、忠實於黨委書記個人,甚至忠實於政法委書記等等個人,不敢也不可能選擇忠實於法律和制度、忠實於人民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這不是重慶特有的狀況,全國都是如此。
   
      在法律、制度、人民利益、事實真相的要求與地方黨委、黨委書記、政法委書記等權力者的意志相抵觸時,司法機關只能選擇忠實於當權的組織、個人,而不可能選擇忠實於法律、制度、人民利益和事實真相,這在當今中國是一個客觀的、制度性的現實。從憲法、法律是全黨主張和全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者這個角度看,這就是說,在地方黨委意志、領導者個人的意志與全黨主張、全民意志兩相衝突的情況下,我國司法機關只能選擇忠實於前者而犧牲後者。所以,地方黨委、黨委書記、政法委書記等組織和個人可以左右本地司法過程和司法裁判的體制,是典型的人治型司法體制,與我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都明確規定了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憲政建設目標格格不入。
   
      我想,中國共產黨是秉持高度理性的政黨,只要下定決心,不怕艱險,完全有能力通過政治體制改革將上述人治型司法體制改造成以司法機關能始終保持住“應有的獨立性”,始終忠實於法律和制度、忠實於人民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和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基本特征的法治型司法體制。需要說明的是,不論依據中國憲法還是其他任何法治國家的憲法,司法機關都不是絕對獨立於執政黨的,因為司法機關組成人員一般終歸是由特定政黨控制的行政機關提名、由特定政黨或政黨聯盟居多數的代議機關批准的,即使法官由選民直選,其背後往往也有特定政黨支持。所以,可以說,世界所有法治國家的司法機關、法官,都只有“應有的獨立性”,差別只在於各國對“應有的獨立性”的內容理解不同。此外,還要注意,“應有的獨立性”與“足夠的獨立性”,從政治和法律實踐的觀點看其實是同義詞。
   
      為討論問題方便起見,如果我們將司法機關能始終忠實於法律和制度、忠實於人民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持和住“應有的獨立性”的制度簡稱為司法獨立,在我國應該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因為,司法獨立不過是指司法機關、法官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的法治型司法體制。這種法治型司法體制在我國的基本法律特征,從學理上看,可以參照我國1954年憲法第78條的規定,表述為“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也可以按照我國現行憲法第126條的規定,表述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但須將其後緊跟的限定句“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改回到1954年憲法的相應提法,即“不受任何干涉”。[6]如果各方能夠接受,參照《魏瑪憲法》和1936年、1977年蘇聯憲法的規定,將其表述為“法官獨立,只服從法律”,會更為准確和合乎時代潮流。
   
      關於法治型司法體制,我國官民雙方似應對以下情況或道理有充分體認:
   
      1.不論從執政黨長期執政還是國家長治久安考慮,我國都應該及早建立法治型司法體制。這個體制的核心,是要有一個讓所有人或大多數人都深信能夠不看任何組織的眼色、不接受任何人指示,能在發生糾紛的當事方(包括代表國家的一方)之間依照法律的規定居中裁判的組織或個人。我國當代社會包括各種糾紛在內的越來越多的問題,如果缺少形像中立公正的、有公信力的司法機關,是難以解決的。司法機關擁有權威和公信力的基礎,是其地位獨立和法官能夠獨立行使審判權。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法院、法官應該超然於任何法律糾紛的當事雙方之上,避免成為爭議的當事一方。黨的組織或官員干涉個案的結果,一定會造成法院或法官以及參與其實的黨組織在爭議當事雙方之間支持爭議一方的結果。在判決未下之前支持當事雙方之一方,法院、法官和黨的有關組織就都成了爭議當事方之一,而一旦成了爭議當事方,就等於開運動會時自己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結果是法院、法官做出的任何裁判,都自始至終沒有道德高度和正當性。失去道德高度和正當性的裁判,即使真的是合法的,那也不會有權威,最多也就是生產出一份或若干份可借助強制力執行的司法文書。這樣一來,當社會發生重大糾紛的時候,可能就只能陷入動亂甚至內戰了。我從來反對盲目推崇西式政治制度,但還是有一件事讓我不得不服:當美國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小布什與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戈爾在大選中決定勝負的關鍵得票極其接近而且發生激烈爭論時,聯邦最高法院的一個判決下來,馬上讓爭議雙方偃旗息鼓、乖乖服從。試想,這種爭議若發生在司法機關沒權威的國家,不導致動亂或內戰才奇怪!可能有人會說,我們不搞美國那種大選,沒有那種問題需要解決。的確如此。但我國難道不會有其他的重大糾紛需要司法機關運用其居中裁判的權威去解決?恐怕不能這樣說。
   
