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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互联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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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互联网管理之一:色情网站和内容




克林顿国务卿1月21日发表关于互联网连接自由的讲话之后,中国听众和读者有的对美国国内的互联网管理提出质疑。我们将就此逐一介绍。今天的主题是对色情网站的管理。


美国人民把言论自由视为至为重要的权利,无论是口头、书面、还是在互联网上传递,也不论言辞多么冒犯,只要没有直接损害他人的利益,政府都极难加以限制。即使对于那些下流淫秽的内容,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人民认为自己会做出正确的判断,用不着政府来说三道四。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美国法庭通常裁决“下流”(indecency)色情文字、艺术和视听作品受言论自由的保护,但是“淫秽”(obscene)色情内容则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因此不得置于公共空间,使得受众丧失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因此,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法规禁止广播电视行业在日间少年儿童收听收看时段播出带有脏话和淫秽内容的节目。


互联网出现之后,色情内容的传播一度呈爆炸性增长。对此,美国国会在1996年制定了《文明通讯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 CDA),出发点是限制网络色情的传播。该法禁止以下行为:


“自觉地以现今社会(道德)标准显然不能接受的方式,利用计算机互连服务,对特定的未满十八岁青少年发送,或以未满十八岁青少年可以观赏的方式显示,将性或排泄器官或行为作为内容、或加以描绘或叙述的任何评论、要求、暗示、提议、图像或其他信息。”


此法经国会两院批准、总统签字生效之后,立即受到法律挑战。在费城和纽约联邦法院裁决CDA限制互联网对未成年人传播色情内容违反宪法言论自由原则之后,司法部长代表政府提起上诉。1997年最高法院以九票对零票一致裁决政府败诉。大法官们认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下流或色情内容施加限制的理由,是因为受众可能在无准备的瞬间就会听到或看到节目,而互联网则需要使用者经过一定步骤才能进入明示为色情的网站或内容;而且,对广播电视业者违规仅仅是行政处罚,而不像CDA按刑事犯罪论处。


后来政府多次立法,试图在缩小管辖范围的情况下逃过言论自由的紧箍咒。1998年制定了《儿童上网保护法案》(COPA),把所谓不良信息限制在商业行为,并且只影响设在美国的网站。但是还是被最高法院裁决违宪。


到目前为止,只有一个法律,即《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CIPA)通过了言论自由这一关。它规定,凡是使用联邦政府补贴的优惠上网服务(E-Rate discounts)的学校和图书馆,必须安装过滤色情网站和内容的软件。即使这样,还得让老师和工作人员可以绕过屏蔽,接触虽然不雅但和教学、工作有关的信息。


政府企图当婆婆,人民拒绝“被弱智”的较量还在继续。直到今天,在美国互联网上仍可以经过用户自认符合年龄规定而登录色情网站。有顾虑的父母则可以在家庭和子女使用的计算机上自行安装防止孩子登录色情网站的软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最早的立法尝试CDA所要惩罚的也只是内容提供者,而不是互联网服务商。


至于儿童色情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美国几乎各州都有立法,禁止制作、播放、分发、销售兼或拥有儿童色情内容(一般而言指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的媒介产品,而且1982年最高法院针对纽约州一起儿童色情案件,裁决传播儿童色情媒介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此在互联网传播此类信息违法。


请继续关注我们对美国互联网管理其他方面的介绍,包括对恐怖活动、种族歧视等内容的管理和监控等。


 


美国互联网管理之二:网络监控




中国政府和部分网民对克林顿国务卿1月21日关于互联网连接自由的讲话提出质疑:美国安全部门“无时无刻不在严密监控并打击互联网恐怖信息”,并且可以“以反恐为由窃听民众的电话通话内容、查看互联网通信内容”,她有什么资格指责别的国家妨碍互联网信息自由流通?对此作一简要介绍。


通过信息流通渠道搜集罪证是预防犯罪的手段之一,与设置所谓敏感词汇过滤“墙”、阻挡民众发表和获取信息风马牛不相及,那是人民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享有的权利。但是这在美国涉及宪法第四修正案,除非有明确的搜查令,人民的文书受到保护的规定,是政府企图扩权和人民保护自己宪法权利的争议焦点之一。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初期,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反情报部门(COINTELPRO)曾经使用电话窃听监控宣扬暴力推翻政府的组织、三K党、美国纳粹党等激进团体,以及包括马丁•路德•金的南方基督教领袖会议等民权组织。1967年最高法院对Katz v. U.S. 和 Berger v. New York两个案例的裁决,推广第四修正案对文书的保护到电话等通讯记录:如果不是合理的且有搜查令的,窃听非法而且证据不得呈堂。


前有1963年肯尼迪总统被刺,后有上面提到的两个高法裁决,国会在1968年制定《犯罪预防与街道安全综合法案》(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 of 1968),其中2511(3)节授权总统在战时对外国情报机构针对美国的敌对活动,以及试图以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政府的犯罪活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因为不得人心的越战和尼克森水门事件,1974年12月纽约时报揭露了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违法窃听行为。1978年通过了《外国情报活动监视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 FISA)和设立“外国情报活动监视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 - FISC),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的七名法官审核安全部门提出的监听申请,只要一名反对即不得通过。


在9.11事件冲击之下,国会于2001年10月匆匆通过《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扩大了安全部门对信息监控的权限(同时将FISC法官人数增加到11名)。2005年12月16日,纽约时报揭露布什政府从2002年开始绕过FISC对美国公民的通讯进行监控,同月20日FISC法官詹姆士•罗伯特森辞职以示抗议。


围绕着政府的信息监控是否侵犯第四修正案赋予人民的权利,政府和民间的博弈在不断进行。布什政府援引1968年综合法案第2511(3)节,认为宪法授予总统在战争等特别时期以特别处置权。而民权团体则坚持未经法庭授权则对公民的监听违宪。


2008年国会通过了FISA修正案。除了给通讯公司因为向安全部门进行监听提供方便的刑事免责之外,明确政府没有FISC许可不得对境内公民进行监听;FISC许可的对境外美国公民的监听一旦其返回美国必须停止;外国人与美国公民之间的电话或电邮监控必须有FISC许可;紧急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监听,但在一周内必须向FISC提出申请。特别是今后禁止政府启用战时授权超越现行监控法案。


这个法案从制定的时间起,就受到人权团体和部分国会议员的反对,认为它赋予政府过大的权力。其中可以“提前进行监听,但在一周内必须向FISC提出申请”已经被国会改为“可以在FISC批准之前进行监听一周,但必须在开始之前向FICA提出申请”。


政府的信息监控与宪法第一和第四修正案权利的较量还在继续。奥巴马刚刚发表的国情咨文指出:“在反恐问题上,保护我国人民和坚持我国价值观并非必须两者择一”。人们可以期待,自从爱国者法案以来扩展的政府权力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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