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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第一期】私人领域的胡作非为,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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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严格分清楚两个概念:谴责和定罪。
你有权谴责任何人,只要他的行为被你不爽;这是不需要理由的。你提出理由,仅仅因为希望这种谴责被别人接受;你不提出理由,或者理由不被别人接受,你也有权谴责。
不提出理由和提出了理由没人接受,性质是一样的:因为你胡诌个理由总是很容易的事。而别人不接受,并不能妨碍你的言论自由权。所以你有权谴责任何人。如果一个人有权谴责任何人,那么多数人正好同时谴责某人,也是很正常的事。这也不需要什么严格的理由,虽然有严格的理由,更有助于增加谴责者的人数。

定罪就不然了。最好少定罪。今天你可以禁止别人吃狗肉;明白人家就可能禁止你吃猪肉;后天你老婆上街就必须戴面纱;再往后,你不按时礼拜就要吃鞭子了.......这是通向奴役之路。虽然有些禁止还是不得不要,但是终究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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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24楼

以兽交论。她敢公开说自己兽交,只要看她不顺眼的人,都可以谴责之。这是她自找的。
但是如果以法律禁止,就是另一回事了,似乎毫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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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 pesir 的帖子

基督徒确实有权谴责同性恋,但是我们也有权谴责基督徒。
我非同性恋,但是我认为反对同性恋的社会心理基础正在瓦解,基督教继续这么闹腾,早晚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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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6# lbfox 的帖子

文革不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虽然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也不怎么样。
因为文革没有一个多数人确认机制。你不能把无政府状态,说成是多数人暴政;更不能把毛贼制造出来的,专对毛贼有利的无政府状态说成是多数人暴政。这是两回事。
以各派武斗论,谁赢谁输,谁对谁施暴,跟人数未必有关:谁赢,可以是因为人多,也可以是因为指挥得当,也可以是因为装备好,也可以是因为得到了上头的支持;而施暴则是互相的,多数派可以对少数派施暴,少数派只要纠合起来,也可以对多数派中的一部分人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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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数人暴政,我以为:除了不能把文革说成是多数人暴政以外。还有一条:
多数人暴政是需要警惕的,也是可以进行阻挠的。但是,只要是多数人真正看重并持续看重的东西,它总是要实现的,你说它是暴政,也是白搭。再好的宪政体制,对此也只能是拖延,它可能以拖延到某一时刻多数人改变主意为止;但是不可能在多数人不改变主意的情况下永远拖延下去。
民主政治重要特征是妥协,而最大的最必要的妥协,是跟多数派的妥协。

这一条看似是废话。我想说的是:千万不要想着绝对避免多数人暴政。因为只有这类手段可以实现这一点,那就是...少数人暴政,独裁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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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bfox 于 2012-6-14 20:44 发表
多数人的确认机制未必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众人由衷高呼对某人的“镇压、打倒”的批斗场面,难道就不是一种民主?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这恰恰是民主本身的缺陷。
在没有多数人确认机制情况下,实际上不是多数人暴政,而是谁的拳头大,谁有理。
这就像街上的流氓团伙,如果没有警方来制约他们,他们就很容易对当地人实施暴政。而其团伙成员的人数,则很不可能是多数。这是不能以多数人暴政来形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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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bfox 于 2012-6-14 20:51 发表


宪政法治是用来弥补民主缺陷的,在法治社会,少数人的权益不因多数人的意愿而随意决定,法律是必须高于民主的。
嘿嘿。宪法是可以修改的,虽然这种事很麻烦。
宪政体制的真正作用,是拖延,虽然有时候能拖很久,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拖到多数人改变主意。但是,如果大多数人持久地要求改变,那是没办法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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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bfox 于 2012-6-14 21:20 发表


凭心而论,文革中支持毛贼的人数与反对毛贼的人数比,咱不计较是否真正反对,再加上对毛有质疑的人数,其结果还是呈一边倒的。这种一边倒不是技术或战斗力上的对比,而确实是民主意义上的民意对比。民主未必总是 ...
凭心而论,人们真支持毛贼吗?这是一个大问题。
凭心而论,除了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以外,大多数人结婚的时候,还是相爱的。但是,一般而言,只要遇上的困难较大,离婚也是毫不含糊的;很多不离婚的人,与其说是一直相爱,不如说是离婚的客观损失太大。你说,凭心而论,他们算真心相爱吗?
民意从来就是捉摸不定的,就像爱情是不稳固的一样。如果说它有意义,那它只在一个方面有意义:那就是如果你自愿走完了法律程序(例如结婚登记、民主选举),你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仅此而已。被强奸者也是可以有快感的,只要强奸犯手法高明,她几乎必然会有快感;但是这跟自愿是不搭界的。只要在程序上不合理,那么本来就捉摸不定的民意(或者说爱情),就毫无意义。