      2.如果能夠通過改革建成以司法機關、法官獲得“應有的獨立性”或足夠獨立性為標志的法治型司法體制,我國還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數十年來一直困擾省、市、縣權力過分集中於黨委書記個人的嚴重弊端。1980年鄧小平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文,是經過中國中央政治局討論通過的、指導我國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我最近重新學習了這個文件,發現這個文件的核心內容,其實是總結此前黨和國家領導制度中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的教訓,要在歷史新時期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中貫徹權力不過分集中原則。該文件一開頭就說明,當時國務院負責人人選調整的原因,首先考慮的是“權力不宜過分集中。權力過分集中,妨礙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實行,妨礙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妨礙集體智慧的發揮,容易造成個人專斷,破壞集體領導,也是在新的條件下產生官僚主義的一個重要原因。”[7] 該文件認為,當時黨和國家領導制度、干部制度方面“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義現像,權力過分集中的現像,家長制現像,干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現像和形形色色的特權現像”;“權力過分集中的現像,就是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於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於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於第一書記,什麼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全國各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個問題。”[8]該文件總結的這方面的主要教訓,是過去“很少強調必要的分權和自主權,很少反對個人過分集權。”[9]所以,對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此文論及的第一個重大改革就是,“中央將向五屆人大三次會議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關於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也將在憲法上表現出來。”[10]
   
      《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這個指導我國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已經發表31年了,我國黨和國家領導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的嚴重弊病,在中央層級已經很好地解決了,但在地方各級行政區域,尤其在省級、市級和縣級,[11]卻並沒有解決。許多年來,地方搞獨立王國、尾大不掉,權力依然過分集中於省委書記、市委書記、縣委書記個人的現像,仍然十分普遍。這些書記中有些實際上變成了大大小小的“總督”和“土皇帝”,因此,長期以來一部分省市縣黨委書記搞獨立王國、實行地方性個人獨裁專制的現像,比起31年前有過之而無不及,相關弊端的嚴重程度從來沒能有效緩解。
   
      建設司法機關、法官有“應有的獨立性”的法治型司法體制,可以在民主與法治的框架內名正言順地解決好目前依然存在的權力過分集中於省委書記、市委書記、縣委書記個人的嚴重弊端。
   
      3.近現代政黨政治的經驗教訓表明,執政黨對不同國家機關的控制方式應該是有區別的,不能一刀切,否則會有損於自己的執政利益。按照200余年來世界範圍內政黨政治發展積累的普遍經驗,執政黨應該盡可能直接掌握代議機關,直接掌握和運用行政機關,但不應該直接掌握和運用司法機關、不可以直接左右執政黨關心的案件的判決。直接控制和運用司法機關、左右案件判決對於執政黨執政地位的鞏固利少弊多,且難以實現國家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在這方面,老牌的和新興的諸多法治國家和地區處理執政黨與司法機關關系的做法,值得我們仔細研究、琢磨,那裡包含著許多有普遍意義的社會治理經驗,完全能為中國共產黨借鑒或利用。
   
