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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序言规定共党领导中国人民”是专制复辟

“宪法序言规定共党领导中国人民”是专制复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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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的宪法序言中的第7自然段,本来是243个字,经过4次修改,越改越长越累赘,现在是304个字。但主要是两句,一句,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这是关于“党的领导”的过去式。还有一句说:“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党的领导”的将来式。这两段关于党的领导地位的过去式和将来式阐述,不是对国家权力的具体配置,不是赋予了中国共产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没有一种法律文件是用过去式和将来式写出来的。过去式和将来式的法律条文是无法执行的,也无所谓遵守或违反,因而没有法律效力。从宪法序言来说,这种叙述是不必要的;宣扬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是必要的,宪法序言中却没有。这段宪法序言不废不改,人民的自由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宪政民主更无从谈起。所以,必须从宪法删除这段话。


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载明了“人民主权”条款,而不是宣布一切权力属于共产党。这意味着民大党小、民主党仆,党只有服从人民选择的份。ffice:smarttags" />2008322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在台湾大选胜选后的群众集会上说:“没有一党独大,只有人民最大!只有人民手上的选票最大,没有一个政党比人民大!”


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领导的本意是领路,但在此处显然不是领导的本意,而是领导的引申意,即管理、控制以及统治等意义;在日常生活中,“领导”就是首脑、“老板”的意思。谁拥有国家的“领导权”,谁就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就是国家的“老板”。在宪法序言中通过赋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就把“主权在民”巧妙地转换成了“主权在党”,就剥夺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权。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相互冲突的。一个党是人民的首脑,一个党要管理和控制人民,显然是违背人民意志的。宪法的权力来源于全民,那么共产党的首脑地位、管理和控制人民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从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角度衡量根本无从所出。更何况共产党员在国民中是少数,党员不是由公民选举产生,共党也不是经过公民选举产生的群体,共党不应在宪法中享受发号施令的特权。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了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就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这意味着党大民小、党主民仆,民只有服从的份。现在将党的领导置于人民当家作主之上,造成的不是“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兼容,而是人民的主权被中共所篡夺,人民是假主权,“人民主权”不真。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和“党领导”的“政党主权”之间,二者必居其一,不能二者同时并真。因为最高权力只有一个,要么掌握在党的手中,要么掌握在人民手中。国家主权归属也只能是一个,要么是人民,要么不是人民。“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南辕北辙的两个原则,根本不能结合在一起。


1957年民主人士黄绍竑就说:“党不应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60多年过去了,共党依然向人民发号施令。中国大陆的现实是:天下为一党之私有、人民为一党之小妾。人民时时都得服从某党之领导——不能乱说乱动。党宣称其党性高于人民性,可见,在党心里,人民连小妾都不如,只是“草”而已。1981420《共军报》发表《四项基本原则不容违反——评电影文学剧本〈苦恋〉》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文章指出: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的立国之本。它的内容是载入了我国宪法的。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都应遵守,各条战线各项工作都应遵循,文艺工作不能例外。”也就是说,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刻的中国人都必须听从中共的摆布。2008527中国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在南京中山陵题字,全文是:“天下为公、人民最大”。有人说:吴伯雄委曲求全,连中华民国的年号都不敢写,连人民选出的总统马英九也被他称为先生,可见“人民为大”是假。我觉得吴伯雄是在嘲笑大陆,因为他用大陆的年号,当然是嘲笑那些时时处处标榜“人民”其实是“人民为小”。嘲笑大陆是专制极权复辟。


有人说:“1982年宪法序言中多处写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足以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高锴认为,这是对宪法的误读。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讲述立法经过、历史背景、立法宗旨等,但它只是宪法的前言,不是宪法正文,是解释和说明宪法,但它不是宪法本文。


1982年宪法序言中有三处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都是用的叙述性语言,讲述历史事实和展望未来,并不是法律规定。


1982年宪法的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共138条,全都用的是规范性法律语言,这才是法律规定。但是,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任何条款中都没有出现“共产党”一词,也自然就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了。


为什么这样写?为什么不在宪法正文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当然不是文字的疏漏,而是老一辈共产党领导人和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果。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有必要回忆一下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是“文革”后期,左倾路线猖獗时制定的。它强调的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否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扬以党代政、以党治国。这部宪法总共只有30条,在它的第2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中,都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甚至在第26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首先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有甚者,在197096,中共九届二中全会通过这个宪法的“草案”时,原文写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拥护中国共产党”。只因为过后不久,林彪“折戟沉沙”,草案的这些提法沦为历史笑柄,才在制订1975年宪法时把“拥护”毛主席和林彪的半句删掉了。


“文革”结束以后,制定的1978年宪法的法律条文中仍多处出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词句,仍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979年邓小平提出四项基本原则,要求全中国的公民都得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是这种法西斯霸权观的体现。


1982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12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次会上通过了新的党章,新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胡耀邦在12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主持新党章起草工作的胡乔木在1982913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说:“党是国家和人民的领导力量,但它并不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党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工作”。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82年宪法应运而生。


1982年宪法制定前两年,全国人大就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吸收各界人士和专家经过多次讨论,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同时,起草者也很重视外国的立法经验,关于宪法中写不写“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参照了外国的经验制定的。当时,高锴所在的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曾根据领导指示查阅了一百多个国家的宪法,发现世界上除了少数几个专制国家以外,没有哪个号称“民主”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由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的。


“人民共和国”的含义,就是国家由人民做主,由人民共同管理,否则就不配叫“人民共和”。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却又规定公民必须服从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这还能叫民主吗?这是把“主人”和“公仆”的关系颠倒了。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执政党,任何执政党都要推行自己的施政方针,动员人民一道来实现党的政治理想。但是,人民群众是否拥护执政党,这只能由人民自愿抉择,而不能由法律来规定。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在于是不是得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拥护,人民群众可以选你,也可以不选你;以前拥护你的,以后也可能不拥护你,拥护不拥护全在于人民群众的自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不能用法律来限制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高锴参加全国人大的许多会议,直接看到、听到主持人大工作的彭真、习仲勋、杨尚昆、彭冲等中央领导同志讨论总结经验教训,以防止“文革”这类错误重演。他们无数次告诫大家,一定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法治国。也就是要坚持反对“人治”,反对“以党治国”。


正是在总结经验教训、拨乱反正的基础上,1982年制订宪法时,新宪法的条文断然删除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正文中所有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词句,删除了“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规定,也删除原宪法正文中的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个人的名字。新宪法遵从的是“人民至上”的原则,拒绝把政党和个人置于国家和人民之上。总之,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从法理意义上说,在任何民主国家都被判了死刑。新宪法的条文中删除了“共产党”一词,出现了“各政党”一词。这意味着:各政党无论大小,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特殊利益,一切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依归。


198212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当天就公布施行。旧的宪法早已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但奇怪的是,有些人迄今仍在沿用1975年宪法中的某些错误语言,这依然是极“左”思潮的“阴魂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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