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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作人, 你不说真话会死啊?

终于找到了!已经被很多网站删除了

  什么叫枉法?看看吧

成都市中院刑事判决书

(2009)成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作人,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桃林村6栋6号。2009年3月28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霖,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蒲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09)第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作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一洪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李真真担任记录,被告人谭作人及其辩护人夏霖、浦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被告人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方法和定性不满,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从事所谓纪念"六四"的活动。2007年5月27日,谭作人炮制文章《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简称《广场日记》),并将该文章通过互联网发布再境外"自由圣火"等网站,在该文章中,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进行歪曲描述和诽谤。文章刊登不久,境外敌对分子王丹利用电子邮件与谭作人主动联系,并多次向其投发关于"六四"的宣传资料。

2008 年6月4日,谭作人与他人在成都市天府广场义务献血点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期间还接受了境外敌对媒体"希望之声"的电话采访。2008年11月后,王丹多次向谭作人投发纪念"六四"二十周年活动相关资料。2009年2月10日,谭作人向王丹发出一份《六四20周年纪念活动建议》的电子邮件,建议在 2009年"六四"期间实施所谓的"六四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 以纪念"六四"二十年。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2009年3月 27日,谭作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谭作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作人及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向法庭提交了几份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作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处置"六四事件"不满。2007年5月27日,谭作人炮制一篇名为《广场日记》的所谓"纪实性"文章,该文置客观事实于不顾,大肆歪曲、污蔑、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对"六四事件"的处置,煽动境内外民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立、对抗。 2008年6月4日,谭作人伙同他人以"义务献血"为名,在成都市天府广场纪念所谓"六四事件"并在现场接受了境外媒体"希望之声"电话采访公开宣称要" 以义务献血"的方式"传承六四精神",当日,"希望之声"网站将对谭作人的采访内容予以发表。2009年3月28日,被告人谭作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谭作人的情况。2.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搜查过程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谭作人的住处,并扣押了谭作人涉案的电脑及相关物品。3.成公(网监)检[2009]007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电脑截屏图书面打印机,证实1公安机关依法从谭作人被扣押的电脑D盘中提取了《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的电子文件,内容与2007年5月27日境外"自由圣火"网站刊载的《广场日记》一致,经谭作人签字确认该文件市其制作并首先发表在"自由圣火"网站。该文歪曲、污蔑、诋毁政府依法对"六四事件" 的处置,煽动与政府对立、对抗。公安机关提取的2008年6月4日境外"自由之声"网站刊发的谭作人于当日接受该媒体采访的录音记录截屏图,经谭作人签字确认境外媒体"希望之声"采访的内容与其所说的一致,内容是谭作人等人采用献血的方式进"六四事件"。 4.户籍资料,证实谭作人的基本身份情况。5.证人陈云飞、黄晓敏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4日谭作人等人在天府广场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事件"。 6.被告人谭作人的供述,证实2007年5月其编造《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于2007年5月27日通过互联网首发在境外"自由圣火"网站上。2008年6月4日,伙同他人在天府广场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事件",在接受境外"希望之声"电话采访时说明了献血的目的、意义。当天,"希望之声"网站刊载了采访内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依法予以采信。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作人炮制《广场日记》并在境外媒体发表、以献血方式宣扬所谓"六四精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其余指控不予认定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作人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谭作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谭作人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作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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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作人案一审辩护词

肖雪慧  


    受王庆华女士之托,公布夏霖、浦志强两位律师的一审辩护词。两位律师在遭受百般刁难的情况下,忍辱负重,以异常克制的态度,在断断续续中坚持发表完辩护词。辩护词本应照原文发布,无奈,其中包含网上过滤词,为了不难为网管,我对相关词作了一些技术处理。这是一份很珍贵的法律文献,所有关心谭案的人都应该看到。

                             ——肖雪慧特此说明并 请广为转帖

谭作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一审辩护词

谭作人案合议庭: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谭作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夏霖、浦志强担任谭作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法庭调查,我们认为,控方对谭作人的指控不能成立。针对控方起诉书及庭前交换的证据材料,我们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控方指控的谭作人撰写《 1989 :见证最后的美丽—— 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文章及定性问题

控方指称:“被告人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六x事件’方法和定性不满,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从事所谓纪念‘六x’的活动。2007年5月27日,谭作人炮制了一篇题为:‘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文章,并将该文通过互联网发布在境外‘自由圣火’等网站,该文主要内容为对党中央处理‘六x事件’进行歪曲描述和诽谤。”