再举一个例子。二战时的苏军真是支持斯大林吗?斯大林能赢的时候,他们当然支持。但是只要败得够惨,他们也是绝对会投降的;虽然他们明知道斯大林把投降定义为叛国,他们也是叛国没商量。基辅会战,苏军损失了大约80万人,投降的就有近60万。如果考虑到战死的人也未必一定不想投降,也可能是没机会投降,那么在适当条件下会叛国的苏军占的比例有多惊人,就可想而知了。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6-14 21: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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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52楼

此外,多数人支持毛贼,跟多数人暴政还有一个区别:
很多古代政权或庄园、城堡之类,也很可能出现多数人(包括奴隶)支持皇帝或领主的情况。但它跟多数人暴政的区别在于:此时的多数人是把自己看成是某人的奴仆,而不是政策的主人。
如果是多数人暴政,那么政策是由多数人制定的,他们一旦有任何意向,其他人无论是谁,都必须无条件服从。
而这种多数人自愿为奴的情况,政策是一个人定的,他有任何意向,多数人哪怕原本并无此意向,也会向他屈服。这种屈服到底是诚心诚意造成的,还是怕死造成的,两者根本无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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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9# lbfox 的帖子

这一楼我刚才没看见。
我认为你这一楼说得都对。但是,有一点必须认清:文革根本不是民主,不是自由民主,也不是非自由民主。

此外,我认为,从语言习惯上讲,多数人暴政还是指某种形式的非自由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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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价值是什么?有成文的细节在么?
是不是柴玲原谅李鹏,就是普世价值的体现;telos原谅64时的士兵,就是跟刽子手称兄道弟?

纳粹有句名言:谁是犹太人,全凭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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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122楼

这就是黄河水跟telos的争执所在,telos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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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年镇压六四的刽子手的官兵,也是来自于老百姓。他们本应该为民效力,为国守疆,却在制度和命令的制约下站到了自己父母乡亲同胞的对立面,成为了既得利益集团和统治阶级用来镇压民众的刽子手。对于这样的人,应该有宽容。他们中的很多人也对此痛心疾首。但是,对于既得利益集团和统治阶级却不能原谅,不能宽恕,至少在他们自我忏悔,请求原谅,并且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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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坚决认为柴玲原谅李鹏不是问题,说这个话的telos就是跟刽子手称兄道弟。
这就是黄河水对普世价值原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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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6-15 14:28 发表
你是装不知道呢,还是真的非常无知呢,《世界人权宣言》听说过吗?是不是普世价值。
世界人权宣言不会要求柴玲原谅李鹏,却不准telos原谅共军士兵吧?你是装不知道呢,还是真的非常无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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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6-15 14:29 发表
这个肯定不是原帖,请你老老实实的把原帖给贴出来吧。
这是对原帖的解释,你给柴玲辩护的时候,依据的不也是柴玲的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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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6-15 14:35 发表
俺从来就木有依据柴玲的解释,俺说了一百遍了,俺就是认为受害者有权利宽恕自己的仇人,无论他或她是不是叫柴玲,俺是对事不对人,你呢,你就是死缠不放柴玲,专门对人不对事,关俺屁事。
你卷入关于柴玲争论,就是从你转柴玲的解释贴开始的。
至于你认为柴玲原谅李鹏就无问题,telos说那段话就不对,这就是你对普世价值的理解,不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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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6# 黄河水 的帖子

第一,telos说得对不对,跟他的身份无关。哪条法律或者普世原则规定“说什么话对什么话不对跟身份有关”啦?
第二,柴玲可以解释,telos也可以解释。我认为telos的解释合理,就以解释为准。你如果认为他的解释跟原帖无关,不能替原帖辩护,那请你贴原贴。我提醒你注意:这个解释你绝对见过。现在我问你:你是否接受这个解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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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6-15 14:47 发表
你呢,以解释为准,关俺屁事,俺就是以原帖为准,否则,神马叫做原始证据?解释有毛用?

柴玲的解释关俺屁事,俺就是自始至终在谈论一个问题:受害者有权利宽恕自己的仇人,你胡搅有屁用。
你以曲解原帖为能。
解释没毛用,柴玲干嘛出来解释?
你连那个解释对不对都不敢表态,你就有毛用啦?
受害者有权干的事多了,她有权干,别人就无权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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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7# 黄河水 的帖子

你先确认一下,我贴出telos的那段话是否合理,我再找原帖。
省得我找到原帖,你又避而不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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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6-15 14:57 发表
你爱找不找,关俺屁事。
是啊,但凡是对你不利,你都躲了。
你不就是故意无视telos的解释么?我贴原帖有什么用?断章取义还不容易?
就像我把你这话断出来:明明是你叫我贴原帖的,又说爱找不找,是不是自相矛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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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6-15 15:03 发表
原始证据木有用,解释有用,法官听了很搞笑。
辩论要根据打官司的原则来辩?
解释可以无视,我贴了原始证据,你只要觉得对自己不利,照样可以无视。这有啥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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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2# lbfox 的帖子

