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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案被害代理人 张显 :南方某报的丑恶嘴脸

回复 9# devymex 的帖子

一般而言,没有哪国的法律会具体到这种程度。
但是,根据惯例就是如此。故意杀人情节恶劣者,就是要判处死刑。这就足够了。对于大部分犯罪而言,不依据惯例都无法给出准确的判决。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但那只能说明中国法制还不够完善,依据判例,是最合乎逻辑的。如果你立志推翻惯例,请你去武装起义好了。
当然你可以不承认他情节恶劣。那是你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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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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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evymex 于 2011-4-18 08:51 发表
不要胡搅蛮缠,请正视我的问题。

问题2:你参与案件的司法调查了吗?你是否仅从媒体获取案件的消息(直接或间接)?
胡搅蛮缠的人是你。一个问题不成,就问另一个问题,我怎么成了胡搅蛮缠了呢?
大多数人类当然只能间接获取信息,直接获取信息的人,将负责直接处理案件;间接获取信息的人,则负责提出意见。仅此而已。你也可以说:选举美国总统和美国议会的选民没有直接获取信息的渠道。所以民主选举不算数?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1-4-18 16: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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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 silence2010 的帖子

诉讼是人命关天的事,互相泼脏水是惯例。既然在中国,媒体从来就有被组织起来制造舆论的惯例。控方为了取势,先把媒体给泼了,也很正常。谁叫你不长眼,这个时候胡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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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snorkeler 的帖子

法律完善与否,都不能阻碍药家鑫之死。
要知道:人类本来是要自己复仇的,包括古以色列在内,古代很多国家也认定自行复仇合法。是国家剥夺了人们自行复仇的权利。认可中共法律,要枪毙药家鑫;不认可,那就回到本来的状态(不管这个“本来”是民国还是原始社会),药家鑫一样要死。
总之,反对处决药家鑫是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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