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成检刑——诉字(2009)183号
被告人谭作人,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219540515611X,汉族,中专文化,住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桃林村6栋6号,2009年3月28日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该案由成都市公安经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作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XX事件”方法和定性不满,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从事所谓纪念“六四”的活动。2007年5月27日,谭作人炮制了一篇题为“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文章,并将该文通过互联网发布在境外“自由圣火”等网站,该文主要内容为对党中央处理“XX事件”进行歪曲描述和诽谤。文章刊登不久,境外敌对分子王丹利用电子邮箱与其主动联系,并多次向其投发关于“XX”的宣传资料。2008年6月4日,被告人谭作人与他人在我市天府广场义务献血点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期间还接受了境外敌对媒体“希望之声”的电话采访。2008年11月以来,王丹多次向其投发了纪念“XX”进行所谓二十周年活动的相关资料。2009年2月10日被告人谭作人向王丹发了一分《XX20周年纪念活动建议》电子邮件,建议在今年“XX”期间实施所谓的“XX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以纪念“XX”二十年。
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被告人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我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谭作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辨认笔录、挡获经过、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作人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消息,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被告人谭作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世体
代理检察员 王一洪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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