不涉及本站的各种恩怨,就事论事的话。个人以为:缺乏一种绝对的标准来保障自由。

我印象中:在西方国家有些城市里,你不可以把自己的花圈弃荒,否则罚款。在香港,你不可以倒提着活鸡出现在街道上,否则就要被控以虐待动物。这些法律应该都是近年来才出现的。
另一方面,西方国家过去禁止同性恋,现在就不禁止了。据说大名鼎鼎的苹果标志:咬了一口的苹果,就是为了纪念图灵。此人因同性恋被法办,然后咬了氰化钠苹果自杀。
但重婚却仍然禁止。(“禁止重婚与否”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与否”不是一个量级上的事,后者仅仅是不予登记,并非禁止;而前者是要被法办的。)

从上述例子,我们很难说哪项禁止是必须的。因为无论哪项都谈不上一定妨碍别人,除了让别人看了心里不爽以外。

因此,个人以为:在正常国家,法律是自由和民主之间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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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5# lbfox 的帖子

一、个人以为:大法师同学的意思是:即便是躲在地窖里,被他知道,也要骂之且扣分。尚且不至于到真的审判的地步。
二、个人以为:道德都是社会道德,或者说首先是社会道德。道义也是如此。因此,如果大多数人都对某人采取批评态度,那么这个人就等于在道义上被批判了。
我个人觉得你提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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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类“从善”的主流价值观,在何种范畴可以干预或批判这种变态?而又不违反自由主义的精神。
>>>>>>
的原因,可能是你没有意识到“主流价值观”是什么。其实,多数人对某人采取批评或批判态度,就体现了主流价值观。这种批判由每一个人的批判构成,是每一个人的言论自由的体现,自然“不违反自由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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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首先是社会道德,等

以前在一些地方进行过讨论,大体结论就是如此。
有一种很具欺骗性的说法“道德都是律己的”,这个说法与“法律是律人的”相对应,看似很像回事。其实是错的。
纯粹律己的,并非道德,只是习惯罢了。道德是人们对别人的评价的总和。

一般而言,社会危害性小的事,属于道德范畴,应受道义谴责;社会危害性大的事,属于法律范畴,应受法律制裁。
现在的问题是:人们是否应当谴责那些很难说有社会危害性的事?
我以为:在现代社会,有保护公民隐私的惯例,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公民被无故谴责。
像1楼兽交的例子,她可以自己在家兽交,别人不仅不知道,而且也无权知道。如果别人通过偷窥而获知她在兽交,并谴责她,其行为就已经超出了该被道义谴责的范畴,而该被法律惩罚。(偷窥违法)

但是她把兽交嚷嚷出来,这就不是一个“个人隐私”的问题,也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了。这就像柴玲原谅李鹏,她自己偷偷原谅,谁也管不着。但公开原谅,那么别人自然要骂。这是必然的。因为这种公示本身,就有广告效应。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6-16 23: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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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191楼

当然,仍然有一些事是难于判定的。
美国有案件认定:卷入公众事件的普通人,也算公众人物,在名誉权等方面不再受法律严格保护。但是这种情况作为判例,却很有弹性。
有些被公众谴责的事件也是如此。因为有些事会发生在公众场合,不需要事主主动嚷嚷出来,也不需要偷窥。它直接就会被公众知道。这种情况下,如果事件本身仅仅是不合公众口味,但却很难证明有真正的危害性,就很难说谴责是否合理了。如果是我在183楼中说的某些情况,还可能直接被法办。这种法律是否合理,当然就更可疑了。
但这毕竟只限于少数事例,大多数情况下,公众谴责还是很正当的:像凤姐,她挨骂就绝对活该,因为她不是卷入公众事件的普通人,她是挤入公众视野的普通人,自己找骂的。像公开自己兽交,和公开自己原谅李鹏的人,也是活该挨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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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192楼

基督徒特别爱好谴责同性恋,因为圣经上有”搞同性恋者,要把他治死(大约如此)“的话。
而柴玲依据基督教教义原谅李鹏,又很容易被教外人士谴责。
哪种谴责更正确?
如果不考虑柴玲的依据未必靠谱(也就是说,即便依据基督教教义,也不一定能得出”必须原谅“的结论),也未得到全体基督徒的支持的话,那其实只能是较量”众势“(人数)了。
因为一方就是信,另一方就是不信,那有什么办法?

当然,拿着本黑宝书(《圣经》)深信不疑,还据此骂人,这终究是不符合自由主义原则的。但是他们肯定会说:无神论(或没信仰)最坏,你敢反基督教,你就是无神论(或没信仰).......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6-17 00: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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