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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第一期】私人领域的胡作非为,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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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193楼

也就是说:如果大多数人敌视你的某种行为,那你是没办法的。骂你还是轻的,涉及到183楼的那些情况,还会直接把你给法办。
是的,图灵是被平反了。但那也不是自由主义的胜利,而是同性恋人数太多,成为了社会上不可忽视的力量。如果图灵不是同性恋,而是因为重婚或虐畜被判入狱,那他也没处平反去。而如果他是因此吃狗肉而倒霉,那么韩国人可以给他平反。

这也是我为什么对穆斯林势力的扩张非常担心的原因。有些人认为只要力行自由主义,就不必担心。但实际上他们也没办法力行,他们也不能把禁止虐畜、禁止重婚之类的法条废止,甚至根本就不想废除。他们中的很多人实际上是认为如果你虐畜,那你就该死。殊不知穆斯林就等在他们背后,准备指出他们更该死呢!
这不是说笑,至少有一个实际已经发生的冲突:动物保护主义者要保护动物,如果非吃动物不可,他们要求必须先电击后屠宰,这样可以让动物少受苦,而现在西方人基本上就是这么干的。但是穆斯林要求屠宰时必须活着放血,不能吃死物。很多动物被电击的时候会被电死,这样就没办法活着放血了。
在很多方面,基督徒已经够不是东西了,更何况穆斯林?(当然我并不是说儒家什么的就更好,儒家可能同样坏,但以儒家之衰落,实在难以构成实际威胁;至于把共匪指为儒家的思路,不仅毫无道理,而且实际上就是替共匪开脱。)
当然,话说到这里就太远了,打住。

最后再补充一下:我并不是想说“要废除禁止重婚罪的法条才能保障自由”,我想说的是:归根到底,要靠某种势力来维护自由,而不能单靠自由的理念。因为绝大多数人都会给自己的想法留出例外(例如,不想允许重婚或允许虐畜)。因此我们只能希望有差不多的势力,包括政治势力和民间势力,来维护自由。这些势力虽然也必然有某些缺点,但终究还过得去。当然民主制度是选择这些势力的重要方法之一,它可以让政府成员(作为政治势力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比较过得去。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6-17 00: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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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5# lbfox 的帖子

关于同性恋在政治上的影响力,原理是这样的:
如果某个少数派坚持某一信念,往往可以使多数派让步。其原理是:政治家必须靠选票来上台,如果他反对同性恋,同性恋一定会反对他,不投他的票并投他对手的票。反之,非同性恋却未必会因为他反对同性恋而投他的票。
不仅是那些赞同同性恋的非同性恋,不会投他的票。即便是反对同性恋的非同性恋,也未必会投他的票。因为人们决定是否投某人的票,有很多因素在内,同性恋问题对于非同性恋而言,往往不是重要因素。而对于同性恋而言,这往往就是最重要的因素。
因此,政治家对于有坚定信念的少数派,就不大敢得罪他。

少数派要达成这一政治效果,总要有一定的人数,如果只是极少数,那他们的任何观点都不重要了。

此外,同性恋此前之所以不被认可,是因为多数派(基督徒)对他们有痉挛式的极端反感,多数派比他们更坚定。这种政治气氛已经过去了,少数派的坚定性就有了效果。
当然,我不是说同性恋应该被反对,只是说这个原理罢了。否则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其它行为(例如重婚、虐畜等,参见183楼),不能像同性恋那样被平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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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举一个“绝大多数人都会给自己的想法留出例外”的例子。
有一次,我跟某人讨论民族问题。此人推崇美国的地方自治政策,希望在中国照搬这种政策。
我说:美国的政策是建立在没有户籍制度限制,人口流动自由的基础上的。如果大量汉人涌入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被他们视为威胁,他们不干,怎么办?
结果他说:那就“先不实施人口流动自由”。
涉及实际问题,总是难免不能完全根据理想化的模式办事,总要跟现实进行妥协。这种情况下,就有一个“在什么地方妥协”,“妥协到什么时候”的问题。
这才是人们真正的争执。
哪怕是共产党,它也有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认为政治经济压迫主要在初级阶段,到了高级阶段,情况就会好得多,到了共产主义时代,就完全自由了。
如果抛开了”现阶段应该怎么办“,我们跟共产党之间的分歧也不是很多,更不用说别人之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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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9# lbfox 的帖子

