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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专题:足坛反赌] 谢亚龙想翻案,凭什么?

?[体育专题:足坛反赌] 谢亚龙想翻案,凭什么?



自由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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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6




导语:4月24日,前足管中心主任谢亚龙受审,他在法庭上宣称自己在调查阶段被刑讯逼供。谢亚龙的代理律师金晓光表示,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均属通过非法渠道获得,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事的真相有待于进一步查明。但“非法证据排除”已成公众关注热点,谢亚龙又能否藉此翻案呢?[体育专题:足坛反赌] [网友评论]


谢亚龙







在中国司法领域,刑讯逼供从来不是新鲜事物,虽然“刑事诉讼法”早已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现实是屡禁不止。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和对受害者的救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和对被害人的救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证据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何谓非法言词证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中国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均可以排除非法证据。由此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实行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告知办案人员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还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和对被害人的救济。[详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确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大多规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在刑事案件中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审判中采纳的规则。1914年通过《威克斯案》正式在联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为通过违反第四修正案的不合理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不能在联邦法庭上使用去反对被告人。直到1961年的马普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才将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导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适用于联邦和各州。


1964年通过马修案明确规定,在对抗诉讼中如果未经被告同意,在律师不在场时进行讯问所取得的口供侵犯了律师帮助权,认定为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直至1966年米兰达规则的产生,美国才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中国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针对非法取证的问题,完善了相关规定,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已有了不小进步,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刑事侦查取证中的非法证据仍是较为突出的问题。


为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现象,切实提升刑事案件质量和水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大意义。[详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寄予厚望


就中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而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更为明显。人民群众关心的刑讯逼供问题屡禁不止,导致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从云南的杜培武案到河南的赵作海案,以及湖北的佘祥林案,近十年来出现的这些错案,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侦查讯问时的刑讯逼供引起的,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已经形成一种顽症,关系到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近年来伴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点,伴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将更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与进步,更是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必然要求。[详细]





谢亚龙的翻供令人震惊,因为自反赌案开审以来,他一直认罪态度良好。









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例不在少数,包括轰动一时的李庄案,都曾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但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均最终认定检察机关取证程序合法。




刑讯逼供在案件侦查中屡禁不止并且定义不明


观念上不够重视证据,有时不顾实际地追求“破案率”。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办案机关缺乏证据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重口供、轻物证”、“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令“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等现象在中国的刑事证据运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杜培武、赵作海等一批冤假错案的出现,为这种现象提供了有力注脚。


既然有规定,为何在具体办案中刑讯逼供现象仍不能被禁绝?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做明确的解释。何谓刑讯逼供?不同的人可以给出不同的解释,这样就造成了司法认定的混乱。《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仍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现如今的刑讯逼供已经不仅仅是表现为单纯地靠暴力逼取证词,“坐老虎凳”、“烙铁烫”等酷刑已经十分鲜见,现在在审讯中多采用“车轮战”、“饿、渴”、“不允许上厕所”、“热、冻”等形式,是一种变相的“肉刑”,这些审讯方式是否属于“刑讯逼供”需要予以明确。[详细]




“非法证据”仅限“言词证据”


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主要涉及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相关问题,对于非法物证、书证没有作详细规定,对于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根本就没有作出规定,显得很不完整。


也就是说,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适用相对排除,即附条件排除的原则,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实物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旦证实存在刑讯逼供,那么由刑讯逼供取得的所有证据,包括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都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他们将此称为“毒树之果”。但在中国,非法证据排除仅指言词证据。[详细]




公诉机关应自证清白,而非由被告人举证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然而,被告在审判中往往处于被动弱势地位,刑讯逼供的证据更难拿到,所以不应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永远是不负证明责任的,跟民事诉讼不一样,不能轻易有‘证明责任’这样一个词。”[详细]




大陆“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一审仍有罪,二审无音讯


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多年来,只是“写在纸面上的法律”,在实践中,几乎找不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案例。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在一起涉嫌受贿案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免予被告人刑罚,引起国内法学界高度关注。


被告人章国锡被检察机关指控他受贿76000元。8个月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排除了检察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只认定章国锡自己承认的收受6000元,判章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认为:“虽然,控方出示、宣读了章的有罪供述笔录、《自我供述》,播放了章有罪供述的录像片段,提交了关于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说明,但是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章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当即提起抗诉,章也提起无罪上诉。宁波市中级法院受理至今已8个月,仍未下判。这也显现除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现实困境,一审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却仍然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二审法院8个月过去了,仍未有判决。真正要把“非法证据排除”落实到司法实务中,路还相当长。[详细]





从云南的杜培武案到河南的赵作海案,以及湖北的佘祥林案,近十年来出现的这些错案,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侦查讯问时的刑讯逼供。









