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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女子被泼酸毁容失明 法庭判决其向肇事者眼睛滴硫酸

回复 17# 开车要稳 的帖子

嘿嘿。其实以眼还眼也没错,只是法律不能这么规定。这么规定就乱套了。
法律自身的一致性是至高无上的,既然没规定,就不应该这么判。
不过,法律也必须考虑受害者报复的意愿(用适当的方法执行,比如徒刑或死刑),否则就是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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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 开车要稳 的帖子

刑法有两面,伪善的一面,和实际的一面。
“改造罪犯”这种布尔什维克特别喜欢的概念,其实是完全无效的。在里根上台以前,美国的统计数据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为什么我们有时候看到,个别地方的改造是有效的呢?比方说某个老大姐,能让一大批囚犯释放以后改邪归正呢?那是因为这些人本来就打算改邪归正,所以才跟她合作。)
而绝对可靠的统计事实则是:释放年龄越大,重新犯罪率越低;永远不放出来,则不可能出来重新犯罪。
所以,正确的措施就是:能关多关多久。里根上台以后,共和党依据此思路大建监狱,尽可能不减刑,结果美国犯罪率一路下降。

那么,为什么刑法要剔除肉刑和凌迟处死之类的条款呢?表面上看,是人道,其实不然。
比死刑威慑力更大的刑法,没有可实施性。因为人很容易自杀,真正狡猾凶狠的罪犯,完全可能逃脱;惩罚到的,往往是些倒霉蛋。更重要的是,这种鼓励自杀的法律体系,会导致证据收集困难:大案要案的罪犯都自杀了,很多事就永远也不清楚了。
至于肉刑,如果特别恶劣的罪犯,大可以处以死刑,没必要用特别残忍的肉刑;而一般性的犯罪,用肉刑必然要抵消一部分或全部徒刑,还不如多关他几年,社会上更清净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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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 typee 的帖子

敲错了,应该是:比死刑威慑力更大的刑罚。就是凌迟处死什么的。不好意思。
我的意思是说:如果你规定犯了某项重罪,凌迟处死;那么罪犯看到风头不妙,肯定会自杀,而不会被你抓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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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ypee 于 2011-5-17 15:05 发表
看明白了,但如果是那样就算一般的死刑,我想罪犯也会自杀或是拼命才对。
拼命当然是很常见的事情吧。不过那也没办法啊,很多人之所以杀人灭口,其实也不是因为他有可能判死刑,只是因为他可能被判徒刑;拼了抓住就判死刑也要杀人灭口,等于就是拼命。所以拼命是没办法预防的,除非免除一切刑罚。
自杀意义就不大了,为了防止处决而自杀,逻辑上并不通顺。当然肯定也有人想不开,但那终究是例外。实际上,废除死刑,而代之以真正的终身监禁,从逻辑上反而更容易诱使罪犯自杀:因为如果有些人宁死也不肯一辈子被关押的话,那么自杀得趁早,一旦被抓获,失去了人身自由,自杀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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