“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见《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第315页)。 控方对谭作人“歪曲描述和诽谤”的指控,是一种事实评价,涉及到谭作人文章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

法庭调查业已查明,《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 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作于2007年5月27日, 系谭作人为回应香港民建联主席马力有关“六 x ”问题的言论有感而作,其目的是为了澄清事实 (见讯问笔录四)。 而马力言论发表后,民建联副主席刘江华表示马力言论并不代表民建联立场,并愿意代为致歉。

本文系谭作人作为目击者对“六x事件”前后,根据本人回忆撰写的回忆文章。 控方指控谭作人在文章中进行“歪曲描述和诽谤”,既未随案提交相关证据,庭审中也未“进行正确描述”,何以指证谭作人所述为虚构 ?

起诉书称谭作人“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从事所谓纪念‘六x’的活动”,却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指控。而据庭审中谭作人自述,其在2007年马力发表言论之前并未以任何方式纪念“六x”,何来“多年”,何来“各种方式”?

辩方认为:控方对被告谭作人此项指控空泛,并无事实与证据支撑,且无法律依据,显然应当驳回。

二、 关于控方指控的谭作人与“境外敌对分子”王丹联系并建议发起义务献血活动的问题

控方指称:“文章刊登不久,境外敌对分子王丹利用电子邮箱与其主动联系,并多次向其投发关于“六x”的宣传资料。2008年6月x日,被告人谭作人与他人在我市天府广场义务献血点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x’,期间还接受了境外敌对媒体‘希望之声’的电话采访。2008年11月以来,王丹多次向其投发了纪念“六x”进行所谓二十周年活动的相关资料。2009年2月10日被告人谭作人向王丹发了一份《六x20周年念活动建议》电子邮件,建议在今年‘六x’期间实施所谓的‘六x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以纪念‘六x’二十年。”

针对此项控告,辩方认为: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手段,是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鼓动。 控方提出的本项事实,系王丹与谭作人的私人电邮往来,不符合本罪的公开性、被煽动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 ;

(二) 王丹的“境外敌对分子”身份,未经国家公示宣告,被告人并不知情;且详查我国刑法,并无“与境外敌对分子通信罪”之罪名。 控方已然将王丹定性为“境外敌对分子”,且根据控方陈述,系王丹主动、多次以电子邮件群发方式向其发送涉及“六x”的资料。详查通信双方历来的政治态度与行为, 指控王丹煽动谭作人尚在情理之中;而今居然指控谭作人企图煽动王丹,显然有悖逻辑与情理 。 控方显系指控错误 。

(三)谭作人建议发起的“六x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王丹并未回应、推广。2008年6月谭作人义务献血一事,察其主观意图是“把我们的爱心献给孩子,把我们的信心献给朋友,把我们的决心献给祖国”,其客观行为是向大地震灾区伤员献血。(以上事实见控方《随案移送证据》)

辩方认为,谭作人的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根本不具备任何社会危害性,相反是值行提倡与鼓励的社会公益行为,更与犯罪无缘。

三、 关于控方指控的谭作人发表的 5.12 地震有关言论的问题

法庭调查表明: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被告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也多次为他们采访调查当向导,如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第一财经日报》、《人与生物圈》等杂志,及香港政府所属的香港电台。 无论接受境内或境外媒体采访,谭作人的言论都是始终如一的。

而控方却独独强调“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我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显有断章取义,陷人入罪之嫌 。

针对此项控告,辩方认为:

(一)控方的控诉非常抽象空洞, 一次抛出谭作人的 22 篇计约数万字采访稿作为证据,察其全文,关涉党和政府救灾之语,扬其长而不溢美,纠其短而不虚饰,到底是哪章哪句涉嫌煽动颠覆?我们实在无从知晓。

此 22 篇文章,系控方从谭作人私人电脑中搜罗而来,系谭作人自行编辑置于电脑“我的文档”之内,无一是媒体采访的原件。如此“重案”,何以如此草率 ,怎可将此文稿视为原件而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二)庭审查明,谭作人为环保组织“绿色江河”的副秘书长,长期关注西南地区水电建设问题,其发表的关于地震的言论系从专业角度分析5.12地震的诱因及可预测性,具有科学依据成分,并有大量证据支持。相关证据辩方已向法庭提交。

且四川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队总工程师范晓、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教授艾南山愿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作证, 此时二位专家正在庭外等候,惜为合议庭断然拒绝,我们对此深表遗憾 。

(三)庭审表明,谭作人于5.12地震后,在地震灾区对死难学生数目及校舍垮塌原因进行了先后23次、50余天的现场调查,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客观陈述。

其调查表明,震区多所学校都系脆性倒塌,谭作人所述“豆腐渣工程”确实存在。谭作人就此呼吁,彻查校舍垮塌原因、追究相关人士法律责任,天灾不能成为掩盖人祸的托辞。如此言论何错之有,又安能指其为犯罪?