      4.要司法機關、法官忠實於法律和制度、忠實於人民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就必須在制度上保證他們辦理案件能夠不聽命於地方黨委、黨委書記等組織和個人而同時其正當權益又不會受到任何損害。司法機關、法官服從法律就是服從黨的領導和全民意志,決沒有所謂以法抗黨之類的問題。如果一定要說對抗,司法機關和法官在辦案時完全可以而且應該能夠以法律的規定對抗地方黨委、黨委書記等機構和官員的意志。我國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司法機關、法官依據法律的規定拒絕地方黨委、黨委書記等機構和官員的干涉,那麼,反映執政黨全黨主張和全民意志的法律的規定就隨時可能在司法過程中被地方黨委、黨委書記等機構和官員的意志所取代、所改變。在這方面,彭真說得非常好:“有人問:是法大,還是哪級黨委大、哪個黨委書記大?法大。不論哪級黨委,更不論哪個負責人,如果他的意見與法律不一致,那是他個人的意見。誰都得服從法律。”[12]當然,如果沒有司法機關和法官依法律辦案而不依黨委、黨委書記意見辦案的保障機制,懂得和宣傳這個道理也毫無實際意義。
   
      5.我國司法機關的實際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很低,應設法大幅度提升。在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我國憲法文本中司法機關的地位原本就低於所有實行權力分立、制約平衡原則的國家的司法機關整整一個層級。而我國依據憲法制定的普通法律,又在憲法文本規定的較低水平上,將司法機關的地位又相對於同級行政機關壓低了半個層級。例如,依照憲法,在中央國家機構中,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地位與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平行,但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實際上將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又壓低了半級。這反映在將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置於國家級正職地位而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置於國家級副職地位之類的制度化安排中。至於執政黨黨內安排,則更進一步把司法機關放到了比普通法律規定的位置還要低兩個層級的地位。這反映在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委副主席在中共黨內即使不是中央政治局常委,也是政治局委員,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黨內從來只處於一般中央委員層級,沒有達到過政治局委員層級。
   
      在我國這種尚不能保障司法機關真正獲得憲法規定的地位的政治和法律氛圍下,任何法院和法官決不可能相對於其他公權力組織“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司法裁判也不可能有權威。
   
      6.執政黨的官員應放棄絕對權力意識和以黨司法[13]的做法,按照表裡如一、宣言與行為相一致,按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要求走法治之路。堅持執政黨對司法的領導很必要,但關鍵是怎樣理解黨對司法的領導。黨對司法的領導是否必須通過地方同級黨委、黨委書記、政法委書記掌握和運用司法機關,必要時直接決定司法個案、左右司法判決來實現?黨領導司法與黨的各級組織和官員任意干涉司法有沒有界線?如果有界線,界線在哪裡?這些基本的問題都需要依據憲法從制度上解決好。須知,我國公權力組織歷來的和時下的違反憲法、法律的做法,從“大三長”會議搞未審先定到秘密逮捕、違法拘禁,都消耗著執政黨從社會獲得的信任和公信力資源,而這些資源又遠非取之不竭、用之不盡的。執政黨的機構和官員應該為之負責的不合法短期行為過多,勢必影響黨的長期執政目標的實現。
   
      為了使司法機關能夠“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形成有權威和公信力的司法體制,我國應該以中共十八大為契機醞釀對司法體制進行如下改革:
   
      (一)修改憲法第126條,[14]將該條的現有規定修改為“法官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法律”,並修改相應的法律,包括將法院院長改為首席法官,以期與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客觀要求相契合,並借以推進司法機關的去行政化。此處的改革設想參考了中國1954年憲法第78條的規定,即“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另外,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而非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當代法治國家和原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都實行的體制,在這方面,本文的設想參考了德國《魏瑪憲法》第102條“法官獨立,只服從法律”的規定和1977年蘇聯憲法第155條“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獨立,只服從法律”的規定。
   
