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由,更重要的是作恶的自由
关于liberty和freedom的区别,我承认我到现在也搞不明白。
但是我认为,搞不明白也不止我一个。任何人一旦划错了自由的范围(在很常见),则无论其是否精通英文,他在这方面都很容易错了。例如:罗斯福。
而语言又是约定俗成的,这种区分是否有意义,就很可疑了。
更重要的是:当你对自由做出限制性描述的时候(例如1楼),除非申明是针对liberty或者freedom,否则别人当然只能理解为都包括在内。如果这么理解,1楼显然毫无道理。
关于自由,我们更需要保护的,既非权利(这个本来就不该称为自由),也非行善的或与旁人无关的自由。行善或者无关的自由,当然会被保护,任何干涉自由行动的做法,必然要先否认这种行动为善。这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我们最要保护的,恰恰是作恶的自由。也就是自由的阴暗面。要知道,几乎任何行为,都会有受损者。如果以有人受损否认行为的自由,那人类就无自由可言了。
嚷嚷“人生而自由”,就像嚷嚷“人生而平等”一样,都是不知所云。任何事都是要权衡的,自由也不例外。但是因为嚷嚷“人生而自由”不对,就干脆把人类的自由限定在“不做事”的范围内,那肯定也是太狭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