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nannv 于 2012-1-20 17:13 发表 
强奸罪的本质就是违反妇女的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婚内夫妇双方虽然互相都有“性义务”,但是女性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其性意志不应该受到忽视和践踏。作为丈夫,很好办,如果 ...
呵呵,你说得轻巧。
婚姻法就性义务的描述含糊,即便我们假设法院公正,结果也没保障。
这就如同说:你要是权利受到侵犯,走司法程序即可,没必要跑到马路上去堵塞交通,让无辜人受害。问题是,司法程序走得通吗?
离婚的利害关系可是很大的,如果性义务成立,那么必须在离婚官司中以女方过错结案,才对男方公平。这显然是不能保证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