      (二)修改現行憲法第62條、第67條和第101條等相關條款和相關法律,將最高人民法院和所有高級人民法院組成人員改由全國人大選舉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將所有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組成人員改由相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選舉或該級人大常委會任命,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組成人員參照此原則辦理;同時修改有關法律制度,將各級人民法院的位置按憲法的定位提升到與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完全一樣的級別。現行憲法第12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各級人民法院都由本級人大產生、對本級人大負責、受本級人大監督的體制體現不出司法的國家性,應該改革。
   
      (三)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修憲後的首席大法官)在執政黨黨內的地位提升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級,其他層級法院院長(或首席法官)的黨內地位亦作相應調整。或許,這是在中國具體的國情下提高司法機關權威的最現實措施。至於檢察機關,從其職能看,它應該獲得獨立行使職權應有的獨立性,但從其履行職能的實際需要和世界各法治國家歷來對檢察組織的制度安排看,它不必有法院同樣高的法律地位或政治地位,甚至其職權也是完全可以與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進行整合的。
   
      (四)取消或改革政法委體制。各級政法委員會等黨內機構的職能與憲法的規定和精神直接抵觸,嚴重妨礙司法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相關體制應該予以取消,至少應做根本性改革。憲法規定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但現在各級黨委不僅設立了常設的實際權力駕於法院、檢察院之上的政法委員會,而且隨時按自己的需要成立職權跨越法院、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三家的的臨時機構(如“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這些機構及其實際權力的存在,在我國形成了一套與憲法、法律明定的司法體制不一樣的隱形司法體制。由於憲法、法律規定的司法體制與隱形司法體制內容很不相同,因而兩者對司法過程和結果的影響力往往處於此消彼長的博弈狀態。政法委等機構是黨委的機構,處於政治主導地位,因而兩種體制博弈的結果,必然是隱形政法委體制相對於法定司法體制居優勢,以致政法委體制的相關因素愈活躍、工作愈積極有成效,法定司法機關愈不能按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而且,在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或其他跨法檢公三家的臨時機構的人員構成上,憲法地位居上的司法機關在其中的占位通常處於下位,通常只是委員,而憲法地位比司法機關低一級的政府公安部門在其中的占位反倒往往居於司法機關的上位,通常是書記或副書記。長期以來,以政法委體制為代表的這類隱形體制的存在,使得司法機關愈是面對需要獨立行使職權才能公正裁判的糾紛或爭議,就愈無法獨立行使職權,以及愈是需要法檢公三方相互制約的情況出現,愈無法相互制約。其結果自然是,以辦理刑事案件為例,從公安偵查、檢察院批捕和審查起訴,再到法院審判,往往都是因為缺乏制約,導致嚴刑逼供這種極其落後野蠻的現像在我國仍然大行其道,顯形和隱性的冤案錯案發生頻率超高超常。
   
      據此,我以為,我國最高政治領導層可以做如下考慮:(1)撤銷各級政法委員會,並發文件明確禁止設立其組織和職能跨越和主導法檢公三方工作的黨內機構;(2)禁止黨的各級組織的領導人以書面批示、口頭指示或默示等形式影響具體司法案件的受理和判決;(3)即使不完全撤銷各級政法委,也僅保留中央政法委,最多保留到省級政法委,政法委書記個人的黨內地位不應高於同級法院院長(或首席法官),且應將政法委的職能限制在方針政策的研究協調層面,不能干涉具體案件的受理和審判。
   
      (五)在黨報黨刊上放開司法獨立的討論。司法獨立不過是指稱司法機關、法官能保持住應有的獨立性的法治型司法體制的一個語言符號。只要按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提法,將司法機關能始終忠實於法律和制度、忠實於人民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持“應有的獨立性”作為司法獨立概念的內涵,接納和討論司法獨立就完全符合現行憲法、黨章和中共十七大精神,沒有任何理論錯誤,不違反任何正確的原則。對司法獨立概念,我們執政黨的機構和官員一定要理性對待,不能神經過敏。
   
