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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称李昌奎奸杀案判死缓将成标杆

回复 3# nkpoper 的帖子

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如果判处死缓并同时判处限制减刑后改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数不得少于25年。如果考虑到缓期的那2年,最高可以执行27年。如果考虑到判刑之前一般还有一年时间的审判时间,最高可以关押28年。并不是你说的20年。当然,离你说的500年还有很大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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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必然是残忍的,如果非得以暴制暴,何患无辞?如果说这个案子真的是赛加薪,那且不说此案,药家鑫是否有被暴民狂欢死的可能?即使是民主国家,也无通过全民公投废除死刑的先例。对个案或许有些操之过急,但其标杆意义,却没什么可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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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 nkpoper 的帖子

刑法修正案8,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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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1-7-13 16:25 发表
权力到底是属于人民,还是属于一小撮自以为掌握着真理的人?
有些人不能容忍死刑,有些人不能容忍地主-佃户制度,有些人不能容忍女人不戴面纱上街,他们当然可以自以为有道理。


不管你承认与否,权利还真的是属于一小撮自以为掌握着真理的人。那种所谓真正的自由社会是提供不了的,民粹和无政府只能尽量接近,民主根本无法解决。我不喜欢别人解放我的佃农身份,也不喜欢我的女人被揭去面纱。我不愿意杀人,也不愿意被人杀,尤其是被政府杀。但我也不喜欢民粹和无政府。如果一个政府承诺不杀人,在一些领域,我愿意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它。我们可以不同,观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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