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的3条基本公理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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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评价社会问题的标准是十个字:生命神圣、人性恶、官更恶。对于所谓“主义”、“先进性”等花言巧语我一概拒绝。这十个字既是社会的3条基本公理,也是我观察社会的方法。
第一条公理:生命神圣。
生命神圣——人的自我保存和发展的要求在人的精神世界反映——人的生命第一重要。在万事万物中,人的生命永远摆在第一位!人的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最神圣的天赋权利,它独立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永远不会被其它价值和规则所压倒。任何主义、政党、集体、国家都没有人的生命重要。人的生命永远处在第一性的始发位置上,主义、政党、集体、国家永远处在第二性的派生位置上。“人命关天”意味着人的命是天给的(或人是按上帝的形象造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是不能随便牺牲掉的。可在某些国家的领导人的眼里,人只不过是“为xx主义做贡献”的“牺牲”品而已。这种随便牺牲“人命”的主义是极端邪恶的。生命神圣意味着每个人都有资格不遭无端的杀害;而否认人的生命神圣,就意味着可以对他们草菅人命,可以根本不把他们当作人类同胞对待而任意杀戮之。因此,生命神圣是人作为人所必须享有的一项最起码权利,由此扩展出人权系列和人道主义的价值观——自由、平等、博爱即生命神圣——人权至上的价值观。
第二条公理:人性恶。
哲学家黎鸣认为:人性的90%偏向恶;人性的10%偏向善。这是因为:基因的自私与人的自私是一脉相承的,这种自私性的基础即是生命的自我保存和自我再生。自私不必是恶,但自我的过度扩张必然为恶,不妨说自私是潜在为恶的基础——原恶。根据生命神圣原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作为最高道德原则,要求我们把他人的生命而不是自己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所以,为他人的生命保全而牺牲自己者,则善;而只把自己的生命视为神圣而轻视或践踏他人的生命者,则恶;为屠杀他人的生命而自愿牺牲自己者,则恶,如杀地主、杀资本家、杀平民的恐怖主义的牺牲者,因为他们侵犯他人的人权。总之,侵犯他人人权的意念及其行为(行为属于犯罪的范畴)都是恶。侵犯他人的意念如多数男人看见了美女就想强行占有,这就是一种潜意识的恶。佛洛依德指出,人都有潜意识的恶。可见,人性恶是真理。
由于人性本恶,人总是把自己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而轻视他人的生命,这就需要宗教戒律如“十戒”来时刻警醒自己,以免堕入犯罪的深渊。那种否定宗教的唯物主义是错误的。
第三公理: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人性恶,官性更容易滑向邪恶。用公款包情妇的官员有:徐其耀包146人,张二江包108人,许宗衡包107人,王成玩女性500多人,吴志明要睡 1000个女人……普通人是难以这么做的。据法学教授陈忠林的研究,从1999-2003年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报告等相关数据可以推算出:中国普通民众犯罪率为0.25%;国家机关人员犯罪率为0.5%;司法机关人员犯罪率为1.5%。由此可见,官员更容易为非作歹。这是因为: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任何官员都有腐化堕落的可能。不受约束和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这种绝对腐败不仅出现于掌权者身上,也绝对地出现于整个社会上即道德水准的下降如假冒伪劣泛滥。在人类历史上,受压迫者无不对专制切齿痛恨,可一旦掌了权,无论何人,无不视之为宝物,为捍卫权位无所不用其极,他人胆敢觊觎,必灭其九族而后快。从反暴君揭竿而起到夺权后成为暴君,比比皆是,代不乏人。可见权力使人堕落。正如英国史学家阿克顿(1834-1902)1887年所说: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权力趋向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党对人民及其军队的绝对领导就是绝对的权力,因此,必然绝对地腐败。
要杜绝权力腐败,必须使权力分开并相互监督、制约,这就需要三权分立的多元民主来保证;必须使权力随时处于人民大众的监督之下,使权力的运作处于高度透明状态,这就要求权力受到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必须让每个官员及其家属的财产公之于众,这就是所有民主国家都早已实现并行之有效的阳光政策(法案),而在中国却未见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