      那種一說到司法獨立就想到要把黨的領導從司法領域排除出去的擔憂,是極其幼稚可笑的:憲法、法律都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統一的產物,都體現著黨的領導,任何人想在司法領域否定黨的領導,他/她根本就無從著手,無異於蚍蜉撼樹!再說,司法機關的組成人員都是通過黨的組織部門考核、選擇並向相關國家權力機關推薦的,司法無論怎麼獨立,司法機關的組成人員由執政黨推薦的大原則是不會變的,只不過在推薦的方式、推薦的層級、推薦後能不能隨時讓其去職等問題上具體做法不同而已。獨立二字沒什麼好怕的,從來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包括我國現行憲法和最正統老牌社會主義國家蘇聯實行數十年的憲法,有哪一部在規定法院或法官的職權時,沒有使用“獨立”一詞呢?談論這類莫名其妙的所謂敏感問題,無知不可怕,幼稚也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沒有理性。或許這就是歐洲歷史上一度特別看重理性,把理性與啟蒙聯系起來,拿理性去對抗神啟的原因。把“司法獨立”四個字看成洪水猛獸,是不理性的典型表現。
   
      當然,再好的藥也是藥,通常會很苦,甚至可能比普通的藥更苦,但為了軀體的健康,該煎服就應該煎服。政治法律生活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很多道理完全是相通的。建設法治型司法體制、確保司法機關或法官行使職權有足夠獨立性,對於我國現有政治體制來說,無疑是一劑能醫治沉痾的優良而又苦味的藥。或許,本文對於受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模式損害的區域和領域,也不失為一番有意義的診察和一劑多少會有些治療效果的藥方。對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模式做本文這番診察並開出這劑藥方,得益於現今政治環境的相對寬松和言路的比較暢通。盡管本研究報告的發表處所不會屬於官方主流媒體範圍,但它的刊出還是能反映出我們社會在變得日益進步和寬容,即使僅僅是在互聯網上刊出。希望今後公民直言評論政治法律現像的文章,也能夠登上官方主流媒體的大雅之堂。
   
      (全文完)
   
      [1]胡錦濤:《在慶祝建黨9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2011年7月1日,新華社。
   
      [2] 如果需要的話,我可以提供我走訪過的專家名單。我不是刑法專家,本文有部分思路得益於我走訪刑法專家和著名律師時受到的提示。
   
      [3]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見《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頁。
   
      [4]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將“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並列,顯然“司法機關”專指法院,為研究單純起見,下文一般只討論法院“保持應有的獨立性”的問題。當然,檢察院也需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但檢察院不是在爭議各方間居中裁判的組織,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的內容和形式應該與法院有所區別,另當別論。
   
      [5] 司法、司法權、司法機關都無外乎是分別從judicial或judicature,judicial power和judicial branch等外來語翻譯過來的,因此,司法一詞的本意、原意是審判,司法機關在世界範圍內一般都是指法院。我國憲法沒有使用司法機關的概念,但我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17條)使用了司法機關概念,從上下文看,我國法律中司法機關概念的外延包括了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即各級檢察院。從司法過程看,如果講司法的獨立性,執行檢察職能的組織固然需要有獨立性,但司法獨立的社會功能和意義歸根結底要通過法官和法院獨立行使職權來體現。
   
      [6]相對於1954年憲法,1982年憲法在這個方面的規定不幸出現了倒退。
   
      [7] 《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21頁。
   
      [8] 同上注,第327頁、第328-329頁。
   
      [9]同上注,第329頁。
   
      [10]同上注,第339 頁。
   
      [11]大體的分類,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級指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設區的各種市,縣級指縣和市轄區。
   
      [12]彭真:《論新時期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央文獻出版社1989年版 第62頁。
   
      [13] 這是作者比照鄧小平在《黨與抗日民主政權》一文中批評“以黨治國”而運用的一個概念。“以黨治國”的原意見《鄧小平文選》(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21頁。
   
      [14]現行憲法第126條的原文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此條用逐一例舉的方法排除干涉司法的主體,而且僅列舉了三種主體,很不周全,存有邏輯漏洞,須予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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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華盛頓為王立軍打擂 傳錄音帶已交給中方