你想过没有:如果不是同性恋人数暴增的结果,难道这是宪政原则一下子冒出来的结果?
当然,两者都不是。
在西方社会的基本趋势是:基督教势力的衰落。虽然基督徒总是用造谣的方式,告诉我们一个完全相反的趋势,但是世俗化是不可阻挡的。基督教势力的衰落,自然会导致同性恋的合法化。如果大多数人仍然以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的态度反对同性恋,那么同性恋就不可能合法化。
这跟宪政原则是没关系的。西方人宪政原则的成立成熟,是久已有之的事情了。为什么同性恋合法化了,而重婚、虐畜就不能合法化呢?这些行为都不涉及别人吧?我们只能说:支持同性恋的势力,要大于支持重婚和虐畜的势力。或者反过来:反对同性恋的势力,要小于反对重婚和虐畜的势力。或者是两者的综合。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6-17 21: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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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bfox 于 2012-6-17 19:36 发表
这个的确属于利益博弈了,与前面的“私人领域”案例的关系不大。自由不是绝对的,首先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牺牲别人的自由为代价的,这就不是法律下的自由。
在一个国家之内,人们是否应该有迁徙的自由?

如果人们自由迁徙进物质条件丰厚的北京,且获得和北京市民平等的地位,这当然会损害北京原有市民的利益。
如果人们自由迁徙到自然条件丰厚的某少数民族地区,当然也会损及当地人的利益。

你上马路,还会增加交通拥堵呢!难道国家应该以此为借口来限制你的行动自由?

简言之,任何自由的实施都可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也可以算是“牺牲别人的自由为代价”。这是几乎必然的。
归根到底,法律不能禁止牺牲别人的利益(或自由),只能是调整各种利益(或自由)的冲突。这种调整,很多情况下显然是没有固定标准可言的,只能看具体的政治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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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那个电击屠宰法和放血屠宰法的冲突吧。
前者是动物保护主义者主张的,后者是穆斯林主张的。我虽非穆斯林,甚至也不喜欢穆斯林。但是仅就这一冲突而言,我认为穆斯林不无道理。
我认为:人类有选择屠宰方法的自由。因为人类的法律,从来都是基于人类的,离开这一原则,就无所谓民主宪政了。动物保护主义者施加种种压力,以法律的形式来完全普及电击屠宰法的努力是荒谬的;这就跟穆斯林(如果)强令所有人不吃猪肉是荒谬的一样。
下面引用双方的分歧(先是美国,后是穆斯林)。简言之:美国人认为必须用高压电,不能为了节约成本用低压电;而穆斯林认为绝不可以用高压电,如果非击晕不可,那就用低压电。而且都上升到了法律(和教法)的高度。这种自信满满、不容人不的态度,对于穆斯林而言,还可以说是他们自己的内部戒律;对于美国政府的法律而言,是不是有点可笑呢?
这并不是因为美国的宪政有什么重大缺陷,只是因为对抗动物保护主义者的势力太微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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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很是讲究人道的,虽然耗费了世界上30%的肉食,却对动物宰杀有着很严格的人道要求。美国1958年通过[动物屠宰人道法][Humane Slaughter Act (HSA)]以保证动物在被屠宰时不痛苦。就象对待实行注射死的犯人,先要注射麻醉剂使其昏迷一样,动物在被屠宰之前,也要求其处在昏迷状态,使它们在无知觉中被宰杀。屠宰也因此被一般划分成两个阶段: 击昏(stunning)和宰杀(exsanguination)
由于动物大小不一,击昏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牛一般是被电击枪发出的瞬时高压电火花击昏,这个工作需要很高的技术,枪要准确的对着牛的右脑,距离差一点或时间短一点,都不会造成牛的完全昏迷。所以干这活的同志都至少是8级技工,属于高薪阶层; 羊和猪则是直接用高压电,在猪羊头的两侧,一边放置一个电极,接通电源,电流就会流过大脑, 造成动物失去知觉。"动物失去知觉"的判断标准是: 舌头要耷拉。由于这个标准很难准确的衡量,产生许多问题。为了节约成本,屠宰场尽量用最低的电压,造成牲畜在宰杀时没有完全昏迷,从而引发爱动物组织的不满和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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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世界联盟属下的伊斯兰教法学家协会议席于伊历1408年2月24日,星期六(公历1987年10月17日)至伊历1408年2月28日(公历1987年10月21日)之间,在尊贵的麦加举行的第10届会议上,就通过电击屠宰食用动物的问题进行了考究。经过对问题的讨论和交换意见以后,议席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食用动物被电流电击,然后在它还活着的时候完成其屠宰,那么,这样的屠宰是合法的,食用它是合法的。根据清高的安拉之话:“禁止你们吃自死的、血液、猪肉、以及诵非安拉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触角抵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除非你们宰后才死的……”
(二)、在屠宰以前,动物因电流电击而死了,那么它就是死物了,吃它是非法的。因为清高的安拉说:“禁止你们吃自死的……”。
(三)、在屠宰前,用高压电流电击动物是对动物的折磨。伊斯兰对此是禁止的,伊斯兰对动物是怜悯的。有关先知(安拉给祝福和平安给他)的正确传述,他曾说:“安拉确实规定要善待每一件事物,因此,当你们杀时,就当以好的方式去杀;当你们宰时,就当以好的方式去宰。让你们每一个人磨利他的刀刃,令其受宰的牲口安然而死。”(“穆斯林”传述)
(四)、如果电流是低压的,微弱电击不对动物造成折磨,那么是有好处的。例如减轻宰杀时的痛苦,令其颈部安静而减轻挣扎。所以从益处着想,对此教法上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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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bfox 于 2012-6-17 21:41 发表
同性恋合法化了,而重婚、虐畜没有,这只能说明同性恋受到的关注度更大,合法化的意义更显著。支持合法化的人未必是因为支持同性恋本身,而大都是出于对基本权利的支持。之前比同性恋更受关注的有“堕胎的权利”、“ ...
当然,关注度也是博弈的重要参量。
但是,我觉得“关注度”和“势力对比”没有本质区别。关注度增加,往往是冲突激化的结果,而冲突能激化则是势力对比开始接近的结果。
以“禁止吃狗肉”论,虽然西方国家没有此明文,但实际上通过一些其它保护性法律(例如禁止屠宰狗),确实是禁止了。
但是韩国就不可能禁止吃狗肉。
这显然不是因为韩国和美国的宪政原则有什么区别,只是韩国人习惯于吃狗肉罢了,也就是说:韩国和美国的“吃狗肉”与“禁吃狗肉”的势力对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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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6# lbfox 的帖子

