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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言论自由准则(柴玲为何告不赢?)

关于第四权,更应该从所有者的私产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论坛或者QQ群就是私人场所,坛主拥有绝对的财产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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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uropot 于 2009-11-10 00:33 发表
当一家网站吸引了众多的眼球关注时,就不能单纯的说这个网站是自己私人的物品,虽然没有任何法律可以这样规定,可是这些关注的眼球或许就是某种公共责任,正如知识分子的责任一样,因为读的书(前人的经验)多了,确 ...
网站有什么公共责任?你要伟大要有责任心是你的事,没有权利要求他人为你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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