在大量学生死亡场景刺激之下,谭作人或有激愤之词,亦有对教育部门斥责;但 辩护人提醒控方:批评并非煽动颠覆,教育部门也无从代表国家政权。以此指控谭作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何其荒谬 ?

四、关于控方对谭作人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

控方认为:“被告人谭作人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消息,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被告人谭作人刑事责任。”

辩方再次提请合议庭注意, 控方将谭作人所做的种种事实陈述指控为“无中生有,捏造消息”,却并未提交任何与谭作人所述相悖的证据,对指控进行佐证。如控方无法提交相关证据,则其陈述的事实部分不足采信。

以下,辩方对控方本项指控中的法律定性问题提出三点辩护意见:

(一)谭作人的涉案言论系公民批评建议权的正当行使,而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符合本罪的认定标准

该项罪名于刑法体例中,被置于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下,究其立法本意,本罪认定标准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限。

言论如何危害国家安全?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约翰内斯堡原则》作出了解释。其中原则5规定:“对保有观点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因其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歧视或制裁。”原则6规定:“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1)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2)该表达有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3)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

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并无关于本罪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故此项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学理解释,可以成为审判的重要依据。经查谭作人的涉案言论,并无任何煽动及可能激起暴力的字句;相反,谭作人一贯的政治主张,是和平的、渐进式的社会改良,其客观效果是维护而非危害国家安全,当然不能符合本罪的认定标准。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辩方认为,谭作人的涉案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的正当行使,理应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如何能施以“煽动颠覆”的欲加之罪?

(二)谭作人并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煽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动机。

辩护人认为,要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需要结合其客观表现,进行长期的、历史的考察。法庭调查表明,且公诉人也已承认不讳:谭作人热心于社会公益,长期以来以其专业能力为政府科学行政作出了卓越贡献。主要事实有:

1996年-1997年在成都市政府凤凰山开发办任总策划,先后主持策划四川国际康复中心、成都市养老托老中心、成都市暂住公寓等项目;受邀为郫县县政府策划锦官城旅游区、蜀都后花园等项目;1998年受邀为四川省社科院策划“百千万跨世纪人才工程”;1999年策划并参与长江源环保纪念碑建设工程;2000年策划四川省展览馆转型进行策划;2001年被《成都日报》评为“成都市文明市民”;2002年策划并实施《百年沧桑?成都巨变》大型影展、在省人大立法咨询会上提出保护大熊猫的立法建议案并获采纳、参加“小平故居旅游区”建设规划;2004年受邀为金牛区策划金沙遗址公园方案;2005年在市政府专题会上提交“天府美食公园”方案并被列为市重点筹划项目、为省文化厅策划组织“文化创意产业论坛”、修改充实《成都市都市文化旅游产业规划》、参与市委宣传部多次重要会议、参与“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考察调研;2006年受托编制《成都市东郊创意产业园》概念设计;2007年主持“成都市民族文化旅游发展规划”课题、其“柏条河调研”、“小西线”调研得到温家宝总理批示认可;2008年为西昌市政府策划“文化旅游一条街”项目、撰写关于彭州石化问题工程的学术报告并发布《关于彭州石化工程的公民建议书》送有关部门参阅;2009年参与“5.12遇难学生情况调查”。

以上事实足资证明, 谭作人二十年来的主要工作,服务于成都市乃至整个四川省的城市建设、科学规划与经济发展,大大提升了政府的施政形象。无论是作为一位中国公民,抑或作为一位具有卓越贡献的专家,谭作人当然具备对政府不适当行政的批评资格。而这种善意、诚实而中肯的批评,如何能够恶意理解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三)谭作人的行为及言论并未侵犯本罪犯罪客体