克隆人,因为克隆出来的是一个人,而且肯定是“别人”。在当代社会,并不承认父母对子女拥有所有权,既然子女都不是私人财产,那么克隆人也不可能是。也就是说,不可能是私人领域。
但是,屠宰动物却是私人领域,至少它完全可以在私人领域内完成。
很多地方的穆斯林习惯于公开屠宰动物,那应该是某种公示(而非基本教义的内容)。就像中世纪的欧洲城市要求工匠在窗口工作,任由别人观看一样。是防止暗箱操作做假的。如果法律禁止穆斯林公开屠宰动物,那是合理的。但是规范一个国家的屠宰方式,就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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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楼最后一句确实有问题。理性可以作为赞同自由的工具,也可以作为反对自由的工具。一般而言,不合乎理性的事物、思想,照样有权存在,也有必要存在。都去推崇理性,人类社会就变态了。

不过,基督徒的伟光正情结更糟糕.......美国不是以基督教立国的,其宪政原则,雏形显然来自古希腊-古罗马的异教时期,而不是来自基督教思想。
从北美殖民地时期执行严格的基督教教法(诸如禁止诅咒上帝,禁止不去礼拜等等)到同性恋的合法化,美国的民主自由进程和基督教的衰落始终是相伴随的。
整个西方世界,从黑暗中世纪末期开始的民主进步,也同样是与基督教的衰落相伴随的。

只有在罗马帝国末期,整个西方社会沦入黑暗的进程,才是与基督教的兴起相伴随的。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6-19 12: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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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2# pesir 的帖子

嘿嘿。基督徒就喜欢垄断“上帝”这个词。

事实上:所有一神教都信上帝,而当时,甚至到二战时期,美国人一般也想不到非一神教(比方说佛教)。像罗斯福四大自由中所谓:第二是每个人以自己的方式崇拜上帝的自由——在世界每一个地方。这话当然不是说罗斯福不承认人类有信仰佛教的自由,只是他没想到罢了。