來源:德國之聲

      習近平訪美期間,中國當局封鎖了媒體對王立軍事件的有限報道,有傳北京已經對王立軍做出“間歇性幻想型精神病”的醫學鑒定。資深記者高瑜認為“休假式治療”掩蓋不了,也解決不了高層的權鬥與腐敗。
   
     中國國家副主席習近平的“認識之旅”已近尾聲。這是一次負荷極為沉重的訪問。為了不辱使命,這位“王儲”做的准備功課,大概比他在職拿法學博士學位付出的還要多。美國政府為了這次重要的外事訪問,對重慶副市長王立軍私闖成都總領事館的突發事件,做了讓步。有傳交人時,還交了錄音帶。 (博訊 boxun.com)

   
    習近平出訪之前,美國媒體已經報道,國會眾議院已經開始對美國行政當局處理王立軍事件的方式展開調查。與習近平訪美同步,美國多家媒體繼續曝出王立軍在成都總領事館一天一夜大量內情和細節。
   
    遺憾的是,還沒有一家美國媒體得到機會能夠就王立軍事件,向習近平提問。大概一個月後同樣的問題會轉給中國總理溫家寶。
   
    誰人能碰王立軍?
   
    “王立軍向美國方面提供了中共高層腐敗的材料,其中包括有關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的材料。”
   
    “王立軍掌握的中國高層權力鬥爭的情況極其珍貴,涉及政治局常委周永康還有薄熙來這些強硬派如何想整垮習近平,不讓他順利接班。”
   
    “王立軍反映的情況涉及到他的上司薄熙來的腐敗還有同黑社會勾結的問題,還談到了中國警方鎮壓異議人士的問題。”
   
    美國傳媒曝出的以上王立軍向美國總領事館透露的內情,理所應當引爆中國媒體,哪怕是“環球式”的評論和反擊。但是自習近平出訪,中國媒體對王立軍事件開始波瀾不驚。在中國官方對王立軍事件僅有的兩天三次的公開表態:“接受休假式的治療”,”孤立事件“,“有關部門正在對此進行調查”,曾經引發全國媒體蜂擁而上,於雷池之內作轉發式報道。但是隨習近平出訪,就連千篇一律的轉發也戛然而止,化成死水一潭。
   
    但是在北京媒體人之間,流傳開一幅“陂聯”:上聯“梁思成故居維護性拆遷”,下聯“王立軍市長休假式治療”,橫批“漢語無敵”。
   
    上下聯對仗的兩件事,是新聞的新禁區,接到的指示是“不許碰”。
   
    “休假式治療”已經執行?
   
    周四,法廣捕捉到周三午夜的一條新浪微博,就此作了新聞報道:“@冬眠熊2010(午夜政治觀察22)消息比較可靠了:已經確認是間歇性幻想型精神病。幻想領導要迫害暗殺他,所以躲進米領館,等待北京大領導解救。因此是孤立突發個別事件。因此西紅柿(重慶)經驗不能否定。因此會平穩過渡。頂多是略丟臉,檢下就算了。最多是不入常了。可以洗洗睡了。你信嗎?”
   
    周四@冬眠熊2010繼續寫“(午夜政治觀察23)精神病有600多種,多是醫學未解之謎,症狀千奇百怪。體現在打黑英雄身上,就表現為失眠多疑、每天懷疑有人暗害、拒絕治療、謊報戰功、過渡張揚、武力宣泄、強迫迫害、窺人死前心態、機敏異常、行動詭譎等。問題是這病人圍剿了那麼多人怎麼算?衛生部該給全體公務員來次精神鑒定吧?”
   