众所周知,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即广大人民通过民主的手段掌握国家政权。所谓颠覆国家政权,便是意图以反民主的手段,对人民民主制度进行破坏。纵观谭作人的涉案文章,其中心思想都是热爱人民、呼吁民主、抨击专制。谭作人先生是人民民主的倡导者、维护者而非颠覆者、破坏者。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其定罪,是不符合我国国家政权的基本性质的。

五、 结辩

综上所述,足资证明: 控方所指控的谭作人的涉案言论及行为,

无一满足我国刑法一百零五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 。意图以本罪指控谭作人先生,在事实上缺乏证据、在法律上毫无逻辑、在政治上不够正确、在社会影响上将陷党和中央政府于不义。

四川自古人文荟萃,成都历来英雄辈出。我们相信,四川方面

有充分的政治智慧处理谭作人案。谨在此引用成都武侯祠对联,赠与相关方面:“能攻心则反侧自消,自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

辩方恳请合议庭审势深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宣告被告人谭作人无罪。

辩护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霖 浦志强

20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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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全部来自艾未未的推特。由于字数限制原文是分条发的,现将其合并。


浦律师的信

艾老师、土匪:谭作人案一审判决下来了,宣判过程不超过十分钟,谭夫人和艾南山等没能进入法庭,理由是旁听证发完了。一审认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但对控方就地震中的谭作人行为的指控“不予认定”,同时宣告辩护人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一审判处谭作人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当审判长刘菡问他对判决意见时,作人当场表示将提起上诉,说:我和你们对法律的理解差距太大,我的这些事不构成犯罪。随后刘菡即喝令法警将被告人谭作人“换押”合议庭成员匆匆退庭。自始至终,审判长和其他两位法官不曾与我们目光交集。
谭作人是六四二十周年以来少有的专门因对六四表达不同意见而被苛以重刑的人,对他的判决完全是针对他的言论,而且判决对六四之外的话题“完全不予认定”,说明成都方面忌讳地震有关的话题。
他跟刘晓波不同,他甚至不像后者那样立足于反对专制和独裁,而是主要集中在关注环境和民生。这也决定了,二审中我们将只能以六四问题作为抗辩理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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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报导:

港澳游行抗议维权人士谭作人入狱

(2010-02-10)

● 易锐民 香港特派员
  在四川维权人士谭作人被判刑五年后,香港和澳门分别出现游行及发表抗议书行动。而在成都采访的香港记者,再次受到公安驱赶及扭打,香港记者协会表示愤慨,特首曾荫权则声称已第一时间向当局反映。

  曾揭露汶川地震“豆腐渣工程”的谭作人,因撰写与“六四事件”有关的文章,被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判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谭作人决定上诉。

  香港中大亚太研究所中国法制研究员王友金认为,根据中国刑法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判五年以下,而谭作人案是判了最高刑罚。

  他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对,因为谭作人根本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只曾写文章揭发地方政府的罪行。

  他也说,早前刘晓波被判刑12年,是因为他写了太多文章批评中国政府的专政独裁,又发起《零八宪章》,在国内外有几千人签名,因而在中共眼中被视为十分严重,挑战了中共的最根本领导。

  然而,谭作人只是揭发地方弊政,并无挑战中共政权的根基,所以不应判以最重刑罚。

  时事评论员刘锐绍估计,法院以谭作人的“六四”文章判刑,而没有以揭露四川“豆腐渣工程”入罪,显示当局要在汶川地震两周年前夕,刻意回避有关讯息,避免产生社会动乱。

  香港的多家媒体记者,昨早在成都法院外采访谭作人的妻子王庆华和辩护人浦志强律师、夏霖律,但约50名公安一直在干扰,其后更把10多名记者及近百名谭作人支持者,驱赶到法院马路对面。

  公安不断强调“不准采访”,又命令全部记者进入法院,向有关方面先登记,获批准后才进行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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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已经删掉的文章:

香港网民往中联办抗议促释放谭作人

根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13:06:四川维权人士谭作人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0多名本港市民到中联办请愿,要求内地当局释放谭作人。

本港有网民发起游行声援谭作人,参与示威的市民透过互联网组织,由西区警署游行至中联办,抗议谭作人被囚。期间有网民不满警方不让他们走到正门,与警员一度推撞。经调停后,示威者在中联办外集会,有人以「剃头」的方式表达将谭作人定罪的不满,要求当局让谭作人回家过年;亦有人围著中联办「苦行」。

代表表示,谭作人只是披露事实的真相,判他有罪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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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作人的博客现在还没有删,地址:

http://zuoren54.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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