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杀附会成杀戒,是完全违反佛教原理的,也是完全违反中国传统的,是典型的犹太-布尔什维克主义思路,也是犹太-基督教思潮的恶劣影响。
另一方面,基督教虽然极度诋毁自杀,但是,《圣经》上其实并无明文反对自杀的言论。
叔本华曾经写道:
据我所知,除了迷信一神论者,即犹太教徒外,没有人认为自杀是犯罪。尤其使人
惊异的是:无论是在《旧约》里,还是在《新约》中,都找不到任何有关自杀的禁条来,
或者是不赞成自杀的言论。于是,宗教教师不得已而判自杀为有罪的理由,建立在杜撰
的哲学基础之上。然而,这些基础又是如此的荒诞不经,为用以掩盖其议论的弱点,就
使用强硬措词,表示深恶痛绝的感慨。换句话说,对于自杀这样的事情,无须鸣鼓而攻
之。所谓自杀,乃最怯懦的行为,唯有疯子才会犯这样的错误,或者对此加以同样无谓
的言论,或使用无聊之词直指自杀为罪过。其实,人生在世,具有把握自己生命与肉体
的权力,这是无可非议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