    消息人士也傳北京已經對王立軍做出“間歇性幻想型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打黑英雄”原來是個“黑打精神病”。並且舉出實例。今年1月6日上午南京下關區和燕路農業銀行門前發生槍擊搶劫,被搶的男子中槍身亡,被搶 20萬元現金。經偵查,公安部確認犯罪嫌疑人與重慶、長沙持槍搶劫殺人案系同一人。該嫌犯自2004年在重慶作案後,已身背7條人命,2人重傷,搶走現金已達48萬元。
   
    1月9日,公安部在南京召開“1·6”案件協調會,將蘇湘渝系列持槍搶劫殺人案列為“第一號案”,鎖定嫌犯。公安部要求蘇湘渝三省公安機關加大偵查力度,其他省市公安機關做好犯罪嫌疑人可能藏身所轄省市的准備,每位民警的手機裡都有一張嫌犯照片,全力開展防控工作。
   
    正當偵查緊張萬分時,南京公安局忽然接到王立軍從重慶打來的電話,說他已經破案,嫌犯抓獲。南京興奮莫名,去重慶接嫌犯,到了才知道是謊報戰功。王局長只是臆想破案立功。
   
    據說被王立軍“黑打”的律師李莊,成為犯人之前曾與王立軍同乘過一班飛機的頭等艙,兩人座位同排,相隔通道,看見王立軍身後阜著兩個保鏢,經濟艙還有他的三個保鏢。過去都認為王立軍的派頭大,今天是否佐證“每天懷疑有人暗害”?
   
    周五@冬眠熊2010發出質問:“(午夜政治觀察24)精神病帶來的解釋困境:什麼時候發現他精神狀況異常的?據說已至少有一年多了。那為何還讓他在病態下重權執法?包庇、掩蓋直到闖出大禍?那些病態下執法的後果要不要重新檢?重用這樣的人該當何責?既是間歇性的何以證明逃館時是不清醒的?他控告之事都不作嗎?”
   
    北京、華盛頓在為王立軍打擂
   
    “休假式治療”是官方獨為王立軍事件創造的新語詞,匪夷所思也好,中國特色也好,人治取代法制也好,都能在傳媒人調侃的“漢語無敵”中去尋找。創造這條語詞的功勞能否加給今年亢龍有悔的薄熙來,還是個疑問。這就如同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崔天凱2月9日接受路透社采訪時脫口而出的“在前兩天發生的事情是個非常偶然的個案,這事情現在已經解決了,這個跟習副主席訪問沒有什麼關系。”這是鳳凰網的報道。BBC稱為”孤立事件”。如果“孤立”是崔天凱自己的話,他能對美國媒體曝出的大量王立軍事件內情負責嗎?看來“孤立”定性也大有來頭,從哪一層降旨,引入入勝。
   
    王立軍事件第三個官方公示 “有關部門正在對此進行調查”,是最令人望眼欲穿的,如果王立軍已經被“休假式治療”了,那《入常殺局》的大片,真要轉到美國去拍了,那廂議會和媒體不停的追,不停的曝;這廂總不能圖謀“休假式治療”能來個一了百了。如果美國眾議院和媒體拍攝的《入常殺局》裡,真走出一個“感今是而昨非“的英雄王立軍,那“休假式治療”在政治局也能派上用場了。
   
    作者:高瑜/責編: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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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海祥走馬上任大談打黑 薄熙來仍未表態


來源:新華網



中國媒體17日公開報道顯示,重慶市江津區原區委書記關海祥已出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

據中新網2月17日晚間報道,重慶市公安局當天召開2012專項打擊整治行動陂季攻勢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

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關海祥在會上表示,全市公安民警要堅定維護治安穩定的決心,確保防控體系不變,打擊力度不減,始終保持對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確保社會治安大局持續平穩。





2月13日下午,重慶市江津區召開全區干部大會,宣布免去關海祥中共重慶市江津區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另有任用。圖為13日,新任區委書記陶長海(左)和前任區委書記關海祥(右)深情握手。記者 謝洪均 蘇盛宇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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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依然談笑風生:有多少誘惑都要謙虛謹慎