崇拜上帝的意思,就等于是信啥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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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4# pesir 的帖子

你们基督徒认定的事......其逻辑就是:我信!我信!我信信信!
碰上反驳的,实在不行,那就是:你信不信我不知道,反正我是信了。

影响要说有,基督教作为西方的传统文化,岂能一点影响没有?除了马克思主义者和中国的某些基督徒以外,谁会想着专门跟自己的传统文化过不去?怎么着也得应付一下吧?跟传统过不去就是跟人民过不去,美国政治家谁敢直截了当地反对基督教,这玩意儿选票首先就没了,受得了吗?

但是,别的不说,杰佛逊改圣经,你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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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制的简要版福音书中,大部分仅有他所认可之耶稣之道德哲学。这本杰斐逊版圣经于其身故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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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圣经》启示录最后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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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 22:18 我向一切聽見這書上預言的作見證、若有人在這預言上加添甚麼、 神必將寫在這書上的災禍加在他身上.
Rev 22:19 這書上的預言、若有人刪去甚麼、 神必從這書上所寫的生命樹、和聖城、刪去他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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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说,他算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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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6# pesir 的帖子

基督教本身,你们爱怎么信怎么信。问题是你们经常拿着信基督教的逻辑,找别的事啊!就中国和美国的基督徒干过和正在干的荒唐事。我随便罗列一下:
第一、夸大基督教和美国建国的联系,诋毁中华文化。(后一条估计只是中国基督徒在干)
第二、否认同性恋的自由;否认堕胎的自由;否认吃狗肉的自由;一度还否认喝酒的自由。(最后一条大概只有美国基督徒干过)
第三、造谣说达尔文临终忏悔,悔不该提出进化论;阻挠在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这主要是美国基督徒在干)
这些玩意儿有什么科学依据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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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1# pesir 的帖子

这些事都不是宗教信仰的基本内容,而是社会问题,甚至科学问题。你们凭着信仰对社会问题、科学问题指手画脚,又没科学依据,还不就是我说的:你们基督徒认定的事......其逻辑就是:我信!我信!我信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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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3# pesir 的帖子

任何一种宗教在宣传自己的好处的同时,也等于是在说不信者的坏处。而且一般不仅是“等于在说”,还就是“在说”。
这种情况下,除非互不相关,没有交集。否则一旦有人说:根据基督教观点应该如何如何。反对者自然要说:基督教的荒谬之处是如何如何。
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能说信基督教或者根据基督教讨论社会问题就不算有“特别的情绪”,反基督教或者驳斥基督教的社会学观点就是“有特别的情绪”。
这种思路本身就是伟光正情结的体现。
例如:共产党及其支持者从来不说赞颂共党的言论是幼稚、别有用心、情绪化;却一定要说反对共党的言论是幼稚、别有用心、情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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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5# pesir 的帖子

哪儿有那么多必然性。就算是共产党,反孔子反到那个份儿上,尚且又把孔子找回来贡上了。
只有必然犯的事才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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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pesir 于 2012-6-20 16:32 发表
那就不要扯啥科学的遮羞布了,看不顺眼就骂吧!
嘿嘿。科学两个字,是你先提出来的......不信你可以去前面搜索一下。我们两个之间的辩论,是从第9页开始的,我搜了,是你先提的科学。
我说的是:你们基督徒认定的事......其逻辑就是:我信!我信!我信信信!
你非要拿科学不科学出来说事。
其实这跟科学不科学是没关的。基督教不是科学,这当然不是说基督教有错。但是我说基督教的“逻辑是:我信!我信!我信信信!”也就是所谓“因信称义”。那也没错啊。
这不是你论证一下“此领域无须科学”就可以糊弄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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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6# pesir 的帖子

基督教的逻辑和基督徒的逻辑,至少在多数情况下,就是一码事。因信称义,既是基督教的逻辑,也是基督徒的逻辑。
基督教不是科学,这不是基督教的错。
但是,你们基督徒认定的事......其逻辑就是:我信!我信!我信信信!
这跟科学不科学没关系。就算世界上没有科学,也不说因为你们相信同性恋和堕胎是罪恶的,所以同性恋和堕胎就该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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