如果法庭认定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刑讯逼供所取得的供述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谢亚龙当庭翻供,出人意料却也在情理之中


著名律师张培鸿说:“闻讯谢亚龙宣称曾遭刑讯逼供,震惊是我的第一反应。首先,谢亚龙案件受到外界极大关注,而一般这样的案件并不会出现刑讯逼供。此外,谢亚龙当庭翻案,这也让我感到讶异。可以说谢亚龙在走一步险棋,因为根据以往的案例,由于谢亚龙有自首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从轻、减轻判罚,但如果谢亚龙翻供,那法院量刑时可能不会考虑轻判。”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则认为:所有到法院的人都认为自己是冤枉的,所以必须有证据。如果没有证据,不能说光凭你自己说就行。现在该案的焦点集中在谢亚龙是否遭到刑讯逼供,根据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详细]




谢亚龙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应予调查


谢亚龙代理律师披露刑讯逼供细节


谢亚龙的代理律师在媒体上披露了谢亚龙被刑讯逼供的细节:谢亚龙被强迫坐在老虎凳子上,手脚均被铐着。专案组A队长、B队长,用拳头打谢亚龙胸、背,扇耳光子,掰谢亚龙的手,C也参与了殴打。A队长打得最凶,他们还用电警棍电击谢亚龙,甚至把电警棍强行往谢亚龙嘴里塞,还用电警棍殴打谢亚龙。A队长、B队长还强迫谢亚龙脱光,坐在老虎 凳子上,用盆给谢亚龙从头往下浇冷水,并威胁说,不说就把你拉到水管下冲。


大概是9月7号或8号晚,A队长喝高了,他把看押谢亚龙的看守撤掉,审讯谢亚龙,他不停地扇谢亚龙耳光,把谢亚龙左耳扇破,打完后,四个人一小组对谢 亚龙审讯,C做笔录,C看见谢亚龙左耳流出了血水。…………第一次是连续五天不让睡觉。第二次连续四天不让 睡觉,直到谢亚龙招供又编出60万,然后才送回看守所,谢亚龙被折磨得头都抬不起来,浑身一点劲都没有,牙齿全松动了。[详细]


辽宁省公安厅坚决否认,检方书面证明难以服众


4月25日,辽宁省公安厅“中国足球假、赌、黑”专案组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本不存在谢亚龙所说的刑讯逼供问题,谢亚龙及其代理律师金晓光是在混淆视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在前日的庭审环节,不仅辩护人当庭提供了非法证据取证的线索,公诉人也当庭提交了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对此周泽律师认为,“办案人员自己写个书面证明以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这种证据的证明力极低,无法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但法院却往往予以采信。”[详细]


谢亚龙难以保留更多证据,检方应自证清白


根据正常的法律程序,当谢亚龙当庭提出受到刑讯逼供后,法庭应当先行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对此进行调查。作为一个被羁押的人,他自己没有能力去证明,他只能去陈述事实,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公诉方举证,证明侦查机关没有对谢亚龙进行过刑讯逼供,这种证明应当包括对谢亚龙进行验伤,调取谢亚龙在看守所的体检报告,提交原始讯问笔录及询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还可以申请除被指刑讯逼供的讯问人员以外的相关在场人员出庭作证。如果这些仍无法排除刑讯逼供嫌疑,公诉机关还可以要求讯问人员亲自出庭“自证清白”。[详细]




谢亚龙想要靠“非法证据排除”翻案,依然困难重重


如果法庭认定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刑讯逼供所取得的供述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排除刑讯逼供所取得的供述后,如果其余的证据确凿、充分,仍能证明谢亚龙构成受贿罪,法庭将会认定谢亚龙构成受贿罪并定罪量刑。本案中,刑讯逼供是否存在,关键要看证据。谢亚龙提出存在刑讯逼供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确实存在刑讯逼供,因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的压力和威胁,谢亚龙要求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但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就是不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为了推翻有罪供述而虚假陈述,谎称被刑讯逼供。


照现有情况来看,法庭没有先行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反而完成了庭审程序,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法庭再反过来倒查的可能性很小。如果法官启动该程序,在调查阶段审问谢亚龙的人员将出庭接受谢亚龙律师的询问,法官也会根据双方的证据作出判断。不过,在中国,由于刑讯逼供而最终被判全部证据无效的案例极为罕见。[详细]





无论谢所指的刑讯逼供是确有其事还是子虚乌有,当务之急是应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充分调查。







谢亚龙没有推动中国足球进步,但愿他能推动了中国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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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是謝亞龍 這次翻供最大的貢獻

谢亚龙没有推动中国足球进步,但愿他能推动了中国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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