來源:重慶衛視



市委書記薄熙來與越共中芍政治局委員蘇輝若親切握手。 聞俊偉攝

重慶衛視2月18日《重慶新聞聯播》節目播出“薄熙來會見越共中芍政治局委員蘇輝若”,以下為文字實錄:

蘇輝若說,越中兩國山水相連,有胡志明主席和毛澤東主席等老一輩領導人親手締造的友誼,在歷代領導人的精心培育下,戰勝了各種困難,久經考驗,歷久民心。越中兩國同為社會主義國家,新的時期我們兩黨兩國人民更應攜起手來,推動友好合作關系向前發展。

重慶是中國西部的中心城市,此次重慶之行令我們越南的同志收獲良多,感悟良多,在薄熙來書記的領導下,重慶經濟快速崛起,近年來GDP年均增長15%以上,是全世界最快的發展速度之一。民生得以有效改善,環境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各個領域成就斐然,十分了不起,越南也有句老話“百聞不如一見”,對於重慶取得的成就,我們衷心祝賀深表欽佩。

蘇輝若說此次訪問,黨建工作是我們重點考察的內容,薄熙來書記剛才介紹中國的《愛蓮說》,形容蓮花“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漣而不妖”,寓意黨員干部要清正廉潔。還說無論外部環境多復雜有多少誘惑,都要艱苦樸素,謙虛謹慎,這些話對做好干部工作很有啟發。

恰好越南有首歌謠裡也提到“蓮花雖從瘀泥而出,卻沒有什麼花比它更美麗”,可謂不謀而合,我了解到重慶市委高度重視黨建工作,要求黨員干部下到基層,和基層老百姓一道同吃同住同勞動,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越南共產黨剛剛召開了全會,研究黨建工作面臨的問題,相信重慶的經驗能給我們許多啟發,你們森林、移居、平安、健康五個重慶建設也令人印像深刻,值得我們認真借鑒學習。重慶和越南經貿往來密切,重慶和越南廣寧省還建立了友好省市關系,雙方合作潛力巨大,希望進一步加強交流,共謀發展。

薄熙來說,我們很歡迎越南同志對重慶的訪問,正如輝若同志所說,中越傳統友誼是由毛澤東主席和胡志明主席親手締造,建立在共同的社會主義理想基礎上的彌足珍貴。

上世紀60年代,在中國的青年學生中,廣為流傳著一本叫《南方來信》的書,反映了越南人民在及其艱苦的條件下,堅持真理,追求正義,致力於民族獨立和國家統一,不怕犧牲,頑強奮鬥,事跡感人,催人淚下。新的時期,我們更要繼承和發揚同志加兄弟的傳統友誼,互相學習,把國家建設的更好,讓人民生活的更好。

薄熙來說,黨的建設和干部作風,對一個地區的發展至關重要,這些年來,中國重慶市委按中芍要求積極探索,並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法,我們要求黨員干部深入基層,與老百姓同吃同住同勞動,還實行三項制度,組織干部大下訪,傾聽群眾呼聲,解決實際問題。我們黨的根本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絕不能脫離群眾,必須時刻想著群眾多辦實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我們也特別強調改善民生,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這些年來我們先後推出了“五個重慶”,“民生十條”和“共富十二條”,例如拆除城中村和改建危舊房,為低收入群眾建公租房,為留守兒童提供免費蛋奶,市民生活得到改善。與此同時重慶GDP年均增長15%以上,財政收入年均增長40%以上,這說明一個道理,在改善民生為人民服務的同時,經濟也完全能優質高速的發展。

社會主義就是共同富裕的道路,這道路問完全走得通,而且還會越走越寬,越走越順,重慶和越南經貿關系密切,去年的進出口貿易額已經5億美元,還有20多家重慶企業到貴國投資,雙方可以在工業、旅游、科技、教育等領域開展務實合作,推動友好關系深入發展。越共中芍委員中組部副部長阮文扃、越共中芍對外部常務副部長阮孟雄、越南駐華大使阮文詩,中聯部副部長劉結一、市領導張宣、翁傑明(音)參加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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