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这篇文章,用了主要的篇幅进行误导。其实有价值的就是第一段。21年是最高刑期,但是可以延长。这就意味着终身监禁。
为什么家属表示接受?因为那个国家法律如此,而且无可更改:改了也没用,因为法律没有追溯性。总不能因为这一个案例,就推翻最基本的宪法原则。这也太不可想象了。
看起来,这件事情是绝对偶发的,只能当是天上掉下来一快陨石把人砸死了,无须应对。
其实,就算不是,按西方人的看法,也没必要用死刑来应对。
例如:以色列也没死刑,也没以色列人出来要求把监禁中的巴勒斯坦人枪毙。只不过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太危险的人物,他们会直接击毙,而不抓。
同理,美国虽然有死刑,但也不打算把拉登给吊死,也是直接击毙。
英国对北爱共和军也是如此。而且一度(也许是偶然的)专打女性,把北爱的几个主要女性成员都击毙了。弄得爱尔兰共和军去海牙国际法庭控告英国政府。海牙国际法庭认为:你们是恐怖分子,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